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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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交通费,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广告宣传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绿化维护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维修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董事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费。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上缴管理费,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旅游参观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及折旧,指与旅游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折旧。
第九条职工人数,指旅游参观点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年接待游客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国内、外游客数。
第十一条门票收入,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实际收入。指当年参观点(企业)单位实际能使用的门票收入。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四条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
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上缴管理费。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第十八条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业务收入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