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及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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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通常指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采取占地征收或拆迁补偿措施,为占用土地者支付赔偿性费用的标准。

一般来说,将被拆迁土地分成直接损失费用和过渡
性损失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损失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价款、建筑拆除费、移动费用等。

过渡性损失费用则主要涉及拆迁户受到的损失,包括搬家补偿、劳动力搬迁补偿、企
业搬迁、交通调整费、新房购置补偿、安置补助费、新地开发费用以及其它搬迁支出等,
以减轻农民搬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占地赔偿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严格的批准和审核机制,以确保执行效率和赔偿精确合理,不会给受影响人员带来有外之“负担”。

首先,应当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补偿原则,要求政府占用土地概念补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反映当地市场价格,包
括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行为。

其次,应当强调拆迁补偿费应适当充实,由于当地实施占用土地政策的经济活动不一样,拆迁补偿报销费用标准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报销的金额大小,减
轻拆迁户财务负担,对拆迁者给予充分的补偿,以减轻拆迁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应完善社会救济和赔偿额外损失等政策措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应该
投入充足的资金,加大救济款的用作,给予有生存困难的被拆迁户财政援助,以及赔偿拆
迁受者精神负担等额外损失。

总的来看,占地赔偿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反映当地经济实力,尊重市场
价格,科学计算公共调查成本,设定合理的补偿报销比例,且要及时发放补偿费,同时建
立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充分认识占地补偿支出对被拆迁户危机处理的重要性,以期减轻
拆迁对家庭生活的社会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农村土地赔偿现在已经是一项非常值得关注的大事。

政府为了发展建设,经常需要向农村地区征用土地进行城市化建设。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由于字数过多就不一一赘述,为大家整理前面几章内容文件供大家阅读。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占⽤农村⼟地赔偿标准占⽤农村⼟地赔偿标准包括⼟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地⽀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关于占⽤农村⼟地赔偿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国家建设征⽤⼟地,建设单位应⽀付⼟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地补偿费1.征⽤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地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园、林地等⼟地,按该⼟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柴⼭、滩地、⽔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收益的⾮耕地,⼀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般按⼀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经济林⽊,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利⼯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鱼塘、养殖场和电⼒、⼴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均耕地在⼀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均耕地不满⼀亩的被征地单位,征⽤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倍,但最⾼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倍;2.征⽤⾮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收益的⾮耕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经省⼈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年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政策第一、我们先要知道哪些土地被征用,被征用的土地的用途,补偿是不一样的,包括有哪些补偿,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安置补助费。

这都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着的土地征用问题费用,要对农民土地问题方方面面的考虑。

不然容易造成内部矛盾,要考虑到农民的前面,让农民放弃忧虑。

第二、我们要知道各种补偿费是怎么补偿的,安置费是按照每家的人口数来算的,每个人的补助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

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关于土地的配套设施,以及建筑物,按照标准给予拆迁和迁移补偿费用。

青苗的补偿费就是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来讲的,平均按照该季度产量的三分之一的产量补贴,假如是农作物的生长期,那么就按照该季度最高的产量来补贴。

按照国家补贴政策给农民,征用土地来说,农民收益是非常大的,这样农民会积极配合国家政策进行土地征用政策。

关于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政策补偿来说,对农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让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更放心的。

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1〕4号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中共长宁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66次常委会、长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长宁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长宁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领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地范围系指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在实地勘测划定的红线范围。

征地面积为宗地的水平投影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上述补偿、安置费用,除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应付给本人或集体以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摘要:本文探讨了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相关问题。

基本农田是农村地区的重要资源,对于维护农民的生计和保护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基本农田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农民所面临的土地流转以及基本农田被占用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补偿农民基本农田的损失,并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基本农田的定义、损失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1. 引言基本农田是指为保证农民种粮食的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农田的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农民基本农田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政策应运而生。

2. 基本农田的定义基本农田是农村地区的种粮食土地,保护农民的主体利益。

其包括具备农业条件的耕地、果园、林地等。

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3. 农民基本农田的权益农民作为基本农田的主要利益受益者,应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土地收益权等。

农民的基本农田权益是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4. 农民基本农田的流转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不可避免,农民基本农田的流转问题需要得到合理解决。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农田权益。

5. 农民基本农田被占用问题农民基本农田被占用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利益。

对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应提供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计。

6.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范围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流转补偿、基本农田被占用补偿、农民利益损失补偿等。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7.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标准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年农村土地最新政策以及解读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临时占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临时占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临时占地现象时有发生。

临时占地补偿问题关系到被占地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临时占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占地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临时占地补偿法律规定。

二、临时占地补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临时占地补偿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关系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临时用地合同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

”三、临时占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1.补偿范围临时占地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被临时占用期间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等。

(2)附着物补偿费:包括临时占地期间被拆除、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3)搬迁费:包括临时占地期间因搬迁产生的费用。

(4)临时安置费:包括因临时占地导致被占地者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

2.补偿标准临时占地补偿的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占用土地的市场价值或者被占用土地的年产值计算。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其中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定义和性质占用基本农田,是指将已经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基本农田是指耕地质量较好、土地利用功能稳定、农业生产条件优越的土地,其保护是我国土地保护的重点之一。

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会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对占用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的制定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在占用基本农田时,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农民进行补偿的制度。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我国土地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土地质量越好、土地数量越少,补偿标准就应该越高。

2、占用的时间和面积占用基本农田的时间和面积也是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占用时间越长、占用面积越大,补偿标准就应该越高。

3、农民的利益占用基本农田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合理制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占用基本农田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土地补偿费用占用基本农田时,应当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2、生活补偿费用占用基本农田时,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可能会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应当向农民支付生活补偿费用,保障农民的生活权益。

3、生产补偿费用占用基本农田会对农民的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向农民支付生产补偿费用,保障农民的生产权益。

山东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山东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山东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在山东省,耕地资源是宝贵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耕
地的占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占用耕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占用耕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
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征收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对占用的耕地进行货币性补偿,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指对耕地被征收后,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农民的土地征收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山东省的土地管理政策,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由土地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土地肥力、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进行严
格的环境评估和土地复垦工作。

一旦发现有违规占用耕地、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

总的来说,山东省对于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是严格规范的,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落实,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企业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企业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企业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工业、商业和住宅等用途,这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日益稀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制定了企业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以确保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合理权益。

1. 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赔偿应该基于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损失,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

2)合理原则:赔偿应该合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损失,不应该过高或过低。

3)保护原则:赔偿应该保护农民的生计和生活环境,以及农村土地的持续利用。

2. 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值和土地面积计算的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农民的土地损失。

2)迁建安置费:按照农民实际居住情况和生计情况,为农民提供合适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的费用。

3)生产补偿费:按照农民在土地上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收益情况,补偿农民的生产损失。

4)生态补偿费:按照占用土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向农民支付的生态补偿费用。

5)其他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清理费、过渡期补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 赔偿标准的具体实施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实施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评估土地市场价值:由专业机构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征地公告和征地听证:在征地前,政府应该发布征地公告,并进行征地听证,听取农民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3)签订征地协议:政府、企业和农民应该签订征地协议,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4)支付赔偿费用:企业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赔偿费用给农民。

5)监督和检查: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和农民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赔偿标准的优化和改进为进一步保护农民的权益,政府应该优化和改进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加强公示和公开:政府应该加强对赔偿标准的公示和公开,让农民和企业都能够了解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

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其被占用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针对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占用耕地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的肥力等级、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对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力、不公平等问题,这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只有通过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才能够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原有的补偿标准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需要及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土地资源管理需要。

总的来说,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监督执行和及时调整,才能够确保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黑龙江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民谋福祉,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程施工占地补偿(3篇)

工程施工占地补偿(3篇)

第1篇一、补偿原则1. 公平原则:补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体现土地资源价值的实际损失。

2. 及时原则: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达成补偿协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完整原则:补偿范围应涵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范围1.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人因施工占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等费用。

2. 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因施工占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等费用。

3. 农民集体:对农民集体因施工占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等费用。

4. 相关利益主体:对因施工占地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生产生活不便等损失进行补偿。

三、补偿标准1. 土地征收、征用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策,结合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2. 拆迁费用:包括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拆迁费用,以及搬迁费用。

3. 生态补偿:对因施工占地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进行补偿,包括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费用。

4. 生产生活补偿:对因施工占地造成生产生活不便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四、补偿程序1. 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2. 项目建设单位将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签订补偿协议。

4.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5.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按照协议要求配合工程建设。

五、注意事项1.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充分了解当地政策法规,确保补偿工作的合法合规。

2.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偿过程中,应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工程施工占地补偿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土地占用补偿协议书

土地占用补偿协议书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并承担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顺利占用土地。
3.甲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面提高土地占用补偿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பைடு நூலகம்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乙方在占用土地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安全。
3.乙方应在占用期限届满后,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
4.乙方有权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土地。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土地占用补偿费的____%。
土地占用补偿协议书
甲方(土地所有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占用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因项目发展需要,需占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占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占用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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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占用及补偿政策
1、基本农田不得占用。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2、占用耕地需经严格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征用下列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注:1公倾=15亩);(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计算方法: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理办法: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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