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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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并要求全体参与方严格执行。

二、责任分工1.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落实;2.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危险源的评估和监控,并提供必要的监管指导;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承担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4.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危险源评估1. 在项目启动前,由项目负责人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并编制危险源清单;2. 评估结果应包括危险源的性质、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措施等信息;3. 危险源评估应定期更新,对项目中新增的危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安全风险得到及时掌握。

四、危险源监控1. 施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制定危险源监控计划,并明确责任人;2. 危险源监控计划应包括危险源的核心控制措施、监控频次、监控方法等;3. 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按照监控计划进行工作;4. 监控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调整。

五、应急预案1. 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2. 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包括应对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多种情况;3.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确保在危险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危险源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参与方的安全意识和防控能力;2. 培训内容应包括危险源的识别、防控措施的操作方法、应急处置等;3. 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应做好记录并保存,为日后的管理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参与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机械设备操作、电气工作、化学物品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因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而发生的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周期,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发生可能性。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参与建筑施工的组织和个人。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电击、火灾、坍塌等情况。

四、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协作。

五、安全监督措施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计划,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2.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重大危险源。

六、安全培训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参与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认识、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同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训人员。

七、安全检查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隐患排查。

2. 安全检查应当记录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违规处理1. 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整改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问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一)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二)地下暗挖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四)30m以上的高空作业(五)幕墙\网架\预应力张拉\6m以上的边坡施工(六)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八)起重吊装工程(九)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卸装平台(十)悬挂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十一)4.5m以上(含4.5m)模板工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点第一条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险分析。

建筑施工风险来源主要为:高处作业、地基条件、环境因素、设备条件与成品材料、其他物质等六方面;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应把建筑固有风险和工程项目地处城市社区环境相结合,进行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

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类型: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二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要点:(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责任制,有效开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二)加强政府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采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设施为主,从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

第四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层面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评估第九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十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性质、可能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数据库,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共享。

第三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审批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备案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估: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通风、照明等方面的管理,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定期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事故应急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管理。

5. 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处罚。

总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事故具有重要的意
义。

它旨在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施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性质、种类、数量等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人和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相应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重大危险源的产生和影响。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危险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并负责其使用和维护。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即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电气设备安装、爆破工程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源相关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危险源范围内的人员进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危险源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危险源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投保建筑施工责任保险,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五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五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程序,现就我县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一)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____)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中保证项目得分不足____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____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中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横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6、起重吊装工程;7、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危险的行业,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帮助各方面了解这些规定的细节。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场所等因素。

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炸性气体、液体、固体•高空坠落•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塔吊等起重设备•停电•火灾和爆炸•清洁作业•挖掘机等机械设备•脚手架和工作平台•失稳的建筑物和部件•烟尘、有害气体和化学品在建筑施工中,当这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简要说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和评估、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要求,包括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点。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该规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具体规定了建筑施工中各项安全工程的技术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排水系统和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该规定是围绕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涵盖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涉及建筑工地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制定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建筑工地安全督查制度的建立。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一系列具体指导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文件。

以下是规定中的一些要点: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在企业内部宣传执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施工的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科学、公正、全面、及时、准确、保密、公开原则。

第四条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体系,促进施工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管理责任:建筑施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三)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防控措施;(四)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五)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负责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外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并及时报告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与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承包的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管理和控制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鉴别与评估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鉴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控计划。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鉴别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考察施工现场、收集历史事故数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规范。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二)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三)危险源的现状、使用条件、设备状况和管理措施;(四)危险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防控措施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确保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下面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定对建筑施工中涉及的各类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大危险源包括高空坠落、电气危险、机械设备使用、起重吊装、登高作业、沉降下沉等。

这些危险源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对于安全施工具有潜在的威胁。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这些危险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规定》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标识等。

通过制度和机构的建设,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对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

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求有相应的持证上岗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规定还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并对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规定》还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配合,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隐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工人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规定的执行与监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各方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实现建筑施工的安全可靠。

建筑施工行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技能水平,确保安全施工,夯实行业发展的基础。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施工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目标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旨在防范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并保护施工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大危险源的范围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爆炸危险、火灾危险、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高空坠物、电气设备安全隐患、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隐患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工种和环境特点,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具体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2. 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识别出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3.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合理布置工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合理使用施工材料。

同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5. 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安全责任和追究1. 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对施工人员及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施工环境、设备或材料等因素。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应当根据其对施工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记和管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安全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安全措施的制定应当包括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行业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为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和执行,才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钢筋焊接、起重吊装、临时用电等。

第四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教育培训、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确定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程度等内容,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危险源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档案,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三章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源的不同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条高处作业应配置安全帽、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严禁超高效果、超员作业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钢筋焊接应使用合格的焊工和焊接设备,施工现场应配置足够的通风设备,严禁拖延焊接时间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起重吊装应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超载、超长时间连续作业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设备应有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乱拉乱接电缆、不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控制设施,并组织培训施工人员熟悉和掌握使用方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规、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应由具备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2024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2024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2024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故的预警、预防及预控工作,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经济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县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出如下规定: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一)施工现场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1. 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2.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时,分项检查中保证项目得分未达到规定标准,或保证项目中存在单项得分为不合格的情况。

(二)涉及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沟(槽)工程,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开挖工程,以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开挖工程;2. 地下暗挖工程;3. 水平混凝土构件横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²,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²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如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 高度达到或超过30米的高空作业;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作业;6. 起重吊装工程;7. 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8. 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易发生交叉作业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一)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并切实组织实施。

(二)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该方案除需包含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详细规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的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审核,并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危险源。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促进施工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兼职或利用其它业务人员兼任。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作业人员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能力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适当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人在各类危险源作业中的安全操作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进行培训。

第九条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统一佩戴安全带,并配备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严禁在易燃物周围进行动火,必要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在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操作。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配备专职消防员,并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施工许可,并在施工期间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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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1页:第一章总则第2页:第二章组织管理第3页: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第4页:第四章分级监控与管理第5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6页:第六章处罚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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