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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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也相继出现了一些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果,更是对我们今后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启示和借鉴。
本文将选取15个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一、保护长城的案例长城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长城,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长城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长城的巡逻和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的行为。
二、保护故宫的案例故宫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故宫,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条例》,明确了故宫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故宫的安保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故宫的行为。
三、保护大足石刻的案例大足石刻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大足石刻,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明确了大足石刻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大足石刻的巡逻和监管,严厉打击破坏大足石刻的行为。
四、保护敦煌莫高窟的案例敦煌莫高窟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敦煌莫高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甘肃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了敦煌莫高窟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敦煌莫高窟的安保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敦煌莫高窟的行为。
五、保护秦始皇兵马俑的案例秦始皇兵马俑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秦始皇兵马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陕西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秦始皇兵马俑保护条例》,明确了秦始皇兵马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秦始皇兵马俑的安保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秦始皇兵马俑的行为。
六、保护敦煌文献的案例敦煌文献是我国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4ef05e28762caaedd33d4c9.png)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27a3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71.png)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3年10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确定后,应当沿线立桩,标明区界。
主要入口处应当按统一规定设立入口标志和标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对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相关要求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相关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e25e43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c.png)
环境敏感区内设置临时施工设施的相关要求一、总体概况收集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共九类主要环境敏感区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料场、施工营场地及施工便道等要求,并收集了2014年~2017年涉及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类项目(铁路、公路、河道整治、航道、机场、水利等)环保部批文,总结得出对于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敏感区范围内临时施工设施要求如表1,其中“N”表示明确禁止,“O”表示无明确规定。
表1 相关要求汇总表二、各类敏感区要求(一)自然保护区1、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三)超标排放污水。
3、环保部审批要求(1)湿地治理-《关于安徽省怀洪新河水系洼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2)高速公路-《关于丽江(白汉场)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口的景观设计。
对受线路影响的云南红豆杉等植物优先采取避绕措施,确实无法避绕的应进行移栽,并委托专业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2d2c2906137ee06eef91836.png)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c27cfd1aef8941ea76e054c.png)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0845b1e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7.png)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a3720e24a7302768f9939aa.png)
风景名胜区条例导读:《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昆明石林风景区介绍
![昆明石林风景区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0157a6c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f.png)
昆明市石林风景区又称为云南石林,位于昆明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距离云南省会昆明78公里。
范围达350平方公里。
昆明市石林风景区开发为游览区的主要是:石林风景区、黑松岩(乃古石林)风景区、飞龙瀑(大叠水)风景区、长湖风景区。
昆明市石林风景区已被联合国文教科评为“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风光”。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首批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历史沿革约3亿年前,昆明市石林风景区是一片汪洋泽国,经过漫长的地质演变,终于形成了极为珍贵的地质遗迹,涵盖了地球上众多的喀斯特地貌类型。
早在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路南知州汪良就将石林芝云洞辟为览胜景点并立了芝云洞碑。
1931年,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正式建园1978年4月1日,石林风景区开始对中外游客实行售票游览。
主要景点小石林(阿诗玛景区),宽厚墩实的石壁像屏风一样,将小石林(阿诗玛景区)分割成若干园林。
小石林(阿诗玛景区)里最有名气的景点当数“阿诗玛”,当夜幕降临,彩灯映照,更是五彩斑斓,妩媚动人。
大石林由密集的石峰组成,有如一片石盆地。
这里的石林直立突兀,线条顺畅,并呈淡淡的青灰色,最高大的独立岩柱高度超过40米。
其中有“莲花峰”、“剑峰池”、“千钧一发”、“极狭通人”、“象距石台”、“幽兰深谷”、“凤凰梳翅”等典型景点,最著名的当数龙云题词“石林”之处的“石林胜境”,而“望峰亭”为欣赏“林海”的最佳处植物资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有:红椿、云南樟木、三尖杉、榉木、厚朴、杜仲、扇蕨等;省二级保护植物有:小果南烛,裂果漆;省保护植物有:滇香木、荼条木、十大功劳、刺黄莲等。
动物资源主要野生动物有:穿山甲、果子狸、麂子、鹰、八哥、山鸡、画眉、啄木鸟、白腹锦鸡、喜鹊、野兔、九节灵、松鼠、蜍及青竹标、绿蛇、蜥蜴等。
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计划
![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b03b56e0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7a.png)
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计划石林作为我国云南省昆明市的一个著名风景名胜区,以其壮美的景色和丰富的地方文化而闻名。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文化的多元化,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遗产面临着巨大的保护和传承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一项名为“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计划”的项目,旨在保护和传承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以确保其持久的价值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石林是云南省的一座自然奇观,以其独特的喀斯特地貌而著称。
然而,除了自然景观外,石林还承载着丰富的地方传统文化。
这些传统文化包括彝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艺术、习俗、民间故事等。
然而,由于受到现代化影响和旅游业的冲击,这些地方传统文化正逐渐消失,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二、保护措施为了确保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我们提出了以下措施:1. 文化调查和记录:我们将组织专业文化人员对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进行全面调查和记录。
这包括了解彝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艺术形式、民俗风情,以及他们与石林自然景观的关系。
2. 传统技艺培训:我们将举办一系列培训班,邀请专业的传统艺术家和历史学家为当地居民和有志于传承地方文化的人提供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传统绘画、编织、木雕等手工艺技能。
3. 举办文化节庆活动:我们将策划举办石林地方文化节庆活动,展示和推广当地传统艺术和习俗。
这将不仅吸引更多的游客,也有助于激发当地居民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
4. 建立传统文化馆:我们计划在石林地区建立一座专门展示和保护地方传统文化的博物馆。
这座博物馆将展示各种传统艺术品、文物和资料,为游客和当地居民提供了解石林传统文化的机会。
三、传承机制为了保证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能够得以传承,我们将建立以下机制:1. 建立传统艺术家培养计划:我们将设立奖学金和资助计划,鼓励年轻人学习和传承地方传统艺术。
通过培训和交流,他们将成为地方文化传承的重要力量。
2. 学校教育融入传统文化:我们将推动学校教育与地方传统文化的融合,将传统艺术和文化知识融入到教育课程中,使学生对石林的地方传统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06a4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6.png)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850567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82.png)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30•【字号】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月23日由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7日起施行。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30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16年1月23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石林遗产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石林遗产地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目录中国南方喀斯特组成部分的石林喀斯特及彝族传统文化传承地区域。
第三条在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包括乃古石林片区、李子园箐石林片区、清水塘-石厢子石林片区、文笔山-蓑衣山石林片区、大小石林片区、长湖片区、大叠水片区、月湖片区等区域,总面积350平方公里。
保护范围由石林遗产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界限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石林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云南石林景观演化与保护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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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林景观演化与保护对策研究云南石林堪称自然之奇迹,凝聚着地质演化的奥秘。
秀丽的石柱耸立于地表,形成了独特壮观的地貌景观。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发展和环境的破坏,石林景观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云南石林景观的演化历程以及保护对策。
石林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数百万年前,云南地区经历了地壳运动和地质变化,大量的石灰岩通过浸蚀、溶解和风化等自然力量逐渐形成了石林景观。
这些石灰石柱如同一片古老的森林,受到了大自然的无穷启发。
在这个演化过程中,灰岩上的水滴生成了各种各样的形状,形成了独特的石林景观。
然而,近年来,石林景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压力。
首先,旅游业的发展给石林带来了巨大的人流压力。
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一些开发商在石林区域建设了大规模的观光设施,这对原有的石林景观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
其次,环境污染也对石林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随着游客的增多,大量的垃圾和废水被带入景区,对石林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为了保护石林景观,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石林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石林保护的意识。
开展环境教育活动,让人们了解到石林的重要性和脆弱性,以此引导游客形成正确的保护观念。
其次,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起周边地区的生态屏障。
这包括植树造林,修复土壤和水源等措施,以保持石林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稳定。
此外,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关键。
加强对游客流量的控制,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和时间,以减少游客对石林景观的损害。
同时,加强对旅游开发商的监管,严格控制开发范围和规模,保护石林的原始状态。
在保护石林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力量。
通过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石林地区进行全面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问题。
此外,我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深入了解石林的形成机制和演化规律,为更好地保护石林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云南石林景观在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公众和科学家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保护好这一自然奇迹。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534221c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74.png)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模较大、具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坚持保护第一、利用为主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管理单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划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密度的建设,适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相适应。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名胜古蹟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建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损毁。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可依法开展旅游业务,但应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规模人口涌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安全规范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告知。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览安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处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0d10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61.png)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正文:----------------------------------------------------------------------------------------------------------------------------------------------------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1990年11月2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路南石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石林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应当围绕风景资源制定全面保护开发利用规划,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持和突出原有的峰林型岩溶地貌和地方民族风情特色。
第三条石林风景区位于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石林风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照顾路南彝族自治县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
第四条保护石林风景区人人有责。
在石林风景区内进行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保护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350平方公里保护区,为本条例的保护范围,并划为三级分别予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大叠水等七个风景游览区,及大小石林至乃古石林至芝云洞的风景沿线,面积15.7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景观保护区域,面积28.14平方公里。
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环境协调区域,面积306.10平方公里。
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执法规定
![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执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92964ac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5.png)
一、法定行政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二、执法职责负责石林保护区内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事中、事后环境监察,科学制定石林景区生态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护依据。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两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风景名胜区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四、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处罚1、对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石林风景区内禁牧区放牧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在禁牧区放牧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石林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罚款。
4、对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石林旅游注意事项
![昆明石林旅游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31ba453b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0.png)
昆明石林旅游注意事项
昆明石林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然而,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游客在前往昆明石林旅游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注意安全。
昆明石林内的石头很多,且地形崎岖,游客在行走时需注意脚下,以免跌倒或者扭伤。
同时,游客也要注意不要攀爬石头或者走在狭窄的路面上,以防发生意外。
2. 遵守规定。
昆明石林内有一些区域禁止游客进入,游客在游览时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随意进入和破坏景区内的设施和环境。
3. 注意保护环境。
昆明石林是一处自然景观,游客在游览时要注意保护环境,不要乱扔垃圾或者损坏植被等。
4. 注意气候变化。
昆明石林的气候变化较为剧烈,游客在前往景区时要注意天气预报,带上相应的衣物和雨具,以应对突发天气变化。
5. 合理安排时间。
昆明石林景区较大,游客在前往旅游时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贪多而忙,以免错过景区内的重要景点和表演。
同时,游客在景区内也要注意时间,不要在景区内逗留太久,以防错过最后一班车。
总之,前往昆明石林旅游是一次愉快的经历,但是游客在旅游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和环境保护,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时间,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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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石林旅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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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石林旅游注意事项
昆明石林是云南省的著名景点之一,每年吸引着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前来游览。
但在游
览石林的时候,游客也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保证游玩的安全和愉悦性。
以下是一些昆明
石林旅游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1. 行程安排
游客从昆明市中心前往石林约需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所以游客需要提前安排好行程,充分利用时间。
2. 穿着
石林是一个户外景区,游客要穿着轻便舒适的衣服,穿上舒适的鞋子。
由于石林的气
候较为湿润,建议游客穿上长袖衣服以防止蚊虫咬伤。
3. 租借雨伞
石林景区常年有小雨,游客可以在入口处免费租借雨伞,带上雨伞可以更好地保护您
和您的物品,使您的旅程更加愉快。
4. 摄影
石林的景色优美,景区内有很多独特的岩石和自然景观。
游客来到这里一定会有很多
拍照的想法,但是请注意:在有些区域内,摄影是受到限制的,游客需要遵守公共秩序,
勿随意破坏景区秩序。
5. 儿童及老人
石林的地形比较崎岖,景区内也有一些漂流、索道等项目,所以游客要密切关注老人
与儿童的安全。
6. 注意饮食卫生
注意饮食卫生是旅游的基本常识,石林景区内也有很多美食,游客可以品尝美食,但是,游客需要选择合适的餐饮场所,并注意食品的卫生和新鲜度,以免引起不适。
7. 保持环境整洁
作为旅游者,保持石林景区的整洁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在任何时候,游客需要爱惜环境、文明游览,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景区道路和设施。
总之,昆明石林是一个优美的旅游胜地,游客们可以在这里尽情地感受自然的美景,但是游客们也要特别注意上述事项,使我们的旅游过程更加流畅、安全和有益。
云南旅游规定
![云南旅游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c8c839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4e.png)
云南旅游规定
云南是中国的一个美丽的省份,拥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和独特的风景。
为了保护和维护云南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云南省制定了一些旅游规定。
下面是关于云南旅游规定的一些内容。
首先,所有游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公共秩序法。
禁止乱扔垃圾和破坏公共设施。
游客应该尊重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不得参与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
其次,禁止使用破坏性的交通工具进入自然保护区和景区。
游客应该选择环保的交通方式,如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
在景区内,禁止随意摘取花草和破坏植物。
同时,禁止狩猎和捕杀野生动物。
此外,游客在进入景区前,必须购买门票或通行证。
一旦进入景区,必须妥善保管门票或通行证,并及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旅游景点,如高海拔地区或危险地带,游客必须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在登山或探险之前,游客应该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并且应该佩戴适当的装备,如防滑鞋和头盔。
为了保护云南的文化遗产,禁止游客在文物古迹上涂鸦或破坏文物。
游客应该尊重和保护当地的传统建筑和手工艺品,并且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或带走文物。
最后,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福利,云南省要求所有旅行社和导游都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游客应该选择有正规执照并具备良好声誉的旅行社,并与合法导游合作。
总的来说,云南的旅游规定旨在保护和维护云南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游客应该遵守这些规定,享受旅游的乐趣的同时,也要尊重当地的风俗和文化。
只有这样,云南的旅游业才能健康发展,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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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挖砂、取土活动。因石林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规定恢复植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设置、张贴广告;
(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
第十七条 特级保护区内,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一切人工建设及其他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第十九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剧拍摄、科学考察,应当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宣传;
(二)组织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石林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工作机制。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石景、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石景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计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体现历史风貌,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林风景名胜区有计划地投入保护资金。对重点保护项目资金,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投入外,可以采取社会捐助、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
第二十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记录环境原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
第三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加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治安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目标,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三十四条 使用石林风景名胜区标志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
第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为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是国务院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350平方公里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望城山、石箱子、雷打石、仙女湖、李子园箐区域;文笔山、蓑衣山区域;乃古石林与棺材山之间的区域。
第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
(二)在禁牧区放牧;
(三)在禁止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
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审批时,应当征得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 经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8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一级保护区是主要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大石林、小石林、乃古石林、大叠水、长湖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石林残丘、石芽原野、溶丘洼地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
第十三条 各级保护区和禁止相关活动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碑)。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或者与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四)组织进行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安全管理;
(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工商、安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及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