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粤民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8日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以党建为引领、城乡社区为载体、社区社会组织为纽带、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人才为骨干、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政领域“一核四社”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的领导。
坚持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基层民政各方面力量的全面领导。
推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
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中逐步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和评议考核制度。
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条件联审机制。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张和清向羽社会工作是十七大以来中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广东利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秉承勇于改革的传统,在实践中先行先试,探索了政府主导下的社工组织发育与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广东这一做法先后多次经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广东省党政领导人视察后给予高度的肯定。
近年来广东社会工作呈现出急速发展的态势。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如何?有哪些特点?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期望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借鉴。
一、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现状(一)政府成立相应职能机构,推动社工组织发育和行业管理为了推动社会工作发展,广东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社会工作发展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2011年8月广东省正式设立“社会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规格比较高,主任由广东省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24个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它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要求,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社会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配合推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研究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1]同时,广东省下属各市、县(区)也相应成立社会工作机构,截至2012年广东下属各市、县(区)均已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
为了适应社会工作发展的需要,2009年8月广东省民政厅新增社会工作处作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职能是:“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粤人社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
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
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粤人发[2006]262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
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的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粤民函〔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民函〔202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粤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表彰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且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8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认定(试行)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认定(试行)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和《江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要求,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时间的认定作如下规定:一、参加社会工作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以培训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培训单位除课堂授课外,另布置有课外作业,其作业经培训单位认定合格的可以计入继续教育时间,时间的计算由培训单位和省社会工作协会协商认定。
一般计算标准: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篇幅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质量,按30—40小时计算;具有较高质量的按40—50小时计算。
篇幅在3000字以下,具有一定质量,按20—30小时计算;具有较高质量的按30—40小时计算。
学习体会、其它:篇幅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质量,按20—30小时计算;具有较高质量的按30—40小时计算。
篇幅在3000字以下,具有一定质量,按10—20小时计算;具有较高质量的按20—30小时计算。
以上作业打印成文本并经老师批改后作为证明。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计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三、在核心期刊、中央一级报刊刊登一篇3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按80小时计算,3000字以下按60小时计算(以报刊原件作为证明);四、在省级正式报刊刊登一篇3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按50小时计算,3000字以下按40小时计算(以报刊原件作为证明);五、未在正式报刊发表的5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经省社会工作协会指定专家评审为优秀的,按50小时计算(以经专家评审签字的文本件作为证明)。
六、参加省以上部门、有关学术团体、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以会代训的会议,其时间可以计入继续教育时间,时间计算以实际时间为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粤民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粤民发〔2024〕1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有效补足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人才短缺、队伍不稳定等短板,打造一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养老护理员培训的目标任务(一)培养目标。
通过持续推进“南粤家政”工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措施,全面提升养老护理员的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培养一批能够满足我省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照顾需求的养老护理员队伍。
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上岗前培训全覆盖;到2027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培训结业持证率达到90%及以上。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养老护理员,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正在从事或有意向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养老护理员培训要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标准,涵盖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实操训练。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运用省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社会工作培训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运用省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社会工作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粤民函[2013]415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运用省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社会工作培训的通知(粤民函﹝2013﹞41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委组织部同意,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拓展社会工作培训平台,我厅将借助广东省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社工培训。
社工培训节目收看方式为:一是广东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播出平台《社工培训》栏目,分为考前培训、社工讲堂、社工电影三个版块;二是广东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信息网站《社工人才》栏目,网址为http:///。
社工培训节目将于2013年6月7日正式开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广东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设“社工培训”栏目,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培训,是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发挥远程教育平台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二、积极宣传,普及推广各地要尽快转发通知,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新闻广播等宣传方式,将在广东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设“社工培训”栏目,开展全面普及性社工培训教育的信息通知到基层,转发到城乡社区,让全省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了解这一栏目内容,自觉到播出平台收听收看,接受培训教育。
特别是要让今年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考试的人员知晓这一举措,使他们通过收听收看,系统复习相关课程内容,提高考试通过率。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街(镇),村、居民委会及“两新”组织要把收听收看远程教育平台开设的“社工培训”列入日常教育学习培训工作计划,科学安排好学习时间,落实好具体分管和负责人员,及时开通远程教育平台,有序组织收看收听学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访问地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涵盖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基本信息管理和业务办理全过程。
鉴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与我省2017年上线运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访问地址:)功能基本相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永久性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
近期,省民政厅已按计划将“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导入“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由于数据格式差异等原因,有小部分数据暂时无法导入。
敬请在“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登录“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按照相关操作手册指引,对已导入的数据进行核对校准,对不完整的数据尽快补充完善。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0-********、83883430。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社会工作者操作手册.docx2、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操作手册.docx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8月5日。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研究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研究
王圣军;张绮莹
【期刊名称】《继续教育研究》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随着近年社会工作在全国各地的迅速发展,大量社会工作毕业生投入到专业的社会工作中,成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同时许多非专业背景的现有社会人员通过社工职业资格考试进入到专业社会工作的行列,转化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如何开展职业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服务对象,值得深入探究.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王圣军;张绮莹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21;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广州510521;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广州5105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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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度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度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民函〔2020〕784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度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民函〔2020〕78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有关单位,厅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优化我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促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要求,结合社会工作行业实际,现制定并发布2020年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一)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三)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四)社会工作各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五)其他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二、学时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2020年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时需42小时及以上,本指南规定的必修内容应不少于专业科目学时的1/3。
依据《管理办法》取得所述成果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可将相应成果折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三、学习方式参加符合粤人社规〔2018〕11号文相关规定的面授或线上培训班。
四、有关要求(一)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本辖区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有关申报条件及审核要求按照粤人社规〔2018〕11号文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粤民函〔2020〕1125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112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社会工作者职业地位、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省厅委托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开展2020年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机构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证书签发、省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申请以及受理社会组织管理员账号申请的资格终审。
各地级市民政局或其委托单位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
二、登记时间2020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市登记工作不分批次同时进行。
三、登记范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包括2019年以前未登记过的)。
(二)再次登记范围。
2017年及以前已进行首次登记满三年且未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登记流程(一)社会工作者登记流程。
1.注册申请。
社会工作者按照个人所属类别,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工管理系统”,https://)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同时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最后提交所需纸质资料到相关受理机构进行审核:持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非机构社会工作者,申请资料提交到各地登记受理机构进行办理;持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机构社会工作者,申请资料提交到本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民函〔2023〕234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3〕23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等精神,省民政厅将开展广东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截至申请之日在广东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一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评审条件申报人除持有2020年10月31日之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外,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粤人社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习,并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地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条例》基本内容,自觉坚持在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总结往年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条例》检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要按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必需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严格按《条例》要求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严格核查验证,加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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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
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2.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课程。
3.在社会工作者申请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对经各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复核。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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