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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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做轮侯查封登记,同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按照规定无土地出让金退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如果登记名义人明确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土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虚假情况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人民法院方可采取查封措施。
五、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土地、房屋的权属应当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或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土地和房屋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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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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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
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
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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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吗?近期,张先生持我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不动产物权确权判决书,向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原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我市某区某路XX号21栋1—5—1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张某某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针对是否还需申请人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需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0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时,如不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仅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不能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转移等登记。
第二种观点,不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笔者赞同此观点,其理由如下:第一,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确权判决后,新的权利人就直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故登记并非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只是将变动的不动产物权向外界加以展示而已,即性质为宣示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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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法〔2016〕357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57号为加强网络执行查询不动产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就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全面建设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扩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情况,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执行查询工作机制。
已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造系统,尽快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建立“点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尚未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人民法院要抓紧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网络对接,并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研发查控软件,开展信息共享,同步推进“点对总”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优先在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协助执行通知书_通知_
![协助执行通知书_通知_](https://img.taocdn.com/s3/m/cc32817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2.png)
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局办案或者法院办案,有时需要人们群众的协助,对此就会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协助执行,供大家参考!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一字第号:关于诉一案,作出的字第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附:书份年月日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二( ) 执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关于一案。
我院作出的( ) 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附:( ) 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三【法律文书】异议人:北京x公司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xx)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20xx)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
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泰州x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
【案件办理规范】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不动产的执行
![【案件办理规范】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不动产的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1442b5a7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9.png)
【案件办理规范】北京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之不动产的执行编者按:北京法院于2017年组织全市审判专业力量编写了涵盖11类129项的办案规范,力求进一步明确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流程,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准则。
本公号将选取部分案件办理规范予以发布,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今日发布的是《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中的不动产的执行部分。
一、查封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地产的权属、他项权利、有无在先查封等情况。
上述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并告知查询结果。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上述单位查询房地产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写明查询内容。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上述单位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
无法查询或查询无结果的,上述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来函查询的,上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查询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条【查控时权属判断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时应当提交案外人书面确认书的复印件。
第三条【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冲突的处理】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第四条【查控时权属判断的特别规则】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判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
第五条【可分割或不可分割不动产的查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查封。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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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f707306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0d.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京高法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0]210号)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
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
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管理事项名称:司法协助执行
![管理事项名称:司法协助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785354ea5ef7ba0d4a733bc0.png)
管理事项名称:司法协助执行项目编号:GLF-1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设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办法》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办理结果:《协助执行登记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办公室条件:符合司法协助执行有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检法等部门直接送达的协助执行:(1)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送达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3)送达人员单位的介绍信(原件)。
2、市局签转的协助执行:(1)市局签发的公文批办单(原件);(2)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协助执行登记表》。
将《协助执行登记表》原件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留存。
时限:即时办理446二、核查核查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标准:核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与档案记载内容的一致性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核实《协助执行登记表》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一致性;2、核查相关档案,填写被执行物相关信息:(1)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有无轮候查封;(2)被查封的土地坐落是否与有关档案记载不一致;(3)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与有关档案记载不一致;(4)被查封的土地是否只载明查封土地价值;(5)被查封的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情况;(6)是否具有难以协助执行的其他情形。
3、经办人员签字后,文件送回办公室。
时限:即时办理三、审核审核部门:办公室标准:审查《协助执行登记表》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一致性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协助执行登记表》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一致性;2、被执行物六项信息均为“否”,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经核查被执行物与档案信息一致”并签字;3、被执行物信息中存在“是”的情况:(1)市局签转的协助执行件,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经核查被执行物与档案信息不一致,同意报告市局”并签字;(2)公检法等部门直接送达的协助执行,应与送达人就其中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沟通。
协助执行函
![协助执行函](https://img.taocdn.com/s3/m/f690dc2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a.png)
协助执行函一、什么是协助执行函协助执行函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执行法院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一种协助执行的函件。
主要是为了弥补执行法院在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方面的限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被有效执行。
二、协助执行函的内容协助执行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在协助执行函中,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通常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在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中所规定的义务,依据则是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内容。
2. 协助执行的请求执行法院会明确提出协助执行的请求。
请求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财产查控、信息调取、查封扣押等。
3. 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协助执行函会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对于执行法院进行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工作非常重要。
4. 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协助执行的方式、时间要求、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等。
同时,执行法院也会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和配合工作。
三、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发出协助执行函执行法院会将协助执行函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正式的信函或邮件进行,有时也会通过专门的传达员送达。
2. 收到协助执行函收到协助执行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认真阅读函件内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协助执行函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协助执行义务。
这可能涉及到提供特定的信息、配合财产查控等工作。
4. 反馈协助执行结果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在完成协助执行任务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反馈执行结果。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书面报告或口头通知等形式进行。
四、协助执行函的重要性协助执行函在执行法院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加强执行力度协助执行函的发出可以弥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限制,扩大了执行的范围和力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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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
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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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废止理由1京土通[1991]22号1991-11-5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意见适用期已过2京土通[1991]25号1991-11-24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老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日期界限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京地通[1992]第34号1992-10-5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京地通[1993]32号1993-7-29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京房地字[1994]第579号1994-11-1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京房市场字[1995]145号1995-3-1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京房地权字[1998]第894号1998-9-2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8京地[1998]192号1998-10-16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立选(洗)矿厂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9京房地权字[1998]第1365号1998-12-2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0京房地权字[1999]第615号1999-6-23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1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140号2000-3-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办理房地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京国土房屋矿字[2000]第132号2000-3-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独立选矿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3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429号2000-6-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4京国土房管集[2000]645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5京国土房管矿字[2000]第694号2000-12-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独立选(洗)矿厂进行年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6京国土房管划字[2001]193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2001-10-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8京国土房管集[2002]720号2002-8-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9京国土房管集[2002]905号2002-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0京国土房管储[2002]859号2002-9-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1京国土房管监[2002]1099号2002-12-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试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适用期已过22京国土房管权[2002]1139号2002-12-23 关于加快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3京国土房管权[2003]17号2003-1-8 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24京国土房管权[2003]119号2003-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京国土籍[2007]804号)替代25京国土房管权[2003]379号2003-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复函适用期已过26京国土房管权[2003]418号2003-5-20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27京国土房管集[2003]585号2003-7-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8京国土房管办[2003]706号2003-8-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一站式办公规定(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9京国土房管矿[2003]729号2003-8-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0京国土房管规科[2004]111号2004-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1京国土房管集[2004]350号2004-4-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2京国土房管集[2004]400号2004-4-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3京国土房管权[2004]428号2004-4-22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4京国土房管权[2004]731号2004-6-23 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替代35京国土权[2004]56号2004-7-23 关于做好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复核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6京国土权[2004]329号2004-11-9 关于开展农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7京国土出[2004]358号2004-11-15 关于建立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和抽查评议制度的通知按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执行38京国土出[2004]458号2004-12-17 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9京国土籍[2005]3号2005-1-5 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适用期已过40京国土耕[2005]118号2005-2-7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1京国土籍[2005]279号2005-5-9 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体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2京国土征[2005]350号2005-5-25 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函适用期已过43京国土籍[2005]373号2005-6-3 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4京国土籍[2005]445号2005-7-7 关于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5京国土籍[2005]475号2005-7-21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确权定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6京国土籍[2005]517号2005-8-3 关于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7京国土籍[2005]606号2005-9-1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被《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替代48京国土籍函[2005]575号2005-10-27 关于相邻辖区之间权属调查现场指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替代49京国土籍[2005]770号2005-11-9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程监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0京国土征[2005]822号2005-11-14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适用期已过51京国土籍[2006]13号2006-1-6 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与河北省权属界线指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2京国土用[2006]28号2006-1-16 关于继续执行数套商品房住宅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3京国土籍[2006]49号2006-1-26 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接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4京国土籍[2006]157号2006-3-22 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京国土籍[2011]365号)替代55京国土籍[2006]179号2006-4-3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乡镇调查成果预检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6京国土籍[2006]276号2006-5-17 关于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与原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7京国土籍[2006]369号2006-6-22 关于规范北京市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320号)替代58京国土籍[2006]402号2006-7-3 关于下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9京国土籍[2006]460号2006-7-26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0京国土市[2006]511号2006-8-16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1京国土籍[2006]681号2006-10-26 关于规范地籍数据库建设和全面推进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2京国土监[2006]696号2006-10-30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国土监[2009]795号)替代63京国土用[2006]708号2006-11-6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4京国土籍[2006]717号2006-11-10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数据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5京国土籍[2006]873号2006-12-31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市局、分局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6京国土用[2007]20号2007-1-23 关于加强外资企业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7京国土用[2007]21号2007-1-23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8京国土籍[2007]352号2007-6-5 关于按分工移交土地登记项目的通知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69京国土籍[2007]439号2007-7-3 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统计表》的适用期已过通知70京国土环[2007]492号2007-7-18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办法》(京国土环[2013]500号)替代71京国土籍[2007]498号2007-7-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72京国土籍[2007]503号2007-7-23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变更地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3京国土籍[2007]729号2007-9-26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4京国土籍[2007]816号2007-10-24 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5京国土籍[2007]981号2007-12-12 关于确认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6京国土籍[2007]1021号2007-12-24 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后续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7京国土籍[2008]476号2008-9-9 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8京国土籍[2009]219号2009-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9京国土环[2009]256号2009-5-4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办法》(京国土环[2013]500号)替代80京国土勘[2009]573号2009-9-10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的通知适用期已过81京国土热[2009]623号2009-10-12 关于本市地热矿业权新立及变更范围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按国土资发[2009]54号执行82京国土用[2010]181号2010-4-29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执行83京国土籍[2010]297号2010-6-28 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京国土籍[2012]633号)替代84京国土籍[2010]366号2010-8-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35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3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7b36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b.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6]35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得将上述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此通知下发之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所称“仲裁”,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但劳动仲裁除外。
请各法院接此通知后,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仲裁执行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结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9e700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2.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京高法发[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期间、送达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京高法发[2008]11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现就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开发完成“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对协助执行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为保证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办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时,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再直接接收协助执行文书。
二、各级人民法院向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件单位名称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除明确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外,还应当注明案件承办人和联系电话。
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则上要使用电脑打印,如需手写,必须内容清楚,字迹清晰。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协助执行文书,并签署送达回证。
对收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接收的时间顺序登录在“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批转有关承办部门办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在办理过程中认为协助执行事项有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关于请求贵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工程款的函
![关于请求贵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工程款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95daf900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60.png)
关于请求贵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工程款的函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作为我司负责人,敬意地向贵单位表示问候。
我们公司近期参与了一项重要工程项目,工程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承包商。
但是承包商一直拖延工程进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因此,我们不得不解除了与承包商的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未完成工程的违约金。
经过多次的诉讼,我们顶住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最终赢得了胜诉,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我们未完成工程违约金的全部款项。
但是,承包商至今仍未履行法院判决,我们的工程款项一直处于无法追讨的状态。
为了保护我们合法权益,我们现在特地向贵单位请求协助,希望贵单位能够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我们追回未完成工程违约金。
我们将准备好法院的判决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希望得到贵单位的大力支持。
我们公司十分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和宝贵帮助。
我们深信,在贵单位的协助下,我们将能够追回我们的工程款项,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着与贵单位的深入合作。
再次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此致
礼佳
敬礼!
您真诚的,
xxx公司负责人。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66ed0a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63.png)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日召开了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办理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在办理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由法定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执行机构不得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依申请启动原则。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三)事前审查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而迳行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程序公开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审查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二、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启动会议认为,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所涉执行案件的案号,并附初步的证据材料。
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范本
![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95ba4f2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af.png)
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范本
一、背景介绍
1.1 北京小客车指标的定义和作用
1.2 小客车指标过户的意义和目的
1.3 法院执行协助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小客车指标过户的法律规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解读
2.2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过户的具体规定
2.3 过户手续和材料要求
三、法院执行协助的程序和要点
3.1 法院执行协助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3.2 执行协助申请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3.3 法院执行协助的具体操作步骤
3.4 法院执行协助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四、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范本
4.1 协助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4.2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4.3 法院执行协助的具体办理流程
4.4 协助结果的反馈和处理
五、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指导
5.1 案例一:小客车指标过户的争议和诉讼过程
5.2 案例二:法院执行协助的成功案例分享
5.3 实际操作指导:如何正确申请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
六、总结和展望
6.1 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的意义和价值
6.2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6.3 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
以上是关于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法院执行协助的文章大纲,通过分层次的标题和有序列表的格式,可以清晰划分不同部分的内容,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任务主题。
在文章的每个部分中,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导,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
![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https://img.taocdn.com/s3/m/167d0359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c0.png)
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一、什么是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来执行判决或裁定时,法院会根据申请方的请求,出具一份协助执行函,以便帮助申请方实现其合法权益。
这种函件通常会被寄送给需要协助执行的法院或执行机关,要求其根据相关判决或裁定的内容,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将其执行。
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的作用1.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后,执行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以逼迫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2.提高执行效率: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出具协助执行函可以借助其权威和公信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接受强制执行,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3.保护申请方权益:借助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申请方可以获得更多的执行资源和支持,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的条件1.具备判决或裁定:法院在出具协助执行函之前,首先要有一个有效的判决或裁定,该判决或裁定必须已经生效,并且明确了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2.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请求,说明自己需要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该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
3.限期履行无果: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其一定的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四、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的程序1.申请人提出请求: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申请,并提交所需的材料和证据。
2.法院审查材料:法院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性,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出具协助执行函: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条件,且被执行人存在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将出具协助执行函,明确要求执行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执行机关接受函件:执行机关收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后,将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给定的判决或裁定执行相关强制措施。
五、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的效力及后果1.法律效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机关将依法执行其中的要求,并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协助执行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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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执行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法院协助执行合同协议书一、协议背景甲方(申请人)与乙方(被执行人)因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合同协议。
为确保双方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二、协议内容1. 甲方同意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以下合同:(1)合同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金额:(4)合同履行期限:2. 乙方同意在法院的协助下,按照以下方式履行合同:(1)履行期限:(2)履行方式:(3)履行地点:(4)履行金额:3.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三、法院协助执行事项1. 法院应依法审查甲乙双方的申请,对符合协助执行条件的合同予以批准。
2. 法院应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和金额履行合同。
3. 法院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甲乙双方权益。
四、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 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申请人):________乙方(被执行人):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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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期间送达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8]11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11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现就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开发完成“协助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对协助执行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为保证协助执行事项的顺利办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人
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时,有关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再直接接收协助执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