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票救济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ppt课件
①、因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停止支付,使票据权利人 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票据;允许转让票据权利的, 善意的权利受让人必然受到保护,公示催告就失去了意义;
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质押、贴现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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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
“……遇到水火盗贼或者途中遗失者,由失票人觅殷实 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后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登报存案。 银行得暂以止付,即由银行将款项送交银行公会暂为保 存,俟手续办妥再行付款。倘另有纠葛被银行查出者, 虽请求挂失止付,不生效力。倘未来挂失之前款已付出, 银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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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票据丧失 可申请的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商业承兑汇
挂失止 付
公示催 告
除权判 决
提起诉 讼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 为一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 遗失、被盗等脱离
持票人的占有
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 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 票据。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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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同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②、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
③、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仍的票 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如
:收款人、最后一个背书人;
发布公告后: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告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具体内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票据是指一种特定的、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它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方式,通常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以表明其支付款项的意愿。
然而,票据具有一定的财产法律属性,因此它的丧失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具体而言,票据丧失(或有人冒充持票人)将会对持票人的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如何应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
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票据种类和丧失的环境情况。
针对不同情况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丧失原因、时间和地点的证明。
票据持有人应该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丧失情况,例如票据的类型、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开票人、收款人、丢失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证明可以为后期处理提供重要的基础。
2. 及时通知付款人和背书人。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持有人应该及时向票据付款人和背书人(如果有的话)通知丧失情况和丧失时间,并要求其停止付款或更改背书人。
3.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票据持有人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警方的帮助和支持。
警方将会记录票据丢失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调查和追踪。
4. 停止支付申请。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票据持有人的票据丢失时,可以向银行或者票据付款人提交“停止支付申请”。
一旦申请被批准,票据付款人将会停止支付票据,并向银行冻结票据账户。
5. 向法院申请救济。
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票据的权利和损失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证明丧失原因和时效等问题将是关键。
总的来说,票据丧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它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据。
此外,作为票据持有人,我们还应该了解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救济渠道,以便及时应对不可预期的风险。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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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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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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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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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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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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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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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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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程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的丧失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但其中有许多法律漏洞需要补充和完善。
标签:票据丧失补救措施完善一、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票据丧失”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术语,但什么是“票据丧失”,《票据法》并没有规定。
在理论上,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前者如票据因被焚、毁损、涂销而丧失,后者如票据因被盗、遗失而丧失。
持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实际上可分为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对票据的间接占有。
通说中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还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还是兼指二者,并未说明。
笔者认为:票据的丧失,是指最后的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且没有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票据的丧失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丧失票据的主体是最后的票据权利人;(2)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3)票据权利人主观上不愿意抛弃其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人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5)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形式有效票据。
由于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即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而且票据落入他人手中极易造成票款冒领,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以挽救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得于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请求付款。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
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1、该规定扩大了挂失止付的范围,即只要是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均可以挂失止付,这不符合票据流通兑现的规则,给付款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2、该条的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未记载出票人(即付款人)的银行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当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
建议将《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淡化,使法律文件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一致,以免产生歧义。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八章专门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一种法律程序。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提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是否占有票据 ,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 ;而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特别是加入了 wTO 这个经济大环境 ,国际流通票据的丧失如何补救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法律规定哪些救济方法 ,既要考虑到我国实务中的习惯 ,手段的及时有效以及有利于3事人采用等 ,还要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及风险承担的学习与研究是相 "-3 有必要的 . 关键词:票据丧失 ;救济制度 ;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票据的丧失 ,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信._簪船 f 穆橙 l 受经 _叛 f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口文/赵蕴文褚奕去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 ,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 ,如被火烧毁 ,被洗化 ,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 ,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 ,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 ,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 ,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 ,权力的产生 ,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在实务中 ,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 ,到背书转让票据 ,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 ,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 , 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 ,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 ,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 .当然 ,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 ,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 .另其次 ,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可以放弃 .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 ,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 .如果权力主体放弃这种干涉的权力就是没有履行公权力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亦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导致应当受到保护的公共利益没有被保护 ,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最后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法律具有滞后性 ,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 .因此 ,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 ,新案例的情况 .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笔者认为 ,现代行政法是一部 "控权+服务 "的法 ,是一部控制行政权的法 ,是服务于民的法 , 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因此 , 所有公权力的行使 ,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 ,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 ,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 ,但这些介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为了维护私权利 ,抑制公权力被滥用 ,就必须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做到 "法无授权不得行 ,法有授权必须为 ,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 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防止冲突的发生.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从立法方面来看 ,现行法律 ,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所占数量最多 ,影响最大 , 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行政 .通过行政法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还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巩固权力的合法性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依法行政原则常常并没有被贯彻 ,公权力屡屡突破应有界限 ,公权力向外扩张的空问依然很大 ,部分权力主体利用权力为自己创造利益 ,四处寻租.有资料显示 ,我国 "民告官 "的胜诉率不到30%.这是由于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之时 ,我国公民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途径 ,私权利得不到制度上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公权力也就肆意膨胀 ,扩张 ,大大压缩了私权利本应有的合法空间 .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目前在我国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扩大私权利的空间 ,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 ,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以防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最终造成公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崩塌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 . 首先 ,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 .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 .公民要有权利本位的思想 ,要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任何人 ,任何势力相抗衡 . 而权力主体更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行政 ,不越过公权力的界限 ,要清楚地知道对作为本源的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将影响到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前提条件下 ,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十分有限的 ,能不使用尽量不使用 , 使用了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 .使公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 .第三 ,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 ,不能只受上级监督而不受人民监督 ,否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不依法 .应当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加强对权利主体的救济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也使得很多备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得不到伸张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自然也就扩大了私权利的空间 ,防止了公权力的扩张(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 2 月号下(总第 363期)回外 ,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 ,丧失的票据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救济 ,丧失的票据还存在着被他人冒领的危险 .票据丧失的风险 ,原则上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即如果丧失票据且救济不及时 ,或者救济不当致使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 ,向恶意第三人追偿的责任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从民法原理上说 ,恶意第三人为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 ,失票人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寻找恶意第三人往往不可能 ,因而这种追偿也就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 .但是这种风险也可能发生转移 .在失票人救济的过程中 ,如果由于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丧失票据得不到有效救济,比如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是付款人因疏忽大意没有挂失或者仍然对持票人付款 ,则付款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失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 ,在采取公示催告等措施当中 ,如果因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得不到救济的 ,失票人也可以要求该司法机关负赔偿责任 . 二,各国关于票据丧失救济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中都没有进行规定.这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上有所差别.大陆法系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大体有以下三种 :第一,失票人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后请求下达支付票据款项的命令 .法国票据法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二,公示催告 .失票人申请法院进行公示催告 ,经过催告期后 ,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失票人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德国,Et本,瑞士等采取此法.第三,挂失止付.这是我国的一种传统方法 ,现在我国程票据法》做了规定 . 英美法系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 ,申请出票人另行补发票据副本.出票人要求担保的 ,失票人应当提供担保 . 补发的票据仅以出票人为债务人 ,原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对补发的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提起对丧失票据的诉讼 ,指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票人仍拒绝补发汇票副本时 , 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强制补发,或直接主张票据权利 .第三,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项 .这是美国票据法广泛采用的一囝种方法 ,是在票据丧失时 ,失票人向存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 ,以此救济 .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立法上 ,借鉴国际上现存的几种主要方法 ,将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和挂失止付等〜并做了规定 .除了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 ,失票人可以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但是失票人必须依法定措施才能产生救济效果 ,采用其他非法律规定的方法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 , 不能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因为没有采取法定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由失票人自己承担.三,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问题分析通过以上失票的基础理论以及国内外对于失票救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 ,我们可以发现 ,在实践中 ,仍然有着许多问题 ,包括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 ,以及相关当事人在救济过程中采取措施与手段的错误 ,等等.下面, 将结合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 案例 1: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公告作出至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期间 ,持票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公司)持有广东发展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张 ,出票日期为2000年4月13Et,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921,240元,实际结算金额未填写 ,出票行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为天元公司 .因购买氧化铝粉 ,天元公司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为了让铝业公司确信申请人具有止付货款的能力 ,天元公司在该汇票的背书栏中签章 ,但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并于 4月 15日指派其职员到电信局将该汇票传真给铝业公司 ,并要求安排发货 .当天元公司的职员到达电信局时 , 发现所携带银行汇票已经遗失 .4 月 17 日,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所在地的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考虑到天元公司所遗失的银行汇票已由其作为收款人在背书栏处签章 ,一旦拾得人补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并在背书人处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即可再以背书方式转让 . 因为 ,该银行汇票第一背书人的签章真实 ,且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背书转让的规定 ,根据票据立法中的权力外观理论和善意取得原理 ,如果第三人从拾得人除善意受让该票据 ,便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 ,失票人天元公司丧失票据权 . 即使天元公司在以后找到拾得人 ,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依法向拾得人提起返还请求之诉 , 而拾得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也不得而知 ,势必严重损害失票人天元公司的权利 .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4 月 17 日立案并制作出止付通知书和公示催告公告 ,将止付通知书送达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然而 ,依照法院的通行做法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在从民法院报 :》上刊登 ,公告期间也应当从公告刊登之日起计算 .这样一来 ,就使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显示出来 .从公告作出到从民法院报》刊登出来 ,至少也需要七日的时间;实践中还有长达 105Et 的.对于在这一段期间内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票据权利行为的正常法律效力问题 ,没有任何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对之予以否定 .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 ,在这段时间内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有效 , 即具有正常转让的效力 .也就是说 ,如果遗失的票据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符合票据法律规定的转让的 ,失票人也就丧失了票据权利 :法院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发出的止付通知虽然能够暂时控制银行汇票的付款 ,但起不到否定这期间银行汇票转让流通所具有的正常法律效力的作用 .案例二 :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公示催告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条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7 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 应当向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然而 ,从有关的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上分析 , 有些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法院并不是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 -N 公告 ;其内容如下 :"申请人开封制药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EC/0I0O13O653,面额120,132元,出票日期2003年6月I1日倒期日2003 年 12 月 I1 日 ,出票人周 I:1 恒元医药有限公司 ,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 ,申请人为收款人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 本院决定受理'I本案中,付款人为周口建行.如果涉案银行针对汇票上记载付款地在开封市南关区的某一特定地点 ,是不符合逻辑的 ;因为《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2月号下(总第 363期)防震减灾立提要汶川 "5. 1 2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步认识了自然灾害 ,;I 发了人们对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探讨 .本文从我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 ,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的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出发,探讨对防震减灾立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关键词:防震减灾 :灾害预防 ;灾害救助 ; 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 :Dg 文献标识码 :A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 ,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 ,无时无地不在发生 ,"5.12"的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了自然灾害 .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消极的或破坏性的 , 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它是人类过去 ,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竣的挑战之一.因此,为了防震减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完善防震减灾立法以更好地预防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是我们经历这次汶川地震后焉要思考的问题 .,我国防震减灾法现状在我国 1997 年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通过法应注口文/王文霞意环土 '_J 日 \,0,'l.总结防震减灾工作和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经验,特别是及时总结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成功经验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 ,委员长会议决定 ,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作了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 ,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应急救援 ,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 ,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改使得这样一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 ,更具科学性 ,完整性.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综合性的灾害对策立法 ,该法在立法思路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就凸显出来 ,再加上其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就无法真正达到灾害对策的系统化,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其综合性与计划性防灾的目的. 二,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完善(一)防震减灾的立法应重视环境保护 .从立法思路来看 ,我国防震减灾法一直以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为目的 ,然而信静嘏 fl& 髓境保护对于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一直未予重视 ,对于灾害发生后可能诱发的生态破坏事故 ,污染事故都未能从预防和治理角度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以该法第 21 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 ,疫情等次生灾害源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一笔带过 .由此可见 ,我国防震减灾立法一直以来未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 .除此之外 ,地震后还会引起水体污染,及民用及军用核设施 ,核原料库 ,放射性废物库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库(场)引起的核污染和固体废弃无污染等 ,这些郡是不容忽视的重大次生环境危险 .因此 ,我们应该扩展当前的立法思路 ,通过法律明确具体规定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预防 ,应对次生环境危险的相关内容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环境利用和规划的问题 ,从而弥补之前的立法空白和取代原来的原则性规定 ,比如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以及诸如化工厂 ,矿山等特殊主体在预防和应对环境危险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只有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付款人周口建行不可能为支付这一张汇票而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到这一远离其营业场所的地点.即开封市南关区不可能是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地 ,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例三 :对票据当事人的称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称谓应为出票人,收款人 ,承兑人,但许多法院制作的公示催告公告对商业汇票当事人的称谓却不规范 . 2003年 8 月份《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107 则有关商业汇票的公示催告公告进行分析,有 4 则公告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称为 "汇款人 ".如,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03 年8月15日的-N公告,其内容为:"申请人南昌银志纺织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西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l 张,出票日期 2003年8月 8日,汇票号码江西 D/C 010*******票面金额10万元,汇款人同申请人,收款人张家港市华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2003年 8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作者单位 :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人文分院)参考文献 :[1】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2】杨衷孝.《票据法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3】姜建初 .《票据法之原理与票据法比较》[M 】 .法律出版社 1993年版.[4】吕来明.区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版.[5】王小能•区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 2月号下(总第 363期)固。
2020中级考试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失票救济、汇票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2.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没有以伪造人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
但伪造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例题1·2014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2·2017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选项BD: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摘要】票据丧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让受损失的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
目前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可以为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建议通过加强信息管理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来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这些措施有望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方向,提高人们对票据丧失的维权能力。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不仅有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更能增强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社会的影响将是长远而深远的。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完善,法律借鉴,建议,社会影响1. 引言1.1 背景介绍票据是指债权或债务关系的证明,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的丧失现象时有发生。
当持票人丢失了票据,就会面临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困境。
这种情况给商业交易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才能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我们有必要对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建设一个更加完善、公正、高效的商业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问题意识票据丧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对于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完善,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票据丧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丧失的票据往往会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票据丧失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为丧失的票据可能被他人利用或冒领,给相关当事人带来麻烦和损失。
现行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升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失票救济的技巧
失票救济的技巧——主张已经被吊销执照公司的印章背书属“票据上签名之伪造”--------------------------------------------------------------------------------失票救济的技巧——主张已经被吊销执照公司的印章背书属“票据上签名之伪造”【案情简介】2009年6月2日,上海某公司丧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元,到期日2009年10月30日。
失票后,上海公司及时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告其内,浙江某公司持票到法院申报权利,法院遂作出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09年9月30日,上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浙江公司返还票据,浙江公司则以已经支付对价为由拒绝返还。
经查,涉诉票据系自然人甲从出租车上拾得,未背书以19。
8万人民币卖给自然人乙。
乙通过朋友介绍,未背书以19。
85万元卖给浙江公司。
浙江公司系专门从事民间票据买卖的公司,以其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给乙打款19。
85万元,随后利用自己控制的“包装户”A公司(因未年检已经工商机关吊销)被背书给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信用社申请贴现。
信用社在委托收款时得知票据因涉诉被查封,随将涉诉票据未背书退还给浙江公司。
【问题】1、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失票人能否要求返还票据?2、如何操作才能使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分析】一、票据丧失后,已经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原则上失票人已经无权要求返还票据。
从票据背书栏中可以看到,上海公司的后手为A公司,A公司的后手为浙江公司。
浙江公司只要举证证明“不知A公司没有处分权,已经向A公司支付对价”即可免除返还责任。
很显然,浙江公司是善意取得。
客观地说,浙江公司财务人员也实际支付了19。
85万元,属于支付对价,而且对自然人乙不是权利人并不知晓,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返还。
上海公司如果无法从票据法意义上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当然可以从民法意义上要求自然人甲返还不当得利。
【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
【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制度“失票诉讼”1制度,也有学者将其成为“提起诉讼制度”2、“普通程序”3、“普通诉讼”4或者“请求付款诉讼制度”5。
虽然名称不同,但是都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丧失6后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的方式。
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丧失票据后,对失票人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式。
挂失止付是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人自我保护的临时措施,与司法几乎不相关。
公示催告源于大陆法系,理论基础是“丧失票据占有,不丧失票据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地最广泛。
利用诉讼程序来对票据丧失救济,是英美法系的做法,理论基础是“丧失票据占有即丧失了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立法对这种失票救济方式也进行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甚至可以说为失票的诉讼救济设定了“驱动程序”。
7针对不同被告人,广义的失票诉讼分为两种:一是选择票据上的债务人(失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二是选择现在的持票人(票据返还纠纷诉讼)。
而狭义的失票诉讼,专指失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和第38条调整。
本文所谈的失票诉讼指狭义的失票诉讼。
狭义的失票诉讼又分为两种:一是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的诉讼,二是失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的诉讼。
有学者将此二类纠纷称之为:补发票据纠纷和遗失票据付款纠纷8。
我国的票据法本来更偏向于大陆法系或者日内瓦法系,但是失票诉讼确实学习英美法系票据法的产物。
为什么我国票据法要在公司催告之外,引入英美法系的失票诉讼制1邸天利:《票据行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页;董惠江:《票据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2施天佑:《票据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138页。
3金锦花、于海斌、朴飞:《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页。
失票救济与电子票据若干问题研究
失票救济与电子票据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票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电子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失票的问题。
失票不仅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对电子票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针对这个问题,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实施失票救济制度。
本文将就失票救济与电子票据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失票救济制度的意义失票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电子票据无法使用的情况。
比如电子票据丢失、损坏或被恶意篡改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可能会导致无法证明自己的购买行为,难以获得退款或售后服务。
对于商家来说,失票可能导致无法核实销售和收入情况,增加经营风险。
因此,建立失票救济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失票救济制度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会选择电子票据作为凭证。
一旦遇到失票问题,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救。
失票救济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其次,失票救济制度有助于提升电子票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随着电子票据在商业交易中的广泛应用,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有效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失票救济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电子票据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其可信度和合法性,进一步促进电子票据的发展和应用。
最后,失票救济制度对商家来说也具有积极作用。
商家在面对失票问题时,可以依据救济制度进行备案和处理,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这也有助于优化商家的售后服务,提升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失票救济制度的实施方式在实施失票救济制度时,可以借鉴传统纸质票据的处理方式并结合电子化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实施方式。
首先,建立失票救济专门机构。
该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和审核失票申诉事项。
消费者在遇到失票问题时,可以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机构将对申诉进行核实,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意见。
其次,规范失票救济的时间限制和申诉途径。
第六章失票救济
2、必须是规定可以挂失的票据
能够挂失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确定并可以 及时通知的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 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 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 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 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人领取
二、挂失止付的效力
第十五条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 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的效力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 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 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 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民诉法司法解释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 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 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的效力
1、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 付款人请求付款。(民诉司法解释233) 2、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 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思考题
为什么仅仅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
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的失票人的申请, 将失票对社会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 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即作出失票无效判决的 司法救济制度。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丧失后的普通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能已经向付款 人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在此情况下,失票人应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 人在3日以后起诉的,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 •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票据丧失后诉讼的 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即承担票款支付义务的票据 债务人。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 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 人等)作为被告。 •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 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 据金额。
二、我国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的 规定
•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在继承 我国传统的补救方法基本上,吸收了各 国票据法的一些补救方法。根据我国 《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 失票人目前主要有三种补救方法:公示 催告、挂失止付、提起诉讼。失票人可 以根据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加以选择。
(一)挂失止付
所谓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票 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通知其暂停付款 的措施。 1.台湾地区"票据法"中有关挂失止付的规定。 2.《票据法》颁布前有关挂失止付的做法。具 体 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银行汇票丧失后的挂失止付。 (2)商业汇票丧失后的挂失止付。 (3)银行本票丧失的挂失止付。 (4)支票丧失的挂失止付。
• 3.当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并被提示付款时,如是在 判决以前,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 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法院应终结原有的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 谁是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 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果失 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 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在此种 有争议的情况下,付款人在法院判决前不得付款, 该票据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 4.失票人在所丧失的票据不会发生遭受损失 的危险时,可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请求给付提存 款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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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 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 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 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 据的除外。
公示催告的效力 2、停止支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 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 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 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 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 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 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 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 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 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 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 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 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案例
A公司在购销业务中遗失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账 支票一张,公司随即将该情况通知了开户银行, 要求其停止支付该支票记载之款项,并于当晚在 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但一个 月之后,A公司被银行告知已向该支票持有人支 付了款项。A公司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银行却仍 予以付款,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 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其败诉。
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2、受理申请
通知停止支付; 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60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 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申报的处理
甲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付款人,乙公司为收款人,出票后三个月付款 的一张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后乙公司不慎将该汇票丢失。乙公司 遂通知甲公司暂停支付。并于2日之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 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甲公司发 出了止付通知。并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为60天。期满, 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依甲公司的申请,作出判决, 宣告该汇票无效。虽然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未到,但乙公司遂持除权 判决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足额付款。 票据到期,丙公司持一张汇票向甲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 票正是乙公司丢失的汇票。该汇票后有两次背书。经调查,两次背书 系个体户李某伪造,经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公司。转让发生在公示催 告期间。但丙公司称不知道李系不正当持票人,自己是善意持票人。 那么丙公司能否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4、已丧失票据的款项尚未被他人领取
二、挂失止付的效力
第十五条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 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的效力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 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 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 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 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 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 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 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 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4、除权判决:无人申报时的处理
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 民诉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 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 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 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六章:票据丧失的救济
1、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因焚烧、破坏、毁损等而导 致票据从物理上不存在或者无法使用。通 常称为票据灭失。 相对丧失是指因丢失、被盗等而脱离了相 对持有人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称为遗失。
失票救济的手段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诉讼 失票人可以选择
思考题
为什么仅仅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
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的失票人的申请, 将失票对社会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 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即作出失票无效判决的 司法救济制度。
公示催告的效力 1、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民事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 第十五条)
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公示催告的难以实行; 票据确定灭失; 公示催告耗时过长。
1、被告——以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 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 承兑人。 2、证据——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 的情形。
票据法: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 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 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思考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 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 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 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 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 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 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 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 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 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 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 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失票救济——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 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 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走的一 种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的条件 1、必须是已经丧失的票据:
2000年10月,甲商贸公司以丢失一张号码为IVX00429 00、收款人为乙广告公司的转账支票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书,并在《人民 法院报》登出了公告。2001年3月,乙广告公司以甲商贸公司拖 欠广告费为由,将甲商贸公司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证据之 一就是上述被银行退票的IVX0042900号支票。在法庭调查 中,法官查明甲商贸公司与乙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广告代理关系,甲商 贸公司曾用该支票向乙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此后甲商贸公司反悔不 愿向乙广告公司付款,故向法院谎报票据丧失,致使乙广告公司持该 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予以退票。那么,甲商贸公司谎报票 据丧失,应承担何种责任?
3、必须填写书面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并 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 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 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 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 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 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2确定并可以 及时通知的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 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 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 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 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司法解释的扩充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 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解释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第二十七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