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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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房产估价报告 (1)
二、致委托方函 (2)
三、估价师声明 (4)
四、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五、房产估价结果报告 (7)
六、附件 (1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估价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估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估价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估价作业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估价报告编号:荆居房(地)估字WW2014—0016号
致委托方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委托的内容和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规范和公允的技术标准,对贵公司拥有的位于易家岭发展路南段西“徽商国际购物中心”(负一层建筑面积为8812.36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8144.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7743.15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为5520.84平方米,B区机房建筑面积498.2平方米,四、五层建筑面积1515.84平方米)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房产总面积为32234.89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现时价值进行估价。
一、评估时点:2014年02月18日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评估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四、估价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5、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2013080号;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11029号;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荆规用地2011029号;
10、评估委托书、委托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11、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向委托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12、查阅与评估相关的资料,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行情。
六、估价结果:
本评估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守估价原则,按照估价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计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详细分析,确定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易家岭发展路南段西“徽商国际购物中心”工程项目(负一层建筑面积为8812.36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8144.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7743.15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为5520.84平方米,B区机房建筑面积498.2平方米,四、五层建筑面积1515.84平方米)32234.89平方米的商场于估价时点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为103151648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壹拾伍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特此函告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 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正确。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的结论是我们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刘淦培、刘国桢)已对本估价报告中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取得了委估房地产目前的真实状况资料,并以此作为估价的重要依据。
6、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作为其它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引起的后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其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报告解释权为本评估机构所有。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名、盖章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估价假设条件
(1)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处于完全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
(2)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是合法产权下的房地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及任何他项权利为假设条件。
(3)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按照设计及施工方案持续建设的状态下进行,并最终达到竣工验收。
(4)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产权人合法取得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相关费用,并不存在任何销售行为。
(5)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估价限制条件
(1)本次估价,估价人员无法核实估价对象是否存在预售或销售,但委托方承诺该房屋不存在的销售,估价中没有考虑该是因素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如果存在预售或销售,本报告无效,相关责任由委手方承担。
(2)本次估价,委托方没有提供估价对象工程建设的相关付款证明,评估时没有考虑委托方是否支付及欠相关工程建设款对估价结果的影响,也没有考虑施工承包方是否对该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对估价结果的影响。(3)本报告结果是对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于估价范围内的房地产价值的正常与公允的反映,没有考虑估价时点之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4)本报告估价结果是以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状况和估价报告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为依据进行,如房地产状况或估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