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四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和采伐更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27•【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1989年4月27日)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工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在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经国务院以国发(1987)35号文件批准的。
为严格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省、地、县应根据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同时要集中力量,抓紧建立健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管理职能,逐步形成完整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体系。
二、明确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
国务院一九八七年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到1990年,其实施范围。
除群众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以及农民生活烧柴所消耗的林木外,一切人为采伐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如商品材、商品薪材、乡村企业加工用材、乡村集体生产建设用材和农民副业生产及在集体林中砍伐的建房用材等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都包括在内。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必须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内安排。
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个别省原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未包括群众生产木耳、香菇和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石灰、陶瓷以及烤烟、供茶、炼胶等消耗的林本资源。
在年总资源消耗量不超过总生长量和从严控制用木材作燃料的前提下,一九八九年按《森林法》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林办业[2005]19号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林办业[2005]19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根据《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决定从7月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活动。
为配合国家开展的这次检查,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为深入贯彻“质为先”和“慎用钱”的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做好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努力推进种苗工程建设单位的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苗基础设施、苗圃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种苗工程项目运行及发挥作用的情况。
通过检查,促进各地抓好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运行,确保种苗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二、检查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23条规定的落实情况;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职能的履行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大型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的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1、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设计文件审批情况。
2、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
3、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有无变更及建设情况。
4、良种基地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聘请专家情况。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图文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的发展,对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越来越高,而林木采伐的合理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林木采伐规定已成为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林木采伐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采伐规定的概述林木采伐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针对林木采伐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规定适用于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包括采前、采中和采后等环节的管理。
二、林木采伐规定的主要内容1.采前环节的管理在林木采伐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调查和评估,鉴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和生长状态等;同时,还需拟定采伐计划和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根据采伐的规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2.采中环节的管理在采伐中期,需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采伐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采后环节的管理在采伐结束后,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采伐活动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环境的痕迹。
同时,还需进行森林培育和生态恢复,加强对采伐区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林木采伐规定的意义林木采伐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遏制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从而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四、林木采伐规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林木采伐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应当加强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同时,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林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
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营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低息贷款;(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料;(五)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部门、本单位造林绿化,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doc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本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 年 8 月 25 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 月 10 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共 5 章 27 条,并有 "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 、 "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 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三个规程 :① 1956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 1960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 年由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对森林采伐的种类,采伐许可证的管理,用材林的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和湖泊周围、江河和干渠两岸、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的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的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9 月 10 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违 章采伐 和 不 符 合 规 定的更 新作
业 进 行纠 正
。
森林 资源 的状 况 还 没 有从 根本 丰
得到 改变
, 。
用 材林 成过熟 资源 急
年度计 划 管 理 落 到 实 处 样
,
。
只有这
”
一 一 凭证采 伐有利 于 根 据 批
剧 减 少 使 我 国 林 业 依 然 面 临着 可 采 资源 极 度 贫 乏 的 境 地
, 。 。 , ,
|
的 律 凭 采 木 林 证 伐 法
应 当 依法 提 交 申请 文 件 经 审批 取 得 采 伐证 后 才 可 按 采 伐 证 规 定 的 内容 进 行 采 伐 并 及 时 完 成 更新 造林 任务
。 , , ,
,
对 发证者来说 由于 核 发 林 木采 伐许 可证 是 一项具 有 法律权 威性 的工 作 发 证 者 应 当对 采伐 申请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地 审 核
:
的规 定进 行采 伐 从 此 森林 采伐
行 为 受到 了 法 律 制 约 控 制 森 林
,
。
,
④ 申请 到 采伐许 可证 的单 位 或 个 人 必 须 按 照 许可 证规 定 的 内
— 位 和 个 人 分散 采伐 林 木的 数 量 纳
实 行凭证 采 伐 可 以把 单
一
14
一
入 到 国 家年 采伐 限额 和 年 度木 材 生 产 计 划 中去 可 以 使 限 额管 理
。
峻
。
限 和 完 成 更新造 林 的时 间等 伐 证 的 式样
、
采
,
为 了 有效地 保 护 和 合理 利 用 森林 资源
,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
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
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一)自用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2.村委会签署意见;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2.村委会签署意见;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苏林办政[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6.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6]14号)
苏州市、无锡市、淮安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国发[2001]2号、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你们三市分别举办了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经我局授课和考试,现对成绩合格的邹琳等61名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苏林办政[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岗位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二批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林资发[2005]217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
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
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
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
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流程及相关手续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流程及相关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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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1.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1.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通林计字(2002)12号]。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实施要素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3003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3003】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1300301】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源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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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于华
阜宁县农林牧渔业局
0442
0442
111
盛进
阜宁县林技站
0443
0443
112
周海鹏
阜宁县林政站
0444
0444
113
魏明辉
阜宁县林政站
0445
0445
114
朱月香
阜宁县林政站
0446
0446
115
张伏会
阜宁县林政站
0447
0447
116
侍忠明
亭湖区林业站
0448
0448
117
陈怀宏
大丰林牧业局行政执法大队
19
潘林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1
0351
20
谢玉芳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2
0352
21
上官欣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3
0353
22
恽晨雁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4
0354
23
张瑛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5
0355
24
孙宏珍
天宁区农林局
0356
0356
25Βιβλιοθήκη 蒋超镇江市京口区农业经济局
0357
0357
26
杨俊
镇江市京口区农业经济局
0390
0390
59
花春艳
邳州市森防站
0391
0391
60
孙庆辉
邳州市森防站
0392
0392
61
苗国庆
贾汪区农林局
0393
0393
62
姚坤
贾汪区农林局
0394
0394
63
吴庆新
贾汪区农林局
0395
0395
64
王亮
贾汪区农林局
0396
0396
65
张洪波
贾汪区农林局
0397
0397
66
李军平
贾汪区农林局
附件
江苏省第四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和采伐更新
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号码
1
吕晓雪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
0333
0333
2
张志成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
0334
0334
3
姚春霞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
0335
0335
0382
0382
51
李培勇
铜山县木材检查站
0383
0383
52
齐飞
铜山县木材检查站
0384
0384
53
马雁
邳州市林业派出所
0385
0385
54
张成
邳州市林业派出所
0386
0386
55
徐国栋
邳州市林政站
0387
0387
56
周培生
邳州市林政站
0388
0388
57
张威
邳州市林政站
0389
0389
58
冯振
邳州市林政站
0455
0455
124
徐卫华
滨海县林果站
0456
0456
125
张晓松
滨海县林果站
0457
0457
126
宋栋梁
滨海县林果站
0458
0458
127
庄晓梅
滨海县林果站
0459
0459
128
王云霞
滨海县林果站
0460
0460
129
杜海艳
滨海县林果站
0461
0461
130
杭萍萍
滨海县林果站
0462
0462
131
0406
75
刘升
丰县森防站
0407
0407
76
汪艳
丰县森防站
0408
0408
77
刘艳侠
丰县林业站
0409
0409
78
李世昌
丰县林业站
0410
0410
106
王德宏
建湖县农林局
0438
0438
107
潘勇
建湖县农林局
0439
0439
108
唐登松
建湖县农林局
0440
0440
109
韦正秀
建湖县农林局
0441
0441
0343
12
何爱华
溧阳市林业工作站
0344
0344
13
王斗华
溧阳市森林派出所
0345
0345
14
胡旭辉
溧阳市森林派出所
0346
0346
15
腾健康
溧阳市木材检查站
0347
0347
16
胡祖荣
溧阳市木材检查站
0348
0348
17
冯菊芳
溧阳市林业工作站
0349
0349
18
是丰
武进区林业工作站
0350
0350
0487
156
高杉
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
0488
0488
157
唐建成
高淳县林业站
0489
0489
158
黄海
溧水县农林局
0490
0490
159
邓怀志
溧水县农林局
0491
0491
160
方明保
溧水县农林局
0492
0492
0469
0469
138
王成
东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0
0470
139
巴一宽
东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1
0471
140
王道湖
建湖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2
0472
141
孙海成
建湖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3
0473
142
吴昌江
建湖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4
0474
143
葛鹤鸣
建湖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
0358
0358
27
赵梅梅
丹阳市农林局
0359
0359
28
王小军
丹阳市农林局
0360
0360
29
汤国强
丹阳市农林局
0361
0361
30
洪君
丹阳市农林局
0362
0362
31
汪志勤
沭阳县林果中心
0363
0363
32
周正标
徐州市林政站
0364
0364
33
梁波
徐州市林业站
0365
0365
34
杨中林
徐州市林政站
4
曹晓云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
0336
0336
5
李婷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
0337
0337
6
孙伟忠
金坛市林业工作站
0338
0338
7
张清
金坛市防火办
0339
0339
8
曹玉亮
金坛市林区派出所
0340
0340
9
赵昕
金坛市林区派出所
0341
0341
10
倪永庆
金坛市木材检查站
0342
0342
11
田荣军
金坛市木材检查站
0343
0398
0398
67
孙业洪
贾汪区农林局
0399
0399
68
胡邦兴
贾汪区农林局
0400
0400
69
张雷
贾汪区农林局
0401
0401
70
李旭东
丰县林政站
0402
0402
71
潘兴建
丰县林政站
0403
0403
72
张业苏
丰县林政站
0404
0404
73
史先立
丰县林政站
0405
0405
74
张澄宇
丰县森防站
0406
0366
0366
35
池康
徐州市林政站
0367
0367
36
鹿虎
徐州市林政站
0368
0368
37
彭红梅
徐州市林政站
0369
0369
38
田勇燕
徐州市林政站
0370
0370
39
钱振晗
新沂市林牧业局
0371
0371
40
李全树
新沂市林牧业局
0372
0372
41
张辽川
新沂市林牧业局
0373
0373
42
肖猛
新沂市林政站
0475
0475
144
陈中文
大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6
0476
145
曾登富
大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7
0477
146
严书支
大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8
0478
147
丁钰
大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
0479
0479
148
周亚东
大丰市林牧业局森林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