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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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制修定过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00,10……为阶段代码):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20. 起草阶段(Preparatory stage)30. 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40. 审查阶段(V oting stage)50. 报批阶段(Approval stage)60. 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90. 复审阶段(Review stage)95. 废止阶段(Withdrawal stage)其中核心阶段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阶段,也是每个专业标委会(TC)和起草单位需要重点了解的。

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主要是提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TC)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标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采取常年公开征集的方式。

预阶段的成果是提出了新工作项目的建议(PWI,Preliminary Work Item)。

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和协调,确定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

阶段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立项阶段的成果是确立新工作项目(NP,New work Item Propoasl)。

此阶段一般是标委会组织,形成一个提案,由全体委员会表决来达成一个议程。

国标委对标准化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一般不处理纸质申请。

网上申报系统全年开放,随时接受申报,TC提交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00和01两个阶段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1)标准化项目的目的和用途;2)实施标准的可行性;3)制定标准的适时性;4)确立项目的优先顺序;5)与有关文件的协调性;6)接受现成文件的可能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自1990年施行至今的《管理办法》是《标准化法》具体指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配套规章,是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实施《标准化法》,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现行《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纳入《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1 —(一)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化法》提出“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二)对标准样品做出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

”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三)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

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

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注册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强化注册核查与审评工作的衔接,保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组织对在境内开展的药品研制、生产现场注册核查适用本规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级局)开展注册核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第四条【核查类别】按照核查环节,注册核查分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

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的过程。

包括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药理毒理学研制现场核查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生产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验证、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原辅料来源、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相符合,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化生产条件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五条【有因检查】按照启动原因,注册核查分为常规核查和有因检查。

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等,需要现场核实的,核查中心组织开展针对性有因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条【监管方职责】国家局主管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注册核查工作,督促省级局对注册核查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注册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强化注册核查与审评工作的衔接,保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组织对在境内开展的药品研制、生产现场注册核查适用本规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级局)开展注册核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第四条【核查类别】按照核查环节,注册核查分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

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的过程。

包括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药理毒理学研制现场核查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生产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验证、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原辅料来源、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相符合,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化生产条件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五条【有因检查】按照启动原因,注册核查分为常规核查和有因检查。

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等,需要现场核实的,核查中心组织开展针对性有因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条【监管方职责】国家局主管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注册核查工作,督促省级局对注册核查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调查处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2)三、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6)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7)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七、标准过渡期的建议 (8)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8)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8)本标准任务来源于北京市智能交通协会团体标准计划。

根据北京市智能交通协会《关于下达2021 年第二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北方工业大学承担《交通运输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计划编号为BJITS-JH2021-3 。

标准起草组广泛收集2015 年标准化改革方案提出,尤其是2019 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来,国标委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中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提出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在行业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组织编制的相关管理文件,结合社会团体的标准制修订特点,明确本标准的编写框架以及需制定的内容。

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整理的基础上,标准起草组起草了本标准的起草大纲。

在此基础上,组织了研讨会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制定内容、框架结构等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了本标准的起草大纲。

3.标准起草组成员根据确定的标准起草大纲,进行任务分工,开展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召开征求意见稿初稿研讨会,对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交通运输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为:黄建玲、李军、邹迎、田士海、于泉、王玮、邢国敬、郑茜文、张宝霞、杜勇、于海涛、张善海、侯彩霞、果满园,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见表1 。

表 1 编写组人员及承担的工作本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升团体标准申报和起草效率,形成支撑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基础性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制定团体标准是一项严谨而细致的工作,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下是一般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1. 标准立项首先,需要由一个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书中需要详细阐述标准的制定背景、目的、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并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据。

申请提交给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化机构进行审查。

2. 成立标准编写小组经过审查通过后,协会或标准化机构会成立一个由专业标准化人员组成的编写小组。

编写小组负责起草标准初稿,包括标准的名称、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等内容。

3. 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这可以通过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召开专家研讨会、网上公开征求等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4. 专家审核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协会或标准化机构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组会对标准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 报批审核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后,需要经过协会或标准化机构的内部审查和审批程序。

这个过程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经过审查通过后,予以报批。

6. 标准发布团体标准经审核批准后,需要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发布后的团体标准将向社会公开,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和参考。

同时,也需要对团体标准进行持续的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总之,制定团体标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通过严格的立项、编写、征求意见、审核、报批和发布等程序,可以确保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我国国家标准的研制包括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

各阶段的主要任务、阶段成果及完成周期如下表所示。

国家标准研制阶段任务第一阶段:标准立项【重点工作】1)沟通立项申报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一一将项目建议书连同草案,提交给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关注标准计划公示、下达公告一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直至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一一在此期间内一定要关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公告及公示,及时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

【最终成果】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如“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分类(计划号:20121898-T-320 )第二阶段:标准起草【重点工作】1)组建起草组,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生产人员、科研人员、营销人员、用户等相关方。

2)按照GB/T 1.1等标准的要求编写标准,可使用标准编写模板 TCS 2010 ;一一正确: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他内容都要正确、可靠;一一准确:标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一一简明:标准的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标准中只规定“应”怎么办,“必须”达到什么要求,“不得”超过什么界限等,一般不讲原因和道理,凡能定量表达的都要定量表达;一一协调:编写标准时,首先要注意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相反,应使这些法律法规在标准中得到贯彻;——统一: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始终要统一,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也要统一。

上述五条基本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标准的内容应正确,文字要表达得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并做到与国家法规、有关标准协调一致,编写方法必须规范化。

国家标准程序性审核要点简述

国家标准程序性审核要点简述

国家标准程序性审核要点简述作者:余琦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7年第02期一、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按管理流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1)预研阶段;(2)立项阶段;(3)起草阶段;(4)征求意见阶段;(5)送审稿审查阶段;(6)批准阶段;(7)出版阶段;(8)复审;(9)废止。

对上报标准稿及附件的审核,是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审核。

上报的审查材料主要集中在(4)、(5)、(6)三个阶段,这三个节点的审核材料较全面地反映了(1)~(6)的整体情况。

二、国家标准审核原则和依据1. 审核原则利益公正——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应得到充分的反映,做到公平、公正,协调融合。

程序合法——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材料齐全——报送文件的数量及种类应齐全完整。

编写规范——标准文本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标准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2.审核依据审核工作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主要有:三、材料齐全性审核对国家标准的审核首先关注送审材料的齐备性。

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质量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送审材料应包括下表中所列材料:每项上报标准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的各项信息应填写准确、完整,与上报材料中各种信息一致。

目前国家标准的审核无纸化工作正在推进,按照无纸化流程报送的国家标准只需在制修订系统中上传整套材料的电子版,而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无纸化流程便捷、高效,目前正在试行阶段,将会逐步推广使用。

四、计划符合性审核计划审核时主要核查报批标准是否落实了计划项目的内容和目标。

对于与计划相比发生变化的,需在送审核材料中说明情况或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标准名称根据变化程度可以分为编辑性调整和实质内容变化两种。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

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

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调整。

(二)统一事项实施规范。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三)规范窗口业务办理。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统一出件机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征求意见稿意见未采纳情况说明

征求意见稿意见未采纳情况说明

1.送审稿、报批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分别适用什么情况1、送审稿适用于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

2、报批稿适用于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

3、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

4、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

在制定某项政策的实施方案时,在稿子成型后形成《XXXX实施方案(讨论稿)》内部讨论后,去征求各单位相关专家的意见,文件标题为《XXXX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后,要进行送审,标题就会变成《XXXX实施方案(送审稿)》;根据送审意见修改后要进行报批,标题就会变成《XXXX实施方案(报批稿)》。

在实际应用中,主要的判断依据是阅读对象的属性和是否需要实质性修改。

一般来说,有这样的一个顺序: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百度百科——讨论稿百度百科——标准送审稿百度百科——征求意见稿百度百科——标准报批稿2.如何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如何开展征求意见如下:(1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报送科技标准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同时,上报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科技标准司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环境标准研究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要求的标准,科技标准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以办公厅函的形式发文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4)征求意见时间为1 -2个月。

(5)在标准征求意见期间,科技标准司可视情况需要,采用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6)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确定各种意见的处理方案,编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并详细说明各意见采纳或未采纳的依据、理由。

(7)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科技标准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标准程序性审核要点简述

国家标准程序性审核要点简述
1 份
1 份
利益 公正—— 利 益相关 方 的意见应 得 到充分 的
国家标准报批公文
国 家 标 准 报批 文 件 清 单
P D F 格式
不 需 要
反映 ,做到公平 、公正 ,协调 融合 。 程序 合法—— 国家 标准 制定程 序应 符合 相关标
准 的规定 和要求 。
国家标准申报单
纸 化 流程便捷 、高效 , 目前 正在试 行 阶段 ,将会 逐 步 推广使 用 。
产 品标 准 ,还应 征求主 要经销 、使用单 位意见 ,特
别是有 可能产生分歧 意见 的单位的意见 。C ) 征 求意 见期 限一般为 2 个月 ,且不少于 1 个月 。 2 )征求 意见稿及 其附件 的回函情况 : 回函占发
项 目的 内容 和 目标 。对 于与计 划 相 比发 生变 化 的 , 需在送审核材料 中说 明情况或提交 相关变更 手续 。 标 准名称 根据 变化程 度可 以分为 编辑性 调整 和 实 质 内容变 化两 种 。对 于 内容 没有实 质变化 的文字
采纳 、未采纳 、待试验后 确定 、由标准审查会决定 。
附试 验报 告等其 他材料 ; 对 国内外相关 标准 情况有
编辑 性调 整 ,需在 编制说 明中有清 晰 的描述 。对 于 实质 内容变 化 ,或 扩大 了范 围或缩小 了范 围或彻底
更 改 了范 围 ,通 常 标准 化对 象 也 随着 发生 了改 变 , 这种 调整需 要在上 报前 与立项 批准部 门沟通 ,获得
( 6 )批 准 阶段 ;






《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 ;
《 关 于标 准修 改单管理规定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一般程序审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一般程序审查表

2.12.4
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判定规则有测量不确定 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36)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报告检验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做出规定的内容。
条款 2.12.5
序 号
具体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在□中打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所依据的方法中有不确定度要求、对检验检测结果使 37) 用判定规则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管理体系的规定报告不确定度并保留记录。
条款
序 号
构承担。
具体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在□中打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8.2
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 5) 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遵循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
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运行,具有体系运行相应的记录。 29) a)管理体系文件标识、批准、发布、变更和废止控制记录;
条款
序 号
具体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在□中打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b)客户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处理和服务客户记录;
c)检验检测不符合工作的处理记录;
d)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改进记录;
条款 2.10.2
序 号
具体审查内容
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 求。
审查结论(在□中打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9) 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本标准旨在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指导,确保编审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结算编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3.造价咨询结算编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编审程序1.接收委托:编审单位接收建设单位的造价咨询结算编审委托,明确编审范围、目标、时限等。

2.收集资料:编审单位应全面收集与造价咨询结算相关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变更签证等。

3.现场勘查:编审单位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施工情况。

4.编制结算:编审单位依据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造价咨询结算。

5.审核结算:建设单位应对编审单位提交的造价咨询结算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结算审定:编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对造价咨询结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审定结果。

7.提交成果:编审单位将最终审定的造价咨询结算提交给建设单位,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编审要求1.编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确保编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编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3.编审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编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编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编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5.编审结果应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故意压低价格。

四、附则1.本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1999.08.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99]建设技字第47号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结合一些地方近些年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实际情况,勘察设计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修改意见于今年9月25日前函告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作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筑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循。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四条凡属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中的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审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受理审查图纸,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统一颁发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申报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申报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申报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

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审批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

省局应当在受理后一百日内完成审查,二十日内完成审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说明理由,出具《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告知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报请国家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四)送达自审批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

(二)证明性文件1.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对于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执行公告要求。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药品备案类变更、年度的证明复印件。

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备案的,应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进展的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3)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品种,应当提供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工作进展的说明。

(4)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5)药品执行试行标准的,应当提供试行标准申请情况。

(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格式和内容可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

三、审查要点(一)申请表申请表应采用国家局规定的最新版填报软件填报打印,打印版各页与电子版文件的“数据校对码”应一致,相关信息应准确,并由法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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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勘察
一、项目信息:
二、勘察人员信息:
三、相关单位的信息:
四、附件材料:
新建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建筑、结构填写注册证书号。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2. 施工图图纸
1)图纸命名格式按省厅91号文命名,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建筑专业图纸需加盖设总有效电子签章,出图时间在规划方案批复之后及各项批复时间之后,图签栏工程名称与工规证名称是否与系统上报一致,是否签字齐全。

2)各专业(含人防)如有计算书需上传计算书。

(所有计算书合并为一个PDF,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及签字)。

3)人防图纸传至地下室各专业,不单独建立子项,格式参照“建施-防空地下室-01-图纸目录”
4)人防图纸需盖建筑、结构注册章,不一定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有章即可。

签名栏中任意一人。

5)人防图纸出图日期在民用施工图图纸后。

装修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可填可不填(不强制要求)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核对单体工程信息是否与装修概要表数据一致。

2.施工图图纸:
1)图纸命名格式是否按省厅91号文命名如:
2)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
2)图签栏工程名称、工规证名称、系统上报是否一致?3)图纸是否签字齐全(一排打印、一排手签)。

4)装修施工图上传至建筑专业
改造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可填可不填(不强制要求)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核对单体工程信息是否与装修概要表数据一致。

2.施工图图纸:
1)图纸命名格式是否按省厅91号文命名;
2)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
2)图签栏工程名称、工规证名称、系统上报是否一致?3)图纸是否签字齐全(一排打印、一排手签)。

幕墙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可填可不填(不强制要求)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核对单体工程信息是否与幕墙概要表数据一致。

2.施工图图纸:
1)图纸命名格式是否按省厅91号文命名;
2)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
2)图签栏工程名称、工规证名称、系统上报是否一致?3)图纸是否签字齐全(一排打印、一排手签)。

4)图纸上传至建筑专业
地基处理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可填可不填(不强制要求)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核对单体工程信息是否与概要表数据一致。

2.施工图图纸:
1)地基处理方案扉页、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出图章,加盖项目负责人有效注册章(勘察单位出图盖岩土工程注册章,设计单位出图盖结构专业注册章)
2)地基处理方案工程名称与上报系统名称一致;
3)地基处理方案扉页及图纸是否签字齐全(3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必须签字,一排打印、一排手签);
4)地基处理方案施工图上传至结构专业
设计变更工程一、项目信息
二、相关单位信息
三、相关资料
三、相关资料
四、设计人员信息:建筑、结构填写注册证书号。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
五、单体工程信息与施工图图纸
1.单项工程名称资料与信息:
2. 施工图图纸
1)图纸命名格式按省厅91号文命名,图纸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建筑专业图纸需加盖设总有效电子签章,出图时间在规划方案批复之后及各项批复时间之后,修改图纸与原图需区别,图纸升版、加改字、改出图日期皆可,图签栏工程名称与工规证名称是否与系统上报一致,是否签字齐全。

2)各专业(含人防)如有计算书需上传计算书。

(所有计算书合并为一个PDF,需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及签字)。

3)人防图纸传至地下室各专业,不单独建立子项,格式参照“建施-防空地下室-01-图纸目录”
4)人防图纸需盖建筑、结构注册章,不一定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有章即可。

签名栏中任意一人。

5)人防图纸出图日期在民用施工图图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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