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引言机动车是现代社会中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其注册登记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管理效率,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机动车登记规定。
本文将探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登记要求、登记程序以及登记后的管理等方面。
二、机动车登记要求1. 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将其车辆进行登记,以便将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化。
登记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等;- 机动车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车发票、合同等;- 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识别码等信息;- 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等。
2. 不同地区可能对机动车登记要求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来进行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程序1. 机动车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登记材料:根据要求准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车辆管理部门;- 审核和检查:车辆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符合登记要求;- 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领取登记证书:经过审核和缴费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领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2. 登记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地区可能还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检测、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考试等额外步骤。
四、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登记后,车辆所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2. 车辆所有人需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交强险等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费用,否则将面临处罚。
3. 一旦机动车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车辆所有人需要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更新登记记录。
4. 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机动车登记数据库,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撑。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管理机动车辆登记的规定。
该规定于2007年12月24日起施行,共分为七章五十条。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机构、机动车辆登记的办理程序、机动车辆登记的材料和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机构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级市的交通运输机构。
二、登记程序:机动车辆的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和变更登记。
初次登记是指机动车辆首次获得行驶证和号牌,而变更登记则是指已经进行过初次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变更相关信息。
三、登记材料:机动车辆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申请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发票、机动车购置税缴纳证明等。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证件:机动车辆登记完成后,会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
该规定还对机动车辆登记的停止、注销、违规处理和机动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只是一项管理机动车辆登记的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细则需要根据不同的
地区和实际情况制定。
如需要了解详细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国家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机动车登记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机动车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秩序。
一、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机动车登记管理旨在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通过机动车登记,可以使车辆的身份特征、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信息得到明确,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管理和追溯。
二、机动车登记的内容机动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便于确认车辆的合法归属和使用情况。
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或转让,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2. 车辆基本信息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品牌、车辆颜色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区分不同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3. 车辆技术参数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技术参数,例如车辆的排量、功率、车重、车长等。
这些信息对于计算车辆的燃油消耗、排放情况以及限制车辆的载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4. 车辆维修保养信息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地点、维修机构等。
维修保养信息的登记有助于跟踪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状况,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登记材料: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要将相关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到交通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车辆管理机构。
2. 审核登记材料:交通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调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依法交纳费用办理机动车登记。
2. 机动车入户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4.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车主、更换车辆品牌、更换车辆颜色等,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5.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交给报废单位进行处理,并注销机动车登记。
6. 机动车违法或者被抢夺、盗窃等情况发生的,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管理1. 驾驶机动车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年龄开展相关驾驶活动。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3.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机动车技术维护保养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4.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交通安全。
5.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吊销驾驶证。
6.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及时进行年检,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机动车执法管理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查,加强机动车技术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机动车管理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保障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依法实行责任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第五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办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过程。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五)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号牌发放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第七条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四)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五)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车辆登记手续,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和机动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将机动车登记,并获得机动车号牌。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有虚假登记、冒名登记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号牌申领材料等。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并对机动车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第六条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唯一标识,应当依法申领和使用,不得私改、仿制或挪用他人号牌。
第七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机动车上,不得遮挡、污损或损坏。
第八条机动车号牌应当定期检验,确保号牌的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第九条机动车丢失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公安管理机构报案,并重新申领号牌。
第四章机动车变更与注销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注销机动车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并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机动车、吊销机动车行驶证等。
第十三条假冒机动车登记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例仅为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应根据国家各地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国家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机动车登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哪些车辆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2. 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材料准备、申请流程、受理和审核要求等。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服务原则,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辆的相应信息录入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领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领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机动车辆所有人的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在购买新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购买二手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
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新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原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四)机动车辆转籍申请表。
第九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辆注销申请表;(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机关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登记费用。
第三章机动车使用人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临时号牌办理手续以及其他相关登记手续。
公安部124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下面是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1.机动车登记义务: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机动车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主体:机动车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机动车登记程序:机动车登记程序包括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核验验车、登记备案、领取号牌等环节。
车辆所有人需要按照程序顺序来进行。
4.机动车登记材料:机动车登记材料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合法购置或接受赠与的机动车发票、车船税完税证明、车辆产地证明、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等。
车辆所有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5.机动车登记费用:车辆所有人需要缴纳机动车登记费用,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规定。
6.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完成后,所有人可以领取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的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式、规格、样式来进行制作和使用。
7.机动车变更登记:如果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所有性质、车辆用途等发生变更,应当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8.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再拥有车辆时,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已经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9.机动车违法处理:对于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不合规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扣留车辆、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
总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机动车登记,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确保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统一使用电子登记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依法收取登记费用,不得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加强协作联动,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机动车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机动车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制,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章机动车注销和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引言机动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包含了机动车的登记流程、登记所需材料、登记标准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机动车登记的意义机动车登记是指将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使用状况登记到特定的管理机构,并发给机动车所有人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过程。
机动车登记的意义在于实现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便捷化。
通过登记,可以确保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便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控制,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三、机动车登记的流程1. 准备材料:机动车所有人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购置发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
2. 办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准备好的材料,到机动车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3.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排量等因素,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4. 验证机动车信息:机动车管理机构会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颜色等进行核验,确保其与登记材料一致。
5. 签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完成以上流程后,机动车管理机构会为机动车所有人签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登记所需材料1. 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购置机动车后,机动车所有人需前往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购置税款,并获得购置税完税证明。
2. 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机动车时,机动车销售单位需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包括购车的详细信息和价格等。
3.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供有效的交通强制保险单。
4.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五、机动车登记标准1. 制定登记标准:机动车登记标准是指对机动车的要求和规范,包括机动车的基本信息、排放标准、安全设备要求等内容。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而制定的。
二、机动车辆登记的目的和范围机动车辆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机动车辆的合法身份、性能和使用情况,为交通管理、运输服务和交通事故处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机动车辆登记适用于所有在国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类型。
三、机动车辆登记的主体及要求1.机动车辆登记的主体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主。
2.车主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等,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3.车主需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四、机动车辆登记的程序与流程1.车主提交登记申请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发放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等证件。
3.车主收到机动车辆行驶证后,需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号牌和办理相应的保险。
五、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和维护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车主需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机动车辆的变更情况,如车辆所有权变更、车辆灭失或报废等。
六、机动车辆登记的监督与处罚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合法。
2.对违反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暂扣机动车辆行驶证等。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即为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的规定,旨在加强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和监督,为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力支持。
机动车登记规定【最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机动车登记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机动车登记的范围: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种类、范围和要求,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
2.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认定、登记手续和责任义务等。
3.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核审批等。
4. 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的制作、领取、使用和管理等。
5. 机动车信息管理:规定机动车基本信息、所有人信息等的管理办法,包括信息采集、存储、更新等。
6. 机动车登记档案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包括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和使用权限等。
7. 机动车变更和注销手续:规定机动车变更所有人、使用人、部件等情况下的变更和注销手续。
8. 机动车违法处理和处罚:规定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和处罚。
这些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机动车按规定实施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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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公安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第5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登记。
本文第57条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机动车交易、维修等其他业务的重要依据。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法定登记主体是机动车所有权人。
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机动车登记费用。
机动车所有权人可以亲自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机动车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发动机号码、颜色和其他特征信息;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登记日期、初次登记日期等。
机动车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单位地址的,可以以居住地址或者联系地址作为实际地址,且在登记时提交居住证或者联系证明。
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记录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情况,并进行跟踪管理。
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数据的保护,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滥用。
机动车登记的申请、审批、登记等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准确地进行,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不得拖延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人办理登记。
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收缴相关费用。
总之,机动车登记管理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一环,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和登记管理机构都有责任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只有遵守登记规定,才能更好地管理机动车辆,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机动车的登记、检验、驾驶证、交通违法处罚等方面。
以下是对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简要概述。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并获得合法的车牌号码。
车主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车辆所有权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等。
登记后,车主可以在机动车管理部门领取合法的车牌号码,并将车牌固定在车辆上。
二、机动车检验规定
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进行定期的检验。
这些检验包括安全技术检验、燃油尾气检验等。
通过检验后,机动车辆可以获得合法的行驶证,并可以在公开道路上合法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证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和使用。
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证的申领需要通过考试,并且不同类型的机动车需要不同驾驶证的持有人。
驾驶证有有效期限,到期需要进行续期。
四、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违
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违规变道、酒驾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驾驶证扣分、暂扣车辆等。
总结起来,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机动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交通违法处罚等方面,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车主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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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