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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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9•【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50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2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 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 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4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投保时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批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

第五条人身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车祸、飞行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意外事故;(二)溺水、崩塌、漏电、中毒、窒息等非意外事故;(三)因参与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等导致的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猝死或中毒;(五)其他被保险人因非疾病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将在保险公司收到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犯罪;(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三)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吸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参与潜水、攀岩、跳伞、滑翔、赛车等高危运动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享受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保险,则以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主,本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辅。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经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签署,被保险人认可并遵守本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释,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为准。

第十二条本保险条款自投保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只供参考。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细则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我是XXX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特此向您提供关于您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证明。

本证明确认您在XXX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为XXXXX元。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所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人身意外保险通常覆盖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等。

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请您仔细阅读您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以充分了解您的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

为了确保您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赔付,请您妥善保管此保险证明和您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您及时联系我公司的客服中心或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XXX-XXXXXXX),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会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

重要事项提醒:1.请您按时缴纳保险费,并确保您的保险合同处于有效期内。

如发生拖欠保险费或保险合同过期等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保障的中断或终止。

2.请您在购买其他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并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和保障范围,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本证明仅供您作为证据使用,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

我们将非常乐意为您提供协助。

感谢您对XXX人寿保险公司的信任与支持!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此致XXX人寿保险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泰康人寿及其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人寿及其意外伤害保险

案发的原因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混乱、机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超员等问题, 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在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领 域“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 和突出问题。
对事故的善后
所有死者均投保意外险,爆炸事故发生后,他们投 保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在官方微博发 出消息称,经排查确认,事故中所有死亡人员均为该公 司团险客户,投保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 故发生后,泰康人寿总分公司立即启动重大突发事故理 赔应急预案,开启理赔绿色通道,现正积极与客户家属 联系。” 20号下午,泰康养老董事长兼CEO李艳华 表示,泰康养老湖南分公司总经理易洪湘已到达事故现 场,处理对事故中的逝者进行保险赔偿和对家属的慰问 事宜。
意外险索赔需要的资料:
一是事故类证明,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 伤残或死亡时,申请赔付需要提供这类证明。 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 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 及清单等。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 需提交此类证明。 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partⅢ 基础知识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 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 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 给付。(P161,前两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 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谢谢大家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提供保障。

以下是一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的意外伤害(如意外身故、失明、残疾等)导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给付金额。

2. 保险金给付:根据被保险人的伤病状况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用于弥补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3.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通常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的金额,免赔期是指从保险生效日期起,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间的一段时间。

5.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

请注意,不同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全面的理解和建议。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残等级》( GB/T16180-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
《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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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10)被保险人从事 潜 水(见 7.10)、 空中运动 (见 7.11)、 攀岩 (见 7.12)、 探 险 (见 7.13)、摔跤、 武术 (见 7.14)、特技表演 (见 7.15)、赛马、赛车 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 11) 战争 (见 7.16 )、军事冲突 (见 7.17)、暴乱 (见 7.18)或武装叛乱;
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 I 类伤残保险金或 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 1) 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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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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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
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保险责任免除
1、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者尝试自杀;
(2)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或醉酒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身故或身体伤残;
(3)被保险人在参加战争、军事行动期间遭受身体损伤或死亡;
(4)被保险人因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或死亡;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滑翔等高风险体育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
(6)非本公司明示承保的其他情形。

2、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声明或证明文件虚假不实;
(2)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或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
(3)极端天气、地震、洪涝、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事故。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
1、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10日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本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扣除不超过20元的工本费用。

2、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退保申请,按照本公司所规定的退保手续退回已经支付的余额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合同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向本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申请,但是应当经过双方的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第九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书面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2、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3、对于未成年人被保险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保险金应当用于被保险人的利益。

本保险条款自本公司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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