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实用版)目录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1.初步筛查2.群体检查3.屠宰同步检疫4.宰后复检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四、我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正文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该规程旨在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利益。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1.初步筛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筛查。
筛查内容包括车辆运输消毒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查明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
此外,还需要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ASF)检测。
2.群体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圈后,需要对猪群进行群体检查,观察其静态、动态、呼吸状态、排泄行为、饮水、饮食等方面,一旦发现异常猪群要立即隔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群体检查一般采用听、触、视三种方式,对猪群的呼吸频率、体温、心率、视觉粘膜、皮肤、被毛等进行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屠宰同步检疫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
首先要做体表和头蹄检查,观察体表皮肤有无红斑、疹块或出血点,检查生猪头部两侧的下颌淋巴结是否肿大、出血坏死,患者患上无咽炭疽,蹄及口腔粘膜有无溃疡、水泡等口蹄疫症状,切开两侧咬肌检查。
二是内脏检查,术中观察胸腹有无纤维性渗出物及积液,有无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胃粘膜发生溃疡、出血、坏死。
检测心脏心包膜切开后是否发生变性、坏死、有无赘生物和虎斑心、肺肺实质是否水肿、坏死、肝肝脏是否肿胀、出血、坏死、脾脾脏颜色及其异常肿大等内脏有无猪丹毒、CSF、ASF 等病灶;三是胴体检查,重点检查淋巴结、肌肉、脂肪、肾等有无肿块、出血坏死病变,切开腰肌检查有无猪囊尾蚴,膈肌部分取样镜检感染旋毛虫。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进行屠宰前的检查和检疫,旨在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般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生猪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2. 屠宰场接收: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应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
检疫人员会检查生猪的身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以及相关的疫情史。
3. 检疫检查:生猪被随机选取或全面检查,包括体外检查和体内检查。
体外检查包括检查皮肤、毛发、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是否正常;体内检查则是通过剖检或解剖检查来检查肌肉、内脏等是否正常。
4. 病原检测:如果生猪在检查中被怀疑有疾病,或者屠宰场存在疫情,检疫人员可以采集样本进行病原检测,以确定有无传染病。
5. 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生猪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检疫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隔离、治疗、销毁等。
6. 屠宰过程监督:在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会对屠宰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 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生猪,会被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会附在生猪及其产品上,证明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具体规程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生猪接收与检疫1. 所有进入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每批生猪进场后,应先行隔离,并进行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方可进入待宰区。
3. 对于疑似病猪,应立即隔离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二、待宰管理1. 待宰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有足够的空间供猪只休息,避免过度拥挤造成应激。
2. 待宰区内应设有足够的饮水设施,保证猪只能随时饮水,但需在宰前12小时停止供水。
3. 待宰期间,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猪只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屠宰操作规程1. 屠宰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屠宰技能并了解相关卫生知识。
2. 屠宰过程中,应遵循人道原则,减少猪只的痛苦。
3.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锋利,避免对肉质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 屠宰完成后,应对猪肉进行初步冷却,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冷却室进一步降温。
四、卫生与质量控制1. 屠宰场应建立严格的清洁消毒制度,每日作业前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
2. 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产品。
3. 成品肉类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五、追溯与记录1. 屠宰场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记录每一批次生猪的来源、检疫信息、屠宰日期等信息。
2. 对于每一批次出厂的产品,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产品流向、数量及检验结果等。
3. 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必要时进行追溯。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3. 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应急处理机制1.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和规划。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事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近日,农业部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
在4个规程中,详细规定了屠宰检疫的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记录等方面的内容,重点突出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详细规定了对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的检疫程序和实施标准,并对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的结果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实用版】
目录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
1.初步筛查
2.宰前群体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
4.宰后复检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
四、我国对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正文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我国为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生猪。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步骤。
首先是初步筛查,这个阶段主要是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检验检疫,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其次是宰前群体检查,这个阶段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包括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
接下来是屠宰同步检疫,这个阶段要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包括体表和头蹄检查,内脏检查和胴体检查等。
最后是宰后复检,这个阶段是根据宰前检查和屠宰同时检疫的实际情况,由官方兽医进一步实施宰后复检,并对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除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外,我国还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生猪的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以防
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
畜牧兽医XUMUSHOUYI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俞红卫作为生猪进入流通渠道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技术方法,对猪进行全面检测,然后根据规定处理好带病猪,确保市场上的猪肉制品安全可靠。
1 生猪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1.1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验进厂(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佩戴、临床健康状况。
查验合格的,按批次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分圈编号待宰,按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规定对进厂(场)生猪进行登记。
查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入厂(场)。
1.2 检疫申报生猪屠宰企业应在屠宰前6小时通过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申报检疫,同时提交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驻场官方兽医接到网上检疫申报后,查阅进厂(场)生猪登记情况,并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比对核查。
根据比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于宰前2小时对待宰生猪实施宰前检查,认真检查待宰动物数量、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及临床健康状况。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急宰动物可随时进行检疫申报。
未使用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检疫监管工作。
待宰生猪宰前检查合格且待宰静养不少于12小时的,驻场官方兽医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中的“屠宰管理”出具准宰通知单,并打印签发。
1.3 生猪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生猪屠宰之前的检疫检查,主要分为同步检疫和留样检查。
生猪进入屠宰厂之后,应该对猪群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
重点观察猪群个体情况,采用视诊、触诊、听诊和叩诊等方法,对猪的体温进行有效测定,检查合格之后才能混群进入猪舍。
留样检查主要是针对个体检查,日常要密切观察整个猪群的生长情况,一旦发现体温升高,食欲下降,精神萎靡不振等发病情况,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并将猪群进行隔离。
留样检查应该对猪的可视黏膜、口腔黏膜、鼻粘膜、体温、粪便进行重点检查。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猪屠宰检疫规程。
一、关于猪屠宰检疫的基本原则。
(一)猪屠宰检疫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合理治理”的原则。
(二)猪屠宰检疫要坚持以科学方法、有力措施确保猪屠宰检疫工作
质量。
二、猪屠宰检疫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入场检查”和“定点检疫”制度,将猪屠宰过程严格检疫。
(二)就防止猪疾病传播,采取防疫措施,包括限制病猪入场、加强
分屠检疫,以及禁止染病猪进行屠宰。
(三)猪屠宰加工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及适应行业特点,按照严
格管理制度来组织工作。
(四)建立“管理资质证书制度”,对检疫机构、负责人员实行资格
审核,以确保检疫质量。
三、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细则。
(一)实行严格检疫登记制度,记录检疫对象的来源、报检时间及准
入情况。
(二)检疫工作的设备和药品要求严格,加强现场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三)加强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屠宰检疫工作更好地落实到位。
(五)建立检疫记录,及时反馈检疫信息,严格监控检疫质量。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实用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 年版概述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检疫申报和查验流程5.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7.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 年版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 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该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旨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保护消费者健康。
检疫范围和对象: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具体包括生猪、猪肉、猪骨、猪内脏等。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同步检疫合格。
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申报和查验流程: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相关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查验,核实申报内容的准确性。
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宰前检查包括对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方面进行观察,确保生猪健康。
同步检疫是指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对生猪的各个部位进行实时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检疫结果合格的生猪,可以在屠宰后进行销售。
检疫结果不合格的生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检疫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
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猪屠宰场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3篇)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生猪屠宰检疫流程1宰前检疫1.1查证验物1.2消毒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
为了防止注水肉的发生,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____点到下午____点为进场时间,进场后保持____小时的静养时间。
1.5巡检及送宰检疫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2宰后检疫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____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____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
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
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
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
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
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____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
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
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0.09
•【文号】农牧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
疫规程》的通知
农牧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中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中附件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2018年10月9日。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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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查验检疫规程
****食品有限公司质检部
2019年1月1日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检疫对象 (1)
3.检疫合格标准 (1)
4.入场查验 (1)
5.非洲猪瘟PCR检测 (2)
6.检疫申报 (2)
7.宰前检查(官方兽医负责) (2)
8.同步检疫 (3)
9.出厂检验 (5)
10.检疫检验记录 (6)
1.适用范围
本计划书规定了生猪进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出场检验,检疫检验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检验记录等操作程序。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附有瘦肉精抽检报告,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查验
4.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抽检报告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记载头数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并登录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进行入场登记。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非洲猪瘟PCR检测
5.1抽样要求。
以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对应生猪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但最多以每100头为1份混合血样。
5.2检测结果的处理
5.2.1经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出场。
5.2.2经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辖市疫控机构实验室复核为阳性者,按照我省有关疫情上报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6.检疫申报
6.1负责检疫申报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应在屠宰前6小时登录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进行检疫申报,填写检疫申报单。
等待官方兽医受理后,实施宰前检查;
7.宰前检查(官方兽医负责)
7.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7.2结果处理
7.2.1合格的,准予屠宰。
7.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7.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7.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7.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7.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7.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7.3监督场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8.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8.1头蹄及体表检查
8.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
等。
8.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8.1.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8.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8.2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8.2.1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8.2.2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8.2.3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8.2.4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8.2.5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8.3胴体检查
8.3.1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8.3.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8.3.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8.3.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8.4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8.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6结果处理
8.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包装的猪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8.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6.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7.2.2.1、7.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8.6.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应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8.6.3肉品品质检验员应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暂存与无害化处理厂交接工作。
8.8肉品品质检验员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9.出厂检验
9.1检验规则
9.1.1组批
同日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9.1.2抽样
9.1.2.1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2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备查
9.1.2.2检验样品数量:从样本中不同部位分别抽取样品共2kg作为检验样品。
9.2出厂检验
9.2.1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2检验项目为标识、包装、感官。
9.2.3判定规则按表2执行。
10.检疫检验记录
10.1肉品品质检验员应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并接受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
10.2 肉品品质检验员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出厂检验等环节记录。
10.3检疫检验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