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 (2)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标题: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物业费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物业费管理可以确保物业运营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从物业费的收取、使用、监督、调整和公示等方面介绍物业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物业费的收取1.1 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业主共有部份面积等因素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
1.2 制定物业费收取方式: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收取方式,并明确收费时间和方式。
1.3 设立专门账户:将物业费专门存放在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二、物业费的使用2.1 制定物业费使用计划:根据物业维护、保洁、安保等具体需求,制定详细的物业费使用计划。
2.2 审批物业费使用申请:对物业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2.3 定期发布物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三、物业费的监督3.1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监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3.2 定期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3 接受业主监督: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
四、物业费的调整4.1 制定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制定物业费调整机制。
4.2 公开调整原因:对物业费调整原因进行公开说明,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4.3 商议调整方案:与业主商议调整方案,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五、物业费的公示5.1 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5.2 公示管理规定:公示物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透明度和规范性。
5.3 接受业主意见:接受业主对物业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结语: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物业费管理工作,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希翼各物业管理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物业费管理工作。
海安县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海安县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物业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物业都要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鼓励组建行业协会。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监管以及使用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资质审核;(四)外来(本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备案;(五)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备案及前期物业管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批准;(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及时纠正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八)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城市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海安镇、城东镇(开发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住宅区(含单幢、零散物业、拆迁安置房等所有物业)属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二)会同有关方面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三)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四)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矛盾,及时化解因物业服务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区违法建设拆除、环境污染治理、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等执法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精选3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精选3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篇1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
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XX〕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交存凡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物业购买人按照规定标准交存。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一)交存标准1。
不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40元标准交存,非住宅、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65元标准交存。
2。
出售、附赠、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4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65元标准交存。
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 1 - / 113。
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参照住宅的标准交存。
4。
农民集中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按《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XX〕180号)文件执行,交存标准参照本通知。
5。
土地出让证于20XX年5月1日后领取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15元的标准另行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6。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按每平方M30元标准补交或建立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7。
维修资金应按最终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基数交存。
8。
预销售许可证于20XX年4月10日后领取的按以上标准交存,之前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的仍按原标准交存。
(二)交存程序商品房销售单位办理小区综合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物业建筑面积,设分户账名册及相关资料,将维修资金全部结清交存到指定银行专户,凭《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办理小区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号令)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交存凡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物业购买人按照规定标准交存。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应当及时续交。
(一)交存标准.不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交存,非住宅、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交存。
.出售、附赠、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交存。
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元标准交存。
.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参照住宅的标准交存。
- 1 - / 10.农民集中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按《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号)文件执行,交存标准参照本通知。
.土地出让证于年月日后领取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另行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按每平方米元标准补交或建立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应按最终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基数交存。
.预销售许可证于年月日后领取的按以上标准交存,之前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的仍按原标准交存。
(二)交存程序商品房销售单位办理小区综合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物业建筑面积,设分户账名册及相关资料,将维修资金全部结清交存到指定银行专户,凭《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办理小区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 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为10元,包含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维护等费用。
2. 水费: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为5元。
3. 电费:按照实际用电量计算,每度收费为1.5元。
4. 燃气费:按照实际用气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为3元。
5. 垃圾处理费:按照住户数量计算,每户每月收费为30元,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6. 车位管理费:按照停车位数量计算,每个停车位每月收费为50元,用于停车场的维护与管理。
二、收费方式1.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和垃圾处理费将每月按照住户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抄表并收取。
2. 车位管理费将每月按照停车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收取,由车位使用者提前预缴费用,并在预缴期限内交纳。
如果未按时缴费,将视为无效预缴,需按照日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收费周期和时间1.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和垃圾处理费将按月收费,每月25日前提供收费明细并通知住户缴费。
2. 车位管理费将按月收费,预缴期限为每月15日至20日,逾期未缴将导致预缴无效。
四、缴费方式1. 通过物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缴费。
2. 在物业办公室现金缴费,缴费时请提供相关缴费明细。
3. 在指定的缴费点缴费,缴费时请提供相关缴费明细。
五、收费管理1. 物业公司将定期对住户的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有欠费情况,将及时通知住户并采取适当措施催缴。
2. 对于拒不缴纳物业费用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并可能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六、费用调整1. 物业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但应提前向住户公布和解释调整原因。
2.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在公示期后生效,并适用于之后的收费周期。
以上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细则,住户在入住时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应规定。
物业公司将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收费政策,为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海安县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统计表doc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叁级
周家正
办
无业务
50
江苏省百易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许选乐
叁级
许选乐
无业务
海安县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统计表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法人
代表
资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 务 项 目
备 注
51
海安县苏东装饰广场物业管理
长江东路
陈金明
叁级
韩 振
无业务
52
南通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叁级
董德元
无业务
53
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
南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安镇曙六村8排1号
徐兴贵
叁级
徐兴贵
长宏水岸、东方名苑、水乡花园、建材大市场
办公室
9
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安分公司
黄海大道(东)38号
徐秀林
壹级
倪德明
七星国际城
办公室(孙)
10
海安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发区新宁南路78号
郭玉文
叁级
郭玉文
90
泰宁人家、泰宁翠竹园、泰宁小区
3
海安县海环物业管理所
江海西路49号
申振铎
叁级
申振铎
吉伯平
安康小区、泰华新村、新宁小区一二三组团、永宁小区、金阳花园、丹凤小区、丽都嘉园、城南新村、城南花苑、二里新村、安居苑、闸东小区、海陵新村、兴发花苑、长江中路142、144号、金禧园
卢宏锁
4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海安分公司
中坝中路金海国际花园5#104室
陆林
无业务
54
永安物业服务部
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收费标准(12.15修改版)
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收费标准(12.15修改版)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城北街道)财政及其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搬迁安置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先行采取如意花苑管理委员会、北郊花苑管理委员会以及小区所在社区(以下简称安置区管理单位)管理和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运行:即安置区管理单位落实“三基本”(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管理服务,农工局物管科负责电梯、消防泵房、二次供水泵房、通风设备、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保养维护。
在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条件后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章交房条件第四条建设局在安置小区达到交付条件后,向农工局提出交房接洽。
农工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公司、入驻业主代表对安置区进行承接查验。
查验出现的问题,建设局负责落实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交房手续。
安置小区交付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各单体竣工验收证明、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复印件;(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已交房户)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终端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四)绿地、物业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车库、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监控设施敷设完毕投入使用;电梯、二次供水、通风等共用设施设备必须验收合格;第五条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局应当向农工局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路灯、监控、电信、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等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二)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复印件、分户测绘面积说明文件;(四)小区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时磊忖呎… ...... . ..... ... .....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 时需Sr彳---------- ---- ----- 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
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县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执行。
2012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予以公布,现对文件的出台背景、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以及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等情况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新《办法》?一是法律环境发生变化,1、200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于同日颁布实施,《物权法》与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及物业管理服务新的内涵;2、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3、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物业服务规范》系列山东省地方标准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是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近几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已经趋稳,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综上,原《办法》适用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需要重新制定。
对此我们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新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简单说4句话16个字“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
三、新《办法》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新《办法》共7章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其他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四、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是缩小了管价范围,原《办法》对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新《办法》只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缩小了管价范围;二是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细化,原《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是一项综合收费,包括车位租赁费(或车位使用费)和车位管理费,且权属概念模糊,新《办法》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权属清晰,责任明确;三是简政放权,原《办法》对市内四区及崂山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审核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新《办法》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登记备案制,权限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收费内容:1、物业管理费;2、公摊水电费;3、电梯费; 4、装修押金; 5、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6、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7、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1、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2、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3、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1、收费单据的管理1)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2)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3)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4)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5)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6)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8)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2、收据填写要求:1)据实填写。
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3)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3、收费操作程序A、固定费用收费项目的收取1)会计于每月5日前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月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并签名确认后,通知物业管理员进行崔缴。
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9日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建制镇开发建设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代建和农村居民在政府规划区域自拆自建而形成的集中居住区。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农村原有的自然村庄。
第三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以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向城市化过渡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档案和财务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五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前期物业管理,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社区)代管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六条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示、招投标等方式,依法选聘。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特点,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临时议事规则》、《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公共管理制度,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物业管理方案》及其考核办法,负责对住户进行宣传引导和文明教育工作。
第八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居民及各方应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其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依据住建部以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接受县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
物业有偿服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
物业有偿服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物业有偿服务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1.0客户需要有偿服务时,通知客服部,并向客户说明价格,客户同意收费的由客服部填写《工作服务单》(一式三联)。
客服部把握不准时,先请有关部门确定收费。
2. 0由客服部提供的服务由客服部实施,由工程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由客服部将《工作服务单》转交有关部门实施。
3. 0为客户提供完服务后,应当场(及时)请客人验收,合格后签署客人姓名。
由客户自留一联,由客服部(或工程部)保存另一联,另一联及时交财务,财务部每月依客户服务单同客户结账。
如收取现金应立即将现金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向客户开具正式发票。
4.0客服中心服务客服中心收费标准序号服务项目单价1传真发送线路费(市内.DDD.IDD)+10%服务费(线路费)+5.00/页国内+15.00/页国际2传真接收3.00元/页3打印(A4/B5)注:加急收50%服务费3.00/元页4复印(A4/B5)单面0.50元/页(A4/B5)双面0.50元/页(A3)单面1.00元/页(A3)双面1.50元/页5装订A40.50元/页A30.50元/页注:不包括胶片、彩色封面、装订圈6出售电话磁卡以面值出售7塑料5寸3.00元/个8寸5.00元/个A45.00元/个8会议室收费服务会议室场地租费100.00元/小时横幅20.00元/字设备租用费,包括麦克风一支50.00元/小时投影设备80.00元/小时摄像机80.00元/小时电视机60.00元/小时幻灯机60.00元/小时视盘机80.00元/小时8会议室收费服务会议室录音(含磁带)80.00元/小时茶水10.00元/位会议室还可提供其它商务,谈判等服务注:客户特殊要求费用增加10%的服务费5.0入室保洁入室保洁收费标准分项序号项目单价清扫标准日常清洁1清擦地面、内玻璃、暖气罩、办公家具、清洗杯子及烟缸、收垃圾、吸地毯10元/人/小时干净、无尘、光亮、无积水、无杂物、无印迹、无痕迹特殊保洁2石材地面打蜡(高级大理石)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县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执行。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上浮,允许下浮。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
凡《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
招标或议标前15天须将选择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证明。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或议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和所承诺服务项目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6、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7、其他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的经报备的公共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委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可由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等单位或组织,依据所能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征求部分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核准基本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减半);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不作约定的一律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低于规定标准的30%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海安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二)。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核准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停车服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车主对车辆有看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海安县物价局监制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直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原有高层住宅须一户一表改造后)、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