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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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期货公司不保证期货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料仅为宣传品,而非法律文件。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合规操作、理性投资

目录

一前言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异常交易特别提示

一前言

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

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一)盗码交易行为;

(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我司将按最新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您咨询当地营业部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012。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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