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民发[2012]19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1.14【实施日期】2012.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民政局,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等文件要求,为解决当前社会团体在收费、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精神。
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浮动,不得强制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三)广布慈善网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民民[2013]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4月2日以粤民民〔2013〕1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一)开展救灾救助、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冠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可向已获得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
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二)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民规字〔202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民规字〔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对《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粤民规字〔2020〕8号)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将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8日
——结束——。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粤民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民发〔2022〕6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等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细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严格落实低保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落细“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低保、特困提标任务,做好补发工作。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市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粤民发〔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发〔202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反映。
每年11月底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11月12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汇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党建引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1.强化思想铸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关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内容纳入社会组织党员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政治责任担当,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宣传到所在社会组织及党员,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强化党建共建。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领导,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动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粤民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粤民发〔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2月25日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社会团体(共69个)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农民体育协会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省博士后成果应用促进会广东造船工程学会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广东省书法评论家协会广东省哈尔滨商会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广东省照明学会广东省汽车信息化协会广东省罗定商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广东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广东无纺布协会广东省湖南商会广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广东省风筝协会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化工学会广东省公共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广东省沉香协会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广东省产品认证服务协会广东省信息网络服务协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广东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建设促进会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广东省光电照明协会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酒店行业协会广东省文化用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广东优生优育协会广东省江西上犹商会广东省健康食品协会广东省燕窝产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东省艺术摄影学会基金会(4个)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珠海市扶贫基金会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广东省善易交互设计研究院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现代国防教育中心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广东启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国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扶贫开发研究院广东省中美健康与生产力研究院广东省岭南书法院广东岭南文博研究院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广东和爱婚姻家庭关爱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汕头中医药技工学校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广东岭南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广东省粤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广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三)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分类指导。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5•【文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1〕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粤民函〔2023〕46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实施意见粤民函〔2023〕46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现就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协同配合、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体,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
要发挥综合救助服务阵地在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有效衔接作用,健全与慈善组织的会商研判、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加快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协调工作机制,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二)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对象有效衔接。
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介入,积极帮助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在征得困难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
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以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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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
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粤民社〔201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最近,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做了专门批示。
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
(粤财行〔2012〕2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就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将之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推手,作为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在民政服务领域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投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随着我省财力增长,不断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工作的投入力度。
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社会工作服务已经纳入《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