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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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3•【字号】川价检[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川价检[2001]6号二00一年一月三日)各市、州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今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

为了做好我省明码标价工作,根据《规定》要求,省物价局作出如下统一规定和要求:一、新的商品标价签、降价商品标价签以及价目表格式统一(见附件);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大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制作要精致,式样要大方。

二、标价签的法定监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第六条执行,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即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具体由市级还是县级监制,请各市、州自定。

三、对降价商品标价签中的“降价原因”,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文件统一为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竞争促销。

四、珠宝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可参考成都市的格式,是否与质监部门联合署名,各地可根据情况自定。

五、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文字设计时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可采用中文和当地主要民族文字对照方式(但重点旅游景区需采用中、英文与当地主要民族文字对照方式)。

六、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格式中左上方的空白处,各地可印制本地的标志性图案或代表本地特色的标志物。

没有徽记标志的地区,印制本地地名。

七、春节前应集中力量推广、更换新的商品标价签、降价商品标价签以及价目表,可以宣传、更换、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附件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附件

17 基本医疗服务
省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部、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18
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成本
重要专业服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成本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附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电力 管道燃气
水利工程 供水 城乡居民用自来
水 污水处理 管道运输 停车收费
教育
四川省成本监审目录(2016 年版)
监审内容 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成本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
销售成本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市、区)的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居民用气销售成本
14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生活垃圾 处理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15
有线电视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16
省定部分重要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
旅游景区
成本 辖区内除省定重要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成本、景区内配套
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园收费标准 辖区内小学、初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成本
监审部门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县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省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市级成本监审机构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施行。

2017年09月06日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系统配送给最终用户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配气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川价 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川价  号

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局部)》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效劳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局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本钱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局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局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日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局部)》。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8]20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8]20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8〕200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

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队)。

附件: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发电企业提供发电成本基础上,核定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是指是指水力、火力等发电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发电企业正常发电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的基本依据。

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的经营者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加的合理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六条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原则是:(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并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市场范围内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核定的历史成本、合理成本预期以及其他成本事项。

第四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八条成本监审以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方式开展。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意见书——(质检价格,价格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意见书——(质检价格,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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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____价成审〔____〕____号
( 经 营 者 ):
我局(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____至____年度(项目)经营成本施行了定价成本监审。

现将成本审核意见告知如下。

一、历史成本核定 核定(监审项目) ____至____年平均年度总成本为________,单位历史成本为 (详见历史经营成本核定表)。

二、重点成本项目审核原则与方法。

三、历史经营成本核定表。

四、主要历史成本核增核减说明。

五、成本合理预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综合核定的历史成本、成本合理预期及其他成本事项,(监审项目)定价告知成本为________。

你单位对上述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委)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我局(委)将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498.html。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的通知-川价发[2009]10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的通知-川价发[2009]10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6月19日川价发〔2009〕10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为提升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质量,推进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稳步开展,保障我省价格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根据四川省成本工作“十一五”规划和2009年全省成本工作要点,省物价局决定建立全省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工作。

25号令施行以来,我省开展了大量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制度时机已经成熟。

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工作是建立成本调查信息库的基础之一,是反映各地定价成本监审情况的重要工作。

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形成的综合成本数据信息,是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适时公布社会平均成本、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基础。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资料收集汇总,确保统计上报质量,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统计内容。

定价成本监审统计分为工作情况统计、监审数据统计。

1、工作情况统计。

各地根据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统计表表式,对实施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监审项目、申报总成本、核增核减额、核定总成本、核定单位定价成本、是否听证以及监审时间等内容进行如实统计(详见附件一)。

2、监审数据统计。

监审项目基本情况及各项成本详细核定额是统计重点。

主要包括:年生产或服务能力,年商品生产量、销售量和服务提供量,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各项直接生产或服务成本核定额,分类人员核定数及人均货币收入,管理费用各项核定额,成本内外税费缴纳额等(详见附件二)。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依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川价成〔2003〕18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附件: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成本监审的范围:委托四川省监审的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成本监审机构工作,按规定内容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其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七条成本监审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审批的一项前置性工作程序。

凡未经价格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制定、调整其价格。

第八条成本监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定价策略)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定价策略)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第二十五条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成本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际正常成本。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规划、组织。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公布全省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成本监审机构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本级成本监审权限内实施成本监审;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实施成本监审;负责本级和下级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工作;本行政区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汇总测算;成本监审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并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或依法采取价格紧急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施行日期】201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包括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成本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由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和公开方式制作发布;成本监审结论信息由定价机关依法制作发布。

第五条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简洁、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实行制定价格前公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3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适应价格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成本工作各项措施落实,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成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成本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服务监管作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成本工作考核,作为评价成本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考核内容农产品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含服务,下同)成本调查、综合管理工作四部分。

三、考核方式(一)日常考核。

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结合工作阶段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调查县实施双重考核。

(二)重点抽查。

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分级实施。

(三)综合考核。

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日常考核、重点抽查、监审案卷评审和年终总结及各项工作报表,对市(州)成本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评比依据。

四、考核分值(一)按承担工作任务确定基础满分分值。

基础满分最高为1000分,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300分、定价成本监审350分、重要商品成本调查200分、综合管理150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川价发[2007]21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川价发[2007]21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2007年11月26日川价发〔2007〕214号)各市、州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县(市、区)物价局:为推进我省价格监测法制建设,促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现印发各地,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全面落实。

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我省价格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和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基础建设,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夯实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力求做到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的紧密结合,数据监测与动态分析、专项价格问题调查相结合,不断地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配合《规定》的颁布实施,当前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结合物价部门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统一认识。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认真领会《规定》的章、节、条、款内容,务求甚解,全面把握精神,明确责任和义务,以《规定》的精神规范和指导我省的价格监测工作;二是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各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人员学习《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在监测工作中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更好地配合物价部门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为价格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川价函[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2008年7月22日川价函〔2008〕158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为便于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拟再次补办《成本监审证》,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办范围1、已调整到成本监审机构工作未办成本监审证的;2、已确定今后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尚未调动的。

二、补办要求1、每人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照片背面均用正楷书写姓名和单位(如: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物价局)。

每人装一袋并标明序号。

2、市、州物价局按照本级和下级办证名单次序,依序将照片分县(市、区)装袋并标明单位,用正楷书写姓名、单位全称和序号制表,以特快专递报送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3、报送前应仔细核对,确保表内序号、单位名称、姓名和照片准确一致。

三、时间要求:1、各市州于2008年8月15日前,先将监审证补办登记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发送至****************.cn或传真至************。

2、照片于8月底寄送至省局(成本调查队一科)。

附件:补办成本监审证人员登记表┌───┬───────────┬────┬───┬──────┬─────┬─────┐│ 序号│单位│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备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信[2001]1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1.01.08
【实施日期】200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的通知
(川价信[2001]18号二00一年一月八日)
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的规定,由国家计委主办、四川省物价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正式出版发行。

同年二月,省政府法制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的通知》(川价字综(1998)24号)。

两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价公报》的宣传征订
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物价公报》以其内容的严谨、全面、及时和很高的法律效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08)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08)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1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08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8〕19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略)附件一:四川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加强成本工作组织、制度、业务建设,提高成本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切实履行成本监管和调查保障职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974号)、《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发改价格〔2005〕68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成本工作考核,是评价成本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考评内容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成本综合工作以及临时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评方式1、日常考核。

由省、市(州)成本调查机构结合工作指导分级实施。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由省、市(州)成本调查机构对调查县(市、区)实施双重考核。

2、重点抽查。

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分级实施。

3、综合考评。

年底前结合日常考核、重点抽查和年终总结对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工作综合评价,作为评选全省成本工作先进集体的基本依据,也是省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内容之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5月27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制定省政府授权管理的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价格时,要严格审核企业(医院)成本,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时,必须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三、对已制定公布的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

对已公布药品价格要进行复核,要重点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

四、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把关不严、虚高定价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所规定的组织、听证程序进行。

其中,省级(不含副省级,下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省级政府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价格决策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法制部门负责。

在实施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应当将需评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三、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对未列入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在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价格决策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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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
监审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
____价函〔____〕____号(经营者):
我局(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____价〔____〕____号),要求在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审项目)有关成本资料,并于____月____日派员将通知书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
________收文,并签署《送达回执》。

现10个工作日的限期已过,我局(委)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已违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你单位(定价项目)属政府定价,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擅自制定,违者以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二、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定价项目)需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

为了及时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请你单位在本催报通知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所列成本资料报送我局(委)。

逾期不报,将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予以行政处罚。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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