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解读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解读保险行业是为了帮助人们在不确定的风险中获得经济的保障而存在的。
反保险欺诈组织存在的目的则是为了打击和阻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并解读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保险行业内各方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欺诈工作体系。
该指引强调了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性,提醒各方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欺诈行为。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还强调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方可以及时、快速地共享涉及到的欺诈信息,以便进行有效的合作和联合打击。
反欺诈组织也应积极参与相关的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反欺诈能力。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还涉及到对保险代理人和消费者的教育。
保险代理人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其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知,并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以免上当受骗。
在文件的实施过程中,反保险欺诈组织应监测保险行业内各类欺诈行为的动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反欺诈措施。
除了建立相关的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外,反欺诈组织还应与执法机构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加强对涉及到的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对保险行业内各方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和防范能力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该指引通过加强内控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和培训等手段,提高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效果,帮助人们在保险领域获得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保险欺诈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各项措施和手段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
3、预防性原则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4、协同性原则保险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二、保险机构的反欺诈职责1、建立健全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保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反欺诈政策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欺诈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在承保环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开展欺诈监测和调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保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和欺诈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识别和防范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5、及时报告欺诈案件一旦发现保险欺诈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监管部门的反欺诈职责1、制定反欺诈监管政策和标准明确保险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2、监督检查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
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保险欺诈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险金或者违法获得其他利益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制定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健全的保险欺诈风险评估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历史赔付记录、保险事故发生地区等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潜在的保险欺诈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代理人、经纪人绩效考核机制,防止代理人、经纪人为了追求业绩而参与保险欺诈行为。
其次,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核和核实。
保险公司在核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时,应当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对于高风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另外,建立完善的保险欺诈举报和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欺诈举报渠道,鼓励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保险欺诈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保险欺诈调查组织,对举报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最后,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和警示。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曝光,以警示他人。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保险欺诈案件,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反保险欺诈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审核核实机制,建立完善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和警示力度,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险服务。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险诈骗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不当手段,以获得非法保险赔偿或利益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屡见报端,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行业的可信度。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了解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之前,了解常见的欺诈手法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1. 虚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假装患病等,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 伪造证据: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的医疗记录、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等手段,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 偷换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将高保费的产品偷换成低保费的产品,从中获取返点。
4. 保险代理人欺骗: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诱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保持警惕,及时核实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发生事故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选择知名保险公司:优先选择口碑较好,有较高信誉度的大型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减少遇到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2. 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与保险公司沟通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3. 保留证据: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及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备核实。
4. 避免轻信他人的推荐:对于保险推销员的推荐,要保持审慎态度,并自行对产品进行调查核实。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监管为了减少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监管措施:1. 定期培训员工: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2. 加强审核流程: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审核,核实事故真实性,减少虚假索赔。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保险欺诈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涉及欺诈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 提升监管水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欺诈行为的增多使得保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保险行业积极出台了一系列反欺诈指引,以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旨在提供一套全面的规则和要求,以规范保险交易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引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而制定的。
它的核心目标是减少保险欺诈,提高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
反欺诈指引明确了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种类,并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首先,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反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反欺诈政策、建立欺诈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其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为了更好地打击保险欺诈,反欺诈指引还提出了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调查机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申请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对于风险较高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调查,包括调查报案人、咨询报案人的医疗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此外,指引还鼓励保险公司与警方、司法机关等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除了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反欺诈指引也对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应提供明确的费用、责任范围和赔付细则,避免误导和隐瞒信息。
同时,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也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重要事实。
只有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保险欺诈现象。
总之,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是保险行业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指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才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保险欺诈的发生率。
合时代:IAIS反保险欺诈指引
合时代:IAIS反保险欺诈指引反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都在应对的一个难题,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及国际保险组织都在研究这一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在《指引》中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人或机构团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于保险产业中获取不诚实或不合法的利益,包括侵占、私吞保险业资产,内线交易,故意不实陈述,隐瞒财务或保险双方应知的重要信息,滥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等”,并将欺诈行为大致分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与理赔欺诈、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内部欺诈、保险中介欺诈等三大类。
>>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加强的。
各保险公司对假保单和假赔案的打击一直没有放松过。
尤其是近年来,保监会对反保险欺诈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保监会稽查局牵头开展了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的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
此后,反保险欺诈工作由专项工作转变为常态化的监管工作,这也成为保监会稽查局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刊发的IAIS反欺诈指引,主要是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容予以梳理。
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稽查局也在今年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和《反保险欺诈指引》,目前正在征求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欺诈的基本定义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的定义为:为欺诈实施者(以下简称“欺诈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
欺诈以不同规模的各种形式存在。
它可能涉及一个人的简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的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多人的复杂活动。
本指引主要涵盖以下类型的欺诈:(1)内部欺诈。
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经理或工作人员个人或与保险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勾结,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2)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
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个人或与他人串通获取不正当保障或赔款,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包括: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骗取保险金。
2、编造虚假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事故的损失程度,以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
3、故意制造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撞车等,以骗取保险金。
4、冒名顶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保险理赔。
5、重复理赔:同一保险事故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申请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定反保险欺诈的战略和政策,审批重大反欺诈事项。
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评估保险欺诈风险,组织开展反欺诈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2)理赔部门:在理赔过程中,对理赔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工作。
(3)核保部门:在核保环节,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审核,防范欺诈风险。
(4)信息技术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和维护反欺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5)审计监察部门: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流程1、线索收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保险欺诈线索,包括客户举报、理赔调查、数据分析、行业交流等。
2、线索评估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评估,判断其可信度和潜在的欺诈风险程度。
对于高风险线索,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反保险欺诈指引解读
反保险欺诈指引解读
保险欺诈是指人们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欺骗来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为了遏
制这一不诚实行为,保险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反保险欺诈指引是保险业对于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其目的
是保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指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评估与识别: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对投保人的信息
进行核实和验证。
通过使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有效预测和识别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2. 内部控制与监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监管制度,确保员工遵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杜绝内部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能力。
3. 合作与共享:保险行业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
欺诈行为。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和共享欺诈线索,可以有效提高对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打击能力。
4. 行业宣传与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
欺诈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开展专题活动、发布警示信息等方式,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辨识能力,减少欺诈案件的发生。
保险欺诈对于保险行业和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反保险欺诈指
引的落实对于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合作,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公平、透明、诚信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1. 简介保监会发布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该指引适用于所有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2. 要求指引中提出了保险市场各方需要遵守的行为要求:2.1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依法合规地经营,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等内容。
保险公司不得隐瞒、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
2.2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需要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在经营活动中清晰明了地告知消费者的权益、义务和保险产品的重要条款。
2.3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提供各种保险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4 保险消费者保险消费者需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险产品的责任、免责等内容。
同时,消费者应该意识到,防范保险欺诈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忽视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防范保险欺诈除了明确行为要求外,指引还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具体措施:3.1 增加消费者保险知识和认知水平保险市场主体应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水平,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避免因为对产品信息的不了解而被骗。
###3.2 强化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欺诈的情况。
3.3 深入推进行业自律同时,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共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和保障。
4. 后续措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狠抓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合规监管,加大对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反欺诈等方面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格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健全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全民健康保险体系稳定高效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银协秘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协秘发〔2020〕20号各会员单位: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外部欺诈防范体系,提升外部欺诈防控能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安保委”)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并经中银协安保委第三届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可将书面意见反馈中银协安保委办公室邮箱:**********************。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11月16日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2020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提升银行业外部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包括集团化经营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管理范围】外部欺诈是第三方故意实施行为导致的损失风险,包括抢劫、盗窃、破坏银行实物资产的攻击行为,骗取银行资金或信用的诈骗行为,入侵或破坏银行信息系统行为等。
第四条【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坚持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加强外部欺诈防范工作,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改进手段措施,增强抵御外部侵害能力,有效降低外部欺诈损失和化解案件风险,为实现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外部欺诈防范工作,依法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好像是个熟悉又有点神秘的存在。
有时候,它能给我们带来安心和保障;但也有些时候,一些不老实的人就想着在保险里搞些欺诈的小动作。
就拿我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老李,老李是个挺实在的人。
有一回,他的车不小心在停车场被刮了一道痕。
本来这事儿也简单,走保险修车就行。
可谁知道,他听了一个所谓“懂行”的人的馊主意,想着把车身上一些原本就有的小磕碰也都算到这次事故里,多弄点赔偿。
结果呢,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了不对劲,不仅没给他多赔,还把他列入了“不诚信名单”。
老李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后悔得不行。
其实啊,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是非常重要的。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得有规则,不然这游戏就乱套了。
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算是保险欺诈。
比如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像老李那样明明不是这次事故造成的损伤,非要算进去;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本来只是擦破点皮,非要说成重伤;还有就是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和经过,明明是自己不小心撞的,非要说成是别人撞的还跑了。
那保险公司怎么来发现和防范这些欺诈行为呢?这可就得靠各种手段啦。
他们会仔细调查事故现场,看看有没有什么蛛丝马迹不符合常理。
比如说,事故现场的痕迹对不上,或者周围的监控显示的情况和报案人说的不一样。
他们还会审查各种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像病历、维修清单等等,看有没有造假的地方。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也得有反欺诈的意识。
不能随便听信那些不靠谱的主意,觉得能从保险里多捞点好处。
要知道,一旦被发现欺诈,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不仅拿不到赔偿,还可能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以后再想买保险可就难了。
另外,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他们会培训员工,提高识别欺诈的能力。
还会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欺诈的线索。
总的来说,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还有我们每一个投保人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保险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而不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捞钱的工具。
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欺诈风险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在反保险欺诈中发挥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
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职责。
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以打击和惩戒保险欺诈的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地区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等。
要求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强化风险处置协作。
《指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指引》的发布是保监会顺应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要求,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夯实科学监管基础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保监会将致力于指导建立涵盖欺诈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完善反欺诈工作框架,提升协作机制效能,提高社会公众对欺诈的认识,形成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是一项涉及大量资金和信任的行业,然而,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存在一些不诚实的行为。
这些不诚实行为可能会危及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并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保险行业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反欺诈指引,以保障公平交易和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的识别机制1. 客户身份验证: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真实可靠。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要求客户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风险较高的保险产品,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流程。
2. 信息核实:保险公司在核实客户信息时应遵循谨慎原则,通过多个渠道获取客户信息,确保其真实性。
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核实客户真实身份。
二、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1.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对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同时,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风险评估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2. 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内部欺诈行为。
建立健全的审计机制,对保险产品销售、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员工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三、健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1. 信息共享: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享涉案人员和风险信息,实现跨机构反欺诈的协同作战。
加强行业内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2. 合作协作:保险公司与相关执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严格的惩处与处罚机制1. 内部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对发现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并对内部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
2. 外部合作:保险公司与相关执法机构合作,通过诉讼、调查等手段,对涉嫌欺诈行为的个人、企业进行打击和惩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山东分公司反保险反欺诈提示制度
山东分公司反保险欺诈提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提高承保质量和业务品质,实现公司效益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
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分公司所辖所有机构。
第二章欺诈风险提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提示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公司实行提示制度,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环节对风险进行提示。
(一)各级机构需在营业场所及理赔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反保险欺诈告知书》(详见附件),告知书内容应采用黑体加粗格式。
(二)展业环节: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需向客户宣传反欺诈知识。
(三)承保环节:各中支应在客户填写投保单(批改申请书)的同时提供《反保险欺诈告知书》,向客户明确告知其内容,并保证客户确实已阅知。
(四)理赔环节:各中支公司应在现场查勘或客户向我公司提交理赔材料时,向客户机事故各方当事人提供《反保险欺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内容。
第三章罚则第六条如中支公司未按照要求张贴《反保险欺诈告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告知书,并进行明确告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因未向客户履行反保险欺诈告知义务的,造成欺诈事实发生,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反保险欺诈告知书反保险欺诈告知书请您与我们一同杜绝以下骗取保险金的行为:1、提供伪造、虚假的投保资料的;2、保险标的“带病投保”的;3、故意虚构保险标的;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5、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6、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7、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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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九条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条保险机构管理层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
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
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流程;(三)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四)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和风险排查;(五)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操作规程;(六)监测和分析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保监会提交欺诈风险报告;(七)提供反欺诈培训,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建设欺诈风险管理文化,进行反欺诈宣传和教育;(八)与欺诈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保障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保险机构的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反欺诈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省级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并按照赔案数量、保费规模、风险特征、机构数量等指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
保险省级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反欺诈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告知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
评估工作每年最少进行一次。
第二节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在开发新产品、引入新技术手段、设立新机构和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欺诈风险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欺诈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内部控制和监督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对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
内审部门应定期审查和评价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
内部审计应涵盖欺诈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欺诈风险;(二)欺诈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三)欺诈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四)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审计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为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欺诈风险建立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一)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二)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三)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四)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五)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六)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对欺诈案件信息或疑似欺诈信息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并准确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依据保险业标准化和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报送责任机制,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节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进行收集、发现、辨识和描述,形成风险清单。
欺诈风险识别流程包括:(一)监测关键的欺诈风险指标,收集风险信息;(二)通过欺诈因子筛选、要素分析、风险调查等方法,发现风险因素;(三)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按照损失事件、业务类别、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合理归类,形成风险清单,为风险分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欺诈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一)对识别出的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二)对应欺诈风险威胁,对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点进行分析与评价;(三)对公司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四)依据欺诈风险计量的方法及风险等级评价原则,结合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的大小与等级;(五)确定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六)对公司欺诈管理投入的资源、经济效益做出总体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缓释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事件,综合考虑欺诈风险性质和危害程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发现风险线索可能涉及多个案件或团伙欺诈的,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必要时应提请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审核与串并。
涉及其他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应报请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反欺诈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风险线索进行审核与串并。
针对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各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据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
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欺诈风险信息和报告,包括:(一)欺诈案件和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报告。
对于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欺诈案件或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的欺诈事件,应根据保险案件相关的监管规定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