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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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景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景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景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游览参观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凡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完整性原则。

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1. 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作为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游客的青睐。

然而,在一些景区中,存在价格不透明、虚假宣传和不当行业惯例等问题,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损害。

因此,建立景区价格监督机制,对景区的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2. 监督目标本次景区价格监督方案的主要监督对象为国内各类景区,监督目标主要包括:•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合理公正;•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不当行业惯例;•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公正;•是否存在不当附加费用等不合理收费情况。

3. 监督措施为了确保景区价格的公正合理,本方案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3.1. 不定期抽查在景区存续期间,要求景区负责人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查工作,监督抽查对景区的门票价格、服务以及宣传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等问题,对其开出罚单,直至关停。

3.2. 价格公示景区负责人需要在景区内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内容。

在公示价格标准时,要求公示的价格必须真实、详细、全面,禁止变相收费。

3.3. 立案监管针对机构行业问题,景区负责人需要在本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立案办理,同时配合开展接受任务及早完成的检查,确保景区整体运营较为合理。

3.4. 举报奖励为鼓励消费者举报虚假宣传、异地行业连锁店、价格不合理等问题,设立监管奖励,对线索较为确凿且有效的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奖励。

4. 监督要求4.1. 景区要求景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自律规则等,加强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2. 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督能力,增加监管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5. 实施效果通过实施本次景区价格监督方案,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6. 结束语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景区价格、服务和行为的监管,让广大游客都能够享受到合理公正的服务,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01.19
•【文号】计价格[1999]48号
•【施行日期】1999.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计价格〔199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我委制定了《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皖价服[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5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省物价局修订了《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服〔2001〕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景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审批、全省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审批国家 5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控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总水平。

市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4A级旅游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其他门票价格水平和价格调整时机。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背景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内景区数量逐渐增多,但是旅游消费者在景区消费过程中往往遇到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旅游消费者的体验。

因此,建立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加强景区经营管理,促进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制定一套有效的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从源头上保障旅游消费者和景区的权益,并促进旅游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方案1. 景区价格备案制度在景区正式开放前,相关部门应对景区的门票价格、餐饮价格、住宿价格等进行备案,并发布到统一的旅游价格管理平台上。

景区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申报,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2. 景区价格公示制度景区门票价格、餐饮价格、住宿价格等应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景区内的明显位置公示。

景区经营者应当将价格与备案价格一致,保证游客知情权。

3. 景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价格虚高、强制消费、欺诈销售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景区经营者,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4. 旅游消费者投诉制度旅游消费者在游览景区时,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或者其他问题,应当有权进行投诉。

景区应当设置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回复。

5. 价格监督机构建设制度为了加强对景区价格的监管和管理,应当建立价格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相关的管理权限。

这个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定期对景区价格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结论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从不同的角度对景区的价格进行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景区的权益。

这个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杠杆作用,提高我市旅游景区经营活力,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增长,推动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科学调控机制根据我市旅游景区发展实际和市场供求情况,对门票价格实行科学管理、合理调控,提高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力和综合发展水平。

(一)实行旅游景区门票综合定价制度。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在严格实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综合定价。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二)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合理调整周期。

旅游景区可根据运营成本、无形资产以及市场供需等情况,申请调整门票价格,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应少于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三)落实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季节、客源情况,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二、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实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差异化管理,规范门票价格定价管理,完善临时性活动价格定价机制,优化旅游景区经营环境。

(四)实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差别化定价方式。

对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旅游景区或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发改价格[2015]200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局):近年来,为保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对促进旅游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部分景区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扰乱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有的地方提高门票价格违反了国家相关定价规定或未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加重了旅游消费者负担,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现就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将对部分影响较大的重点景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约谈经营者,要求其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制定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旅游景区。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公共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公益性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收费等垄断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依托国家文化公共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景区门票价格(含园中园门票价格)和交通工具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的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上调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前,须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知名度和游览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分别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九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网络推广服务费、外包服务费、园林布置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安徽省旅游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下简称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根据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

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对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保护性开放的景区门票价格,按照有利于景区资源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篇: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旅游景区价格制定及审批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价格制定及审批管理规定
六、各营运项目的价格由管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各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制定,由管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
八、各种收费价格在正常规定的范围内,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九、如在正常价格范围外,特别是低于标准价格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权限执行,必要时请相关领导签批。
旅游景区价格制定及审批管理规定
一、总经理负责制定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对各项目标准价格的优惠权限,以及营销策划部预售价格权限,并下文通知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由财务部存档备案。
二、根据市场需求,营销策划部提前1-3个月制定《全年销售价格方案》和《短期促销价格方案》提交上级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召集营销策划部、各营运部门及财务部开会商讨价格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呈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价格方案必须包括:
1、几种价格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通票、套票、单票、优惠票等)。
2、制定方案目的与原则。
3、各种价格标准。
4、实施细则及注意事项。
四、财务部负责公告执行,并将审批后的价格方案发至各相关部门。
五、营销策划部及其它预售部门负责对团体套票及其他项目进行预订售卖,填写相关预售单据,并发至各相关营运部门,各营运部门根据预售单据进行收费。
十、各部门如需对既定价格进行更新,由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通知各相关部门实施执行。
十一、价格制定管理流程:营销策划部制定销售价格方案→上级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开会讨论→修改并完善方案→呈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财务部正式公告执行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背景和问题旅游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经济产业之一,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不断增加。

但是,目前国内旅游市场存在价格不透明、价格无章、价格欺诈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旅游旺季尤为突出,影响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景区的价格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

监督方案为有效监督景区的价格,我们提出如下方案:1.建立景区价格档案。

针对公示价格、优惠价格等,建立档案,实行全面登记、审核和公示制度。

2.加强价格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景区的价格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监督和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景区进行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价格公示、优惠价格、赠送等方面,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反映的价格问题,处理有效投诉。

5.加强与旅游业协会的合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与旅游业协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计划和效果为了实行上述方案,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景区价格档案建立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到位,确保档案的全面登记、审核和公示。

2.加强对景区价格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全面完备的监督执法机制。

3.针对不同类型的景区,制定不同的监督方案,确保监督的全面和有针对性。

4.制定健全景区投诉受理机制,完善投诉受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5.与旅游业协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价格问题,并加强对行业内存在价格问题的景区进行处罚和惩戒。

通过上述方案和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2.促进旅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3.建立市场监督制度,促进市场监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的来说,景区价格监督方案将有助于推进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XX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构成 (3)第三章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核定 (6)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10)第五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价格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投资建设的供游览参观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维持景区正常经营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景区建设投资应与服务提供量相适应;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2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运营或者运营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营费用构成。

第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景区正常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运营费用指景区为保护自然景观、文物、建筑等旅游资源,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

包括人员费用、资源保护类费用、维修(护)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景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

《景区门票和观光车运输成本监审报告》

《景区门票和观光车运输成本监审报告》

《景区门票和观光车运输成本监审报告》景区门票和观光车运输成本监审报告收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关于核定(***县**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观点门票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的相关规定,**县发展和改改局启动了价格定价前的成本本监审程序,对**景区2013-20150年成本等费用进行了定价前成本监审费,,现提出监审报告。

一、基本情况基(一)申请单位名名称:云南**旅游开发有限限责任公司(二)申请单位地址:位**景区**(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三毕毕松云(四)公司组织形式: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式(五)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民8129.4万元(六)人员构成:共有员工六3868人,其中管理人员34人。

人2013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丰富我县旅游县产品,结合产**周边水资源等特点,在老灌塘规划引进等了鹤、鹳、鸭、黑了天鹅、白天天鹅、雁等12个品种共50000余只人工驯养的观赏类类水禽,并由该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养殖等相关工作,发为为方便对该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理,县委、县人民政府将该景点名称景定为**景区,并于于10月1日对外试营运。

截截止2015年12月,该景区已投资景4600万元,建建成水禽养殖区、办公区、观观赏区和4公里观光车专用服务通道等配套设施,具备服了对外了全面开放的条件。

该景景区在试运营期间,县政府以以丘政复[2015]41号和丘政复号[2015]422号的批复了试运营收费标准准为:**景区门票80元,人,?次,景区内观光车票价价单程10元,人?次,双程程20元,人?次。

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法定,该景区试运营期限即将到,期期,需进行定价前成本监审,,规范该景区门票价格和观光车运输价格。

光二、成本监监审项目**县**景区门票价格和光观车运输价格门三、成本监审主要依据和程序序(一)成本监审主要依据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价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技术规范(试行)》5《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格(二)成本监审程序20161年4月2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成本监审发的的规定工作程序,抽调人员组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开展实地调查地核实。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概述景区价格监督方案是指对景区门票价格、餐饮、住宿、旅游用品、服务等所有与游客消费相关的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方案。

其目的是维护游客的消费权益,推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监督机构景区价格监督机构是由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局、地方旅游局设立的。

监督机构负责全面监督旅游市场价格,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出台涉及景区价格的规定和标准,并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警告。

监督内容门票价格监督景区门票价格是游客在进入景区前要支付的费用,其价格的合理性对游客消费体验和对旅游市场竞争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督,是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监督机构通过定期检查、督促、公开通报等方式,慎重制定出合理的门票价格范围,并对价格虚高、低于成本、涉及恶意宰客等问题进行及时处罚和纠正。

餐饮、住宿、旅游用品、服务价格监督餐饮、住宿、旅游用品、服务等都是旅游过程中游客必须面临的消费环节,也是影响游客满意度的重要方面。

因此,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也要进行对餐饮、住宿、旅游用品、服务等价格的监督。

监督机构通过对涉及旅游服务的企业、商家进行检查、听取游客反馈等方式,把握市场行情,推动价格合理、公正、透明,防范价格垄断。

营销伎俩监督景区运营商为了吸引游客,常常采用营销伎俩,如虚假的优惠、附加费用、不公正的套购等手段。

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也要对这些营销伎俩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通过加强对景区市场营销的监管,明确市场营销规则,展开执法行动,维权保护游客合法利益。

特点公正、透明景区价格监督方案推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涉及的所有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政策都要公开透明,保证景区价格公正,不得出现无理、残酷的“剥削”。

立体、综合监督机构将对景区所有涉及消费的方面进行监督,包括门票、餐饮、住宿、旅游用品、服务等,立体、综合地对景区旅游价格、营销、服务质量等开展深度监督。

激励、惩罚并重景区价格监督方案中,对合规景区进行激励奖励并一视同仁管理、对不合规景区进行严查、曝光、处罚等惩罚措施,通过利益和信誉进行双重约束,形成积极的经营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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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交通费,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广告宣传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绿化维护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维修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董事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费。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上缴管理费,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旅游参观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及折旧,指与旅游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折旧。

第九条职工人数,指旅游参观点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年接待游客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

包括国内、外游客数。

第十一条门票收入,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实际收入。

指当年参观点(企业)单位实际能使用的门票收入。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四条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
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上缴管理费。

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第十八条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业务收入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按规定的折旧年限取中值计算。

政府投资由企业管理使用或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以及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

第二十条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将当年购置设备费计入成本费用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当年设备购置费扣除。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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