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__、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__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__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__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__法人和外国法人。
__法人和外国法人在__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__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__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__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__。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__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__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__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__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民法第九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知识点-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性质: (1)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4)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5)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限,本质上可永久存续。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又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不同于占有,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
法律对占有依不同的形态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其区分意义在于: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赔偿责任。
3)在返还财产上,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且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其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2.使用权,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所有权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二)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占有与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
而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二)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公民驾驶自己的车辆等。
(三)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包括孳息和利润。
(四)处分权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按照财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可把处分划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
民法第十二章所有权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 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虽未达到混合,但 非经拆除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 动产与动产附和,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 分离费用过高。如能区分主物和从物,则 附和物原则上为主物人所有。
甲将乙的油漆刷于自己的书桌,书桌为主 物。
如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原则上各共有人 共有,其份额依附和时的价值比例而定。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和 于不动产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成分,非经毁 损不能分离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多发生 在建筑或种植场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的情况, 由不动产人取得所有权。
村民甲在宅基地上建房,有一天,甲乙均外出, 甲雇佣的建筑工人将乙家的白灰当作甲家的白回 涂刷于甲屋外墙上。后起纠纷。
甲乙按比例按份共有。
3、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 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权归 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有约定的,依约 定。无约定的,对比原料价值和加工后的 增殖量加以权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 归属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则 归属加工人。原则上为原材料人所有。但 加工物价值较大的除外。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
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赁的楼房上加盖楼房 或兴建一间房屋,相关司法政策为:
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 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
如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 的所有权。
甲闲置一处宅基地,甲外出且穷困潦倒。 邻人以外甲不会回来,在宅基地上建房三 间。后甲打工挣钱回家定居,该房屋归谁 所有?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 权能。
(二)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 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九章
第九章所有权与占有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
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所以,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旨在极其所能地描述所有权作用的全面性与充分性。
因此,所有权归结为完全物权。
此外的其他物权,则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物的支配,因而在性质上归结为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恒久性的财产权。
他物权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便是权利消灭之时,而所有权的存在却不以期限为要件。
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预定其存续期间。
当然,所有权的恒久性不等于说所有权不可能消灭。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而且所有权不会因为这种分离而改变其性质。
在所有权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清除后,所有权便又回复其圆满状态。
这即是所有权的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法制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
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时,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可以利用所有物去进行非法活动或取得非法利益。
从实质上而言,就是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和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相兼容。
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私法上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如权利不能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均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
民法知识点总结专升本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各类民事活动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和保护民事关系的规范。
民法主要涉及到人的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一、人的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是指人的各项利益和权力,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
其中,人格权是指实体的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合同权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合法利益所在,民法对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保障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
二、债权债务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支付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了解力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事活动中,人们经常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动、转让和消灭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等条款;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等规定。
三、合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取得、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订立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民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条款。
合同法中还包括了订立合同的条件、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修正、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转让和受让等多种规定。
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非因法律关系而获得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一方应当归还对方的财产或者给付对方相当价值的利益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些不当得利的情况,例如因误付、错付、漏付、重复付款等情况。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不当得利申请的条件、期限、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合法权益。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②全面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③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整体性、浑一性,是指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
所有权尽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或作用,但所有权并不是这些权能或作用的总和,而是各种权能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权利。
④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
⑤恒久性,即为无期物权。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二)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财产属于国家专有。
(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没收、税收等。
(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在一般情况下,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①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
当然,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盗窃物为禁止流通物)。
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且须支付了对价。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一、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自由行使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能力。
民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动。
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是民法的基础,它们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依法进行。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民事关系的直接主体。
法人是指由国家依法授予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三、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益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权利的保护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主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对他人产生损害,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和事实责任。
六、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规定了合同的设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是指因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赔偿责任的形式和范围等问题。
八、继承法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规定的方式转让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等问题。
九、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转让和限制等问题。
物权可以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十、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权益为目的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设立、家庭财产的划分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
民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方方面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等。
下面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主要知识点。
首先,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和身体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同时,民法保护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
其次,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民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民法还规定了财产的形成、获取和丧失等的一系列规定,确保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合同权是指个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提供劳务或者财产,另一方支付报酬或者偿付代价。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规定了虽然违反合同义务造成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应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婚姻家庭是民法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等,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民法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健康发展。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继承权、赡养权、抚养权、扶养权等权益,保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利益。
同时,民法还对人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民事证据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所有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14.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1)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占有权的分类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①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②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a.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b.恶意占有,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③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a.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b.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占有财产,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行使的限度」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1.国家专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直接行使;授权行使;投资行使。
3.谁来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所有权」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2.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法人所有权」1.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2012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所有权概述
2012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所有权概述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浙江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民法第十六章所有权
案例
• 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 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 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 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 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 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 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 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 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 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座建筑物的专有空间与共有空间所 享有的不同性质的所有权。
1、专有空间——单独所有权 2、共有空间——共同共有权 3、社区事务——共同管理权
三、相邻关系
(一)概述
不动产相互比邻的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依法 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不动产相邻 2、法定关系
1、无主物的确定 2、占有的确定
(五)添附取得
1、附合 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 •附合处理:
(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 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 B、不能拆除,折价归 “所有权人”; 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所有权人”的确定: (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地权者
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6)
民法物权编 所有权考点总结
民法物权编所有权考点总结●所有权的概述●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永久性●权能●占有●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分类●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和利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人●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排他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没收●赎买●积累资金●税收●征收、征用●罚款和罚金●依法取得无主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客体●岛国无地藏海水●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产生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由所有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问题●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交易习惯为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国家强制(用物权法的方法规制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贪污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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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的含义: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
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
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
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
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a、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b、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c、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为恶意占有;d、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其享有占有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否则是无权占有。
(2)使用直接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运用。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为生产目的的使用和为消费目的的使用。
使用权确认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的权能。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获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收益权与使用权紧密联系。
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
如果财产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权变为毫无意义。
法律上将对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
从财产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事实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事实上有和无的命运。
法律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所有人的转移。
处分权的行使与处分权的分离是不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
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适当分离以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添附包括三种形式:①混合: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于分离或识别,且在某些情况下形成了新的物。
例如:葡萄原汁与水、糖混合勾兑成葡萄酒。
②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物。
其特点是原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但分割在经济上不合算。
例如:砖与水泥附和成房屋,建筑于土地上,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轮胎、底盘、车身、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③加工: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如:将他人的木料雕刻成为工艺品。
2、继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为:(1)财产转让: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2)继承或受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3)其他合法取得:例如,国家通过赎买、征收、征购、征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继受取得--因法律行为而取得;(2)原始取得--如,强制执行时对不动产的拍卖(二)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1)取得人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即丧失了所有权;(2)所有人因抛弃所有权而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五、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先占(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4)善意取得(5)添附(6)天然孳息的取得2、动产所有权的丧失(1)处分行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2)强制行为--强制征收、没收六、所有权的请求权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的物非法干涉的权能。
这项权能称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对加害人主张物上请求权,即具有下述请求权:1、所有物返还;2、排除妨碍;3、防止危险。
七、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二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是因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1、具体的相邻关系(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2)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3)相邻管线设置关系(4)相邻防险关系(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6)相邻通风、采光相邻关系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八、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二个以上所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为共有物。
2、共有的特征:(1)主体特征:共有的权利主体为多数,即共有人为二人或更多;(2)客体特征: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3)内容特征: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4)性质特征:共有不是所有权的独立类型,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二)按份共有1、概念及性质: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
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多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为避免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对每一个所有人规定权利的行使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在共有财产中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
2、共有人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人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但权利行使时,必然及于物的全部,为维护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调明确行使权利的方式;(2)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物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而不是事实上的处分。
因为事实处分将及于全物,可能影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处分包括份额的分出和转让,也可以抛弃属于自己的共有权。
3、共有人对外部的关系(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份额行使,但及于全物。
因此。
对于侵权行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按照份额各自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了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
(三)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及性质(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
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和义务多少的区分。
③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
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合伙关系也可以采用共同共有,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
如果约定不明,一部分合伙人主张按份共有,一部分合伙人主张共同共有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物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享,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分担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支出的费用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分担。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所以,各共有人对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共同利益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各共有人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全体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