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民商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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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与法律基础重点简答题:第五章---第八章

思修与法律基础重点简答题:第五章---第八章

第五章遵守道德规范涵养良好品德公民基本道德的(内容)含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提出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意义?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

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公民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

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利于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公共生活的含义?公共生活是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

公共生活的特点?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3、活动结果的相关性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公共秩序对公共生活具有重要意义1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2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利于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3有序的公共生活为人们创造出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4有序的公共生活体现出人们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的提高,是国家现代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社会公德的含义和特点?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特点:基础性、全民性、相对稳定性。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上网。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义是什么?)1、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社会道德是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维护现实社会生活的最低准则,是人们现实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人必须自觉遵守。

2、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3、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

职业和职业道德的(内容)含义?职业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劳动是职业的基础,职业是劳动分工后的表达形式。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前面的讲述当中我们说过,在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中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那么我们来分别看下。

1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这样的国家里面不存在着商法典,只有民法典,这种模式始于瑞士的民法典,他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在这样的国家里认为,民法和商法在基本的调整对象和基本的调整利益里面,甚至出发点方面,都是一致的,也就是他的内容都是涉及私人利益,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呢,内容认为民法与商法两者之间没有区分,所以呢,在民法典之外就没有必要再去制定商法典,而认为商法和民法是不区分的,商法附属于民法而存在,也就是说不承认商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很多民商合一的国家也开始制定除民法外的单行的商事法规,用来补充健全他们的法律体例。

2民商分离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有很多,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这样的国家里面认为,商法和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不了,只能由商法来进行调整,应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那么在法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里面,将民商分离的模式呢又发展为这样三种,我们在讲商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具体讲过了,有主观主义模式、客观主义模式以及折中主义模式。

那么在民商合一立体和民商分离体例两种模式下,各国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不同的规定就决定了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不承认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他附于民法而存在,而在民商分离模式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认识商法是独立于民法外的法律部门。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我们看到在这两种模式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

所以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下商法与民法的具体关系。

(1)首先看下两者间的联系。

A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所以商法对于民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大学二年级法学民商法基础

大学二年级法学民商法基础

大学二年级法学民商法基础一、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而民商法则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作为法学专业二年级的学生,我们在进一步学习和探索法律知识的同时,也需要对民商法基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研究。

本文将从民商法的定义、发展历程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增加我们对民商法基础的认识。

二、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民事法和商事法的合称,它规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民商法中,涉及到了许多法律实体、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如自然人、法人、民事责任、合同、侵权行为等。

通过制定和遵守民商法,可以保护市场交易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商法的发展历程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秦代的《秦律》是古代最早的法典之一,其中就包含了一些与商事有关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益增多,对商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清朝时期,商务活动的兴盛促使了清代的商法学说的形成。

而现代民商法的发展,则主要得益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四、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 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民商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依法自由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 平等自愿原则:民商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欺诈或侵犯他人意志。

3. 善意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保持对方以及合同目的的信任。

4. 公平交易原则:民商法要求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市场或者有意制造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5. 公共利益原则:民商法要求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论民商法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民商法基础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为将来的法律实践打下扎实的基础。

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简评

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简评

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简评摘要: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民法与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是否是为独立的部门法和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回顾这场论战,对于今天的学者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八十年代的论争从沟通不足到充分沟通从而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双赢。

论争的重要原因在于学者对经济法的现代性认识不足。

而论争也并非纯粹的逻辑上的学术争论,这其中有着”抢地盘”的意味。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调整对象论争引言经济法作为一个近代产生的新的法学部门,在中国的发展有着其自己独特的道路。

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尾,当我们回顾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争论在整个发展历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般认为,经济法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直至1978年左右,经济法在法学界还是一个很时髦的术语,⑴经济法引入之初,中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已经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在整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为独立的部门法问题展开了一场大论战。

一、论争之简介上个世纪80年代,民法、经济法俨然阵营分明,各成学派,其中主流的观点可归纳为全、大、小无四类。

所谓”全”就是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例如,”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他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内经济关系和对外经济关系。

”⑵”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所谓”大”,指有的学者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

例如,江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

所谓”小”,是指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

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其范围较小。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它的特点是将各种横向经济关系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⑶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北师大保研个人自述

北师大保研个人自述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推荐免试攻读北师大硕士研究生个人自述请用大约1500字介绍你的学术背景、在所申请专业曾做过的研究工作、攻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研究生毕业后就业目标等。

上述介绍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本陈述可以手写或打印(必须手写签名),并请与其它申请材料一起与9月20日前寄(或送)到我校。

考生还须通过我校2012年专业学位推荐免试生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个人自述。

个人自述出生在法律世家的我,从小对就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

大学选择专业时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律专业。

就好像是命中注定,我和法律有着不解之缘。

对知识的渴望与好奇一直是我学习的动力与源泉。

我喜欢思考和解决各种学习中的难题,喜欢体验豁然开朗与顿悟后的喜悦。

也许就是这种品质,让我觉得我更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大学的四年,让我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的探究,尤其是有关民商法方面。

我希望我能有幸进入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进行进一步的学习,继续我对法律的探索与追求。

学术背景本人自2008年进入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学习以来先后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民法总论、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商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课程。

并且在果海英和吴高臣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论票据的代理》和《论公司的本质》等学术论文,并且获得了老师的高度评价。

同时,本人积极参加了学校以及北京市所举行的学科竞赛,在2010年举行的首都师范大学模拟法庭比赛和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中分别取得校级二等奖和北京市二等奖。

在2010年6月和12月举行的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分别以604分和518分的优异成绩通过考试。

英语达到熟练的水平。

我也阅读过外国法律著作,开阔了视野,以一种中西对比的视角进行法律学习。

本人同时自学法语,现能掌握基本的法语会话能力。

研究工作在研究方面,我非常重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合。

理论存在的意义就是指导现实工作,同样,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也应当是研究者的工作重点。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一门关于跨国法律关系的学科,国际私法是我本学期学习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际私法在保护和维护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通过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法,不断思考和分析,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法律思维。

首先,国际私法的学习让我对国际交往的法律规则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之间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索赔等。

国际私法主要就是寻找和确定适用于这些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了解到了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是各国在跨国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规则。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跨国法律纠纷。

其次,国际私法的学习对我法律思维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

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跨国法律规则和比较法的方法。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培养了比较法的思维方式,学会了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提取等价规则的能力。

同时,我也学会了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适用。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的法律思维变得更加灵活和敏锐。

此外,国际私法的学习还培养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

国际私法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各种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论证和分析。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老师的引导和指导,学会了合理运用法学论证的方法和技巧,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不仅提高了我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学术研究能力。

最后,国际私法的学习使我对法律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国际私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民事权益,确保各国在跨国交往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国际私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为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工具。

只有通过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深入学习国际私法,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分析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分析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分析[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态度、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

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

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普法教育2009年网络曝光的一起交通事故,曾引起社会上的轩然大波,对被网友戏称为“周逃逃”的当事人的新闻的点击率也突破以往。

而这位被网友戏谑为“周逃逃”的当事人即是在《还珠格格》中尔康饰演者——周杰。

“周杰车祸门”事件,发生在2009年6月2日凌晨4:00,周杰驾驶无牌奔驰车与出租车相撞,出租车内3人受伤。

在撞车事件发生后,周杰称为避免群众拍照,他在事故发生十几分钟之后离开了现场。

在之后的调查中,其律师更称其在媒体报导之后主动承担责任,因此并不构成交通逃逸罪。

而周杰在接受《今日说法》栏目组采访时亦表示:他并未意识到自己“逃逸”了。

姑且不讨论他说这话的目的,单从周杰的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出:一些明星的法律意识也可见一斑。

那么,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又如何呢?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而又将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呢?要想了解就须从公民法律意识的概念、意义等要素着手。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态度、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

它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以及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相近。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可靠支撑。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摘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

制定民法典,只有充分考虑民法典立法体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两大问题,才能更好的达到民商体系化的目的。

本文拟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个角度论述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表达笔者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表述,目前大概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民法是一般性私法,商法是特别性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不赞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并没有新的看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三、民法是基本法,商事法规基本法的补充法。

从民法与商法内在关系来分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范围更加广泛,而商法只是在商事关系领域中起调整作用;民法总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以及民事补救制度等各项民事制度为商法提供了一般规定,这些民事制度也适用于商法。

因此就法学理论来讲,商法应归属于民法部门,民商合一自然是商法合入民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民商合一体制。

这都取决于当时发达的商品贸易,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就亟需一种共同的交易规则和习惯需要大家来遵守,商品交换习惯法由此而产生,后来这就成为了民法的渊源。

因民商合一论者对民商合一的不同理解又产生了分歧,他们的主要争议在于:一、认为应该采用“商法民法化”这种立法体例,二、认为应该采用“民法商法化”这种立法体例。

前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可以解决商法的一系列问题。

民法问题是一般性问题,而商法问题是特殊性问题,民法已经涵盖了商法,因此无需再单独制定商法典,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即可。

后者认为应考虑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商事活动越来越活跃,其作用越来越大。

在实践中,商事活动和商事交易所产生的规则逐渐成为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因此他们认为在民商事法律制度构建中应把商法作为其主要内容,使民法商法化。

但是理论界一直坚持商法的民法化。

再加上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都坚持商法民法化。

商法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43个)

商法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43个)

商法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43个)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探讨商法的论文题目,让大家在选择自己商法论文题目时,有一个参考。

一、商法论文题目1、论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及其逻辑展开2、《电商法》下大学生从事C2C商务交易的合规路径研究]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5、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窥探6、从国际仲裁角度谈《海商法》的修改7、《海商法》修改之我见8、保持《海商法》延续性和稳定性9、《海商法》修改不宜纳入内河船舶和内河运输10、对《海商法》修改若干问题的看法11、货运代理对《海商法》修改的关注点12、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1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1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15、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16、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17、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18、浅析中国商法的独立性19、论商法外观主义对其民法理论基础的超越20、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原则的分析与探究21、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之现实困境探析2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2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研究24、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25、新电商法监管下美妆海外代购数据管理系统分析26、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27、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28、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29、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浅析30、试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31、民商法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探究32、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33、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3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3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分析36、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37、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38、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研究39、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40、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41、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42、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43、刍议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4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4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46、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47、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窥探48、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9、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50、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51、《中国海商法研究》简介52、《电商法》:国际电子商务的中国方案53、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5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以及处理思路5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56、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57、将《商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58、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59、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60、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61、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62、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63、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6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65、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66、基于《电商法》的微商生存行为影响因素分析67、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分析68、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探索69、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讨70、论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71、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7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探讨73、连带责任视角下的民商法探究74、探析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75、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76、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77、浅议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视角下中国海商法的发展78、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漏洞填补79、《国际商法》教学方法改革探析80、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法的可能性前瞻81、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82、论民商分立--《商法通则》的建立83、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研究8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85、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86、分析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和对策87、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88、论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89、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90、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讨91、论商法教学的目标及其实现92、论邮轮运输的功能属性--兼谈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修改途径93、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海商法教学内容选取94、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95、私法商法化:体系重构及制度调整96、新形势下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思路97、基于社会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98、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99、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100、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101、电商法出台对于消费者维权的促进作用102、浅析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103、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04、新《电商法》对图书电商格局的影响研究--以交易成本为视角105、新电商法实施后的企业风险控制研究106、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107、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分析108、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初探109、论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与海商法的发展及其影响110、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分析111、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2、探讨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113、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114、《海商法》--小议船舶留置权之结构深化研究115、移动信息技术在国际商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116、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策略分析117、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118、探析社会经济环境中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趋势119、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120、中国海商法四十年:历史发展及其展望121、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海商法保障122、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123、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路径124、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125、论《电商法》第38条第2款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126、电商法实施前期群众意见影响因素探索及对策建议127、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评《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128、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129、浅析我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130、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131、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132、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133、《海商法》下海难救助制度的架构完善134、网络交易安全中民商法保护的应用价值135、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136、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137、试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138、论商法的本质特征139、《电商法》实施对宁波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140、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141、自动续费扣钱没商量,电商法之下消费"黑洞"为何仍在"吞"金142、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143、浅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以上就是为大家精选的商法论文题目,希望对大家选题的时候有所帮助。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2017武汉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资料及专业综合解析

2017武汉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资料及专业综合解析

专业名称、代码:民商法学(030105)专业所属门类、代码:法学(03)所属院系: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介绍:民商法学是研究民商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它主要包括民法学、商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

它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实用法学,是保障公民民事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发展民主、保障人权、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民商法学通过对民商法理论和各种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提供法律理论指导,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建设实践服务。

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③628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④829民商法学同等学力加试:①中国法制史②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01民商法学02外国与比较民商法2017民商法学专业课考研参考书目:《法理学》李龙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行政法(总论)》江国华武汉大学出版社;《刑法(第3版)》马克昌高等教育出版社;《新宪法学(第二版)》秦前红武汉大学出版社;《创新思维法学教材:商法新论》陈本寒武汉大学出版社;《商法》范健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民商法学考研专业课资料:《武汉大学628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武汉大学829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名校法学考研真题汇编(2012-2014合订本)》《名校法学考研真题汇编(2014版)》《2016武汉大学法学院考研复试一本通》详情:/bkzl/14274382310052673400515183681164.html历年考研复试分数线:2014年总分:355,政治/外语:55;业务1/业务2:90;2013年总分:355,政治/外语:55;业务1/业务2:90;【17民商法学考研辅导】2017武汉大学考研高端保录班2017武大专业课考研无忧通关班2017武汉大学专业课考研一对一班2017武大专业课考研面授集训班详情:/zt/wyb民商法学考研心态和经验分享(15年高分学长):在具体讲考试的经验前,我想先和大家谈谈关于法学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只有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调整好心态,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民法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 平 张 楚)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  平  张  楚)

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江平张楚上传时间:2002-7-25[内容提要]:本文简要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的认识过程,认为这是二十年来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收获之一。

作者指出民法的私法特征表现为,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其存在之经济一人文基础;以权利为本位,且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并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直接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法学研究,无论是从基础理论方面,还是从具体制度方面看,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若要从众多的研究成果中,概括地列举出最根本性的收获,首当其冲的应是对民法是私法这一基本认识的确立与深化,这一认识看似浅显,但它得来却甚为艰辛。

十月革命胜利后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尊奉革命领袖的一句话,把公有制下的民法视为公法。

这种理论直至改革开放初期,都被视为定论,是万不可动摇的。

视民法为私法,而非公法,这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思想解放在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最重要的表现。

二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为私法观念的复兴与光大,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1978年起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止。

当时民法学界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法的生存而论争,具体表现为在调整范围与划界上与经济法之争。

此时,虽然还谈不上对民法私法性质的肯定和阐述,却是民法私法观念的萌芽阶段。

因为调整范围的争论并不单纯是法学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而是不同的经济改革思路在法学上的折射,其大背景是我国关于经济改革方向的严竣抉择。

在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经济高度集中管理走向多元化发展的变革时代,私法观念的种子必然会根植其中。

因为民法所代表和反映的市民社会的广泛利益和进取精神,是其顽强生命力之所在。

《民法通则》的颁布,暂时为这场争论划上了休止符,但对民法是私法性质的认识,却才刚刚启始。

第二阶段,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之间,是对民法私法属性的艰难探索阶段。

【免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免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内容提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从本质上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即是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问题。

在学术上,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不单独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在学术上对民法和商法关系的探讨产生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主张,而在立法上也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体系。

民商分立。

是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形成的普遍法律现象。

近年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与思路。

本文从研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产生的原因、商法的表现形式及商法独立地位的确立四方面入手,深入分析商法的独立性,主张民法与商法应该是各目独立的体系,即民商分立更适合我国所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目录内容摘要 (1)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2)(二)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2)(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2)1、联系。

2、区别。

二、商法产生的原因 (4)(一)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4)(二)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4)三、商法的表现形式 (4)(一)形式意义的商法 (4)(二)实质意义的商法 (5)四、商法的独立地位 (5)(一)商法的独立地位的确立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5)1、符合目的原则。

2、符合平衡原则。

2020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带答案

2020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带答案

2020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带答案第Ⅰ部分选择题(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 1.在当代,我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 A.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B.创造财富,改善个人物质生活条件 C.面向世界,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模式 D.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2.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

”由此可见,理想信念是【】 A.人们的主观意志 B.人们的丰富想象 C.人生的现实境遇 D.人生的精神支柱 3.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不占用公用通道,不随便制造噪声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公德中的【】 A.邻里团结的要求 B.保护环境的要求 C.爱护公物的要求 D.遵纪守法的要求 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需要【】 A.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B.完全否定中国的传统和现实 C.对本民族进行过度的颂扬和崇拜 D.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 5.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立场和观点不同,对人活着的意义的理解不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A.人们对整个世界最根本的看法和观点的总和 B.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C.人们对自然界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最根本的观点和看法 D.人们对社会历史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最根本的观点和看法 6.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历史的真正主人。

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A.为人民服务 B.为自己服务 C.为少数人服务 D.为统治者服务7.“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应当学会宽容,善于原谅。

原谅他人是【】 A.有失体面的表现 B.软弱可欺的表现 C.宽以待人的表现 D.好坏不分的表现 8.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 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C.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D.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9.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述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解释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4.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5. 请简述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6.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7. 解释商法中“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8.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9. 请简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解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2.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13. 请简述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

14. 论述商法中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15.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 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7. 请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相关规定。

18. 论述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作用。

19.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运用。

20.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在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解析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____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 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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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商法的看法
09新闻杨广鸿 39号首先,作为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了民商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我们自己切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他人的损害时,也有利于自己以维护法律的姿态来履行公民的义务。

可见,学习民商法对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意义十分重大。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

其中包含着许多与我们日益相关的情景,例如:签合同,家庭婚姻,遗产继承,公司企业等,民商法是一种实用的法律科学,是应用法律学科,更重要的学习,就是结合案例的学习。

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

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

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商法学活,学扎实。

如果缺乏了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可能会为后面的无知而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到损害,所以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自己,对他人也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大学生毕业面临着找工作的问题,自然也会面对签合同的问题,如果缺乏对合同法的认识,恐怕自己切身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也只能是怨天尤人,不会以法律的渠道去寻求公平的说法。

生活中类似的情景实在是太多太多,只要是在经济社会中,就会有诸如以上案例的存在,他们是我们无法去躲避的,只能以乐观的心态去面对,有经济的存在就必然有纠纷,为了各自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只能强化自己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渠道寻求帮助,避免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纷争。

民商法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它关乎着经济社会中公民切身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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