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进行偷窃构成何罪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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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
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8.03.26
•【文号】法发[1998]3号
•【施行日期】1998.03.2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
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1998年3月26日。

盗窃罪的法律解读分析

盗窃罪的法律解读分析

盗窃罪的法律解读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法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对盗窃罪进行法律解读分析,从定义、构成要件、刑罚幅度以及社会治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直接非暴力方式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它破坏了人们的财产权益,对社会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认定盗窃罪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是盗窃行为,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其次,必须具备占有行为,即实际占有该财物并有支配权。

最后,是非法占有行为,即没有合法的获得财物的方式,如通过无偿借用或者由他人赠与。

三、盗窃罪的刑罚幅度盗窃罪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分为数罪数法,刑罚幅度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盗窃罪的社会治理盗窃罪的高发与社会治理不力是密切相关的。

有效的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地减少盗窃罪的发生。

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的监控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目标的监控,提高破案率,加大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加强对盗窃犯罪的预防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盗窃罪的机会。

此外,应当注重对盗窃罪犯的再社会化和控制。

对于初犯者或轻微犯罪者,可以通过社区矫正、教育和培训来达到改造的目的。

而对于多次犯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应依法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五、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常常引起争议和讨论。

例如,一些争议的焦点围绕着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抢劫罪等。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难题,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教育问题,对于盗窃罪的罪责认定标准等。

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

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

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作者:李小明何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关键词】盗窃罪;生产经营罪;无罪一、基本案情2011年某酒吧老板赖某因装修酒吧而欠李某装修款三十余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2年3月26日,该酒吧老板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其欠李某的三十余万元的装修款暂无法偿还。

因赖某欠外债较多,其他债权人听说赖某被关押后,纷纷扬言要去他经营的酒吧搬东西抵债。

李某唯恐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其回家便与自己的两个儿子大李、小李商议当晚去该酒吧搬东西以抵债。

在当晚24时许,李某、大李、小李三人来到该酒吧,趁酒吧无人看守之机,从后门翻入店内,搬走调音器、调灯器、打碟机等6件物品。

次日晚,李某、大李、小李再次商议去该酒吧搬东西,大李、小李先来到该酒吧门口,从后门翻入店内,从二楼包厢内搬出5台电视机,李某则在酒吧门口接应,并将这5台电视机用三轮摩托车运回家。

经鉴定,李某等人两次在该酒吧搬走的物品总价值为7.1万元。

案发后李某等人已将物品归还所有人。

二、众说纷纭在本案讨论过程中,对于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民法所调整的债务纠纷。

原因有:其一,赖某拖欠李某装修款,且赖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抓获,李某是出于索债无望的情况下才去赖某经营的酒吧内搬东西,之所以选择半夜去搬是怕惊动其他债权人;其二,李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以物抵债,实现其合法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三,其所搬的东西总价值为7万余元,远远不及其债权。

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民间索债案例,虽然方式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属于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的作案地点为正常经营中的酒吧,未经该酒吧老板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擅自把店内的打碟机、调音机、电视机等机器设备搬走,客观上严重影响了该酒吧的正常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当前富顺地区“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

当前富顺地区“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
当前 富顺 地 区 “ 索债 型 " 非 法 拘 禁 犯 罪 案 件 的特 点 ,由于经济下 行带 来 的不利 因素 ,民间债 务纠 纷 的不 断增 多 ,为追讨 合法或非法债 务而非 法拘禁他 人的案件也 随之增加 ,对 正常 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大威 胁。笔者对富顺地 区三年来发 生的 “ 索 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特点原 因进行分析 ,就如何有效惩 防提 出几 点
三 、 富顺 地 区打 击 非 法 拘 禁 犯 罪 的 难 点
1 、犯罪成本低 ,人员流 动性强 ,侦查 取证 困难 。由于违 法犯 罪成 本低 ,导致不法分子心存侥幸而肆意违法 ,而作案手段的 隐蔽性 ,参与 人员 的流动性 ,让侦查取证非常 困难。如曾某某等 9人非法 拘禁案 ,案 发 时为 2 0 1 5年 1 月 ,在 2 0 1 5年 9月一审判决 时,仍 有 2人在逃 ,直到 2 0 1 5年 1 2月 方某 某 归案 ,2 0 1 6年 3月 刘某 投案 自首 ,案件 才得 以终 结 。又如张某非法拘禁案 中,嫌疑人谢某某仍然在逃 。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处罚标 准不适合 时代 的发 展。我 国法 律对非 法拘禁犯罪 的立案和处罚标准不完善 ,处罚力度较低 ,导致不法分子在 面对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选择时不惧 怕刑罚 的威慑作用 。如曾某某等 9人非法拘禁案中 , 4 人 仅获缓刑 处罚 ,其余 5人均为 不高 于 1 年的有 期徒刑 ,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
浅见。 当 前 富顺 地 区 非 法 拘禁 犯 罪 的 主 要特 点 2 0 1 4年 1月至 2 0 1 6年 9月 ,富顺地 区共 发生 “ 索债 型” 非法拘禁 犯 罪案件 3 件1 1 人 ,涉 案金额 6 0 3 0 0 元 。分别 为曾某某等 9人非法 拘禁 赵某案 ,张某 非法拘禁彭某某案 ,刘某非法拘禁杜某案 。 1 、犯 罪主体 为中青 年男性 ,受教 育程度普 遍较低 ,且 前科 人员较 多 。从性别分布上看 ,3 起案 件的 罪犯均 为男 性。从 年龄段 分 布来看 , 年龄为 4 0岁 以下 的占7 3 % ;从职业分布上看 ,无 业人员 占 5 5 % ;从文 化程度上看 ,初 中以下文 化 占 8 2 % ,文化 程度普 遍不 高 ;1 1 名 罪犯 中 就有 5人有犯罪前科 ,占总人数的 4 5 %。如曾某某 等 9人非法拘禁案 中 年龄最小 的程某某 ,年仅 1 9岁 ,只有 小学文化 水平 ,2 0 1 3年 就因寻衅 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 2 、作案手段单一 ,以暴力 行为为 主。此类犯 罪的 目的在于通 过剥 夺他人 的人身 自由索取债务 ,作案手法简单粗暴 ,常使用挟持 的方法将 被害人强行带到宾馆 、朋友家 或废弃农 庄 ,并采用 讹诈 、威胁 、辱骂 、 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 。如刘某非法拘禁案 中,刘某 等三人在 大安区马吃水 ,用刀扎伤受害人杜某 ,并强行劫持至沿滩区黄 市镇一农 村房屋二楼进行非法拘禁 。在房间 内,对受害人杜某轮番用拳 脚 、木棒 实施殴打 ,逼迫杜某写下 1 8 0 0 0元 的借条 。 3 、赌债问题突出 ,团体作案 明显。部分受 害人员 不务正 业好逸 恶 劳 ,长期混迹于赌场 ,沉迷 “ 推 豹子” 、“ 捕鱼 机” ,并使用作 弊、电子 遥控等手段 ,寄希望于赌博 ,妄图一夜暴富。而罪犯 往往借助 朋友 、同 行等关系 ,威逼 、讹诈受害人钱 财 ,事 后发放 一定 的 “ 辛 苦费 ” 。如曾 祥仲等 9人 非法拘禁案 中 ,受 害人赵某 因使用 电子遥 控作假 ,在城 区多 家赌博 店获利 ,被 开设捕 鱼机店 的曾某某 知晓后 ,纠结另外 4名捕 鱼机 店老板 ,各 自呼朋 唤友招来无业人员 4名 ,共 同非法拘 禁赵某 ,要求 退 还赌 资 3万元 。达 到 目的后 ,4名无 业人 员每人 分得 1 0 0 0元 的 “ 辛 苦 费” 。 二 、 富顺 地 区 非 法拘 禁 犯罪 原 因浅 析 1 、法制意识淡薄 ,江湖 习气严重 。3起案 件 的涉 案人员 在对 自身 违法犯罪行为 的认识都存在盲点 ,普遍认为这些是私人 纠纷 ,这些行为 不会对社会产生太大影响 ,纵使公安机关知晓也可 以通过私 下和解进行 处理 。如 曾某某等 9人非法拘禁案中 ,牟某某知道受害人报 警后 ,马上 退还 了被害人所有钱财 ,并 要求私 了和解 。而 被害人 赵某写下谅 解书 , 认为 自己也有过错 ,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 9人的刑事责任 。殊 不知 ,因 曾某某等人在瑞祥商贸城对赵某拳打脚踢并用木棒殴打 ,赵某 大喊一声 “ 抢 人哦” 被强行 带走 ,周 围围观 群众 众 多 ,给 当地 治安 带来 恶劣 影 响。瑞祥商贸城正值展销会筹备开业之际 ,严重影响其投资 环境 ,商城 书面请 求公安机关严惩罪犯。 2 、赌 博之气抬头 ,衍生问题 严重。从 2 0 1 4年 1月 至 2 0 1 6年 9月 , 富顺辖 区共受理起诉 开设赌 场案 5 7件 1 4 0 人 ,占同期受 理起诉 案件 数 的7 % ,人数 的 9 .6 % ,而赌博 衍生 出寻衅 滋事 、容 留吸毒 、故 意 伤 害 、绑架勒索 等犯 罪更是 极大影 响 当地 治安环 境 。如 张某 非法 拘禁 案 中,张某凌晨 1 点 回家路过 吉安小 区茶馆 时,发现茶馆 里有 1 0 余 人在

2016年司法资格试卷一

2016年司法资格试卷一

2016年司法资格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A. 类比法律推理。

B. 归纳法律推理。

C. 演绎法律推理。

D. 设证法律推理。

A. 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B.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

C.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这样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则。

D. 法律适用的结果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二是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4.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5. 关于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B. 警察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这体现了比例原则。

C.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更大的价值,可能会牺牲较小的价值,这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

D. 当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只能按照价值位阶原则进行处理。

6.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

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限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

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刑法》根本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到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法律法规

盗窃法律法规

盗窃法律法规盗窃是指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盗窃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盗窃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中有关盗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盗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心态,即故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二是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即实施盗窃的具体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才能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针对不同情形下的盗窃罪分别进行了规定,比如盗窃财物数额较小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特定情况下盗窃罪还可涉及其他刑罚,如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多次盗窃的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我国刑法还对盗窃犯罪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完成以前的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完成后,犯罪嫌疑人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对于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特殊规定。

比如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盗窃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列车、飞机、仓库、运输港口、码头等的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实施的,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盗窃国家秘密单位、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这些特殊财物的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法定刑,即只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具体界定标准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职务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涉及职务侵占和职务盗窃案件的界定和处理方法。

盗窃后索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盗窃后索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8)01— 0007—06盗窃后索财行为的司法认定杨 杰[1] 刘慧慧[2]【摘要】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以该一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已经淡化,失去其实质意义。

行为人盗窃物品以图敲诈钱款,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意思,同时兼具客观窃取行为和主观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窃得物品后,后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按盗窃罪一罪处理。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牵连犯一、问题之提出2017年1月至3月间,张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附近,多次拆卸奔驰、宝马、奥迪等高档汽车反光镜,将反光镜片藏于附近的绿化带、垃圾箱、土堆、电线杆等处。

用纸条写下“拿回镜片加微信56833****”置于汽车前挡风玻璃上。

事主加其微信后,张某以给其发微信红包就告知反光镜藏匿地点为由向事主索要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钱财,共有6名事主给其发了微信红包,后按照其指示找回反光镜片,张某获利1350元。

另有4名事主未理睬张某,自行更换了新的反光镜片。

张某称,如果车主不联系自己,他也不会再另行处置反光镜片,就将其放在藏匿地不管。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实践中有很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一罪定罪处罚。

有学者提出:“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以所盗财物进行勒索的打算,由于存在返还的意图,对于所盗财物本身应否定排除意思,不成立盗窃罪;以所盗财物进行勒索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二是认为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在该种意见中又细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是敲诈他人财物,但其采取的方法是窃取反光镜,其手段行为又单独成立盗窃罪,符合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罪概念,故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某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经法院调解,许某应于20XX年3月25日前清偿完毕。

履行期限界满后,许某未主动清偿,经陈某某多次追索亦分文未得,陈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执行也是毫无效果。

20XX年5月17日中午,陈某路过许某住处时,顺便进入许某屋内欲向许某要求还钱,但陈某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

陈某便来到许某的卧室,用室内的一把镙丝刀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8500元,便悉数拿走。

陈某回家后,当即将这一情况打告诉了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许某,称用该款抵债。

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1、陈某趁许某家中无人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

2、陈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属数额较大。

3、陈某和许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陈某若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执行人员予以扣押,而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1、要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陈某在自己多次追索和法院多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窃取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但其及时电告了许和法院的执行人员,说明用该款清偿许某的债务。

陈某窃款后及时打说明情况的行为,足以说明陈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其所窃款额并未超过其债权数额。

2、盗窃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就是盗窃行为人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失主)造成财产损失。

而就本案而言,许某所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分文未给,许某对陈某负有法定的给付义务。

陈某所窃款项用于抵偿许某的债务后,许某的债务数额减少至1500元,对许某来说,亦即已偿还陈某8500元,陈某的窃取行为未给许某造成任何损失,许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盗窃罪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益进行直接侵害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即行为要件,主要包括:实施盗窃行为;对公私财物进行窃取;目的是非法占有所窃取的财物。

主观要件即犯罪意图,即盗窃行为的主观动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根据刑法释义第64条的规定,根据盗窃罪所窃取的财物的价值大小进行划分。

原则上,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应当根据所窃取财物的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价值较高的财物窃取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而价值较低的财物窃取行为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

此外,对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

如果盗窃行为是出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迫切的非法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盗窃行为属于计划、串联、多次实施等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还对盗窃罪的罚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对职务侵占、盗窃团伙等情节进行了刑法上的特殊规定。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根据盗窃罪所窃取财物的金额大小和其他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盗窃团伙,按照团伙参与人数、组织程度、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加重刑罚。

总结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对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等方面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具体的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判决和量刑,以确保刑法的公正和权威。

同时,对于社会各界来说,也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一、【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江南博哥)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离开酒店。

王某和刘某在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4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丁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散开,让4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提问】1. 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

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0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

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其并没有处分30000元给吴某的意识,所以其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000元。

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考点] 刑法[解析] 本题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分意识到底是对具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品的处分意识(缓和的处分意识)来回答。

刑法学复习题

刑法学复习题

刑法学复习题年级:2014 级专业:法学一、简答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2、简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3、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4、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5、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6、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是什么?7、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8、简述坦白与自首的异同。

9、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0、简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2、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3、简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

14、简述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5、简述我国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区别。

16、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7、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18、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特征。

二、辨析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先判断对错1分,再说明理由3分;判断错误,整题不给分)1、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

4、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5、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

6、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7、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8、伙同他人抢劫自己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9、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10、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连续犯。

11、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既可以赦其罪,又可以赦其刑。

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12、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13、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14、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

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该案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者:梅海洋案情:张某在村头开一小店,其多次从个体批发户王某处进日常用品,共欠王某货款3万余元。

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货款,张某均以小店经济困难为由拒不给付。

2002年5月12日,王某到张某所开的小店向张某索要货款,张某仍然推诿。

王某便趁张某卖货之机,将张某刚从银行取出的放在柜台里的2万余元现金窃走。

王某回家后打电话告诉张某自己的窃取行为。

张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但称自己拿走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这种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从债务人张某处窃取两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王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王某窃取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债权,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其次,在张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完全可以依法向张某主张债权,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这种非法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因为目的是实现债权就免除其非法行为的可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王某从张某处窃取财物,其主观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收回自己应得到的财产,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存在给债务人造成财产损害,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只是其手段是非法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盗窃罪作为一种财产罪是一种侵犯所有权的犯罪,其最基本的表现是给权利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害,不可能造成实质上的财产损害行为,就不具有侵犯财产的性质。

在本案中,债权人王某有从债务人张某那里取得财产的权利,反过来债务人张某又有向债权人王某交付财产的义务,债权人王某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用非法窃取的手段实现了自己的部分债权,这不能说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人张某只是履行了他本来应履行的给付债务的义务。

采取盗窃手段索取钱财的行为定性

采取盗窃手段索取钱财的行为定性

采取盗窃手段索取钱财的行为定性盗窃是一种非法手段,通过偷窃他人财物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

盗窃行为早在古代就已存在,而今天我们所面临的盗窃行为多为小额窃案。

这些盗窃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财产安全,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利用盗窃手段进行钱财索取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定性。

首先,利用盗窃手段进行钱财索取是一种非法手段。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得不明确这一点。

盗窃本质上是一种侵犯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主体与目的都是有明显的不当之处。

从人类教育的立场,这种行为无非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正义感和良好的道德观。

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他们把眼光只局限在个人利益的获得上。

其次,利用盗窃手段进行钱财索取是一种欺骗行为。

行为主体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和法律,而且是利用别人的信任心理进行欺骗。

这种行为存在不可同日而语的阴暗面,具有大量的危害性。

它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破坏了社会良好的秩序和稳定性,使我们面临着外部威胁和内部矛盾。

此外,盗窃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被盗财物所有人的权益,而且也解体了社会对他人财产的信任。

更严重的是,盗窃行为的后果很难预测,有时甚至等同于蓄意谋杀、勒索等恶意犯罪,非常危险。

一旦被抓捕,行为主体将面临被判定为犯罪,并可能被判监禁或赔偿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同时,这种社会非正义的行为会令其在朋友和社会中的声誉遭受极大损失,长期以往,可能会造成身心健康问题和长期的社会排斥。

最后,综合以上分析,利用盗窃手段进行钱财索取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

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稳定,另人鄙视。

属于社会道德不良的行为种类,而且行为主体在行为时处于不知不顾、不负责任的状态,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的负面影响。

总之,利用盗窃手段进行钱财索取的行为应该受到明确的定性。

我们在个人行为中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注重法纪的尊重和公正感的弘扬,尽量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关于窃取、侵占、抢夺、故意毁坏财物以及其他损害财产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法律条款的出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财产权益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护财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经济社会规则的基石。

而这一条法律条款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于窃取、侵占、抢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追究责任。

窃取、侵占、抢夺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法律必须进行严惩。

首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窃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窃取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非法侵入他人财产处所,秘密地盗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窃取行为,不仅应该按照刑法追究犯罪责任,民法典的出台更是对于此类侵害行为的强调和补充,为受害人维权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其次,该条款还对于侵占财物行为作出了规定。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行为要求违法人具备乘机行为能力、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和具体行为,以及预谋或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等要素。

对于实施了侵占行为的违法者,不论其行为主观上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对于抢夺行为的法律责任。

抢夺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抢夺行为,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也应该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此外,该条款还涵盖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对他人财物进行有意、恶意的破坏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给予法律严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在实践中,该条款为人们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要想真正做到财产安全,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

财务失窃法律知识点归纳

财务失窃法律知识点归纳

财务失窃法律知识点归纳近年来,财务失窃事件频繁发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层面,了解财务失窃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对于避免和处理财务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财务失窃相关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侵占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在财务失窃案件中,侵占罪和盗窃罪是两个常见的法律概念。

侵占罪指的是在他人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侵占罪是指违反财产权利,而盗窃罪则是在侵占的基础上还要有明显的瞒骗他人的行为。

二、信用卡盗窃相关知识信用卡盗窃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盗窃属于财物侵占罪的范畴。

在处理信用卡盗窃案件时,法律通常将犯罪嫌疑人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窃取信用卡并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二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制造假卡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

前者属于盗窃罪,后者则是诈骗罪的一种。

三、企业财务失窃的法律追责企业财务失窃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威胁。

在法律层面,企业财务失窃涉及到多个法律责任。

首先,贪污犯罪是最严重的一类,通常指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将企业财务占为己有。

其次,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物挪为个人所有或非法使用的行为。

此外,商业贿赂、非法经济活动等都属于企业财务失窃的范畴。

四、构成财务失窃的重要要素在分析财务失窃法律知识点时,我们需要了解构成财务失窃的重要要素。

首先,被盗窃财产必须具有价值,这意味着只有财产能够被评估和计量时,才能构成财务失窃。

其次,行为人对被盗窃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故意占有他人财物。

再次,行为人对被盗窃财产采取了一定的盗窃手段,例如入侵计算机系统、制造假票据等。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财务失窃行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力,这意味着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情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构成财务失窃。

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10月26日,本版刊登了作者颜梅生《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

文中分析了一个案例:李某欠下他人15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

小偷盗得此欠条后,按欠条上李某留下的电话打了过来,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他就将欠条交给李某。

李某想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赖掉债务,遂与小偷“成交”。

不料几天后便东窗事发了。

作者认为,李某与小偷的交易引发了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使小偷的未遂转化成既遂,其与小偷共同构成盗窃罪,是从犯。

对这一如此离奇的案件,编者以为无论对李某还是小偷,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上,都存有疑问,值得深究,故将此案例作为疑案交读者讨论。

许多读者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讨论,甚至在中国法院网的论坛上也有网友设立讨论专题,不少网友发帖谈了意见。

对这份研讨法律问题的热情,编者非常感动,在此深表谢意。

本次讨论的观点之多,出乎编者意料,现进行归纳整理后刊登,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小偷和李某构成盗窃罪江苏宿迁市中级法院朱千里:欠条对小偷没有任何价值,李某给付小偷的钱不是小偷盗窃的欠条的兑付,而是李某给付他的报酬,小偷既没有偷到欠条失主的钱,更没有偷李某的钱。

小偷盗窃欠条的行为与李某购买欠条以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相结合,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

但不是李某帮助小偷实现盗窃,而是小偷帮助李某实现盗窃。

首先,两人有一致的盗窃犯意。

小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帮助李某而使自己获得李某的报酬,而李某的目的则是利用小偷的盗窃,取回自己的债务凭证,从而获得利益。

目的不同,但犯意相同。

其次,两人实施了互相配合的行为。

小偷先实行了窃取欠条的行为,李某给小偷支付报酬从而取得欠条,其效果实际上与李某自己盗回欠条是一样的。

债务人盗回欠条,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则可无偿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与普通盗窃在性质上无异。

这与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是同样道理。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王学堂: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小偷窃取欠条行为的认定。

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

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

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有的债务人还不起债务可能会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逃避债务,比如从债权人那里偷走之类的,那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方面的知识,供你参考。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工厂打工。

20xx 年 11 月6 日8 时,王某趁自己一人值班之际,撬开老板的抽屉,盗走欠条两张,共计 11 万元。

盗得欠条后,王某连夜租车找到打欠条的杨某和胡某,假称老板急需用钱,派自己前来讨账,杨某和胡某以前均知道王某系其老板的雇员,王某共计从两人手中取走现金 56000 元后潜逃, 20xx 年底王某被抓获归案。

在对本案的定性中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诈骗。

王某本人与出具欠条的杨某和胡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是王某的老板与杨某和胡某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

但王某以虚构事实并持有他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的债权凭证作为向对方索要债务的凭据,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但从事实上看,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就丧失了追索权,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解读首先,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以书面形式形成的合同(不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

因为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虽然合同具有的形式较多,但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区别。

口头合同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此合同通常不具备书面合同应具有的周全的核心条款,往往在出现诈骗后双方只能提供言词,很难从证据上印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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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为索债进行偷窃构成何罪?
【案情】
王某欠刘某20000元钱已多年,虽经刘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2008年4月的一天,刘某又找到王某要其偿还欠款,但王某以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隔天,刘某又到王某家中催讨欠款,但刘某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刘某便来到王某的卧室,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15000元,便悉数拿走。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刘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构成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1、刘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

2、刘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王某的人民币15000元,属数额巨大。

3、虽然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但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刘某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属于非法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刘某到王某家中,拿走现金15000元,虽然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但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拥有王某放置家中抽屉里的15000元,其在客观上表现为刘某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刘某应当认识到王某家中抽屉里的现金及财物应归他人所有,但因债务原因而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并占有他人的现金直至案发,据此完全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且事后须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

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问题,刘某完全可以采取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法律否定的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

因此刘某的“以偷索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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