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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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组织部、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
为规范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对《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
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6月23日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社区工作以及“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订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审核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专项经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拟订专项经费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经费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拨付有关单位,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市县组织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严格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