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计数字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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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数字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
XX年广西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大力抓各类案件的调解率,并在该院开始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下面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刑事和解在我院试行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探索刑事和解的发展方向。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而我院选择了一部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试行,重点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情节较的初犯偶犯案件。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从XX年至XX年,本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727件,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475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9件,占一审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6.74%,诉讼标的266.41818万元。并且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和标的金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涉案罪名集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这二大类
案件上,XX年以来本院审结的49件附带民事案件中,案由比例占第一位的是交通肇事18件,占36.73%;第二位的是故意伤害15件,占30.61%。2、民事部分调解率低,实际履行的比例不高XX年以来,本院审结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的12件,占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24.49%,远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判决结案37件,标的189.4629万元;判决后申请执行21件,占56.76%,执行标的144.74806万元,占76.4%;执行到位2.842万元,仅占申请执行标的的1.83%。从统计数字上看,附带民事判决有很多得不到实际履行,并且案件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上诉的比例有增加趋势,因民事赔偿得不到实际履行面上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我院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使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被告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XX年我院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取得良好的成效。二、试行刑事和解所取得的成效1、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为了能够争取到最宽大处理,被告人通常都较为积极的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都至少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和解才可能达成,其协商谈判心理博弈显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与否、和解形式完全由他们决定。法院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XX年我院受理的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16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共11件,其中抢劫罪1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5万元;盗窃罪2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4278万元;交通肇事罪4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78748万元;故意伤害罪3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1.88万元;寻衅滋事罪1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2万元;使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2、减少双方的对立,增进社会和谐在XX年该院受理的这16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从轻处罚的有11件16人。刑事和解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对话的平台,通过双方达成和解,能消除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对被告人而言,由于已经真诚悔过,其人身危害大为降低或消除,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能够帮助其认罪服法,真诚改造,缓和罪犯对被害人、社会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敌对和仇视心理,避免将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对软化刑罚的执行均有重大的作用。
3、提高诉讼效率在这11件和解案中,简易程序9件,平均审理期限13.8天;普通程序2件,平均审理期限38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可以当庭宣判,或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裁判,可见刑事和解还有利于促进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而对于被告人也希望能在开庭的同时听到判决结果,就象病人求医一样,如若医院长时间诊断而不下结论,病人就会疑惑病重或者焦
虑烦燥,不利于病情救治,被告人也一样希望早日知道结果,才知道努力的方向是什么,才会明白怎样才能赎自己的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2] 4、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正如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自然经过了一番利益的争夺和放弃,各自有所满足,还缓和了关系,减少了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抗诉的可能性,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种种后遗症。5、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监禁、感化等矫正措施成效不大,青少年缓刑、减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率依然很高。但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是要回归社会,刑罚功能和刑事和解功能的结合,可以使被告人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刑事和解并不必然地带来刑罚的免除,但由于刑事和解是以被告人承认过错、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宽恕为基本内容的,刑事和解过程对被告人直接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是其他矫正措施无法实现的,对刑罚功能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辅助意义。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的这1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仅1件1人,并且在和解后得到了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制度还可以使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或者初犯、偶犯免除刑事处罚,避免贴上犯罪标签以及集中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不利于教化的弊端,最大程度地挽救失足青少年。三、试行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导致
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同样的案件或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由于存在经济能力的差别,可能出现富人有能力赔偿,而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宽处理或不判重刑;穷人却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没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得不到从宽处理或被判重刑。刑事和解对于富人来说,很容易成为用金钱免于刑罚的“制度依据”,而那些穷人在刑事和解面前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门槛,可能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1、坚持刑事和解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把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我院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探索试行的阶段,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或违反,必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自愿;是被告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社会公德。2、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在刑事和解中,必须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在实现和解目的的过程中,虽然法院不可避免地也会起到调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