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冲刺重难点四《民诉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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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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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复习指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考生掌握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学科基本知识体系(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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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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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变动内容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一系列修改和新颁布,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变动更是惹人关注的焦点。

民事诉讼法的变动一、诉前保全措施的加强诉前保全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避免诉讼请求难以实现而保全权益的诉讼前阶段程序。

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较少,对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以及保全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一直存在漏洞。

为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与特别程序之间的关系。

同时,规定被保全人可申请变更或取消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磋商的强制推行诉讼磋商是指诉讼双方在庭审前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诉讼解决方案的程序。

在此之前,诉讼磋商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法院也不是很注重此环节。

为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将诉讼磋商列为规定程序,司法机关主持诉讼磋商过程,并敦促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三、合同纠纷的专门程序合同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寻求解决方案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为了加快合同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率,201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增设了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单个审判员或者调解员进行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判或调解决定。

仲裁制度的变动一、网络仲裁的落地运行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仲裁方式难以解决此类纠纷。

2016年,我国推出了网络仲裁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在线解决纠纷。

网络仲裁具有操作便利、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程序特点是灵活、简便、快捷。

司考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考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考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点击查看:201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专题(已公布)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含义内容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诉讼行为的要求)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内容抗诉和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第三章主管与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考前冲刺大预测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前冲刺大预测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前冲刺大预测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丙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变卖丙的住房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C.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D.法院应当中止执行2、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两者均是人民法院主动对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制度B.行使对仲裁裁决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是相同的C.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相同的D.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程序是相同的3、东风货运公司因意外事故未能按时将货物送至收货人,收货人要求东风货运公司赔偿。

双方数次协商未成,遂达成仲裁协议。

则:A.仲裁协议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达成,此时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B.如果该仲裁协议选择了A地仲裁委员会和B地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则该仲裁协议有效C.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对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做出后,该当事人不能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D.双方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仲裁庭依据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书,则当事人不得对该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1、答案:D解析: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doc

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doc

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另行规定。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是无效的,或者是失效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3.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得再受理4.当事人有仲裁协议,隐匿起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立案,立案后如果首次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是一种单独的仲裁协议。

(3)双方当事人在来往的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都愿意把这事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注意:仲裁条款放在合同书中,又独立于主合同。

2.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来讲,若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也有约束力表现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有效力,即仲裁机构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在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争议,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优先权。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找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就选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

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无效:《仲裁法》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司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笔记

司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笔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而仲裁制度则是一种非司法程序。

它们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劣势。

在考前冲刺阶段,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框定民事纠纷司法程序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司法权的行使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司法环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考试中,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如民事诉讼的主体、标的、管辖、程序等。

其次,仲裁制度是一种非司法程序,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灵活和保密等特点。

它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化、效率高和结果可执行等优势。

在考试中,我们要了解仲裁适用的范围、仲裁程序的要求和仲裁结果的效力等。

同时,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补的关系。

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最后,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除了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外,还应该注重学习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同时,我们还可以学习到实际案例中的解决方法和策略,为我们日后的实践提供借鉴。

总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掌握其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分析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提高我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在考试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据保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据保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据保全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证据保全。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证据保全(一)概念及条件1.仲裁前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前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因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仲裁前证据保全最重要的条件是情况紧急,这是区别于仲裁中证据保全的重要标志。

听谓情况紧急,是指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成为迫在眉睫的危险,利害关系人只能在申请仲裁前请求对相关证据予以强制性保护。

2.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中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

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

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

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审理与裁决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审理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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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审理与裁决(一)仲裁审理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 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申请或经其同意, 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 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涉外仲裁以中文为正式语文,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 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 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 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

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中国或外国专家或鉴定人咨询或者指定其进行鉴定。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 一方当事人不出席的, 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可以列出庭审要点, 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二)和解仲裁案件,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 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 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和解协议, 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按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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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概念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7分,除了会出单选题、多选题之外,还会在卷四的案例题进行深度考查。

内容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集中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及反诉的考查上,考生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考查,通常会将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相混合加以考查,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可能会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加以考查。

(2)基本制度:针对基本制度的考查,通常难度不大,考生需要把握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开审判制度通常会与公开宣判一起考查。

(3)诉:有关诉的种类,通常会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相结合来出比较综合的选择题。

诉的标的、诉讼请求则会相互杂糅来加以考查;此外,诉的标的与诉的合并也会相结合来加以考查,这一类型的题目,难度稍大,对此考生应保持冷静,准确分析题目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应对。

(4)反诉:在考查反诉时,有时不仅仅单纯考查反诉的条件,还会用本诉、反驳等相关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一、概述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包括:①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②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属于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由此决定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①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的对象来看,它属于公法。

②作为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部门法,民事诉讼法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其性质属于公法。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部分重点法条: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旳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旳范围内处分自己旳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题链接:-3-38重点法条: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旳第一审民事案件。

真题链接:-3-36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旳,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旳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旳,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旳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98-3-88-3-80-3-82-3-97有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旳解释》第4条《著作权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事诉讼意见》第18、25、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旳解答》第4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协议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旳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旳规定。

真题链接:-3-40-3-86有关法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旳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36有关法条:《海事诉讼法尤其程序法》第7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旳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旳,应当移交有管辖权旳人民法院,受移交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0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一)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

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

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第二章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案件5、发回重审的案件6、二审案件7、再审案件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二、回避制度(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司法考试冲刺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讲义

司法考试冲刺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讲义

一、基本制度(一)回避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二)合议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身制二、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较简单,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等。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人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的管辖(1)协议管辖(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4、侵权纠纷的管辖(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名誉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门管辖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2、海事法院的管辖(四)管辖异议1、只有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才有权提起管辖异议。

潘剑锋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指南

潘剑锋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指南

潘剑锋: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指南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内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全部的400分中大致占45分左右),因此,要通过司法考试,掌握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对这部份内容进行复习,也是考生面临的一个问题,在此,我们谈点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在复习时参考。

一、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特点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综合性,二是应用性。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要掌握好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认识清楚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必要的。

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其表现的类型上看,具有多样性,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其中涉及到的比较主要的法律部门就有民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因此,要掌握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对相关的民事实体法的知识应当有所把握。

历年的律师考试和2002年、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有不少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题目所涉及的知识都与民事实体法的知识有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还具有很强的应用性。

因此,大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有关的司法实践情况,应当特别注意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与仲裁实践相关的仲裁规则。

历年的律师考试和2002年、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也有不少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题目所涉及的知识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仲裁规则有关。

二、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与重点内容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掌握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对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重点内容的把握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则对通过司法考试有比较特殊的作用。

结合本书来讲,本书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各章节所讲述的正文部分就属于基本内容,如果考生对这些知识还不大了解的话,就应当花费一定的时间把这部分内容掌握。

而本书各章节中的特别提示部分,则包含了相关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疑点问题,在掌握了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生应当进一步地把这些提示的问题搞清楚。

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 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民事诉讼中的起诉, 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没有人起诉, 人民法院就不会启动诉讼程序。

因此, 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行为是一审普通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起诉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 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即当事人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有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人, 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二, 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 即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 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如财产代管人、破产清算组织等)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与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关系, 才有起诉的资格, 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 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

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 以便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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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章节是管辖、当事人、证据、通常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最高法院的规定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专利纠纷案件。

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

(2)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22条讲的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除了九种专属管辖案件和追诉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外,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地指住所地。

住所地对单位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公民来说,是户口所在地,如果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四)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正常生活、工作,直到起诉时还居住在该地,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三、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法典24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18条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就不找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是约定了一个交货地,它约定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就是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履行地、交货地,但后来又通过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变更了,以变更的为准。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对履行地做出约定,没有对交货地做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没法执行,或者说虽然约定了,但是没有实际交货就发生争议了,而且双方谁也不住在约定的履行地。

那就找被告住所地,口头的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地,找被告住所地。

3.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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