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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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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玉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武,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职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元楼,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刚,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玉环分所律师。

被告人陈时羽,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元海,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为方,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朝蒙,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章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非法经营须杜绝,法律风险要防范

非法经营须杜绝,法律风险要防范

周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小微企业主,身边朋友都有一些兴趣爱好,其中一位老板朋友特别喜欢收藏和抽雪茄。

因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他在近三年期间先后购买了价值约几十万元的雪茄。

前不久,他突然被广东某地的警方带走,据说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

经过家属聘请的律师努力,在羁押一个月左右后,他被取保候审。

请教周律师,什么是非法经营罪?为何购买、收藏雪茄就会被警方刑拘?王先生非法经营须杜绝 法律风险要防范□周洪波王先生:您好!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下: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表现形式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有四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典型的案例就是烟草专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的描述,因此,本罪也有口袋罪之嫌。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情节轻微构成行政违法,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二、雪茄和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在我国,烟草属于最重要的专卖物品之一。

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来管理烟草专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雪茄属于烟草制品,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

雪茄烟价值较高,国内产家也较少,很多雪茄烟都是经过走私进入国内,销售雪茄烟也大多没有烟草专卖的许可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

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

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

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

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

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

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从林某和陈某的供述分析得知:本案当中,最终将外汇汇往国外账户的人员是黄某,黄某利用自身身处香港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将林某需求的外汇打往国外的相应账号。

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关系换汇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如:换汇的商谈、外汇额度的确定、汇率的高低、汇率差价的赚取与否、在深转账人员的总控制和总指挥等的人员,都是黄某。

刘志希、彭锦洪、叶剑荣、易国明非法经营罪

刘志希、彭锦洪、叶剑荣、易国明非法经营罪

刘志希、彭锦洪、叶剑荣、易国明非法经营罪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南刑初字第12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希,男,XX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住韶关市北江区聆韶路3号,XX年3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达成、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锦洪,男,XX年3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进步里33号503房,XX年5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张慧,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剑荣,男,XX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一德路196号604房, XX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邝志凌,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国明,男,XX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三圣一巷12号101房,XX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灿前,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字[2004]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希、彭锦洪、叶剑荣、易国明犯非法经营罪,于XX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炽兴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同年10月21日,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

同年11月19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8月,原南海市黄岐药厂与香港人黄可为(另案处理)所有的香港粤东贸易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合资成立南海佳利宝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宝公司),并领取了生产经营天然保健产品系列的营业执照。

非法经营属实,但苏某不具备共同犯意,属于被蒙骗人员,

非法经营属实,但苏某不具备共同犯意,属于被蒙骗人员,

关于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广州市公安局: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苏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黎永娟律师担任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苏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等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犯罪嫌疑人苏某的陈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提出律师意见,望贵局以充分考虑。

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经营的本质特征加以判断,而不能仅凭买或卖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无论从该罪在刑法中的章节位置(犯罪客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还是从该罪的罪名表述“非法经营”来看,其本质都应是一种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如果套用民法中的概念,其应当是指商事行为。

而经营行为又以市场性和营利性为首要特征。

(一)市场性所谓市场性,是指经营行为应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

首先,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

如果行为主体仅偶尔从事某项合法或非法的营利活动,则该行为则不具备市场性特征。

其次,经营行为应发生在行为人与不特定主体之间。

如果某项交易活动重复、经常发生,但却只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其显然也不具备市场特征。

(二)营利性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这一点从经营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活动这一定义上就可以看出。

没有牟利目的,是不会存在经营活动的,当然,营利性主要体现为主观方面,实际上有无获利则不影响营利性特征。

上述两个特征必须互相结合,才能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如果行为缺乏市场性或者营利性,则其不属于经营行为,进而不应纳入非法经营罪调整范围。

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行为,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基于上述法理分析并对照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苏某的行为不具有反复性,且仅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缺乏市场性,因此,嫌疑人苏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案件情况】被告人阮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

年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幢室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西安知名的律师

西安知名的律师

西安知名的律师
西安知名的律师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在西安地区享有盛誉的律师:
1. 王之仪律师:王之仪律师在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其已帮助82人好评数1次,擅长处理各类法律问题。

2. 余虓律师团队:余虓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公司法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其严选律师身份也说明其专业能力和口碑良好。

3. 秦浩律师:秦浩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4. 成小龙律师:成小龙律师在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执业5年且口碑良好。

5. 何鹏律师:何鹏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此外,西安地区的左波律师、王单律师、杨俊茹律师等也是在该地区享有较高声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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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著名案件

北京刑事律师著名案件

北京刑事律师著名案件
以下是一些北京著名的刑事案件,以及这些案件中涉及的著名刑事律师:
1. 杀人案 - 刘秉义律师:刘秉义是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副会长,曾代理过多起著名的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案。

他以专业的刑事辩护技巧和对法律的独特见解,在国内外著名的刑事案件中展现过出色的辩护表现。

2. 贪污案 - 申纪兰律师:申纪兰是中国知名刑事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著名的贪污案。

她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注重法律条文的运用,又关注社会公众的舆论,以有力的辩护词和精准的法律援引为被告争取最好的结果。

3. 毒品案 - 崔龙律师:崔龙是中国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毒品案。

他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深入的法律知识,在处理复杂的毒品案件时能够提供专业且有效的法律辩护。

4. 强奸案 - 侯宝林律师:侯宝林是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著名的强奸案。

他以扎实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从法律和事实两个维度全面分析案件,为被告提供全面的刑事辩护服务。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北京有众多优秀的刑事律师,他们在不同类型的著名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
律师们通过运用专业的知识和辩护技巧,为被告提供合理的辩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名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名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名以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名为题,下面是对一些著名的北京刑事律师的介绍。

1. 张XX:张律师是北京市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他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曾代理过大量重大刑事案件。

张律师以其卓越的法律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而闻名,他熟悉刑事法律程序和相关法规,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2. 王XX:王律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律师,他在北京市拥有广泛的声誉。

他代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谋杀、贪污、走私等。

王律师以其坚定的信念和敬业的态度而受到赞赏,他对细节的关注和对证据的分析能力使他在法庭上具有很大的优势。

3. 李XX:李律师是一位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卓越声誉的律师。

他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著称,能够为被告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李律师的辩护策略独特而且富有说服力,他擅长从证据和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并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4. 赵XX:赵律师是一位备受推崇的刑事律师,在北京市享有盛誉。

他代理过许多复杂的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职务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等。

赵律师以其深入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而受到赞誉,他善于发现案件中的漏洞和瑕疵,并能有效地为被告辩护。

5. 刘XX:刘律师是一位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卓越声誉的律师。

他拥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被告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刘律师的辩护策略独特而且富有说服力,他善于分析证据和法律条文,并能够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以上是北京著名的几位刑事律师的简要介绍。

他们在刑事辩护领域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他们的声誉和专业能力使他们成为北京市最受欢迎和信赖的刑事律师之一。

无论是面临什么样的刑事指控,他们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援助,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长沙有名的律师排名

长沙有名的律师排名

长沙有名的律师排名长沙作为湖南省省会,拥有众多优秀的律师,他们在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下面将介绍几位长沙有名的律师。

1. 张律师张律师是长沙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

他擅长分析案件细节,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张律师在长沙市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果,受到了广泛认可和赞誉。

2. 李律师李律师是长沙市知名的民事诉讼律师,拥有20年的执业经验。

他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擅长解决各类民事矛盾和争议。

李律师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善于运用法律和法规,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他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使他成为长沙市民事律师界的佼佼者。

3. 王律师王律师是长沙市知名的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毕业于长沙大学法学院。

他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律师专注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协助,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他以其温和亲切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4. 赵律师赵律师是长沙市知名的商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商业法律实务经验。

他在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赵律师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善于解决商业纠纷和合同争议,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他的专业水平和高效率赢得了众多企业的青睐。

5. 刘律师刘律师是长沙市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研究。

刘律师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纠纷,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和代理服务。

他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使他成为当地知识产权律师界的翘楚。

以上仅是介绍了长沙市部分有名的律师,他们在各自领域都有着卓越的表现和杰出的成就。

无论是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法、商业法还是知识产权,长沙都有优秀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他们的出色表现为长沙的法律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增添了一抹亮色。

非法经营香烟过百万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非法经营香烟过百万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非法经营香烟过百万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本案是一起借证经营的案件,涉案金额达近140余万元,控辩双方在罪与非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方面有较大分歧。

通过辩护律师肖小勇的不懈努力,将涉案金额从1400000元降到70000余元,成功地实现了从检察院建议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法院一审宣判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成功地避免了牢狱之灾。

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办案体会一、案情简述:王某为武汉市武昌居民,与其妻共租赁一房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同时借用出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其大多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偶尔从其它零售商处调剂,当地烟草公司专管员对王某的情况非常清楚,近十年来,王某销售香烟达1300000余元,后王某与其妻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王某及其妻均执行取保候审,王某夫妻认为问题不大,大多缓刑,遂没在意。

当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时大惊,检察院认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地高院规定非法经营香港250000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情况非常严峻,如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不可能缓刑,因为法律规定只有三年以下才有可能缓刑。

当事人最大的期望就是免除实刑之苦。

三、辩护思路:肖小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通过对证据的详细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找到了案件的不足之处,最终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

(一)、借证经营不等于无证经营1、工商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某某商店,虽然烟草证上写有经营人,但不能改变权利主体为发达商店的法律性质。

2、公诉方、合议庭均认可普通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复。

3、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这说明民事法律中认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同的情形。

2018年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word版本 (4页)

2018年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word版本 (4页)

2018年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丽云,外号:刘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批准逮捕。

201X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松柏,男,1961年1月23日出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X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建华,外号:毛老五,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X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建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新疆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X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永阳,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市石油公司职工,住(略)。

201X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

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

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杰的委托,指派庄毅雄律师担任董杰、陈珠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被告人董杰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阅读了卷宗材料、查阅了法律法规,并且浏览了大量资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深入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董杰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1、技术保护措施不属于著作权利,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构成侵权;2、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修改数据的,因数据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3、侵犯著作权罪只适用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使得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非法经营罪适用于违反国家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围绕以上辩论观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章外挂的法律性质一、外挂的性质外挂在英文里为plug-in,中文插件。

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指故意编制的,以对网络游戏或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一系列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并非网络游戏本身客户端程序的程序。

外挂有很多种类,例如,(1)根据根据与客户端的关系,外挂可分为:依附于游戏客户端的外挂和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行的外挂。

(2)以功能为标准,可将外挂分为:作弊类外挂、辅助操作类外挂、机器人外挂。

(3)根据外挂与游戏程序的关系,外挂可分为: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和未复制服务器端程序的外挂。

二、与外挂有关的法律法规1、《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福州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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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是中国著名的古城,也是一个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也是一个繁荣昌盛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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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有许多比较好的刑事律师,下面我们介绍几位比较出色的刑事律师,以便为你的辩护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黄新民律师,福州著名刑事大律师团队成员。

他在福州律师协会有着卓越表现,每案案件都以细致入微的态度,幽默而又有洞察力的思考和表达,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孜孜不倦地接受委托人的咨询,提供专业及时的律师服务,得到了当事人和同行人士的一致认可。

黄兴律师,曾获得福州市律师协会最佳刑事专业律师奖,有着多年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责任的申辩和辩护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知识修养和专业能力,在案件诉讼中能够毫不犹豫地准确把握法律框架,予以精准而有效地应对,得到当事人和同行人士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金国权律师是最年轻的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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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介绍的只是福州比较好的几位刑事律师,这些刑事律师在执业时间都不一样,每一位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你可以根据自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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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且丰富。

作为一名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辩护服务。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责任和辩护策略方面进行介绍,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在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类经营活动可能包括非法传销、无照经营、非法药品销售等。

非法经营罪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危害性强,往往涉及人身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责任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相关规定,其具体处罚幅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而言,金额较小、影响较小的非法经营案件,可能会被判处经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而涉及较大金额、较严重影响的非法经营案件,则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因此,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辩护时,要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诉求,争取减轻刑罚或免除刑责。

辩护策略方面,非法经营罪律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积极为当事人辩护。

首先,可以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入手,调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证明力,争取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其次,在构成犯罪的情节认定上,律师可以借助法律解释和判例等相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合理解读,争取降低罪名和刑罚幅度。

此外,律师还可以采用法律适用上的辩护策略,比如废止行政处罚、缓刑等方式,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总之,作为一名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掌握良好的辩护策略。

通过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辩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还应注重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大局。

希望广大读者在阅读本文后对非法经营罪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用的参考和指导。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情简介黄某因无证从货物道路运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律师、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辩护人。

郭怀军、蔡晓波律师在研究本案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官同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我们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同志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被告人无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本案中之所以拟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认为何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理解“其他” 二字是被告人黄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

(2)从字面意义上看,“其他”二字的含义是指:不是先提到的或早已明白的。

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是指:不是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提到的非法经营行为。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到的“其他”是指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是什么呢?有权机关就此作出了大量的解释(也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够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解释),其具体涉及非法经营烟草、盐、电信等行为,但并未涉及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因此,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认为无证经营道路运输的行为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观点,是对“其他”二字的错误解释所致。

郑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判决缓刑)

郑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判决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郑某⾮法经营案,涉案⾦额1000多万元(判决缓刑)【成功要点】 王律师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以当事⼈为⾸犯及悔罪表现为出发点,最终结果检察院不予批捕,法院判决缓刑【案情简介】 被告⼈郑x,⼥,40岁(1977年2⽉18⽇出⽣),公民⾝份证号码:×××,汉族,出⽣地河南省泌阳县,初中⽂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因涉嫌犯⾮法经营罪,于2016年8⽉2⽇被羁押,同年9⽉9⽇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兴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8⽉间,被告⼈郑x伙同吴x(现在逃)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兴区北臧村镇xx村⼀出租院内,⾮法销售柴油837.04吨,货值⼈民币5456665.95元。

2016年8⽉2⽇被告⼈郑x被民警查获,当场在其承租的院落中扣押油罐3个,油罐内存油品为30230升。

该油品经中国安全⽣产科学研究院检测为柴油;经北京⽯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检测,扣押送检普通合格-20号柴油;另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30230升柴油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基准⽇2016年8⽉2⽇,价值⼈民币186216.8元。

上述扣押柴油30230升暂存于北京宏星澳新储运有限公司。

【辩护内容】 辩护意见: 被告⼈郑x属于⾸犯,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最终审判】北京市⼤兴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郑x犯⾮法经营罪的罪名成⽴。

对被告⼈郑x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第(⼀)项、第五⼗⼆条、第五⼗三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三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x犯⾮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缓刑三年,并处罚⾦⼈民币⼗万元。

【相关法律】 第⼆百⼆⼗五条⾮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中院直接书面审理改判案例

中院直接书面审理改判案例

中院直接书面审理改判案例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被量刑8至13年徒刑,周XX律师为其争取到一审3年3个月刑期,二审再改判当事人董某与其他三个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金额达1.59亿多元人民币,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量刑意见为8至13年有期徒刑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一审阶段,董某家属委托周XX律师担任董某的辩护人,通过积极有效辩护,本律师为董某争取到3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0307刑初3019号)出具后,当事人家属又委托我为董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为董某争取到更轻的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书面审理方式直接作了改判,案号:(2020)粤03刑终2342号。

判处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董某的量刑部分,被告人董某由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辩护情况,我曾撰文《成功案例:周XX律师为犯罪数额达1.59亿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争取到轻判》,读者朋友可以点击查看。

此次撰文,主要就二审成功改判的辩护要点做一个简单分享。

本案在一审期间,我是做无罪辩护。

二审期间,考虑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及其他比董某判刑更重的三个被告人都没有提起上诉,且二审改判率极低(据不完全统计,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在12%左右)的情况下,我在本案二审阶段调整了辩护策略,主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当事人作了罪轻辩护。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提到“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

”又根据201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就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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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曾贤优、童胜宏、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曾贤优、童胜宏、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曾贤优、童胜宏、朱丽萍、耿莉莉、苗雪、滕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陕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贤优,又名曾子翰,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美商捷登优购国际集团公司技术总监。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X年11月8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陕西省泾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胜宏,又名童洋,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美商捷登优购国际集团公司市场顾问。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X年11月4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丽萍,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无业。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X年11月16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耿莉莉,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铜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下岗工人。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X年10月31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苗雪,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陕西省白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白水县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职工。

周中臣、姜观河非法经营案_0

周中臣、姜观河非法经营案_0

周中臣、姜观河非法经营案周中臣、姜观河非法经营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中臣(别名:周仲臣),男,32岁(1973年11月1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登立,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观河,男,35岁(1970年10月28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大张西村。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桂斌,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经诉字[2006]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中臣、姜观河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中臣、姜观河及辩护人高登立、赵桂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中臣于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间,在无烟草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并向被告人姜观河等人批发卷烟;被告人姜观河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将卷烟在北京市昌平区向他人批发销售。

其中,被告人周中臣非法经营卷烟价值人民币118万余元;被告人姜观河非法经营卷烟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006年3月2日,在被告人姜观河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中臣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周中臣、姜观河犯非法经营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中臣、姜观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中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中臣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其犯罪数额应为103万余元,社会危害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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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以下4种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的;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发行彩票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等等。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标准,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宜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这两种罪行,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著作权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

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如何定性的问题,关键是行为对象是否为法律规定的“非法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印刷、复制、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并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当属于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如果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王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编辑部,非法出版发行《都市潮》、《流星雨》等刊物,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涉及烟草领域的犯罪中,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经常涉及的两种犯罪。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有关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比如广东省东莞市“陈某非法制售假烟案”,被告人陈某纠集同乡从事制造销售包括“红塔山”、“黄鹤楼”在内的近千万元假烟,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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