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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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2 - D963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9O 9(o 9l一8一1 10 .522 0) 1 8O l 出调整 , 层检察 院人 民监督 员对 “ 基 三类 案件 ” 的监督 在实 际操作 中成 为了对 “ 两类 案件 ” 的监督 , 中应 由人 民监督 员监 督的 “ 其 被
类人 员 设置相应 的 比例 , 顾部 分特殊 人群 , 兼 充分 体现 民主 的广
泛 性和 群众性 。人 民监督 员选任 后要 加 强业务 培 训和相 关法 律 定 ( 行) ,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 检察机 关 直接受 理侦 查案件 试 》人 对
知识 的学 习 , 一步提 高人 民监 督员 的监督 工作 实效 , 强人 民 的监 督, 进 增 目前 , 民监督 员可 以监督案 件的面 较窄 , 人 可考虑 尝试适 监 督员 的代表 性和 社会 公 信力 。并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工作 的开展 当扩大 人 民监 督员 的监 督 范围, 从仅对 检察机 关 查办 的职 务犯 罪 对 社 会起 到法制 宣传 和普 法教育 的积 极作用 。
职 务犯罪 案件 的专 业性 比较强 , 让非 专业 的人 民监 督员做 要
好 案件 监督工作 需要进行 一定 的培训 , 且新选 任的人 民监 督员在 同时一 股根据 《 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定 最
有选 举权和被 选举 权 ; 满二十三 岁 : 道正派 , 年 公 有一定 的文化水 参加监 督工 作中 , 检察 机关 需要有 一段 时间 的适应 与磨 合期 , 与
20 09.1 1(下 )
关于人 民监 督员工作 的几点思考
李 颖 颖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工作作 为一项 重 大的 司法改革措 施 ,自20 年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试行 以 来 , 到 了社会 各界 的广 泛 关 03 得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由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监察制度,旨在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和监督力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政府倡导并逐步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通过人民监督
员的参与,增加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是当地社区选举产生的人员,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反映民意和提出建议,监督政府工作情况,推动
政府依法行政。

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提高政府行政工作的效能。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监督政府工作的
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向上级政府反馈,促使政府改善工作,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

这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而且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责任感。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监督和提出建议,
推动政府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充分倾听民声,协助政府处理
民生问题,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区选举产
生的代表,可以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有效对话和协商,增加社会各界的参与感。

人民监
督员可以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提出建议和诉求,推动政府改善工作,增加政策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扬 州 大 学 学报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理 论 与 实 践 研究 ・ 6 ・ 2 1 00
对 完 善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几 点 看 法
朱 肃 建
( 新疆 兵 团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法 律 教 研 室 ,新 疆 五 家渠 8 1 0 ) 33 0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监 督 检 察 权 的行 使 等 方 面起 了积 极 作 用 ,但 也 暴 露 出不 足 ,本 文提 出相 应 的
陪审 制度 就 是 典 型 表 现 。除法 院 审 判 之 外 ,检 察 权
正 是在 这 一 系 列 背 景 下 ,2 0 0 3年 8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法 》 《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等 有 宪 、 人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 竞争政策 的国际合作 ,联合 国制定反垄 断法多边规 则 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因此 ,中国要 呼吁和推动符 合 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 ,以完善我
术贸易中的利益 ,保 障我 国国家经济 的安全 。
E3 7 尚明. 反垄 断——主要 国家与国际组 织反 垄断法律 与
实践I . - M] 中国商务出版社 ,0 5 20 . E3 8 白莹. 国际技术 贸易 中的限制性商业 条款 及对我 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 考文献 :
[] 1吉尔霍斯 . 反垄 断法律与经济 E . M3 王晓晔 , 北京 : 译.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6 1. 20()
[ D AT 3从 &T到微软——美 国反垄断透析 [ . 京 : M]北 经
济 E报出版社,0 4 l 2 0. E3 4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 . M3 北京 : 国社会科 学出 中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法 改革 而推 行 的一项 重 大改革措 施 。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既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检察 工作 特别 是查 办 职 务犯 罪 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问题 ,促 进检 察机 关 自身 公 正廉 洁执 法 ,又 能够有 效推 动检 察机 关和检 察 人 员

人民监 督员制度的特 点
的 设 计弥补 了这 种不 足 , 它是 。 一 种外
督形_ 』 弋 , 通 过选 举 年 1 1
办理 职务 犯罪 案什 中的逮 捕 、 撒 案和 不起 诉 等容 易 发生 滥用 l
应 的 人 代 农来 行 : { { c 督职贞, 不仪 使得 人 榆 察 院的 : [ 作 能 权 、 执 法 不严 问题 的灭 键 环节 , 引 入外 豁督 机制 , 试行 人 舱
法 和 司 法 土 的 理念 。

合起来, 形 成有 效 的 内外 部 岭督 制约 机 制 , 从 而 使T 警 从不 想 犯 剑 不敢 犯 。开 展人 氏 督 员 制度 试 点j 二 作 的 日的 , 就 是要 探 新 的有 具 体 督 内容 程 序 的外 部 督机 制 . 把 办理 第~, 人【 岭督 员制 度 是… 利l 夕 部 的 督 形武 。 I 对 于 检 索 一利 察 机 关 内部 的 督形 式 而 苦, 外 部 的 督 具彳 『 明显 的优势 。当 务 犯罪 案 件 的关 键环 节彳 『 效地 置 丁人 群 众 的 舱督 之 下 , 提 高 保 证 办案质 量 。 问题涉 及 剑 人 检 察 院侦 办 的职 务犯 罪 时 , 人 民检察 院 就会 面 执 法水 平 , 第三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确 保司 法 公 】 维护 I : 义 的一 项 临 一 个 难题 , 那就是[ J 己 督 自己 , 虽 然检 察 院 内部 也对 权 力 进 行 了分 配 , 但是, 无论 如 f ¨ 『 这 都是 一 种 [ J 我 舱督 , 都 避免 不 了 有 益探 索 , 对 彰 义 具 彳 『 重 要作 用 。 对 司法权 力 的 彳 丁 效舱督, 是 司法 公 的先 决 条什 。检 察机 哭针 对榆 察 一 l 作 的 实 际 , 抓 住 由此 所 带 来的 负面 影 响 , 比如 人 的怀 疑等 。人 督 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臣 星 篁 △ 匿匝
文 ◎ 韩 立 新 ( 应 亚 细 亚 、 县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 宝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开展 以来 , 还 存在 着问题 ,为使这 些问题得 到有效解 决和克服,谈几点个人看法 : 1 、应 当加 强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立 法 完 善工作 。试 点工 作中之所 以存在这 样或那 样 的 问题 ,与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合法性 、规 范 性和权威 性有很大 的关系 。只有通 过立法 , 以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地 位 及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等 ,才 能 使 这 一 制 度 名 正言 顺 地 实 行 下 去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同 和 认
手监督。

解 决人 民监督 员制 度试 点工作问题 的建议
诉 ,诉 后 不 判 的 情 况 , 如 果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能
可 , 从 而 使 得 这 一 制度 真 正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设 计功 能和 作 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 时间的实践, 目 年 前仍 处在试点 阶段 ,笔者认为 ,各级检察机 关应 当在 实践 中积极探 索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完善措施 ,尤其 是对人 民监督员 的人民性 问 题 更 要 加 强 研 究 和 探 索 。例 如 : 各 不 同 层 级 检 察机关 人民监 督员 的产 生程序如 何设定 、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人 数 多 少 比较 合 适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多 长 较 为 适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组成 结构如 何更趋合 理 、人 民监督 员的表 决 意 见 效 力 如 何 增 强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我 们 相 信 ,随着试 点工作 的不断深入 ,人 民监 督员 制 度 的 人 民性 必 将 得 到 更 加 充 分 的 显 现 , 也 必将在检察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思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思考
措 , 有 旺 盛 的 生 命 力 。基 于此 , 术 界不 少 人 士 具 学
认 为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有 赖 于 国 家 立 法 的 进 一 步 确认 , 定 相 关 的法 律 是 当务 之 急 。笔 者 认 为 , 制 把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上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 之 成 为 一 种 使
法 定 位 , 责 范 围 , 在 我 国诉 讼 程 序 中 的位 置 职 其 和价 值 , 以及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与 上 位 法 之 间有 无 冲 突 等 , 存 在 着 争 议 , 需 要 我 们 通 过 不 断 实 还 仍
践 摸 索 来 验 证 、 善 , 此 , 关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完 因 有 的立 法 不 可 操 之 过 急 。
第 3卷 第6 0 期
20 0 9年 1 1月
肇 庆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H L OF Z AOQI NG UNI E I Y V RST
Vo . 1 30. N o. 6
No v.2 0 09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的 立法 思 考
廖 雄 光
( 庆 市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 肇 庆 肇 56 6 ) 20 0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在 现 行 法 律 的 框 架 之 内 ,
在 检 察 机关 自行 侦 查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环 节 增 加 的

完 备 的 、 有 真 正 监 督 实 效 的 监 督 机 制 是 发 展 趋 具
势 , 从 目前 我 国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来 看 , 民监 但 人 督员 制度 还不具 备立 法 的条件 , 认 真探讨 , 需 循 序 渐 进 。 当前 , 法 学 界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立 在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来注重民主和人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

在司法领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彰显诉讼民主,促进人权保障。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对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

一、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

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补齐了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薄弱的“短板”,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应对新刑诉法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的影响,就要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及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分别在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这是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新修正的刑诉法从理论上强化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的人民性,强调了监督者也应当受到监督的理念,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给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强度更大了,工作任务更重了。

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规范,对接新刑诉。

1.客观上强调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以法治国理念在检察环节的重要体现,是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己承担着批捕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执行监督、民行行政审判监督等多项司法职权。

从整体上,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主管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中,通过刑事诉讼流程监督,检察职权得到了制约;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通过抗诉程序和法院的再审程序检察监督职权得到程序约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立案、到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审查起诉的办案流程全部属于检察职权,由检察机关自行监督,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于是随着“以法治国”理念的完善,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加强自身监督,引入外部监督,于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案件”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实施监督;二是“五种情形”监督,即指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赔偿决定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不规范。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

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确保人 民监督 员能够 公正监 督检察机 关办理 自侦案件 , 在 秘 密 、 商业 秘 密及个 人隐私 外泄 。在 监 督具体 个案 过程 中, 民 人
试行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过程 中应 按照 要求进 可 能多地 遴选 和聘 任 监 督员不得 把监 督过程 中提 出的任何 问题与 其家人 、 朋友或 人 民 人 民监 督员 , 聘任数量 较 多的人 民监 督员 , 目的既是 让人 民监 监 督员 以外 的人员 商讨 。 其 即使与 其它 人 民监 督 员讨论 , 也应 只在 督员 能够广泛 代 表社会 各届 人 士和人 民群 众对 检察机 关 自侦 工 工 作时 间之 内进行 。 人 民监 督员 在任 何 时候 都 不得把 监督 案件 0 作 进行监 督, 又便 于检察机 关在监 督具 体个案 时能 自由遴 选人 民 的 内容或 把 商议 的事项 同外 界新 闻传 媒 工作人 员或 与其 他任 何 监 督员 , 以排 除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非正 常因 素。 如 : 件 当事人对 人 员透露 。若 人 民监督 员在 监督 案件 过程 中要 与其 家人 或亲 友 。 案 人 民监督员 要求回避 的 ; 一次人 民监督 员集体 不能达到 评议 意 联络 , 第 应与 承办案 件 的检察 官事先 商量 。
2 确保监 督过程及 内容 的保密 : 民监督 员在 监督案 件过程 . 人
( ) 完善遴选 具体 个案人 民监督 员的程序 , 二 必须 确保人 民监 中所商 议 的 内容 必须绝 对保 密 , 民监 督员务 必小 心 , 勿与本 人 切 督 员符合 具体个 案的特殊 要 求 案 人 民监督 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员谈论 案件 , 以避 免 国家秘 密、 检察
可 能出现各种 具体情 况 的基 础上 , 根据 司法理 论和 现实 实践对 的监督 。 应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民监督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各地正在得到广泛的实施,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却受到一些问题的限制,严重影响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责和权利方面没有完全规定。

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被完整清晰地规定其权利,但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拖累,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严重影响其发挥其该起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立法,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从而增强其重要性和尊严,从而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形成环节多,流程混乱,发挥效率低。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环节较多,流程较为复杂,而社会组织的动员、教育、举报以及处置等环节的层层级联导致整个监督流程非常混乱,人民监督员在发挥其作用时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干扰,以至被拖垮,使得发挥作用的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排查并及时处理社会纠纷。

因此,应当重视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简化环节,统一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不完善。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仅仅提出了培训和考核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这容易导致培训和考核结果不尽如人意,人民监督员也就无法及时发现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要积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政策,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技能及其工作能力,有效地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发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完善性,明确其权利、职责、机构及流程,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拥有充分的责任感和追求,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浅谈如何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谈如何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根 本 要求 .事 关 国家 社
会稳定 . 长治 久 安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讲 政 是 治 的 具 体 体 现 .更 是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大 局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 群 众 意 识 。 民满 意 是 二 人 检 察 机 关 检 验 检 察 工 作 成 败 的 基 本 标

要 更 新 理 念 。 化 认 识 深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 机 关 富 于 时代 精 神 的 制 度 探 索 和 创 新 。这 一 探 索
进 行 检 查 。使 全 社 会 对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关
注 。 以及 时 取 得 人 民监 督 员 及 全 社 会 的 监督和支持 。
二 、 建 立 机 制 . 化 规 范 要 强
响工作开展 。 第 四 , 任追 究制 度 。 持 责 任 权 利 责 坚 相 统 一 的原 则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在 落
实 本 项 制 度 中 的责 任 。 立 责 任 明确 , 建 详
尽 俱 全 , 作 可 行 的工 作 责 任 制 , 违 反 操 对
准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则 是保 障 检 察 领 域
民 众 直 接 参 与 司法 ,是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符 合 人 民意 愿 的 崭 新 探 索 .对 检 察 工 作 自
和创 新 是 对 我 们 原 来 存 在 的 旧 的执 法 观
念 及根 源进 行 的 根本 清 除 和 治 理 。 因此 , 作 为基层 检察机 关要实 施好这 项制 度 . 就 必须 结合 检 察 职 能 在 思 想 认 识 上 不 断 跟 进 , 执 法 观 念 上 明显 转 变 , 在 以增 强 实 施 此项 制 度 的积 极 性 、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 主 推 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要 克 服 以 下 几 种 模 糊 认 识 : 是 与 己无 关 思 想 。 误 一 错 地 认 为 实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适 应 民 主 政 治 要 求 而 进 行 的制 度 改 革 . 从 检 察 机 关 工 作 大局 来 讲 的 。 为 是 作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弥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外部监督不足为制度探索初衷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试点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解决了“监督者由谁监督”这一历史难题,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改变了从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推动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笔者试着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制化进程、任职条件、监督范围等角度,谈谈自己几个粗浅的看法:一、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依据的明确的法律基础,目前处于试行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位阶层次还比较低。

比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看,大陪审团制度依据美国宪法而设立,日本检察审查会依据《检察审查会法》而设立,都有比较权威和规范的立法基础。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程序设计混乱,功能发挥不足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弥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保障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彰显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然而现行制度的涉及欠缺经常化、规范化的特征,影响其充分发挥效能,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

1、办案期限与监督期限的冲突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紧密相关的法定期间有:强制措施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

《规定(试行)》第27条规定,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15日。

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由此可见,规定是将监督期限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的。

因此压缩办案期间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对于不服逮捕的案件,由于主要是事后监督的性质,因此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辩期间和审查期间都很紧凑,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在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还可以依法撤消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没有侵犯的危险。

对于拟撤消案件的,由于没有侦查期间的限制,同时侦查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并不影响侦查部门的办案工作。

但是,对于拟不诉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审查起诉期间,而且这种监督是在事中进行的,势必压缩了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时间,一种结果就是可能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另一种结果就是可能突破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间,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权与检察长权限上的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逮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则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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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 得 了 良好 的效 果 。截 止 2 1 取 0 0年 1 1月 . 院组 织 我 人 民监督 员 监督 本 辖 区基 层 院提请 的 “ 类 案件 ” 有 三 共
室 加 强工 作 指导 市 院 人 民监 督 员 办公 室 经 常参 加 辖
区院案 件 监督 评 议 活 动 .对 严 格规 范监 督 评议 工 作 提 出具体 指 导 意见 .及 时研 究 解 决试 点 工 作 中的疑 难 问
见 专业 到 位
过 程 人 民监督 员 在 肯定 我 院 开展 学 实 活动 的 同时 . 对
进 ~ 步 加 强 检 察 队伍 建 设 和 检 察业 务建 设 提 出建 议 二 是 主 动邀 请 人 民监 督 员 参加 我 院开 展 的 恪守 检察 职 业道 德 , 进 公正 廉 洁 执 法 ” 促 主题 实 践 活动 。组 织 召 开 座谈 会 .向人 民监 督 员及 时通 报 我 院深 人 推 进三 项
结 的有 8 7件 .均 向人 民监督 员 反 馈 最 终处 理 结 果 . 另
部署 在 检察 机 关全 面 推 行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全 面推 行 人 民监督 员 制度 , 贯 彻落 实 中央决 策 部 署 、 是 深化 检 察 体制 和 工作 机 制改 革 的重 大任 务 .是 完 善 自身监 督 制
员 制度 的规定 》 分 析研 究 新 规定 实 施 后 可 能 出现 的 新 ,
情 况 、 问题 . 出全 面推 行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的对 策 思 新 提
考。

区试 点 工作 的主要 特 点 和做 法 有 : 第一 。 加强 试 点工 作 的组 织 领 导 。 是 院党 组加 强 一
题。
8 9件 , 中 不 服原 逮捕 决 定 的 7件 、 作 不 起 诉 的 4 其 拟 6
}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一 分 院研 究 室 [0 0 2 上 205]
第二 , 民监 督 员 积极 履 行职 责 一是 人 民监 督员 人
21 0 1年第 5期( 司法实务)总第 1 3期 / 2
有 2件 正按 规 定 程序 办 理 中 。 外 , 院承 办并 提 请市 此 本
院组 织 人 民监 督 员 监督 的“ 类 案件 ” 有 l 三 共 3件 . 经监
督评 议 . 民监督 员 全 部 同意 本 院 的拟处 理 意见 本辖 人
重 点 学 习研究 高 检 院 最新 下 发 的 《 于 实 行 人 民监 督 关
重点 工 作 和 开展 主 题 实践 活 动等 情 况 .认 真 听 取人 民
监督 员 的 意见 和 建 议 三 是 主 动邀 请 人 民监 督员 参 加
处 理 意 见 的有 8 2件 .不 同 意 区 院 拟 处 理 意 见 的 有 7 件 对 于人 民监 督 员 不 同意 区 院 拟处 理 意 见 的 7件 案 件 . 区院检 委 会 讨论 决 定 . 纳人 民监督 员 意 见 的有 经 采 6件 。 目前 . 院提 请 监 督 的 案件 中 . 区 已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约机 制 、 障检 察 权 依法工 作 、更 好 地 维 护 社会 和 谐 稳 定 的重 要 举 措 。 认 真贯 彻落 实 高检 院会议 精 神 、 面 推行 人 民 为 全 监 督员 制 度 . 们 在 认 真总 结 试 点工 作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我
门组 织协 调 、 区院 齐抓 共 管 的 良好 局面 。 辖 二是 辖 区院 积 极支 持 和 主 动接 受 监 督 三 是 市 院人 民监 督员 办 公
我 院 自20 0 4年 9月 启 动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 照 上 海 市 检 察 院 统一 部 署 . 本 辖 区 实行 “ 一 按 在 统 选 任 ” 民监 督 员 和 “ 管 一 级 ” 人 下 的监 督 工作 模 式 . 经过 6年 探 索 , 民监 督 员 制度 试 点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 步 推 人 稳
队伍结 构 合理 。 院现 任 2 我 3名人 民监 督 员 中, 、 市 区人 大 代表 7人 , 占总 数 的 3 .%, 、 04 市 区政 协 委员 9人 , 占 总 数 的 3 .% ; 91 中共 党 员 l 人 , 4 .% , 1 占 78 民主 党 派 9 人 、 党 派 人 士 3人 , 无 占总 数 5 .% : 属 单 位 推 荐 的 22 市 1 1人 . 4 .%, 占 78 区属 单 位 推荐 的 1 2人 , 5 .%。人 占 22 民监 督 员 的职 业 代表 性 跨 越 金 融 、 研 、 育 、 业 、 科 教 企 社 会 团体及 街 道 社 区等 多 种 行业 二 是 人 民监 督 员 履 行 职 责积 极 认 真 。6年来 , 辖 区 现有 2 本 3名 人 民 监督 员 平 均 参加 监 督 案 件 1 1次 以上 . 中有 6人 参 加 监 督 案 其 件2 0次 以上 . 多 的达 3 最 7次 三 是人 民监 督员 监 督 意
关于全面 推行人民 监督员 制度的 几 占m
思考
文 项 ◎ 谷 曹 建伟
20
1 0年 l 0月底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召 开检 察 机 最
件 、 撤销的 3 拟 6件 。 监督 评议 , 民监督 员 同意 区院 经 人
关 全 面 推行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对试 点工 作 的组 织领 导 我 院党 组 始 终高 度 重视 试 点
工 作 . 门成 立试 点 工 作领 导 小 组 , 专 每年 召 开 本辖 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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