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女性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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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城市女性的就业问题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城市女性就业的现状,组织背景材料,多角度讨论其现有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揭示女性就业问题的本质,
以翔实的数据化资料反映社会现状,并得出推论。
文章通过对国外类似问
题的解决方法和对策的分析,提出借鉴先进经验,从国内实际出发,探讨
解决现阶段中国城市女性就业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女性就业妇女保护法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1万人。
城镇人口59379万人,占总人口比重44.9%,其中15-59周岁女性人口达到19853万人。
随之而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女性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1.我国现阶段城市女性就业状况
1.1女性就业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妇女在漫长封建半封建社会时期中被剥夺了参与社会劳动的权利。
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
”妇女要获得真正的解放,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关键在于要拥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与努力下,我国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妇女地位有了空前提高,妇女运动取得了骄人成绩。
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已施行的《就业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那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历史进步,因为这是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为保护女性而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但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另外一点,即如果国家不同时采取一些更倾向与女性的法律措施来确保女性的就业权,则女性就业权受损的状况可能会更加严重,女性的社会地位也会因此而继续下降。
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广泛存在。
在当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女性在就业中受到的挑战更加严峻,性别歧视几乎存在于女性就业的各个阶段。
如女大学生就业难、妇女在企业裁员中首当其冲且再就业难、女性职业生涯中的“玻璃天花板”问题等。
这些问题可能使女性或主动或被动地放弃职业追求,重新置于受人供养的非主体境地。
建国初期,国家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制定了女性提前退休的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国初期制定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提前退休使职业女性在教育培训、职业发展等多方面处于劣势,不利于男女平等目标的实现。
1.2 近年女性就业问题的发展趋势
根据2001年发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提供的
资料,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就是女性就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统计结果表明,至2000年年末,18岁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至63.7%,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更大。
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更表明,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1.4%。
而且女性失业比重有向年轻化发展的趋势。
单就上海而言,青年女性失业比例上升值得关注。
2005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岁到34岁年龄段的常住人口中,女性就业率明显低于男性。
其中20岁至24岁,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6.7个百分点,30岁至34岁低16个百分点。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海青年群体的就业问题更多地表现为青年女性的就业问题。
上海的快速城市化,使市郊农村失地妇女的就业问题凸显;同时,外来女性尤其是“外来媳”的维权问题成为上海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统计显示,上海34岁及以下年龄的在业女性中,非上海户籍的比例高达54.3%。
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看,在业的外来女性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周平均最高劳动时间44小时的人数达53%。
2.女性就业相关案例分析
尽管国家制定了各种的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
但是城市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类问题。
下面例举相关案例和数据,并就由此暴露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分析。
2.1 怀孕公务员被开除案例及相关分析
《北京晚报》报道,已经怀孕的女公务员,被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取消了录用资格,5天以后女公务员将和商务部对簿公堂,索赔一元钱精神损失费。
2004年8月初,刚刚大学毕业的唐女士在老家办理过结婚登记后,进入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办公室工作。
在11月的一次体检中,她被检查出已怀孕,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要把孩子生下来。
她把自己的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后,办公室的李主任多次找她谈话,明确表示希望她要么打掉孩子,要么离开商务部。
很快办公室主管领导表示,司里已通过司务会决议,唐女士负责的文件流转工作已另有其他安排。
司里随后调整了唐女士的座位,她不能接触文件,开会也被排除在外。
2004年12月17日上午,办公室主任通知唐小姐说司里已决定取消她的录用资格,要求她中午1时前交出钥匙和工作证。
12月21日,她拿着商务部取消她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文件离开了单位。
在这份文件中写到,商务部认为唐女士“在向组织反映说明个人有关问题时,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经考核定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
在关于歧视现象、歧视原因的调查中,女性孕期问题对就业及发展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而在这类问题上也急需确定歧视标准,并跟进相关立法。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
以发现,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导致就业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现今的中国社会还是大量存在的。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并不缺少相关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性条款。
但这些保护性条款,更多的像是一种宣言。
但从实践中看,有关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2.2企业与学校人员分层对比案例及相关分析
上海市一家从事农业种子贸易的县属企业和一所中学的人员构成情况。
首先,A 公司是上海市近郊某县的一家种子公司,是市农业局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杂交水稻种子、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业务,产品远销全国各地的农村甚至越南等临近国家,A 公司多次被评为省、市的先进文明单位,它的人事编制如同大多数的种子公司一样很简单,从最下层的一般工作人员到最上层的总经理一共有四层,分别是一般工作人员(36人,其中女性15人)、销售办事人员(13人,其中女性5人)、部门负责人(6人,其中女性2人)、经理层(2人,全是男性)。
公司人员总共有57人,女性职工从下级到最上级占各职位职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41.67%、38.46%、33.33%、0%。
可以看出,职位等级越高,女性占各职位人数的比例依次递减。
同样,B中学是一所民办公助的外语特色中学,近年来由于毕业学生综合素质普遍较高且考取国内外名牌大学和奖学金比例较高,在市内的生源和口碑都很不错。
同时由于这所中学是外语学校,全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员工共有354人(不包括食堂员工、宿舍生活老师等后勤服务人员),英语教师就有111人(其中只有18名男教师),全校共有女教师182人,因此这所学校女教师占各职位等级中的比例很能说明问题。
这所中学的职位等级大致分为四等:一般教师和行政人员(共307人,其中女教师166人),教研组长和年级长(共29人,其中女性11人)、主任等中层干部(共12人,其中女性4人)、校长层(6人,女性1人并且是反聘的退休人员)。
考察的结果是,在这所中学,女性教职工从最下级到最上级占各职位职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4.07%、37.93%、33.33%、16.67%.同样的情况反映在这所女教师偏多的中学,职位等级越高,女性占各职位人数的比例依次递减。
上面两个例子分别属于农业和教育系统,从上述两个职业较适合女性就业的情况,我们可以推测:在建筑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等经济类型中的职业中,女性在各职位等级上的递减幅度更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职业性别差异的现象呢?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本身就低于男性吗?如果答案肯定的话,这真的如一些学者所说是源于女性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偏低吗?但是事实上,近年来我们每年夏季都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难。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高学历女性在求职受挫的情况下,不得不降格以求,高能低就。
经过上述的几个案例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女性的就业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也不是靠个别的法律制度就能够规范的,它是建立在全社会平等意识的提高基础上的。
3.其他国家解决女性就业问题的方法与借鉴
欧盟、美国的就业及福利制度经过40多年发展,现已日趋成熟。
欧盟和美国在就业平等、工作场所性搔拢、母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下面以法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例,从就业权的保护、在职待遇的保护和非歧视原则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3.1就业权上的保护
为了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了数条禁止性条款,以对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给予保护。
1983年7月13日发布的第83-635号法律明确规定:招聘启事或任何形式的公开招工广告中都不得指明招聘对象的性别和家庭状况,招聘单位也不得以性别或家庭状况为由拒绝聘用(《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3-1条)(性别构成决定性条件的职业或专业活动除外,由法令明确规定)。
1977年7月12日的妇女保护和儿童教育法规定: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而拒绝招聘该妇女或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擅自宣布调动其工作。
禁止雇主查询有关当事人妊娠的情况。
申请求职的妇女或受薪女雇员并无公开其妊娠状况的义务(《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25条)。
另外,在《劳动法典》法律篇中,全面体现法国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经常被引用的第122-45条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其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工会活动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被惩罚或被解雇。
”
根据这些规定,性别不得成为被拒绝招聘的合法理由,雇主不得在招聘广告中写明要招聘男性或女性,不然,即构成性别歧视;雇主也不得指明招聘对象是已婚或未婚。
婚姻、家庭状况属于私生活范围,与招聘没有必要的联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私生活被尊重权。
”雇主不得在招聘启事中载明应聘人的家庭状况或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提供家庭状况:已婚、未婚、分居、离婚、同居或是否已怀孕、将怀孕等等。
司法判例表明,以女性为由而拒绝招聘的案例很少,而大量发生的是,雇主在招聘时不知道应聘者已经怀孕,聘用之后,该女工才表现出妊娠状态,这时,雇主解雇该女工。
3.2在职业待遇上的保护
在职业方面的保护,表现为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晋升机会、工作调动、享受有关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保护。
1983年7月13日发布的第83-635号“男女职业平等法”中规定:“雇主在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在涉及报酬、培训、任用、授予资格、定级、晋升或调动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时,不得出于性别的考虑”
(载入《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3-1条)。
该法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待遇的法律原则。
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这一平等原则并不妨碍完全是为了有利于妇女、旨在使男女机会均等、尤其为弥补妇女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的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3-3条)。
即该平等待遇原则一方面防止对女性的差别待遇,另一方面也允许在某些倾向于女性的例外,通常是通过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规定,尤其是在那些女性就业比例不高的行业中,规定女性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如晋升、休假等方面。
“同工”不仅仅指“同一工作”,而且包括“具有同等价值的工作”。
因此,检查企业中男女雇员是否享有平等待遇,最为微妙的就是判断哪些属于“具有同等价值的工作”。
3.3非歧视原则的保障机制
法国劳动法上确定的非歧视原则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实施得到落实。
首先,在企业内部,雇主要向企业委员会提供年度报告,其中特别要报告本企业男女职工报酬的变化情况。
300人以上的企业,雇主要每个季度向企业委员会报告男女职工总数及其职位变化情况,300人以下的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
另外,企业设立的安全卫生委员会也要负责女职工职位和生育方面的问题。
再有,法定强制的年度集体谈判时,雇主有义务向雇员代表提供涉及男女职位、工资、职务和工时等方面的资料并说明理由。
其次,在企业外部,行业集体谈判应每年一次就本行业男女职位、工资、职务演变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提出报告。
雇主组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
最后,通过一些司法制度的建立来保证女性在劳动领域的权益。
任何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法国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地区,其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其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女性就业问题,充分发挥广大女性的聪明才智。
4.中国现阶段城市女性就业之路
女性就业看似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社会问题,事关改革、发展与社会安定。
为了让女性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需要政府、社会方方面面乃至女性自身的努力。
4.1加强政府对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
大力扶植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开发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之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协调作用。
在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必须重视发展"低投入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尽管它们技术低、规模小、效益低,却是吸纳劳动力的主渠道。
4.2发展和完善新型的市场就业机制,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首先须完善劳动力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失业女性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
其次须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招工、用工指导,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以法律手段制止招工、用工中的性别歧视,为女性创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4.3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现实已经证明,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和观念陈旧是造成女性失业的主要原因。
失业女性只要转变观念,并通过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有关职能部门只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并抬高外来劳动力的使用成本,那么其中是可以分离出一部分岗位给失业女性的。
因此要继续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培训网络。
妇联要加强对失业女性、尤其是青年失业女性的思想引导,帮助其转变观念,勇于并善于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引自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2] 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
[4]吴宏洛.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女性就业的路径选择.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
[5]李新建.欧盟一体化中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欧洲.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