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孟儒学贬抑法治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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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影响

论儒家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影响
有不相融之处,一味强调儒家思想的道德教化作用将贬低法律 的价 值, 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实现 。

儒家强调“ 内圣” 外王” “ 与“ , 内圣” 即为修身的过程 , 修身 的方法
为“ 格物 、 致知、 诚意、 正心”修身 的目的为“ , 外王” 齐家、 即“ 治国、 平天 下” 。只要诚心修 身即可成圣成仁, 无往不胜 。而修身的前提是人有
学术观点,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 中国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资源 , 中国 从 传统文化 中发掘走向法治的有价值的思想 , 从而形成具有 中国本土特 三、 政思想与法治精神相悖 仁
( ) 政 思 想违 背 了权 力 制 约 的 法治 原 则 一 仁
色 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传统 的儒家思想与法律的价值 0

儒家宗法伦理观念反对公平、 效率
善端, 整个儒家思想 文化 的精神方 向是以圣贤作为理想 的人格典范和
宗法伦理是儒家文化 的内核 。君君臣臣, “ 父父子子 0 ,这种君 臣 人生追求 目标, 从而鼓励人们加强 自身的道德修养。因此 , 在政 治上
父子关系是皇帝统治中的“ 大伦” 皇权是国家最高 的权力 , 。 皇帝通过 崇 尚“ 贤人之治” 便成为一种必然 。统治者利用 民众岽尚“ 贤人之治” 分封 、 昭赐等方式对权力和财产进行分配, 从而形从了以血缘关系为 智愚之列 , 贵贱上下之分, 并以此来 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 。伦理规范法律化和法律规 神化 自身 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 , 导致民众对权力的盲从。 老百姓总希 主 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 中,各位不同, “ 礼亦异数 0 ,认为人有 望皇权是善良的, 而皇权是善的最后的权力 , 不受任何制约 , 除了皇 帝
序。固 ’ 正是 由于强调道德 的教化作用, 以要求人应 当 自 ’ 所 省的精神。

客观分析儒家思想的弊端

客观分析儒家思想的弊端

客观分析儒家思想的弊端数千年来的儒家思想固然给中国带来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可也使中国多次遭到灭顶之灾。

儒家学派讲究安身立命,忍让和妥协。

不到最后关头不会反抗,导致中国多次被外族侵扰,凌辱,践踏。

儒家学说同时又极度蔑视法律的存在。

认为法与孝中,孝更为重要。

比如说要“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儿子应当在父亲违法后依旧包庇父亲,这一想法完全是无视了法律的存在。

儒家思想一味排斥法律规章自以为人们都可以有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就是白日做梦!就是在这种思想的作祟下,当今的中国大陆有一大批的人以此为借口,为自己的罪行开脱。

儒家思想过分注重等级观念,让人们认为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命令不得反抗或提出异议。

这个做法过分压抑了个性,把所有人教育的循规蹈矩。

儒家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作用。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一个民族,如果缺乏独立思考,独立人格,万紫千红,而是千人一面,万人一脸,那是悲哀的。

01. 吃亏是福。

许多中国底层人崇尚吃亏,以为吃亏会带来看不见的好处和利益。

其实,不讲原则的吃亏既可悲又可鄙视。

因为,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忍让了坏人。

但是,许多人吃亏是有目的的,最终还是要谋利的,是要谋取更大利益的。

如果,吃亏仅仅是面对强者的不抗争,不反抗,那就更加不可取。

因为,当他面对弱者的时候,就会针锋相对,寸利必争,不想再吃亏了。

因此,吃亏是福常常是一种阿Q心态。

02. 逢人但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

这是典型的东方智慧,即,遇事不讲真话,不讲心理话,甚至,要讲假话,要讲大家都说的话,要讲安全的话,要规避风险。

一个人不阐述自己的真实感情,真实思想,真实意图,真实感受,用虚假的语言把自己包装起来,赢得世俗社会的认可,然后,伺机而动谋取自己需要的利益。

03. 难得糊涂。

这里的糊涂就是是非不分、黑白不辨、真假不论。

不管对和错,不论进步和落后,不提文明和愚昧,一律打哈哈。

糊涂就是心知肚明,但口是心非,言不由衷,莫衷一是。

那么,是不是糊涂就是真糊涂呢?当然不是,他是一种明哲保身的的方法,是不敢坚持真理的遁词,是一种自私的逃避。

儒家思想的消极面

儒家思想的消极面

授课:XXX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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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 多中国人,只知道“常回家看看”,不知道看 的时候该做些什么;只知道给同事、同学、朋友随礼, 但不知道结婚的另一方长得什么模样?各种各样繁 琐纷(fen)杂的礼早 让人失去了耐心,只好花钱了事。 可许多人本来境况就不是十分宽裕,为了送礼甚至 到了入不敷(fu)出的程度,实属可怜,也属无奈。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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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儒家思想核心就是 一个秩序的概念,历代统治者推崇儒家与这一概念 有千丝万缕(lv3 soi day)的联系,统治阶级比老百姓 更需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而儒家思想正好顺应了 这一意愿,儒家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统治者统治的文 化思想工具。
授课:XXX
2021/3/10
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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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 一直深远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行为、言谈、举止。 它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方方面面都做出了相当 的贡献,现在甚至以后也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不夸张得说,正是儒家思想才使中国这一文明古国的
传承没中断(ZHONG DUAN)。
授课:XXX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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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也确实给中国带来了许多 消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吃人”的礼教。
讲礼没有错,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儒家把 “礼”繁索化、程序化、复杂化,把礼推到无以复加的 地位,到了泯灭人性的地步。
授课:XXX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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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讲“三纲五常”。“三纲”是指“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 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概念。
授课:XXX
2021/3/10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且复杂的影响。

这种影响贯穿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塑造了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制传统。

儒家思想强调“仁”的核心概念。

“仁”要求人们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人道主义的关注。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刑罚的审慎使用,都体现了“仁”的精神。

例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律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待和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儒家重视“礼”的规范作用。

“礼”是一套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古代中国,“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补充。

许多“礼”的规范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比如,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有序,以及各种社交礼仪和习俗,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这种“礼”“法”结合的模式,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更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社会共识的行为准则。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

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

这一观念影响了我国法制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视。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更加强调通过教育、感化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而不是单纯依靠严厉的刑罚来威慑。

例如,在古代,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犯,常常会采用教育、训诫等方式来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不是直接予以严厉的处罚。

儒家倡导“中庸之道”,追求平衡与和谐。

这一理念在法制领域体现为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度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僵化不变,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避免双方关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和谐。

然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儒家强调的等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平等适用。

在封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存在差异,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不可忽视儒家德治思想的负面影响

不可忽视儒家德治思想的负面影响

人说 了算 , 儒家 的德 治思 想 又 将 圣人 与王 等 同 了起 来 , 么君王作 为有德 者就成 了歌颂 和崇 拜 的对象 , 那 这反 倒 助长 了专制帝 王 的权 利膨胀 。在 封建专 制 的 时代 , 治在儒 家 德治 思 想 的掩 护下 具 有 了相 当 的 人 合 理性 , 甚至成 了理所 当然 的治 国方式 。
[ 摘
要] 在将 以德治 国作 为治 国方略之一的今 天 , 我们 一定要辩 证地看待 儒 家德 治 思想 , 充分认识 其 负面影
响。儒 家德 治思想的 负面影 响主要 有: 家德 治 思想里 的圣人 崇拜被 专制 统 治者利 用, 变为王权 崇拜 的辩护 工 儒 转 具 ; 家德 治思想还加快 了道德作伪的产生和奴性人格 的形成 。社会主 义的“ 治” 儒 德 应该是 建立在 民主法律化和 制
求, 有德者方能为君 , 对于无德 的“ 昏君” 人们则可 , 以群起而攻之 , 让有德之人代替。所 以历代封建统
治者 不 管在 “ 江 山 ” , 是 在 “ 江 山 ” , 以 打 时 还 坐 时 都 “ 德者 ” 有 来标 榜 自己 ,德 ” 就 成为 封建 政 权是 否 “ 也
合法 的标 准 。
己是 “ ” 天 在人 间 的 “ 合法 ” 表 。孑 子 的 德 治 思 想 代 L 本 质上 是对周公 旦 思想 的继 承 , 但认 识 更加 深刻 了 。 孔 子不 是从原 始宗 教 的意 义上 认识 “ ” 而是 将 其 德 ,
上升到更加 自 的“ 觉 德治” 特别是“ , 德政” 的高度。
儒家圣人崇拜的思想被专制统治者利用后 , 就 转变成了为王权崇拜辩护的工具 。因为按照“ 有德 者王” 的逻辑 , 王者必然是有德 的; 依据“ 内圣外王” 的逻辑 , 王者 自然也 是圣者 , 以不管 “ ” 所 道 也好 , “ ” 圣 也好 , 不重 要 , 键 是 如 何得 天 下 , 何处 在 都 关 如 王 的位 置上 。 “ ” “ ” 一体 的 , 人崇 拜 同时 圣 与 王 是 圣 也 是王 权崇 拜 , 而王权 一旦 成 为崇拜 的对 象物 , 其专 制 集权 也就 成 了天经 地义 。中国王 权没有 限制 的根 本原因就是在德治的话语体系里 , 圣王一体 , 即王即 圣, 对王权根本没有限制的必要 , 为王者可通天地人

浅论儒家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的负面影响

浅论儒家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的负面影响
关 键 词 :儒 家 文化 ;现 代 法 治 ; 负 面影 响
中华 民族从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中走来 ,直到 现代社会 主义建设 ,儒家文化无论是精华的一面还是落后的一面 ,都在 一定程度 上渗入 了我们 民族的血液和骨髓 中,可以说现代 中华民族 的文 化就是在 继承儒家文化的基因 中向前推进着 ,所以儒家文化对现代 中国的影响甚 是深远。 概述儒家文化的特点 ( 一)仁政 的思想。儒 家文化 开始 于春秋 战国时期 ,由孔子缔 造而 成。“ 仁”是儒家伦理 的核 心。孔 子认为 ,仁 是人 的本 性。人之 为人就 在于人有一颗真诚纯洁的爱人 之心 。要 求人们 以仁爱之 心对待一 切人 , 处理 人已关 系时关心 他人 、爱护 他人 、帮助 他人 ,以爱心 协调 人 际关 系 ,建立人 与人 之间的相亲相 爱的和谐 人际关 系。 0 ( 二) “ 札” 的设 想。孔 子 曾说 :其 为人也孝 悌 ,而好 犯上 者 ,鲜 矣 ;不好 犯上而好作乱者 ,未之有也。孔子认 为只要通过适 当的礼仪教 化, 人 皆可以为尧舜 、天下为公 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 现。法律刑罚 的功 能是有 限的,所谓 法能刑人 而不 能使人 仁 ,能杀人 而不能使人廉 , 所 以 刑罚 为盛世 所不 能废 ,亦为盛 世所不 尚。因此 ,治理 国家是 导之 以礼 , 齐之 以刑 ,应该 德主刑辅 。 ( 三 )等级制思想。 国家大一统是各 朝代追求 的政治 目标 ,而此 观 念建立在儒家 “ 天下定于一尊 ”的主张上 ,因此 ,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制 度 中,确立 了三纲 五常的等级制度 ;在政治体制上 以中央集权为 主要 内 容 。君 主作 为全 国的最 高 家长 ,集 社会 政 治 、经 济 、宗 教等 权力 于 一 身。 ( 四 )强调血缘关 系的基准。中国古代选 官制度 的一个重 大特色是 孝悌为官 。“ 唐以孝著 ,为郎中令” 、“ 不举孝 ,不奉 诏 ,当 以不敬 论” , 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 职特权 ,在任 官 员 的子孙依据血缘关 系和父祖 的品位 ,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 的权利 。 = 、儒家文化对现代立法 的负面影 响 ( 一) 等级制和血缘 宗亲导致现代 立法忽视 个人 权利 。宗法 伦理强 调 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根本 ,注重家长 的权利和整个宗族 的利益 ,这就遏 制 了个人权利观念 和个人追求 自由观念 的发展 ,造成立法 中严重忽视个 人权利 ,而 以义务为本位 的法律价值观 。在 当前我 国的立 法工作 中,即 存在这种过于强调 国家或集体利益而损害公 民个人利益 的情 况 ,比如对 于土地征用方面 的立法 、国有企业控制方面 的立法不足等 ,都体现 出了 我 国立法对于公 民个人权利考虑 的不足 。 ( 二) “ 礼 治” 使法律仅作 为治理 国家的 工具。在西方 国家 ,以法 律的发祥地古罗马为代表 ,人 们对于 法律思考较 多 的是 如何实 现公平 、 自由、效率 、正义等法 的价 值 ;而 在 中 国,人 们 考虑 较多 的是 法 的功 能 、目的 。法者 ,天下之公器也 ,这是儒家思想文化 中把法 律作 为治 国 工具 的体现 ,这反映 了儒 家文化 中强调人治 而非法治 ,强调为 政在人 , 其人存则政兴 ,其人亡则政息。这是漠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的表现。在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中 ,仍受儒家法律文化 的影响 ,把法 律作为治理 国家的工具 ,而非作为一种信仰。

儒家文化中可能成为制约中国法治的因素我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儒家文化中可能成为制约中国法治的因素我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儒家文化中可能成为制约中国法治的因素我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德治传统、非理性化和权力的缺乏制约具体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受到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如下三点:首先,儒家文化高度强调的是国家本位主义,而个人权利则常被忽视。

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或许长久以来都被誉为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样的倾向若是超过一定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成为反对以人为本主张;而尊重个人权利、自由和个性则是法治所追求的。

其次,儒家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成分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儒家文化的传统下,人们跟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很少有人会对法律是否侵犯自身的权利感兴趣。

第三,严重忽视了平等权。

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严重束缚了人们对平等权追寻的手脚。

由于深受这种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的束缚,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是难以接受的,就是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权仍然大于法;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持有者总享受着种种特权,以至于权力腐败便找到了生存的土壤。

一、治国家的公民应该树立一种观点,那就是主权和权利意识该高于责任意识,而儒家文化宣扬的却与之相悖。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儒家政治观点中,素来不讨论主权和权利在哪里,而更多是谈及职责在哪里,只论政府该干些什么事,它的责任是些什么,它尽职了没有?并不讲主权和权利在哪里?也不谈有了主权意味着什么?正是在儒家的这种职责意识高于主权意识的政治观点的影响下,统治者及其臣民们的那种法治国家所必需具备的主权神圣的意识长期抹煞,直到今天,这种影响恐怕仍然在继续。

二、儒家文化中的“善”的价值体系造成泛道德主义及“性善”导致人格不独立严重阻碍了现今的法治建设。

儒家的思想统治之下,“人性善”经过几千年的露晒逐渐积淀于整个民众的法律意识心态和价值形态之中,并对现今的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

“首先,“善”的价值体系为皇权所用,致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现代化的负面影响一、儒家传统思想对我国历史的负面影响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还没有一种学说能动摇儒学在中国思想界的地位,其深远影响辐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中华民族的心理素质,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在历史上,儒家思想几乎成为政治的玩偶,时而被全盘肯定,时而被全盘否定。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主张批判的继承,但在儒家思想领域,继承的较多,批判的却很少。

其实,在一种思想的继承过程中,对它消极因素的批判也极为重要,它可以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反面经验,走出自己在思想上的误区。

当然,很多消极因素并非儒家思想最初之意,而是经过历代大儒的“修改”和封建王朝不遗余力的“义务教育”,儒家思想对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仁”是儒家思想中的重量级元素,它以“爱人”为基础,儒家的伦理思想即由其发展而来,但它与封建宗法等级制是相互制约的,这就显示儒家伦理思想的二重性。

儒学最初便明确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理关系,经汉代董仲舒“三纲”、“五常”的加强和宋明理学的进一步巩固,更上一层楼,完全迎合封建统治阶级的心意了。

在以家长为首的家族组织里,家长和家族一般成员之间,实际上处于奴役和被奴役的对立之中,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封建政权,是放大了的封建家长制形式。

“君教臣死,臣不得不死:父教子亡,子不得不亡”竟被视为格言警语,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真是令人诧愕,而对于上层阶级的制约在不断减少,长期皇权、父权、夫权思想的侵蚀,使中国始终也没有建立完整的体制去规范人的行为,人治比法治更有市场。

文化大革命,这场中国现代史上的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仅仅是领袖的一念之差和人民对领袖的盲目崇拜吗?当然,文革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是我们今天回头去看那段历史,为什么会出现“领袖一呼群氓响应”的局面?应当说有什么样的民众,才会产生什么样的领袖,这才是文革的可怕之处。

对于妇女,更是为其戴上“紧箍咒”,要她们牺牲自己来换取名节的虚名。

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几个负面因素

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几个负面因素

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几个负面因素[内容摘要]反思当代中国法治承继和发展的传统及外国法律的移植,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儒家思想、封建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

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当代中国的法治和现代司法理念在面临变革、融合与嬗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上述三者强劲的负面历史惯性的制约。

[关键词]法治,中国,负面影响因素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所谓法治精神在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就已存在。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中指出:“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

”为何法治思想盛于战国而衰于后世?梁启超认为是受名为礼治、德治,实为人治的儒学所累。

对现代法治而言,笔者以为,还有封建社会“封邦建国”的政治理念与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的延续,以及承继苏联社会主义人治化色彩浓厚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

建立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体系及外国法律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移植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逐成现代司法理念,将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孕育和构建。

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角度审视和分析中国法治进程的负面因素。

一、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

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

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

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

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

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

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

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

儒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本理念是指管理主体在管理实践中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根本,进而调动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思想观念。

儒家的管理哲学带有鲜明的“人学”色彩,其管理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性管理思潮具有趋同性。

“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与儒家“以人为贵”的管理思想有着十分相似的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仁学。

“仁”,是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和理论基础。

“仁”有许多种定义,其中最重要的是“爱人”,如“君子笃于亲”、“故交不遗”、“泛爱众”,说的都是“仁者爱人”,仁学的精神实质就是“爱人”。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仁学包括哲学、伦理、道德、宗教等一系列属于精神领域的学科。

仁学主张以仁为管理的核心,凡事都以仁爱为原则,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仁要求关心人、重视人、爱护人。

儒家管理思想不仅发现了“人”,而且揭示了人的普遍性质——仁,注重人的价值,“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崇德尚法,尊贤善听。

儒家崇德尚法的管理观点,是说要从“德法”两方面进行管理。

“德”即正德,端正品德:“法”指刑法。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很明确地把德教和刑法看作是管理的两个方面,“刑以佐德助治”,“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以是和”。

儒家管理思想认为,只有德化才能将管理者的合理意图变成被管理者的自觉行动,将管理者的管理变成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

但德化不能代替一切,没有优良的法度,不能给人的思想行为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也谈不上高效的管理。

儒学的刚柔并济,恩威并用,宽猛齐施的管理实践,对现代管理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儒家还进一步认为,尊贤善听、群策群力是实现管理目标的保证。

首先要尊贤,儒家认为,要做好管理,必须是“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那么如何举贤呢?一要知人,“听其言而观其行”。

二要不分亲疏,任人唯贤不唯亲,“众恶必察,众好必察”,意思就是对于世俗的毁誉不能盲从,必须深入实际,认真考察,弄清真相,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作者:周琳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

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对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以及配套法律制度;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使得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使得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使得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儒家文化主导下商人阶级未真正形成使得商法发展欠缺阶级基础。

因此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儒家文化商法发展消极影响作者简介:周琳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3-02一、儒家文化推动了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劣根性也阻碍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华夏文化源远流长,有着不胜枚举的文化流派,而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

儒家文化中的仁政爱民、名贵君轻、以和为贵、尊师重教,仁义礼智信等伟大思想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固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更是超越国界带动了亚洲文明的发展。

时间越过千年直到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儒家思想仍旧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其早已经深入国民的内心,无形并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人们各个方面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抉择方式。

正如李厚泽先生所说:“即使广大农民并不读孔子的书,甚至不知孔子其人,但沉浸和祭奠在他们的行为模式、观念模式、思维方法、情感态度等意识和无意识底层的,主要仍是孔子和儒家的东西。

”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的劣根性对国民思想的禁锢。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传统文化论文】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传统文化论文】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传统文化论文】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传统儒家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目前正引起学术界的密切关注。

本文试图围绕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这一契机,通过对孔孟儒学基本精神的分析,在充分肯定传统儒家伦理对于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意义的同时,着重指出它在压抑消解社会公德方面的消极作用,并由此探讨一条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既能充分发挥它的正面价值、又能有效克服它的负面效应的可行途径。

一在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构成了两个重要的维度。

一般来说,前者主要适用于社会群体的公共生活,旨在规范和维系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性关系;后者主要适用于家庭团体的私人生活,旨在规范和维系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性关系。

例如,就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而言,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公民在与社会其他成员的普遍性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那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如尊重他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而家庭私德则主要是指公民在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特殊性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那些特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如尊长抚幼、夫妻平等、家庭和睦等。

显而易见,二者既在适用范围和本质功能上彼此有别,又可以在道德生活中相互促进,形成了辩证互动的有机联系。

从《论语》和《孟子》的文本看,孔子和孟子对于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两个维度,应该说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在社会公德方面,他们明确主张“仁者爱人”、“恻隐辞让”、“举直错诸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而在家庭私德方面,他们更是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孔孟还力图以一种符合儒家精神的特定方式,进一步把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有机地结合起来。

例如,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论语·学而》),孟子号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都认为人们不仅应该在家庭生活中成为富于亲情、注重天伦的“慈父孝子”,而且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成为诚信正直、关爱他人的“志士仁人”。

剖析儒家文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剖析儒家文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剖析儒家文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摘要:儒家文化是历史积淀下来成为传统的并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它的精华是我们今天需要着力去继承和弘扬的。

但是,由于中国儒家文化是在长期的封建制度、皇权统治、小农经济环境和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以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糟粕。

面对21世纪人类跨文化交流这一大任务,中国人要想在跨文化交流中占主动地位,首先要实现“文化自觉”,并进而反思中国儒家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负面影响,做到吸取精华,弃其糟粕。

关键词:儒家文化;中国文化;现代化;负面影响。

任何国家、民族的现代化,离不开对传统文化在解析批判基础上的阐扬。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是辩证的对立的统一。

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在向现代化迈进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来认识儒家文化对中国现代化的作用与影响,包括其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关于儒家文化对中国现代化的消极影响,这里拟提出几个问题做些分析:第一、重道轻器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在中国古代哲学中,“道”是一个最高范畴。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与“道”相对的是“器”,指各种派生的、有形的或具体的事物。

孔子早就明确主张“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器”,讲究“安贫乐道”,即使处在“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知”的境地,也不改其志。

但是由于重道轻器,儒家又把道理解为“大道理”和道德原则,似乎只有搞政治、讲道德才是重道,而关心经济、研究科学技术等都与道无关,因而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轻视科学技术、生产创新等弊病。

儒家将科学技术视为不能登大雅之堂的“贱业末技”,“甚至说技艺是“小人”的事业,为君子所不齿,视之为“奇技淫巧”、“雕虫小技”。

《礼记·王制》说:“凡执技以事上者”,“不与士齿”;“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古代民间甚至流传着这样的歇后语:“教儿习技艺之事——没见识”。

这正像罗素在《中国问题》中指出的:“中国有一种思想极为根深蒂固,即正确的道德品质比细致的科学知识更重要。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儒家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儒家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轻视公德的倾向,这给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首先,儒家伦理强调的“亲亲”原则,注重血缘关系和家族内部的道德规范。

在这种观念下,人们往往将更多的道德关注和精力投入到亲属关系中,而对社会公共领域的道德责任相对忽视。

例如,在处理家族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冲突时,个体可能会优先考虑家族的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种亲疏有别的道德观念,容易导致公共事务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建立。

其次,儒家伦理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实践中往往侧重于个体的自我修养和家庭的治理,对于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缺乏明确而系统的阐述。

个体在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比如,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由于缺乏明确的公德引导,一些人可能会采取漠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再者,儒家伦理中对于“礼”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等级制度和身份差异。

这种等级观念可能会导致人们在公共事务中,根据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

例如,在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地位较高的人可能会享有更多的特权,而普通民众的公共权益则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精神,阻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此外,儒家伦理强调的个人道德修养主要是通过内在的自省和自觉来实现的。

然而,在公共领域中,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缺乏外在的制度约束和公共监督机制,容易使一些人在公共事务中放纵自己的行为,不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比如,在交通规则、公共秩序等方面,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外在的有效约束而违规违法,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

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倾向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剖析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

剖析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

剖析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剖析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摘要:在依法治国日益被高度关注的今天,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问题。

传统文化中的人治问题、无讼思想、公德意识、人情、民愤等要素无时不刻影响着当前法治的建设,阻碍着法治的实现。

为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根本性、现代化的改造。

但在新旧体制交替、利益纷争突出的今天,这种改造将会十分艰难。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人治;影响一、引言作为一种被公认为理性的治国方略,法治在中国正被积极推进,但实际上并不是一帆风顺,各种与法治建设相联系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法治的进程。

传统文化①经历了几千年历史沉淀,影响尤其不可忽视。

作为举世闻名的文明古国,中国五千年历史中孕育着丰富繁杂的文化,其内容良莠混杂,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

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使得中国社会得以比较稳定地向前发展。

从世界各地经济发展历程来看,每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都和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西方基督教文明缘何率先跨入资本主义的门槛,最早开始市场经济的历程,日本缘何由一个典型的封建国家,因明治维新通过西方的文化改造和革新,大步跨入现代化的行列,而中国为什么直到今天,市场经济才初步建立,法治状况进步缓慢?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作用和影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曾就中国传统文化的弊端进行了有力抨击,如陈独秀、胡适、鲁迅等人。

本文试图从影响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几个要素进行分析,了解它们是怎样消极地影响法治建设的。

二、对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的传统文化要素首先是“人治”传统,影响到了法治的正常进程。

中国传统主张的人治,实际上是圣贤之治。

孟子言,“惟仁者宜在高位”。

1[所]谓“人治”,存在一个前提性的假设,即是以理想的、完美的人的存在为前提的。

儒家哪些传统有悖法治

儒家哪些传统有悖法治

儒家哪些传统有悖法治儒家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派别之一,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主张仁爱、礼义、忠信等价值,鼓励个体尽责、传承家风,同时强调家庭、家族和国家的传统权威。

虽然儒家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理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传统悖离法治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家庭和家族的传统权威儒家思想中强调了家庭和家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大量的儒家文献中都提到了家族的重要性,认为家族是社会秩序和家风的维护者,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石。

然而,这种强调家族和家庭的传统权威容易导致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思想容易导致长辈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无限制的权力,进而影响年轻人的自由和宽容。

其次,这种思想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影响法治的执行,使得法律不能完全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一些饱受家庭暴力、家族压迫等问题的人们往往无法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因为儒家思想中强调了“君子之交淡如水”的观念,而这么做会导致一个家庭和家族的荣誉和尊严比一个个体的利益更加重要。

二、强调个体的自我约束和个体的道德功德儒家思想中强调个体需要自我约束,尊重传统的道德观念,追求自我完美和境界的提升。

尽管这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社会和个体的健康发展,但是也容易导致法治本身的削弱。

儒家思想中的强调个人的自我约束和传统道德、功德,可能导致一些非法行为未能得到适当的处罚和制裁。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权威是不可替代的,个人的行为应该在法律规范和约束下得到保障和制约,而不是靠道德观念和儒家传统的力量来得到保护。

三、强调君臣之道和礼义文化儒家思想中强调君臣之道、礼义文化、官本位等观念,认为社会和个体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依托于君臣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可能会受到威胁。

一方面,君权在这种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未必能够对君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可能导致法律权威的削弱。

另一方面,建立在君权霸道之上的制度往往是不稳固和不可靠的,极容易造成利益的偏向和失衡,使得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充满争执和误解。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儒家伦理一直被视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其核心原则包括仁爱、孝道、忠诚和礼仪等,旨在建立稳定、和谐和自我约束的社会秩序。

尽管儒家伦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

其中之一就是儒家伦理对公德的轻视。

儒家伦理倡导的孝道重视家庭关系,认为父母是子女生命的根本,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尊重长辈。

然而,这种家族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往往导致了个人公德的轻视。

在这种思想体系下,个人的道德责任优先于公共利益。

这种狭隘的观念使得一些人对于社会公德的忽视,甚至是无视。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家族产业的继承问题。

根据儒家伦理,家族的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的利益。

因此,家族成员往往会将家族产业的兴衰视为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将其视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这种思维模式会导致一些人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

这种个人主义的家族优先观念不仅限制了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导致不公平和利益冲突。

儒家伦理还强调忠诚和尊重的重要性。

忠诚是指对于君主、长辈和上司的忠诚,尊重是指对他人的尊重和崇拜。

然而,这种忠诚和尊重的观念也可能对公德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过度忠诚于一己私利,而忽略了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例如,一些官员或公司领导者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权力,追求个人利益,而不考虑对员工和公众的影响。

这种利益优先的心态不仅造成负面影响,还扭曲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另外,儒家伦理中强调的礼仪也可能导致公德的轻视。

礼仪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旨在促进和谐和秩序。

然而,过于重视礼仪可能使人们只关注形式而忽视实质,将重要的公德问题置之不理。

例如,在某些场合下,人们可能会因为面子问题而不愿意揭露或纠正错误行为,导致不诚实和不公正的行为得以继续。

这种牺牲公德以保持表面和谐的做法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滑坡。

综上所述,儒家伦理的一些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公德轻视的负面效应。

家族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维模式导致了一些人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

古代法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对策--以儒、法、道治国思想为视角

古代法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对策--以儒、法、道治国思想为视角

Vol. 35 No.11Nov. 2014第35卷第11期2014年1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法律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形成的传统治国思想也必然对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诸如提倡和谐、限制君权、主张良法等都对法制建设有积极影响。

在这里,我们在肯定这些积极作用的同时,着重谈谈传统的治国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一、儒、法、道三家的治国思想概述古代治国思想中,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较大的思想主要是儒、法、道三家,其中又以儒、法二者的影响为最。

西汉以后,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德治法治并用,同时儒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也广泛吸收包括道家思想在内的各种思想,逐渐完善了儒家思想的体系,也奠定了其在古代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地位。

(一)儒家的治国思想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主张德治为先。

《论语》中有这样的话:“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说,用政治来引导,用刑法来统一,老百姓就会免于刑罚但不知羞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来统一,老百姓就会有羞耻感并且不会犯法。

儒家把治国寄希望于有道德的君主身上,主张君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儒家主张人治,认为法制禁令是人制定的,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法令最终靠人来执行,愚笨的人遵守法令,聪明的人制定法令。

儒家也主张无为而治,但前提是为政以德,“恭己”。

如《论语》中,“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总之,德治是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

(二)法家的治国思想法家主张“法”“术”“势”。

“法”是政府制定发布的法律条文;“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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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通过分析《 论语》 孟子》 和《 文本 , 对这个问 题 作 一 些探 讨 , 以说 明孔孟 儒 学 的 血亲 情 理 精
神在 贬抑法 治方 面 的负 面效应 。
要 差 异 : 制禁 令 需 要 一套 执 行 强 制性 惩 罚 的 法
国家机器来贯彻 , 容易使人产生畏惧之心 ; 伦理
面 比较 约束 ” 面 , 一 却没 有 看 到它像 道 德

出的是 , 的这种 不对称 比较主要是针 对 当时 他们 统治者凭借严刑酷法 压迫民众而发 的 , 含着批 包 评“ 政 猛 于虎 ” 内涵 , 苛 的 因此 具 有 积 极 意义 。 但另一方面 , 我们今 天也 不应该 再 以孔盂 的这种 不对称 比较 为 依 据 , 论 证 儒 家 “ 德 优 于 法 来 道 律” 的观念正 当合理 , 因为 不但这 种 比较不 符合 事实 、 曲解 了法律与道德在 实施 途径方 面的特征
礼仪则 不仅 可以使 民众免 于犯罪 , 还能 引导 而且 他们 羞于为恶 、 自觉 向善 。】 ’ 儿 应 当承 认 , 子 这 句 名 言 在 继 承 西 周 “ 孔 明 德 慎罚 ” 《 书 ・ 诰 》 思 想 的 基础 上 , 一 (尚 康 ) 从
个 角度 揭示 了法 律 与道德 在实 施途 径方 面 的重
且 依据 血 亲情理 精神 主 张“ 为私 德 弃公 法” “ 公 法取 私情 ” 认 为人们 可 以为 了维 系 至高 无 、舍 ,
上 的亲情 私德 而违 背社会 群体 的 正义 法律 , 从而 导致 了忽视 法律 尊 严 、 否定 法 制价 值 、 解法 消
治意 义等 负面 效应 。
关 键词 : 孟儒 学 ; 亲情 理 ; 孔 血 私德 ; 治 法
相 比 , 德 ” 富于人 情 味 和感 化 力 。今 天 一些 “ 更
离娄上》 等 。不过 , 讨 论 道 德 与 法 律 的互 动 ) 在
关 系时 , 它却 流 露 出强 调 “ 德 优 于法 律 ” 道 的倾 向: 道之 以政 , 之 以刑 , “ 齐 民免 而 无 耻 ; 之 以 道
孔孟 儒学并不否定 法律 的意 义 , 相反还 主张
“ 刑罚 不 中, 民无所 措手足 ” 《 语 ・ 路》 、 则 (论 子 )
“ 善不 足 以为政 , 法不 能 以 自行 ” 《 子 ・ 徒 徒 (孟
道德诉诸 于人们的信念情感 , 可以引导人们避 恶行 善 。儒 家强 调 “ 德优 于法 ” 的其 他 理 由 , 主 要 就是 围绕 这 些 差 异 展 开 的 。如 孟 子 把 儒 家
功能 , 而且儒家 的这一 观念 也会从 文化心理 结构 的深度层面上 , 潜移默化地妨 碍人们树立尊 重法 律、 守法光荣 的法治 意识 。
样也 有诉诸 内心信念 和情感 教化 的一面 。在
那些法 治 意识 已经深 入 人心 的 国度 中 , 我们 确 实可 以看到 这类 情 形 。并 且 , 义 的法 制 禁 令 正
中图分 类号 :22 B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86 (09 0 0 4 — 6 10 80 20 )5— 0 1 0
免 于犯 罪 , 足 以杜 绝 “ 却不 为恶 之心 ” 诉诸 道 德 ;
众所周知 , 以孔 孟 为代 表 的 儒 家 主 张 “ 道
德优 于法 律 ” “ 治 重 于 法 治 ” 、德 。如 何 评 价 这 些观 念 , 学术 界一 直 引 起 热 烈 的讨 论 。本 文 在
20 09年 第 5期
江 苏行 政 学 院 学报
N . ,0 9 o5 20
Ge ea o 7 n r lN .4
总第 4 7期
・ 化研究 ・ 文
论 孔 孟 儒 学 贬 抑 法 治 的 负面 效 应
刘清平
( 复旦大学 社 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上海 203 ) 04 3
摘要 : 孔孟 儒 学不仅 通过对 道德 和 法律 的不 对称 比较 , 调 “ 强 德优 于 法”、 德 本 法 末”, “ 而
)男, , 广东和平人 , 哲学博士 ,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 高等研究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研究方 向为文化
基金项目 : 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 目《 本 多元文化 中的价值选择》 0 J 7 0 9 ) (5J 2 1 3 的阶段性 成果。 D
41
法” 的观念正 当合理 。 然 而 ,L 对道 德和法 律的上 述 比较 , 孑孟 不仅 主要 限 于实 施途 径 的方 面 , 没有 涉及 到 它们 的 对象 定 位 和本质 功 能这 些更 重 要 的 因素 , 而且 单就 实施 途径 这 方 面看 , 也是 一 种不 对 称 的片
“ 以德 服人 ” “ 道 ” 法 家 “以力 服 人 ” 的 王 与 的 “ 霸道 ” 照 起 来 , 调 “ 政 不 如 善 教 之得 民 对 强 善 也, 善政 民 畏 之 , 教 民爱 之 ”( 孟 子 ・ 心 善 《 尽 上》 , ) 就认 为 : 具 有 强 制 性 和惩 罚 性 的 “ ” 与 法
德, 齐之以礼 , 有耻且格。 ( 论语 ・ ”《 为政》 换言 ) 之, 法制禁令 只能凭 借刑罚 的威慑力量 迫使 民众
学 者依 然 根 据 上 述 差 异 , 论 证 儒 家 “ 优 于 来 德
收 稿 日期 :0 9— 4—2 20 0 0
作者简介 : 刘清平 ( 97 15 ~
哲学理论。

面 、 内在教 化 的一面 , 要 根据 它们 自身 又有 需
是否正 当 、 否内化 为人们 的 自觉信念 等因素具 是 体分析 , 不能 硬 性 评判 它 们 在这 方 面 的 优 劣高
下 。诚然 , 我们今 天不必苛责两千年前 的孑 孟对 L 道德与法律 的上述 比较 有欠 公允 ; 同时 , 要指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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