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自来水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1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是对整篇报告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包括对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说明。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供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镇供水成本是指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性,所需投入的各项资源和费用。
然而,由于供水系统庞大复杂,成本的合理控制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城镇供水成本为研究对象,针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成本管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审核工作。
通过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及对管理措施的探讨,旨在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优化城镇供水成本的配置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本报告采用了详细的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形成机制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对供水成本的核算和评估,我们发现城镇供水成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供水设备维护费用、水资源管理成本等。
同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建议,以降低成本、提高供水效率和提升城镇供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专项审核报告对城镇供水成本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相信这些研究结果和实践经验对于城镇供水行业的发展和改善供水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希望本报告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城镇供水成本管理的改进和优化。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首先,我们对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进行了概述,简要介绍了该报告的背景和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明确了文章的结构,将在正文部分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和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后,我们说明了本文的目的,旨在通过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审核,提出对城镇供水成本管理的有效建议。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两个小节,分别是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和城镇供水成本的管理措施。
在正文的第一节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包括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水资源价格等。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22)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22)2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一种报告。
该报告主要总结了以下内容:
1.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包括取水、净水、输水、配水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相应的管理、财务和税收等费用。
2. 成本监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成本监审的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3. 成本监审的结果:包括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结果。
4. 成本监审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改进和优化。
5. 成本监审的结论:总结成本监审的结果,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做出结论。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一)需上报资料: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二、三)。
按2010、2011、2012年分别填报。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表(表三)按固定资产明细项目逐一填报,不得按大类汇总填报(详见附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电子版)在南澳县价格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2.企业内部管理资料(1)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用水结构、税务负担情况等)、;(2)城市供水投资立项有关批件(复印件);(3)企业定员情况及相关批件;(4)企业部门架构及人员情况。
3.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1)2010-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2010-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3)2010-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利润构成表;(4)2010-2012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5)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计提的有关政策文件;(6)2010、2011、2012年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7)2010、2011、2012年购水发票各三份(复印件);(8)各类供水用户用水情况表(居民用水量情况需详细填写、说明);(9)各类供水用户抄表到户率;(10)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11)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需企业盖章确认后上报。
(二)相关要求:1、县水务局应按照市物价局、水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2]183号)文精神,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重新修改水价调整申请文件。
2、各监审单位应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带固定资产购置或新建原值、购置时间、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定价成本监审表中的子项目要尽可能填报,如日综合生产能力、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应具体填报。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中英文版)英文文档内容:Town Water Supply Pricing Cost Review Draft TemplateThe town water supply pricing cost review draft template is a comprehensive document that outlines the process and criteria for reviewing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water supply in a town.This template provides a structured approach to ensure that the pricing of water services is fair, reasonable, and sustainable.The draft template includes sections for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town"s water supply infrastructure, operational costs, and pricing strategies.It also incorporates guidelines for calculating and allocating costs, such as capital investment, operating expenses, maintenance,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asures.Furthermore, the template encourages stakeholders, including local residents, businesses, and authorit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st review process through public consultations and feedback mechanisms.This collaborative approach ensures that the pricing of water services reflects the needs and preferences of the entire community.By utilizing this draft template, towns can establish a transparent and effective framework for pricing water services, ultimately leading to equitable and efficient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中文文档内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是一个全面的文档,概述了审查与城镇供水相关的成本的过程和标准。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 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城口县自来水成本监审报告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号:城发改委文﹝2011﹞号(共份) 主送:抄送:分管领导签字: 会签:主要领导签发:拟办者: 拟办日期:2011年月日拟办说明: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供水公司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0〕407号),结合我县供水价格实际情况,我委于今年10月对县供水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城口县供水公司始建于1970年,其前身是原东方红排灌站,作为县城供水后更名为城口县自来水公司,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城口县供水公司。
公司现有职工65人。
2007年公司投资1850万元,新建邱家湾水厂(其中国家投资600万元,企业贷款1250万元),2008年底正式投入运行。
公司现有固定资产2578.97万元, 银行贷款1346万元(邱家湾水厂贷款1250万元,原贷款96万元)。
2010年供水量122万吨,供水收入307.645万元,上缴税金34万元。
二、成本监审项目2008年-2010年新建邱家湾水厂正常供水价格调整前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三、成本监审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重庆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四)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六)经审计的2008-2010年企业会计报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七)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四、成本监审的原则我们在成本监审中,坚持以合法性、权责发生制、相关性、合理性为原则。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当期成本应负担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当期成本,不属当期成本应负担费用不计入;与当期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计入供水成本;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按合理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供水定价水平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3、社会保险费
D10=D11+…+D15
(1)基本医疗保险
D11
(2)养老保险
D12
(3)失业保险
D13
(4)工伤保险
D14
(5)生育保险
D15
4、住房公积金
D16
5、工会经费
D17
6、职工教育经费
D18
7、其他
D19
(二)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元)
D20=D21+D22+D23+D29+…+D32
1、利息净支出
C28=C29-C30
其中:利息支出
C29
利息收入
C30
2、汇兑净损失
C31=C32-C33
其中:汇兑损失
C32
汇兑收入
C33
3、金融机构手续费
C34
4、其他
C35
期间费用合计(元)
C36=C1+C10+C27
表4
城市供水企业职工薪酬调查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201A
201B
201C
备注
1、输配环节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
D21
2、福利费
D22
3、社会保险费
D23=D24+…+D28
(1)基本医疗保险
D24
(2)养老保险
D25
(3)失业保险
D26
(4)工伤保险
D27
(5)生育保险
D28
4、住房公积金
D29
5、工会经费
D30
6、职工教育经费
D31
7、其他
D32
(三)管理环节职工薪酬(元)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案例4: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一)行业基本情况城市供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
近年来,我国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在借鉴发达国家水务发展经验基础上,取得了较大进展。
各级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获得政府间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保证固定回报形式吸引外资投资城市水厂项目(基本不包括城市管网);9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BOT 方式,放开了一定期限的有限产权;全面展开城市供水企业改制,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资产出资人职能出现分离,城市供水行业逐步采用现代企业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一般承担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水源保护等业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
调查发现,城市供水企业多为历史老厂,人员数量多、人均劳动生产率较低、企业包袱沉重,同时管网老化,管网漏损率居高不下,在县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供水企业尤为明显。
管网漏失率高一直是制约供水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既困扰着供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
据资料介绍我国一般城市自来水漏失率达到10~30%,最高可达到40%。
(二)企业水价的管理模式1、价格管理权限。
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水价制定调整;二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2、水价的分类。
一般按用途分类定价,分经营用水(工业、非工业)、非经营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四大类。
二、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核算特点城市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1、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2、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售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监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在帐务上难以分开,则可一并计入生产成本,但管网折旧费应单独列示。
供水公司成本监审的请示范文
供水公司成本监审的请示范文
尊敬的监审委员会:
现将20年第3季度我公司供水业务成本监审情况请示如下:
一、本季度水源与供水工程成本情况
(1)水源采购成本共计万元,较上季度增加2%。
主要原因为原水质量下降,处理难度增加。
(2)输配水管网维修成本万元,与上季度持平。
本季度采取定点排查,发现5处小漏水,及时排修,控制系统损失。
(3)新建管网项目进展顺利,项目总投入与预算基本匹配。
二、本季度人员配备与运行维护成本
(1)人力资源成本万元,同比下降3%。
本季度实施招聘年轻人才计划,平均工龄下降。
(2)设备维保费用万元,同比增长5%。
主要原因是去年更换的抽水设备运行时间增长,维保需求增加。
三、其他支出情况
办公用品耗材等其他杂项支出万元,较上季度持平。
综上,第3季度公司供水业务成本总额为亿元,与预算相符。
监审委员
会如有其他要求,本人随时答复。
谢谢!。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七条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合理供水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所依据的成本。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审核原则是:(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农业、工业、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及其它支出等费用。
1、直接工资及福利费。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
2、直接材料费。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
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1. 引言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对于供水行业的发展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在供水成本监审过程中,供水企业需要进行成本核算调整,以确保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就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2. 供水成本监审的背景与意义2.1 供水成本监审的背景供水成本监审是指对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和支出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成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供水成本监审的开展可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供水企业的成本行为,保证供水服务的稳定和质量。
2.2 供水成本监审的意义供水成本监审对于供水企业和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供水成本监审可以规范供水企业的成本计算和核算,防止成本的虚报和浪费,提升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供水成本监审可以保护用户的利益,确保用户获得合理的供水价格。
3. 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的必要性3.1 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对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产生影响。
例如,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能源价格的上涨以及用水需求的变化等都会导致供水成本的调整。
在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成本进行合理调整。
3.2 技术进步及管理创新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管理方法的不断创新,供水企业需要不断更新设备和技术,以提高供水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需要考虑新技术引入和管理创新对成本核算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4. 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的方法与途径4.1 成本监控与分析供水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成本监控和分析系统,定期对各项成本进行监测和分析。
通过对成本的监控和分析,供水企业可以及时发现成本变动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4.2 市场调研与对比分析供水企业可以进行市场调研和对比分析,了解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成本核算情况,从而对自身成本进行合理调整。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比较,供水企业可以找到优化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4.3 政策法规及行业要求的遵循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调整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要求,确保成本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供水成本监审服务合同
供水成本监审服务合同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进行供水成本监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与要求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并提供相应的监审报告。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对供水成本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监审。
3.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监审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书面监审报告。
4. 乙方应对供水成本监审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三、费用与支付方式1. 本次供水成本监审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费用金额]元。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费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监审工作无法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四、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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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号:城发改委文﹝2011﹞号(共份) 主送:
抄送:
主要领导签发:
拟办说明: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县供水公司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0〕407号),结合我县供水价格实际情况,我委于今年10月对县供水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城口县供水公司始建于1970年,其前身是原东方红排灌站,作为县城供水后更名为城口县自来水公司,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城口县供水公司。
公司现有职工65人。
2007年公司投资1850万元,新建邱家湾水厂(其中国家投资600万元,企业贷款1250万元),2008年底正式投入运行。
公司现有固定资产2578.97万元, 银行贷款1346万元(邱家湾水厂贷款1250万元,原贷款96万元)。
2010年供水量122万吨,供水收入307.645万元,上缴税金34万元。
二、成本监审项目
2008年-2010年新建邱家湾水厂正常供水价格调整前后的城区供水价格
三、成本监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重庆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四)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六)经审计的2008-2010年企业会计报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四、成本监审的原则
我们在成本监审中,坚持以合法性、权责发生制、相关性、合理性为原则。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当期成本应负担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当期成本,不属当期成本应负担费用不计入;与当期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计入供水成本;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按合理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供水定价水平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制(供)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制水费用等。
输配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及其他输配费用等。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成本监审的规定,审核各项成本、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应计入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定价成本中的工资总额在
规定总额内按核定供水人数和企业当年实际年人均工资额计入。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和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采用中限年)和确定的残值率予以核定。
修理费在规定内据实计入。
根据审核情况,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对县供水公司的供水成本及损益情况进行了必要调整,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核定出该企业的单位供水成本并以此作为今后县供水公司的供水定价成本。
六、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一)2009年价格调整前的供水成本测算及调整的价格为保证城区居民的安全、正常饮水,2007年公司投资1850万元,新建邱家湾水厂(其中国家投资600万元,企业贷款1250万元),公司原贷款96万元,2008年底新水厂正式投入运行,预算年供水量120万吨,供水综合价格为3.23元/吨,年水费收入387万元(附:2008年供水价格成本测算表附表1)。
2009年9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考虑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报经县政府同意,我们将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81元/吨调整为2.51元/吨(含羊耳坝水库原水水费0.20元/吨,水资源费0.06元/吨,污水处理费0.50元/吨,保洁费0.03元/吨)。
2、行政事业性用水价格由2.46元/吨调整为3.96元/
吨(含羊耳坝水库原水水费0.20元/吨,水资源费0.06元/吨,污水处理费0.90元/吨,保洁费0.03元/吨)。
3、经营性用水价格由3.21元/吨调整为4.91元/吨(含羊耳坝水库原水水费0.20元/吨,水资源费0.06元/吨,污水处理费0.90元/吨,保洁费0.03元/吨)。
4、生产性用水价格由3.11元/吨调整为4.81元/吨(含羊耳坝水库原水水费0.20元/吨,水资源费0.06元/吨,污水处理费0.90元/吨,保洁费0.03元/吨)。
(二)2010年价格调整后的供水成本核算情况
通过我们对县供水公司邱家湾水厂正常运行后的费用核算,2010年城区供水量为122吨,其中居民生活用水89.9万吨,占总供水量的75%;行政事业性用水14万吨,占总供水量的12%;经营性用水13万吨,占总供水量的11%;生产性用水3万吨,占总供水量的0.3%;实现供水销售收入307万元(含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保洁费75.9万元),供水公司实际水费收入231万元,与2009年供水价格调整时测算的水费收入差156万元,至供水公司在我们这次的供水成本监审中银行贷款无力支付,实际供水单位成本上升,经核实,我县目前应供水综合价格为3.6元/吨,年水费收入439万元(附:2010年供水价格成本核算表附表2)。
七、成本增、减核算情况(与2008年供水价格调整前比)
1、新水厂正常运行后,与原价格调整前职工人数增加8名,供水成本上升近30万元,随着职工年工资收入的增加,由原(价格调整前)2.24万元/年,增加到2.85万元/年,职工养老保险等也随之而原26.3万元/年,增加到33.4万元/年,因职工人数和工资的增加,供水直接成本人工工资部分由原(价格调整前)110万元/年,增加到161万元/年,供水成本人工工资部分增加了48.3%,应核增52.6万元。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投资部分不能进行固定资金折旧,县供水公司新建邱家湾水厂总投资185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600万元,公司贷款1250万元,原贷款96万元,实际应计入固定资金折旧金额为1346万元,固定资金折旧费63.9万元,应核减58.57万元。
3、城区供水“一户一表”安装的完善,老百姓供水价格正常、稳定,原供水公司转嫁的主管道至至用户的支管道(供水水表前)维修费现全部由公司承担,使维修费用由原(价格调整前)8.1万元增加到21万元,上升157%,应核增
12.8万元。
八、成本监审结论
经调查监审,我县供水量自2008年-2010年来基本年供水量在120万吨左右,以2010年供水成本为基数,加上
本次成本核算应考虑的影响成本变化的其他因素后,核定本次供水定价成本为每立方米3.6元。
城口县供水公司是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公益性企业,担负着我县的安全、正常供水任务,通过我们对供水公司2008-2010年的供水成本监审,2010年该公司年收水费231万元,实际差口210万元,所收的水费只能基本满足于日常的城区正常供水运行,对新建设的邱家湾水厂银行贷款无力偿还。
因此,为保证我县供水企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建议在兼顾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原则下,适时调整我县供水价格。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特别声明: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并为其负责。
(二)限制声明:本结论只用于内部成本测算之用,未经许可不得他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1
2008年县供水公司供水成本测算表
附表2
2010年县供水公司供水成本核算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