自残“诈”父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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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罪名

唐代罪名

故杀、谋杀、斗杀



故杀即故意杀人,区别于其他杀人罪,故杀者 无预谋,但也非因殴打致死,非因相斗而杀人, 行为者本意即欲杀死对方。故杀者,处斩刑。 谋杀为预谋杀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谋划杀人, 或一人单独计划杀人。已有预谋杀人者,徒三 年;造成他人受伤者,绞;造成他人死亡者, 斩。 斗杀因斗殴而致人死亡。本无杀人故意,在相 互斗殴过程中,将对方杀死。斗杀人者,处绞 刑。

在离婚方面,丈夫享有一定的特权。唐 朝包括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种。强制 离婚有“义绝”与“出妻”,义绝是法 定强制离婚,出妻属于丈夫强制离婚。 义绝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 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 发生侵害行为。唐律规定“夫妻义合, 义绝则离”符合义绝条件者必须离婚, 违者处徒刑一年。
保辜期限

保辜的期限,以伤害的方式及伤害的程 度而定:手足殴伤人,期限十日;以其 他物件殴伤人,期限二十日;以刀、火、 热水伤人,期限三十日;导致骨折伤者, 期限五十日。期限内被害人因伤死亡者, 对加害人以杀人罪量刑。保辜制度的实 施,使得伤害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可在 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被害人 因伤死亡。
关于漂流物

对于他人在江河中飘散流失的竹木材料,如果 有人将其收集并堆放于岸上,因收集人付出了 一定的劳动,并阻止了该竹木的流失,故唐律 在所有权归属方面不同于拾得物。据《杂令》 规定,将他人在江河中飘散流失的竹木材料收 集、堆放岸上者,应立即向附近官府报告,并 在收集的竹木之上标立文字,说明收集情况, 以供原主认领。原主认领时,应将所认领竹木 总数的20%~40%赏与收集者,若满30日无人 认领,则所有竹木归收集者所有。
诏令、制书方面

皇帝统治国家、行使皇权的重要方式是颁布诏 令。皇帝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获得的决 策和计划、各项重大的人事安排、对于各类突 发事件的处理等,绝大多数通过诏令、制书形 式实现,因此接受诏令、制书者是否严格按照 皇帝的旨意执行,就直接影响着皇权的实际行 使,唐律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包括“稽缓制 书”“被制书施行有违”“受制忘误”“写制 书误”“受制出使辄干他事”“盗制书”“诈 为制书”等罪名。甚至制书本身有明显文字错 误,他人也不得擅自改动,否则构成“制书误 辄改定”罪。

涉检自伤自残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涉检自伤自残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此 类 自伤 自残行 为人 是 由生理 性诱 因主导 , 形成鲜 明的对立 情 绪 。他们 通 常性格 外 向、 易怒 , 缺 乏理 性 , 文化 程度较 低 , 不懂
大 多涉 嫌故 意杀 人 、 故意伤害 、 抢劫 等暴力 性犯 罪 。此 类 自伤 自
残 几乎 均 以撞墙 、 磕地 等方 式实现 。 ( 二) 公 安机 关数 据分 析 辽宁省 丹东 市公安 局 曾通 过调 查 3 1 5 0 名 各类违 法犯罪嫌 疑 2 . 焦虑 型 此 类 自伤 自残行 为人 绝大部 分受 生理 性诱 因影响 , 不 堪忍受 人 中有 自伤 自残 经历 的 1 6 8 人, 提 出预 测 自伤 自残 的危 机因 子,
4 . 危 险指 数为 4星 的因素
涉嫌 毒 品犯罪 、 毒 瘾发作 、 侵财 惯犯 、 重 大案 件知情 者 、 内心 自知 力的 自伤 自残行 为与无 自知力 的 自伤 自残行 为两大类 , 而 以 委屈或 气愤 等 寻求不 到心 理帮助 。 5 . 危 险指 数为 5星 的因素 狂躁 抑郁 症 、 妄想 症 、 精神 分 裂症等 导致 的 自杀 、 自伤 、 自残多 由 杀害亲 人或 恋人的 、 罹 患艾滋病 、 流露 自伤 自残或 自杀想 法 、 错觉 或幻觉 的病 态意识 支配所 造成 , 属于无 自知 力的 自 伤 自残行 为, 本文对 此不 加赘述 , 主要 讨论有 自知 力的 自杀 自残类 型 , 即蓄 意 自伤 自残 行为 。 弗洛 伊德 的心理动 力学理 论认 为, 蓄意 自伤 是一个人 经历强 大 的心理 刺 激时激 发 的内部 冲突 而导 致 的行 为 。 这种 外源 性心 理刺 激致 使 人将对 别人 的攻 击 、 对社 会 的对抗 内 向投 射于 自己, 形成 自 伤 自残事件 。 二、 蓄意 自伤 自残行 为 的诱 因 ( 一) 医院临床 资料 分析 笔者 就 某医 院接 收 的近 百例 司法机 关送 诊 的蓄意 自伤 自残 犯罪 嫌疑 人 或罪 犯的 临床 资料为 样本 , 对 该行 为进行 分析 :

自伤自残心理危机干预案例[1]

自伤自残心理危机干预案例[1]

一例罪犯自伤自残心理危机干预案例报告上海市军天湖监狱二监区倪沈【摘要】朱某,男,33岁,性格内向,家庭关系差,致使该犯思想压力较大,改造信心不足,在日常改造中与同犯关系紧张,易冲动、易怒,容易和他犯争吵、打架,并且因为与同犯发生矛盾,发生了一起自伤自残行为,严重影响监狱的监管安全。

通过资料收集、评估,诊断为因人际关系引起的一般心理问题。

运用心理学方法对该犯进行心理干预,对其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探讨,改变其错误观念,帮助朱犯缓解情绪困扰,并且行为有了较大的转变,使其积极投入日常服刑改造生活中。

一、一般资料罪犯朱某,男,1979年5月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该犯简历:1986.09--1990.09 浦东新区惠南镇小学学生1990.09--1995.05 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大楼无业1995.05--2000.08 浦东新区临时工2000.08--2007.06 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大楼无业2007.06--2008.03 因盗窃罪判9个月在上海南汇监狱服刑2008.03--2008.07 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大楼无业2008.07--2009.10 因盗窃判1年3个月在上海北新泾监狱服刑2009.10--2011.11 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大楼无业2011.12—至今因盗窃罪判刑在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服刑该犯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父亲朱某某64岁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车站大楼农民母亲在2000年因病亡故该犯入监后的改造表现:该犯入监后比较消极对待服刑改造,特别是在生产劳动中,挑拣比较轻松的劳役做。

在2011年6月4日,该犯以剪毛头之便,用剪刀将自己手背划伤,被三联号及现场民警及时发现制止,并立即送至医务所进行包扎治疗,未造成重大后果。

二、该犯的个人成长史该犯在满岁时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而其父亲对其又缺乏关心和教育,该犯小学三年级辍学,跟社会上的混子在一起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常常被当地派出所调查,因年幼,未进行相应的处罚,而是以教育为主。

李贽《贾谊》原文及翻译译文

李贽《贾谊》原文及翻译译文

李贽《贾谊》原文及翻译译文1、李贽《贾谊》原文及翻译译文李贽《贾谊》原文及翻译李贽原文:班固赞曰:“刘向称‘贾谊言三代与秦治乱之意,其论甚美,通达国体,虽古之伊、管未能远过也。

使时见用,功化必盛,为庸臣所害,甚可悼痛!’追观孝文玄默躬行,以移风俗,谊之所陈略施行矣。

及欲改定制度,以汉为土德,色上黄,数用五,及欲试属国,施五饵三表以系单于,其术固以疏矣。

谊亦天年早终,虽不至公卿,未为不遇也。

凡所著述五十八篇,掇其切要于事者著于《传》云。

”李卓吾曰:班氏文儒耳,只宜依司马氏例以成一代之史,不宜自立论也。

立论则不免搀杂别项经史闻见,反成秽物矣。

班氏文才甚美,其于孝武以前人物,尽依司马氏之旧,又甚有见,但不宜更添论赞于后也。

何也?论赞须具旷古双眼,非区区有文才者所能措也。

刘向亦文儒也,然筋骨胜,肝肠胜,人品不同,故见识亦不同,是儒而自文者也。

虽不能超于文之外,然与固远矣。

汉之儒者咸以董仲舒为称首,今观仲舒不计功谋利之云,似矣。

而以明灾异下狱论死,何也?夫欲明灾异,是欲计利而避害也。

今既不肯计功谋利矣,而欲明灾异者何也?既欲明灾异以求免于害,而又谓仁人不计利,谓越无一仁又何也?所言自相矛盾矣。

且夫天下曷尝有不计功谋利之人哉!若不是真实知其有利益于我,可以成吾之大功,则乌用正义明道为耶?其视贾谊之通达国体,真实切用何如耶?班氏何知,知有旧时所闻耳,而欲以贬谊,岂不可笑!董氏章句之儒也,其腐固宜。

虽然,董氏特腐耳,非诈也,直至今日,则为穿窬之盗矣。

其未得富贵也,养吾之声名以要朝廷之富贵,凡可以欺世盗名者,无所不至。

其既得富贵也,复以朝廷之富贵养吾之声名,凡所以临难苟免者,无所不为。

岂非真穿窬之人哉!是又仲舒之罪人,班固之罪人,而亦敢于随声雷同以议贾生。

故余因读贾、晁二子经世论策,痛班氏之溺于闻见,敢于论议,遂为歌曰:驷不及舌,慎莫作孽!通达国体,刘向自别。

三表五饵,非疏匪拙。

彼何人斯?千里之绝。

汉廷诸子,谊实度越。

古代也有庸医

古代也有庸医

古代也有庸医,既然有“庸医”,“医闹”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很不幸发生了下面的故事:一医生医死人,主家愤甚,呼群仆毒打。

医下跪求饶,主曰:“私打可免,官法难饶,即命送官惩治。

”医畏罪哀告曰:“愿雇人抬往殡殓。

”主人许之。

医苦家贫,无力雇募,家有二子,夫妻四人共来抬柩。

至中途,医生叹曰:“为人切莫学行医!”妻责怪夫曰:“为你行医害老妻!”幼子曰:“头重脚轻抬不起!”长子曰:“爹爹,以后医人拣瘦的!”这个故事中的医生还算幸运,只需“帮助抬柩”就万事大吉,还有比较倒霉、相当有才的赔偿方式,那就是要求“恢复原状”:一次,一个医生医死人儿,儿父要告官,医生以自己的儿子作了赔偿;第二次,这个医生又医死了人家的仆人,只好又把自家仅有的一个仆人赔了去;不料当晚,又有人敲门说:“我家夫人产后有病,劳烦医生去给看看吧。

”医生行前对老婆说:“可恶!准是他家的男人看中你了!”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得太凶的并不多。

有了医疗事故,除了“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啥态度呢?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者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

这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担责任,患者只能怨没有碰到“十全”的医师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华佗因涉及政治,不在医疗事故之列),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

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

”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非法拘禁罪
侵犯 公民 人身 自由 犯罪
绑架罪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绑架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侵 童罪
绑架罪与其罪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绑架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区分: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 的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如果事后产生目的二,必须有行为二才能构成绑架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改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亲属勒索财物,也成 立绑架罪。2.绑架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出于其他动机,之后产生勒索财 物,成立绑架罪。3.具有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4.如果势力控制后,让被害人告 知其亲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真相,都成立绑架罪;如果让被害人隐瞒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不成立 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要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而 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认定问题: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绑架后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绑架既遂后,又独立对绑架人实施强奸、抢劫 等,数罪并罚。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后两罪想象竞合);绑架后杀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后两罪想象竞合)。4.为勒索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务,属于绑架罪与非 法拘禁罪想象竞合。5.承继共犯,如果参与人参加了关押、控制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如果没参加,致 使参与勒索财物,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6.如果绑架后勒索数额较 大,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绑架后对第三者行为 超出勒索程度另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偷盗婴儿: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拐骗儿童罪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都属于正犯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上述 行为都具有“出卖”目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实力控制范围就既遂;还有出卖既遂。得到18周 岁妇女同意,不成立本罪;儿童不可以。 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目的 二(出卖目的)→行为二(出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最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前者有目的二, 后者无目的二;本罪与收买罪区分:两罪都有收买行为,前者目的是卖出,后者无卖出目的;本罪与拐 骗儿童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继续犯: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不成立妨害 公务罪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共犯:已满16周岁,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 他帮助,或明知他人系“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便利,居间介绍,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共犯论处。 第 4 页,共 30 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薛某于2004年5月在被害人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家饰佳公司的商场内租赁商铺进行家电经营,后因商场家电区域整体调整,原薛某等人租用的家电商铺从商场三楼整体搬迁至一楼,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约定搬迁后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搬迁对承租方经营上带来的影响等责任。

2005 年8 月,犯罪嫌疑人薛某因经营不佳将商铺转租给他人。

后薛某因赌博输钱、恋爱不顺、自身境遇不佳等心生怨恨,归咎于家饰佳公司,遂欲向该公司讨要赔偿。

2011年11月7日,被害人王某收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称:“……王总你也不要把我这事情当作小事,当有些事真正发生了你就会后悔莫及……往往小事的疏忽会变成大事件,大事件会变成惊天动地的大事,我不希望看到很多事态发生。

”并说明因商铺搬迁导致自己之前营业时每月10 万元利润无法实现,要求王某赔偿其人民币100 万。

被害人王某收信后安排公司经理陆某于2011年11月12日与犯罪嫌疑人薛某见面,见面后,陆某向犯罪嫌疑人薛某讲明其要求赔偿的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拒绝赔偿,若其执意如此,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听后薛某当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雪茄刀,切断自己左手一节小指并留下一张纸条让陆某带给被害人。

纸条上写道:“我的这个手指代表着我对你们家饰佳这么多年的恨,也代表了对这件事的决心,同样是警告。

生命对我来说不算什么何况是一个手指……” 2011年11月16日,被害人再次接到犯罪嫌疑人薛某寄来信件,信中写道:“你我之间只有两种结局我昨日切断自己的手指一方面是这几年对你们家饰佳仇恨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对您的尊重……五天后听不到你的回复我的手机就停机了,就不用再联系了。

”并改向被害人索要78 万元。

被害人当即报警。

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采用寄勒索信、切断手指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巨额钱款,且其与被害人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寄勒索信、切断手指等手段来胁迫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诉讼法试题二

刑事诉讼法试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机关中,(C )无刑事侦查权。

4国家安全机关匚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口、人民检察院2、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0前通知决定机关。

A、5 日B、7 日C、10 日D、15 日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 )。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4、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5、M县公安局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审查。

M县公安局决定立案的条件是(C)。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6、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B)。

A、不应当受理B、应当接受,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C、应当受理,并进行侦查D、不应当受理,并告知其应向主管机关报案、控告或举报7、刑事案件一般由(A)公安机关管辖。

A、犯罪地C、受害人居住地B、犯罪嫌疑人居住地D、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8、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由(A)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A、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C、罪犯原所在单位B、罪犯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D、县级公安机关的政保部门9、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作出(D)决定。

A、终止审理C、不起诉B、免予起诉D、撤销案件10、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B)。

A、7日B、30日C、一个月D、二个月11、某国驻华领事馆外交官甲在我国境内将我国公民乙打成重伤,本案应当(C)。

A、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由我国法院审判B、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由该外交官所在国法院审判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2、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B)。

A、变更强制措施B、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C、将案情通报检察院并建议对其不起诉D、继续羁押至逮捕期限届满再予以释放1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A)小时。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中国古代刑法(下)

中国古代刑法(下)

(三)财产类犯罪
4、诈欺官私财物罪
诈欺官私财物是指虚构事实而诈取官
府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在唐律里, 一般比照窃盗罪予以处罚。如果知道 他人财物乃为诈取得来而获取,以坐 赃罪论处;买受的,以坐赃罪减一等 处罚;窝藏的,以坐赃罪减二等处罚。
(四)特殊性犯罪
1、公罪与私罪 公罪与私罪的划分是专门针对官吏而言的,最早 出现于汉代,当时称公罪为“公负”,意味因公 而负罪,也就是因执行公务而导致犯罪。私罪则 是指不因公务,而是由于个人原因,或者虽因公 务但徇私舞弊而导致犯罪。自汉以后,历朝历代 大都有公罪与私罪的划分。唐律对公罪与私罪的 解释,界限相当分明,并且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 法律后果:首先,公罪的刑事责任轻于私罪;其 次,公罪的自首更加宽松,不像私罪那样严格区 分自首与自新;最后,公罪以官职抵当徒刑的, 折抵刑期要高于私罪。

(一)政治类犯罪
2、破坏政令罪 首先,在田宅、户口管理方面,规定了“脱漏户 口”、“占田过限”、“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其次,在赋税、徭役管理方面,对于偷漏赋税、 逃避差役、擅自征纳税收等行为,中国古代刑法 都有相当繁多的罪名规定,如秦代规定:已下达 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丌报到,为“逋事”罪;到 达徭役地点而又逃跑,为“乏徭”罪。最后,在 货币、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社会秩序等方面, 中国古代刑法也规定了相当繁杂的罪名,对私自 铸造货币、扰乱度量衡、任意哄抬物价、赌博等 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制裁。

(一)政治类犯罪
4、渎职罪 就失职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职罪对推举考试 不实、延期不施行官方文书、忘记办理皇帝诏书 所规定的事项、不报或者虚报所辖管理区域的灾 情、所辖管理区域田畴荒芜等行为,都规定了专 门的罪名条款。就擅权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 职罪对官署人员设置过限或者不应设置而设置、 州县地方长官私自出界、私自改定皇帝圣旨或者 官方文书、在任长官私自为自己树碑立传或者歌 功颂德、上言大臣德政等行为,也都有相当繁多 的罪名条款。

诈骗罪案例分析

诈骗罪案例分析

“桃色”陷阱——诈骗罪案例分析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1)掌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熟悉诈骗罪的定罪量刑;(3)了解生活中常见的诈骗。

2、能力目标提高学员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3、思想教育目标增强学员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意识。

教学重点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诈骗罪的处罚。

教学难点分析诈骗案例的构成要件。

教学准备:1、收集关于社会热点案例;2、与部分学员面谈,了解学员对诈骗罪的认识程度;3、收集、整理、准备相关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课件。

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一、引入部分(10分钟)(一)案例介绍通过一段新闻截取视频,呈现一起典型诈骗案例。

(二)课堂提问结合案例提问: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1、两人之间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相互之间的经济来往(包括借钱)不应当认为是诈骗。

如果这样的行为算是犯罪,那么恋人间谁还敢有任何的经济往来啊!2、男子从一开始就是在欺骗王强,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应该构成诈骗罪;二、展开部分(25分钟)(一)什么是诈骗?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以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限于各种具体的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三)案例分析结合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教师引导学员分析案例:1、该男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2、该男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女子的钱财,符合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3、该男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且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4、该男子骗取被害人现金,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1年刑法观点汇总(必背)

21年刑法观点汇总(必背)

21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必背)一、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二、偶然防卫1. 偶然防卫的类型。

(1)故意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过失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其背后理由是,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那么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

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

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啥!自残也要判刑!

啥!自残也要判刑!

我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就是现代社会一个人要给自己阉,也就是把自己变成太监,这违法吗?
自残嘛!不犯法吧!
但有人要在明朝怎么干,按照当时的法律,不仅管,而且管的非常严。

严到什么程度呢?
即,凡私自净身者,一律斩首!谁提供工具或者庇护,谁同罪!
有人就不解,人家不要自己的东西不行吗?这种事放在今天可能是这种情况。

但是在明朝,自宫,有着特殊的意义!先说清楚,不是去取争葵花宝典。

想想另一个问题。

如果你在中国古代,想出名发财,但学习不好,家里穷,也不需要打仗。

怎么做到有权有势?
明白了吧!进宫做太监!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重用太监的高潮时期,出了不少大太监。

所以,明朝的太监是一个很特殊的存在,会有人成群结队的去宫中阉割自己,来获得这样的财富地位。

不过,我们也知道,这种事,他不可能在家里给自己来一刀,然后你敲宫门说,你看,我没有,能不能进去伺候皇上?那个是不可能的嘛。

这么多人出现,皇宫也用不完不是!
因此,据记载,在明朝中后期,社会上至少有数十万这样的肢体残废者,他们都进不了宫。

可能有人不相信,怎么可能会有怎么多的人把自己给阉了,去赌一个看不见的未来,你觉得什么样的人会这样做?首先,他活不下去了,还没有文化,才选择了这条路!
不能进宫的人怎么活?
一个出路就是可以进入那些达官贵人的家中,因为在中国历史上,不仅皇室可以使用太监,有时候,皇帝也会赏赐给达官贵人,毕竟这些王爷和达官贵人的家里也有女眷!
另一种生存方式是在京城附近一些专门为宫里太监提供服务的澡堂子里边当搓澡工。

至于更多的人,只会沦为乞丐。

唐代罪名

唐代罪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妻

唐婚姻关系中,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出妻的条 件是“七出”,多为妻子的行为影响了夫家的 伦常秩序及一般生活秩序,违背了礼与法要求 妻所承担的单方义务。为了防止丈夫滥用此项 权利而明显与情理不合,法律又规定了一定限 制性条件:以七出为理由休妻者,必须履行较 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如由丈夫本人亲作书面休 妻状,即所谓休书,休书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 亲属联名签署,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以 及左邻右舍等;即使妻的行为构成七出条件, 若同时存在三不去情形之一者,丈夫不能休妻。
破坏家庭秩序罪


十恶重罪中与家庭伦常秩序直接相关的罪名就 有五种: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 律重点保护父权、夫权,若有侵犯,即构成犯 罪。 唐律规定: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 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子孙对于年老的祖 父母、父母,在生活上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 成“供养有阙”罪;子孙为官,必须为父、祖 讳,不得在其名称与父、祖的姓名相同的官府、 职务上任职,否则构成“冒荣居官”罪。
关于国家安全方面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律设立了“谋叛”“越 度缘边关塞”“私予外国人禁兵器”“烽候不 警”“举烽燧不当”“擅发兵”“征人稽 留”“乏军兴”等罪名。谋叛罪中,即包括背 叛本朝、投靠他国,或以所领国土改易旗帜、 归属外邦等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缘边 的关塞是与邻国领土相接的重要地段和交通要 冲,唐朝政府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严禁两国 之间的民间交往,对于缘边关塞的民间交往也 严加控制。违禁交往,包括违禁进行货物交易, 均要受到严惩。
保辜制度

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被害人的伤势未 定,有可能很快痊愈,也有可能因伤而 致死。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 即会造成罪行判定不准确的结果。因此, 唐律吸收前朝法律的规定,完善了“保 辜”制度。保辜制度规定,伤害行为发 生后,根据不同的伤害方式确定不同的 时限,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身体状况 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强制措施专题(1)

刑事强制措施专题(1)

强制措施试题(带答案)1、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4、决定没收五万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6、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7、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

8、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9、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0、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1李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B公安派出所执行。

张某有正当理由须离开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批准。

(错)2.甲因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需要实施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甲取保候审,并可以责令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对)3.甲男因涉嫌强奸乙女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A县公安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甲不得与乙女及其父母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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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

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和其父生活在一起,各人所有财产和共有财产没有也不可能进行严格区分,而家庭成员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为避免刑罚的机械适用对社会家庭秩序和亲属关系的破坏,对赵某的行为可按家庭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赵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50万元“赎人”,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自断手指的暴力行为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可信性和隐蔽性,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第三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可类推适用于本案。

本案赵某涉嫌的是敲诈勒索罪,它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解释》仅就审理盗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了解释,不应扩大适用至其他犯罪案件。

况且,针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情形,该《解释》也只是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偷拿自己家财物数额巨大,或者与外人勾结偷拿自己家财物的,一般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虽然勒索的是自己家的财物,但事实上已侵犯了其父的财产所有权,并使其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且与外人勾结,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定罪处罚。

其次,赵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两者在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字。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并“自愿”地交付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因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

本案中,赵某自断手指并让他人打电话恐吓其父,使其父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过程中,赵某假戏真做,自断手指,威胁其父,造成其父精神上的恐惧,并利用其父对儿子生命安全的担心进行精神强制,使其被迫交付财物。

不可否认,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但其目的是使敲诈勒索行为更具震慑力和隐蔽性,赵某之所以交付财物主要并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威吓。

所以,赵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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