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中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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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实施和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我们进行了有关调研。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我们采用了实地走访、文献查阅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该调研。

通过走访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我们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环境、工作机制和工作效率有了一定了解。

同时,我们还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学术论文,以便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此外,我们还采访了一些司法改革领域的专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 司法独立性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来自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和人事独立性不足,很难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2. 司法效率有待提高我们调研发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审理周期长、办案效率低等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这减缓了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审理完成。

这种现象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3. 司法公正性待加强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腐败问题,收受贿赂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

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审理职务犯罪和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时也存在延审慢判的问题,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四、改革措施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如下改革措施:1. 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划定明确的界限,防止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另一方面,还要健全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和人事独立性,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独立地行使职权。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在司法领域,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石。

法官应当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或压力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保障独立性的措施以及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

一、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独立思考,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当当事人相信法官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时,他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还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措施1. 法官的选拔与任命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拔与任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防止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界代表组成,避免政治任命以及其他非法干预。

2. 法官的任期与岗位稳定法官的任期和岗位的稳定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长期稳定的职位可以使法官不受各种外界压力和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坚守独立意志。

3. 法官的专业培训为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维,专业培训不可或缺。

培训课程应包括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让法官具备执法公正、中立的素养。

三、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1. 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

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察,确保法官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2. 加强法官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对于提升法官的公正审判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崇尚公正、诚信、廉洁,重视职业操守,坚守底线。

3. 推行透明的审判程序透明的审判程序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检察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效率。

以下是一些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等问题。

2. 检察机关职责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不明确,一些检察工作的职责和范围不够清晰,导致一些案件处理存在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检察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益。

5. 检察机关对外宣传不充分:检察机关在对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不足,容易引发对检察工作的误解和质疑。

总之,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司改背景下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研究钱云灿内容提要内部行政化已经成为妨碍检察官独立执法的主要原因,我国检察权履行的行政性有违司法规律且影响司法公正,必须增强检察官执法的独立性。

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切入,试提出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的制度构建:建立有利于检察官独立执法的办案组织,同时健全检察官独立执法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加强对检察官独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化检察一体检察独立主任检察官一、问题的提出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也是中央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重要任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笔者认为,我们在批判人民法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时,不应忘记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的“察而不定,定而不察”有违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不符。

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检察官独立执法,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其内部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官僚体制。

虽然,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经常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党政官员、人大的非法干预是事实,但检察机关内部未参与办案的检察长、副、部门负责人等对案件的干预更方便、更频繁,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干预大多数也是通过内部干预间接进行的,这也很容易使检察机关本身的领导成为党政机关间接干预检察独立的中介。

这样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怎么实现司法公正?当下检察机关具有过于浓厚的科层式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办案中实行检察人员承办案件、办案部门行政科处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行政审批模式,既不符合检察司法属性,也限制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性与积极性,更为上级干预下级办案提供了正当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而且,这种上下一体,层层审批必须导致文牍主义,影响诉讼效率。

宪政视野下的检察官独立

宪政视野下的检察官独立

宪政视野下的检察官独立在宪政视野下,检察官独立是维护法治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是一个宪法民主国家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和制度,旨在确保检察官在执行公正和公正的职责时不受不当政治干预和压力。

检察官独立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因为它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以及反腐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实施。

首先,检察官独立有助于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是宪法民主国家的基础要素之一。

在司法程序中,审判人员应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政治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检察官独立是实现司法独立性的重要条件。

检察官是法律执行的核心,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和刑事诉讼的监督。

如果检察官受到政治和其他干扰,他们就无法执行这些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将受到严重破坏,法律执行将不再是公正的、独立的和透明的。

其次,检察官独立有助于防止政治腐败和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检察官不是独立的,他们可能会被政治团体和利益集团控制,以寻求权力和金钱。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不会对腐败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他们可能会选择对那些与他们的政治意识形态一致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因此,独立的检察官是必要的,以确保所有人都可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公正的法律执行。

第三,检察官独立有助于防止政治压迫和滥用法律程序。

如果检察官不是独立的,他们可能会受到政治团体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以迫使他们对某些人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放弃对某些人的调查或起诉。

政治压迫和滥用法律程序的结果是不公正和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可能导致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下降。

最后,检察官独立有助于维护公众信任和尊重司法程序。

如果人们认为司法程序被操纵或受到政治干扰,那么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将受到影响。

检察官的独立性可以增强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和尊重,因为人们知道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将不受政治干扰。

总之,检察官独立是宪政视野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元素。

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独立性、防止政治腐败和违法行为、防止政治压迫和滥用法律程序,以及维护公众信任和尊重司法程序。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其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高效解决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诸如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未充分发挥其职能、上会讨论议题过于单一集中、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应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制度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并准确定位检察委员会制度办事机构的职能、准确把握上会议题的范围、健全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促进检察委员会制度顺畅高效运作.【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05【总页数】8页(P59-66)【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责任【作者】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官滥权,保障司法公正。

[1]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保障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实践中沿着正确轨道高效运行。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迁,现存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与现实相适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改革顺利落实,也需要对检委会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以解决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该制度更好地配套新一轮的检察制度改革。

组织规则和章程能够合理地引出组织权利的事实基础,但必须在观察组织机构的实际运作之后,才能够对组织权利进行解释,并由此修正规则和章程。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主诉检 察官 应是 公诉人 的 优秀代 表 ,应具 备 良好 的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20 0] 14 1
l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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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制度 的健 康深 入发展 。 ( ) 三 主诉 检 察官待 遇 堪忧 , 为制 约主诉检 察 官 办 成
它政 府 机关 。某基 层检察 院 中层正 职有 五人 都是 通过竞
何存 位置 ?因此不 肯放权 ; 其二 , 不放 心 。认为 主诉 检察
官权 力增 大 了 , 出问题 。把放 权 于主诉 检察 官与 主诉 会
聘 , 公诉 部 门走上 其它 部 门领导 岗位 的 ,占中层 正 职 从
人数的 4%; 1 二是 公诉 工作压 力 大 , 工作 标 准高 , 没有相 应激 励机 制或 待遇 , 使公 诉人 员 “ 致 跳槽 ” 的现 象 时常存 在 ; 是各 级检 察 院进 行收 编 、 编 。市 ( ) 三 缩 分 院和基 层 院 除在 9 5年 、6年进行 了全 国检法 统 一增 编考试 , 9 吸纳一
关键 词 : 主诉 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 度 公诉 政 治素 养和 职业 道德 品质 ,具 备 良好知 识结 构和 能力 素 质 , 有 丰富 的出庭 经验 。虽然 实施 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 具


影 响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任 制度 深入 开展 的症 结
( 没 有赋 予主诉 检察 官相 对独 立 的办案 职权 , 一) 办
案行 政领 导 色彩依 然存在
任制 度 的积极 意义 之一就 是培 养 造就优 秀 的高层 次 、 复 合型 、 家 型检察 官 ,使 主诉检 察官 能够 在实 践 中锻炼 专
和发 展 ,但 这 并不 排 除 在选 任 时 要 制 定 严 格 的选 任 机

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高检院改革之重点,自20xx年以来得到了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在检察人员之间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放权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落实办案责任制。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自主性的增强与诉讼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都充分证明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阻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我们对此作了一些思考,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放权”与“限权”间找到平衡点,确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办案责任制具体制度成熟化,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向纵深开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大胆探索制定了“主诉检察官督导制”,下文将对此予以介绍,以供商榷。

一、以放权为主旨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完备监督机制以走向成熟“放权”,即放检察权于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此为要义,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到达激活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放权”在推行过程中表达了普遍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某些环节、场合也产生了以下两种极端:1、怠于行使权力。

办案责任制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责相应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那么之一。

但是,司法实践中,某些主诉检察官因为惧怕责任的承当而不敢于行使权力,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动辄级级汇报、频频讨论,致使一些本应由主诉决定的事项改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违背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

按照规定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案件审查中应有的决定起诉权,除特定的案件以外,普通案件均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部门领导只在起诉前对案件做形式审查。

但局部主诉检察官出于某种考虑,不真正行使权力,其束手束脚,过于谨小慎微的状况致使主诉制度流于虚设,主诉负责制变相地成为集体负责、上级负责。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现行我国检察机关是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检察院作为唯一的独立法律机构,以人民检察院为核心,并含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是不受行政机关、政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影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关,其职能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现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在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在职能设置上的不当,在缺乏权力的遏制下,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上的缺失,以及在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上的不足等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不完善,检察院的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检察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实施,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边界不清晰,检察院工作机制和流程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其次,检察机关在职能设置上有诸多不当。

检察机关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职能,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不够明确,且其在司法审判、司法检查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能设置仍然不够合理。

再者,检察官在职业道德上也存在着缺失。

检察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地实施职责,但是现行体制下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着许多欠缺,检察官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无法很好地实施相关职责。

最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不足。

由于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无法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以上就是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那么如何改革现行检察体制呢?首先,要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加强检察官的权力制衡,使检察官能够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要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不断的培训,让检察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公正性、公平性、依法性、公开性等职业道德特性。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博弈分析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博弈分析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博弈分析内容摘要: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存在博弈,我国现阶段应该适当强调检察一体化的实现,我国检察官独立进程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来实现。

当前,要处理好检察官独立与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权的关系。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独立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或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

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整体独立,在这种独立的形式中,要求实行“检察一体化”,整个检察机关对外以整体的面貌出现,其根本属性为“上命下从”;二是检察机关内部或检察官的个人独立,在这种独立的形式中,检察官具有“独立官厅”的属性,检察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独立完成诉讼活动。

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既要对同级人大负责,也要对上级负责,由此检察权的行使凸显出“一体化”的特征。

然而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权属性要求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只服从法律,“除了法律没有上司”。

故而在两者的博弈中寻求最佳的契合点实在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关乎检察改革的方向和成败。

“检察一体化”指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不受外来的势力,特别是来自现实政治力量的不当影响,进而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人权的国家目的。

“检察一体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基于“上命下从”的属性而形成一个整体,具体体现于四项制度:一是“阶层式建构”和上级的“指令权”。

二是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

上级检察官有权处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也有权将下属承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转交给其他的检察官办理。

三是官员替换制。

参与诉讼、出庭的检察官即便中途替换,对案件在诉讼法上的效果并无影响。

四是首长代理制。

各级检察机关的所属检察官在对外行使职权时,系检察首长的代理人。

“检察一体化”体现了检察活动中对上级的服从性、人员的可替代性以及行动的协调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检察官的整体性,而这种整体性,正是检察机关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检察制度缺点

检察制度缺点

检察制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缺点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检察制度的缺点展开讨论,并探索可能的改进措施。

首先,检察制度在权力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滥用职权,打击政治异议和自由表达。

这种滥用职权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们还需关注检察制度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缺陷。

尽管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际操作中仍受到行政和政治干预的影响。

这种干预可能威胁到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并对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护,加强司法改革,进一步减少政府和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

此外,检察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的过高和审判周期的过长,许多案件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从而影响了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可能面临司法资源不均等和法律援助不足的问题,导致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司法程序,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司法效率,不断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检察制度中的不足还包括对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职能不仅限于执法,还应该承担法律宣传教育、社会调查研究等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职责的履行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增加公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机会,提高司法公正的可信度。

最后,检察制度在对职业素质的要求标准上仍有待提高。

作为执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检察机关在人才选拔和培养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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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5年 7月 J o u ma l o f Z h o n g z h o u
J u l y. 2 0 1 5
NO. 7
第 7期 ( 总第 2 2 3 期)
【 法学研究 】
立 性 问题 探 析 主 任 检 察 官 制 度 改 革 中 的 独
目前 检 察官 办案 责任制 改革 紧 紧围绕 的一个 核
周期 由平均 6 . 5天降至 5 . 4 天。 ②办案效率提高的同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5 — 0 8
心是 , 让主任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 。 由此产 生 的问题 是 :此种 独立权 从何 而来 ?学
主诉 ( 办) 检 察官 制度 改 革 相 比 , 本 轮 改革 仍 然 强 调 “ 放权” , 即突破 检 察 机关 内部 对 案 件 办 理 “ 三 级 审 批” 的行 政 化框 架 , 根 除 层层 把 关 、 层 层 负 责 却 难 以 明确责 任人 的弊病 。改 革 的基 本 思 路 是 : 通 过 一 定 的选 任 程序 选拔 具 有 良好职 业精 神 和过 硬职 业 能力 的主任 检察 官 , 辅 之 以 一名 或 多名 普 通 检 察 官 组 成 办 案组 , 实 现 主任 检 察 官在 一 定 授 权 范 围 内依 法 独 立 行使 决定 权并 承 担相 应 的办 案责 任 。  ̄2 0 1 4年 1 0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6 . 3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0 7 5 1 ( 2 0 1 5 ) 0 7 — 0 0 5 9 — 0 7
自2 0 1 3年 1 1 月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印发 《 检 察 官 办案 责任 制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以来 , 主 任 检 察 官 制 度
改革 已通 过 试 点 逐 步 推 向全 国。与 1 9 9 9年 推 行 的
时, 并 未 出现错捕 、 错 诉现 象 。北京市 人 民检察 院第

分 院从 2 0 0 7年 开始试 行 主任 检察官 办案 责任 制 ,
多年来 结案 率逐 年上 升 , 2 0 1 2年 公 诉 部 门结 案 率 达 9 7 . 9 %。 ⑨但 是 , 由于改 革 尚处 在经 由试 点 进行 体制
强 调 的“ 独 立” 理 解 为 检 察 机 关 的外 部 独 立 。历 史
经 验 与教训 也 多次 表 明 , 地 方 化 的外 部 干 预 是妨 碍
察 长将本 应 由 自己行 使 的检 察 权 “ 下放” 给 了 检 察 官; 二是 “ 赋 权 论 ”, 认 为 检 察 官 的独 立 办 案 权 源 于 法 律规定 而非 检察 长 的 “ 施舍 ” 。笔 者 赞 成 后 一 种
李 章 仙

要: 主任检察 官办案责任制 改革 的 目标是 去除检察行 政化 的痼 疾 , 正确认 识和处理 检察独 立性 问题 是这项 改
革顺利进行 的关键。 目前将检察 官独 立行使 案件决定权 的理论前 提界定为“ 授权” 极不妥 当。检察 官并非代行 了 检察长 的部 分职权 , 而是依 法律规定履职 ; “ 检察 一体 ” 框架 下的检察长 负责制并不 排斥承 办检 察 官独立 自主地 对 案件作 出判断; 解决上 级检 察官 的指令 与办案检察 官的意见发生冲突 的问题 , 可 以构建 职务收取 与转移权制度 , 这 样 既无损“ 检察一体” 功能 的发挥 , 也不违背检察 官的个人 意愿 , 能够 实现“ 检察一体” 与检察独立之 间的平衡。 关键词 : 主任检察 官; 检察 一体 ; 检察独立 ; 职务收取 与转移
机制探索的阶段 , 对于 主任检察官如何具体定位及
其 职权 配置 , 目前在 制定 法层 面仍 缺乏权 威界 定 , 试 点实 践 中也 反 映 出不 少 值 得关 注 的去 行 政 化 问题 。 换言之 , 目前 的主任 检 察 官 制 度 改 革 实践 能 否 真 正 解 决 检察 机 关 内部 以行 政 方 式 进 行 司 法 办 案 的 问 题, 实现去 行政 化 的初衷 , 还是 一个 未知 数 。笔者认 为, 主任 检察 官办案 责任 制改 革重 在去 行政 化 , 而 能
观点 , 理 由如 下 。 1 . “ 授权论” 否定检 察 官 个体独 立
否去 行政 化 的关键 在 于改革 进程 中如何 界定 检察 独
月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 中央关 于全 面 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中强调 , 完善 主审法官 、 合议庭 、 主任检察官 、 主办侦查员办案责 任制 , 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作为检 察改革领域 的热 点之 一 , 主任 检察 官 制 度 改 革 因 主 推 检察 官 的办 案 主体 地位 而被 人 们 寄 予 厚 望 。总 体 而言 , 这项 改 革 在简化案件的行政审批手续 、 提高办案效率方 面已 初见 成效 。如 上 海 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 自试 点 以
来, 公 诉 案件 审结 率 达 9 9 . 5 %, 审查 逮 捕 案件 的办 理
立 的含义 , 如何 正 确认识 检察 官 办案 权 力 的来 源 ,
进而理顺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间的关系 , 防范前 者对 后者 的侵 扰 。


检 察 官独立 办案 权力 的来 源 问题 : 源 于 法律规 定而 非检 察长授 权
作者 简介 : 李章仙 , 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博士生( 北京
1 0 0 0 8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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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 刊 2 0 1 5年第 7期
界对 此 问题 存 在 两 种 截 然 相 反 的观 点 : 一 是“ 授 权
论” , 认 为检察 官 的 办案 决 定 权 系检 察 长 所 授 , 是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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