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7施行日期2011.07.01文号厦府[2010]39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制订了《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平稳过渡。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外来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共同缴纳。

第四条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厦门的社保医保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

厦门的社保医保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

厦门的社保医保每⽉需要缴纳多少钱厦门的社保医保每⽉要缴多少钱我是⾃⼰出钱买的社保,10年5⽉开始起缴,当时每⽉缴468元,到10年7⽉就是528,61元。

11年1-3⽉⼜增加到546,84元。

我听别⼈说,他们的社保每⼀⽉才扣⼀两百元,为什么我的要缴这么多?还不断的上涨,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厦门的社保医保每⽉需要缴纳多少钱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厦门的社保医保每⽉要缴多少钱我是⾃⼰出钱买的社保,10年5⽉开始起缴,当时每⽉缴468元,到10年7⽉就是528,61元。

11年1-3⽉⼜增加到546,84元。

我听别⼈说,他们的社保每⼀⽉才扣⼀两百元,为什么我的要缴这么多?还不断的上涨,到缴满20年,岂不是要⼗⼏万元?答复:根据厦地税发〔2010〕68号规定,2010缴费年度(2010年7⽉-6⽉)职⼯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2009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平均⼯资为3038元。

其60%为1822.8元,300%为9114元。

费基费率本市户籍参保⼈员基本养⽼保险本市个体⼯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以个⼈2009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例计缴。

其中,雇⼯本⼈缴纳8%,业主缴纳12%;业主本⼈应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本⼈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员和下岗失业⼈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平均⼯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例由本⼈全部缴纳。

按照《厦门市被征地⼈员基本养⽼保险暂⾏办法》规定,⾸次参保且⼀次性缴费的被征地⼈员,按照2413元的⽉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例缴纳。

本市户籍参保⼈员基本医疗保险本市个体⼯商户业主,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例计缴。

本市户籍个体⼯商户的雇⼯,以个⼈2009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缴纳2%。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员和下岗失业⼈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平均⼯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例由本⼈缴纳。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九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

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章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第六条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厦府[2004]17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9【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充分认识到制订《办法》,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政策性强又涉及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应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其退休养老金则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因此,单位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职工贡献情况,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于《办法》实施后新招聘的职工,要实行有别原有职工的工资制度,有利新职工实行储蓄性保险。

三、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按规定参保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按“一定六年,递减补助”的原则,从《办法》实施当年起六年内按每年递减15%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

2004年7月-2005年6月,补助比例为100%;2005年7月-2006年6月,补助比例为85%;2006年7月-2007年6月,补助比例为70%;2007年7月-2008年6月,补助比例为55%;2008年7月-2009年6月,补助比例为40%;2009年7月-2010年6月,补助比例为25%。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亩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本文来源:http://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 三档。

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XXX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XXX》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方集资,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核定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市财政局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局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已确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达到50%及以上,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被征收比例达到50%及以上,其农村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分工的规定,负责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人员与组织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一)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8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9月26日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7.14施行日期2010.07.01文号厦府[2010]252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配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人社局:《关于继续让计生户享受缴交失地养老保险优惠福利的建议》(第0126号)收悉。

现结合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答复如下:一、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2005年4月,我区根据《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相关要求,率先启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趸缴保费后纳入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到龄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保障资金由原市级统筹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2022年12月,市政府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规〔2022〕15号),明确将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及其实施细则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

对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职能分工等进行明确,并规定了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资金的市、区筹措机制,为被征地人员提供了更好、更稳定的社会保障。

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均执行市级政策规定,区级未出台过任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相关配套补贴规定,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二、相关问题说明(一)关于缴费财政补贴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均执行市级政策规定,基于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未出台过针对特殊群体的缴费财政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收,他们的生活来源和养老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一、保障对象与条件本养老保险计划适用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参保条件包括: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自愿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资助。

三、保险待遇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制。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四、养老保险管理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政策衔接与转换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衔接和转换。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将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养老保险计划,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违反本养老保险计划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组织实施与宣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政策顺利推进。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41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类区行政区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总包干补偿价1思明区7.75113.7湖里区7.75113.72集美区6.030.89.8海沧区6.030.89.83同安区最高6.01.9(含调剂费)0.68.5最低5.11.9(含调剂费)0.67.64翔安区最高5.31.9(含调剂费)0.57.7最低5.11.9(含调剂费)0.57.5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方法

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方法

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征收的现象,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逐渐引起关注。

在厦门市,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险政策已经逐步完善。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的方法。

一、厦门失地保险政策概述厦门市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险政策,主要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相关政策,失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的意义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意味着失地农民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以将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方法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失地农民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应先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工龄合并计算失地农民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合并计算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2)合并计算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的50%进行折算。

(3)合并计算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合并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计算。

3.待遇领取失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合并计算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1.失地农民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征收证明、身份证明等。

2.失地农民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金额准确无误。

3.失地农民在合并计算工龄时,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总之,厦门失地保险工龄合并计算方法旨在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对象为下列被征地人员:1、《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村改居”居民,具体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2、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3、《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从1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二)上述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照《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其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照《办法》参保。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一)社会保险登记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保,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村(居)委会(或小组)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

(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已办税务登记未办社保登记只需填写本表);(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具体流程、资料、表样可登陆地税网站 h ttp:/// 查询。

(二)参保条件的确认和缴费程序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申请参保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核实其身份并公示,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持以下材料上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厦府[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厦府〔2013〕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3〕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起对我市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普调1、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执行后新进编退休人员及已参保经费自给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2、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3、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二)特调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在普调的基础上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适当予以倾斜。

1、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高级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9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对象为下列被征地人员:1、《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村改居”居民,具体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2、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3、《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从1 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二)上述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照《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其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照《办法》参保。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一)社会保险登记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保,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村(居)委会(或小组)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

(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已办税务登记未办社保登记只需填写本表);(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具体流程、资料、表样可登陆地税网站/查询。

(二)参保条件的确认和缴费程序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申请参保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核实其身份并公示,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持以下材料上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个人参保。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还应提供市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征地比例证明);(2)因土地被征用而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批文;(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5)参保对象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统一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的人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7)村(居)委会出具的公示证明;(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持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到所在的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被征地人员办理完缴费手续后,对参保时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对参保前或参保时已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一)2004年度(从2004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办法》所附的“一次性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表”缴费和记载个人账户;2005年度以后的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记入的个人账户额,从记入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三)参保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后又按《条例》规定缴费,在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死亡的,一次性缴费的个人缴交部分予以退还;依《条例》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按其规定支付。

四、养老保险的衔接(一)女年满50周岁时,已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原按照《办法》一次性缴交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的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

(二)女年满50周岁时,已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按照《条例》的规定继续按月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后,原按照《办法》一次性缴交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的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不继续缴费的,其按照《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年满55周岁时计发退养金并参加被征地人员退养金的调整。

(三)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已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的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按照《条例》及《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后,原按照《办法》一次性缴交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的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调整;不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原按照《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办法》的规定计发退养金并参加被征地人员退养金的调整。

(四)按照《条例》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按照《办法》规定所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缴费指数按照《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计算。

(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标准为基数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继续缴费时选择的基数与原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不一致的,应按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办法补缴社会统筹基金的差额部分后,方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六)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其原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一次性退还,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不办理退保手续的,可继续按照原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同时还可以按照《办法》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养待遇。

五、退养待遇的享受(一)参保被征地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满15年。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已达上述“参照退休年龄”,在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和税务机关的收费凭证,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待其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三)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后的缴费年限和基础养老金,不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

(四)被征地退养人员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退养人员被判刑或者劳教情况,由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在当月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被征地人员退养后死亡的,其亲属应在10日内报告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应在知悉后的5日内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退养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根据有效死亡证明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并以其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和1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费。

但是,死亡退养人员的家属不享受遗属供养待遇。

(六)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退养人员的管理(一)被征地人员办理退养手续后,原则上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600元的管理活动费后,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务。

(二)村(居)委会(或小组)决定自行管理退养人员的,应与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自行管理协议。

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指定专管人,履行协定的管理服务责任。

条件成熟时,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按规定将其自行管理的退养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劳社〔2007〕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2、《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本附: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劳社〔2009〕97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 9〕1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