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于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人社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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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长府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2011年7月1日起,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实现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保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第四条《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任花【当事人-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桂县乐武辉【代理律所】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任花;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首先,被上诉人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在期限内作出了案涉《回复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随案移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朝隆实业公司应作为被告之一的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31•【字号】黔府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完善相关政策 务求好事办好

完善相关政策  务求好事办好

完善相关政策务求好事办好——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新农保调查哈晓斯近日,我们就新农保试点的现状及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专程赴河南省信阳市调研。

河南是全国农村人口第一大省,我们选择信阳市商城县做调查点,对商城县部分乡镇和行政村的情况做了调研,并与当地乡镇长、书记及村支书进行座谈。

同时,与信阳市和河南省有关负责人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兹将调研情况以及问题与建议报告如次。

一、新农保试点以来基本情况与做法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河南省新农保实施以来,试点县市呈现出“宣传普及、参保积极、覆盖面广”的特点。

截至2011年7月,河南省有国家试点县43个,参保人数接近1500万人;加上地方自行试点的21个县,167万参保人员,全省新农保参保人员已达1667万人,占当期应参保人数的80%以上。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超过350万人,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为2.09亿元、0.14亿元。

新农保顺民心,惠民生。

信阳市委市政府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把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惠民“十件实事”之一,在全市强力推进。

截至目前,全市10个县区已有8个县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全市参保人数近300.4万人,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逾8亿元,发放养老金3.2亿元。

目前,从市到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已相继建立。

信阳市所辖乡镇亦已设立由县人社局垂直管理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落实,为新农保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商城县位于鄂豫皖三省交界处,属于革命老区和国家级贫困县。

辖19个乡镇和3个管理处,人口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

自2009年10月起,商城县自行选择5个行政村作为新农保试点村,2010年6月扩大到全县370个行政村,实现全覆盖。

2011年7月,被纳入国家第三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

据商城县常务副县长孙杰介绍,新农保惠及全县八成人口,县委县政府极端重视,县乡(镇)两级均组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和有关制度,制定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实现经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二、管理机构(一)各区、县(市)要增设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档案管理等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二)乡镇要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相关职能。

三、业务操作流程(一)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流程1、人员基本信息录入。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县(市)征地办公室编制《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软盘数据,报送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晋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182号令),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保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保费用所需资金来源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

二、支付社保费用的具体规定(一)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

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按照60%、40%费用不足支付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社保费用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落实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承担比例计算。

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人员后实施供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后,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八2025

社保八2025

社保八1. 单选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单选题]A.1/5B.1/4C.1/3(正确答案)D.1/2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2. 单选题。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单选题]A.预防、调节和控制(正确答案)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3. 单选题。

1998年国家提出了三条保障线,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该项内容() [单选题]A.失业保险B.特殊工种及病退提前退休制度(正确答案)C.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答案解析:1998年,国家提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两个确保工作目标。

为保证两个确保实施,提出了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措施: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制度措施。

4. 单选题。

李某2021年12月失业,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22年4月被A公司聘用。

那么,该公司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应该是()。

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最低工资标准2500元;该单位2021年4月职工平均工资4500元;李某2021年4月工资5000元。

[单选题]A.2500B.4000C.4500D.5000(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按照《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程序,快认快结。

A、调查B、认证C、简易D、公开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

故选C。

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A、必须B、不得C、可以D、应当解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故选C。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要求是()。

A、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B、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C、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D、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故选B。

4.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A、理论老师B、生产实习指导老师C、一体化老师D、双师型教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但也存在“人地不对应”、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

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

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2017年6月底前划转到位。

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已出台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14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

但是,由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保障资金筹措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深化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都应列为保障对象。

各地要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2003年起被征地的农民,应做到应保尽保。

实际操作中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考虑需要和可能、政策相衔接等因素,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农嫁女”、“蓝印户口”等人员的政策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自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等要求,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经办管理以及社会保障费缴费审核等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

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

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

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011 1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011 1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

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长府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村集体是指新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区域。

第五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新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足额转入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扬人社〔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6〕29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各功能区办事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从2005年开始,历经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到2011年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此项工作开展五年来,市区十多万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进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取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广泛认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尾声;现在已到了落实省93号令,执行新的保障制度阶段。

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由于我市的93号令贯彻办法与市114号文件在进保原则、缴费办法、领取条件、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龄段划分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需要对市114号文件所涉及对象做最后一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转保工作。

各区要按既定流程,动员符合条件的转保人员进保。

按2013年标准缴费10年(120个月)为35146元/人,即转即退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27588元/人,待遇享受按办理手续次月执行。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各地要抓紧梳理。

对满60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养老金要大幅度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用1-2年时间过渡到到养老补助金水平;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在5年内调整到位。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待遇保持不变。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国土、人社、财政、农办、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组,加快推进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社保中心要完善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组织市区(功能区)尽快有序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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