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计数字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以刑法理念的转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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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补 救 措施 更 能 体 现 受 害 者 的意 思 表 示 。更 应 该 成 为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的 主体 。 作 为 个 人 法 益 问 接 维 护 者 的 国 家 并 不 能 准 确 恰 当 地 处 理 好 当 事 人 应 受 的惩 罚 和应 得 的 补 偿 。 不 能 很 好 地 维 护 社 就 会 的 稳 定 。而 在 传 统 的方 式 中 , 事 司 法 活 动 的 主体 却 是 公 刑 诉 机 关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者 被 告人 , 害 人 只 是 扮 演 着 国家 追 被 诉 犯 罪 的 证 人 而 已 。与 此 相 反 , 们 在 刑 事 和 解 概 念 中可 以 我 看 出其 主体 是 被 害 人 与 加 害 人 。引发 这 一 观 念 转 变 的 主要 动 力 源 自近 现 代 人 权 保 障 运 动 的 高 涨 。无 论 是 什 么 人处 于什 么 环 境 , 应 有 的人 权 都 应 该 得 到 保 障 , 应 因 外 界 的 因 素 而 他 不 被 忽 略 。近 几年 来 , 国在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人 权 保 障 方 面 取 我 得 了重 大 突 破 。例 如 刑 事 逼 供 已被 明令 禁 止 , 然 未 能 彻 底 虽 消 除 这 种 现 象 , 是 人 们 已经 意 识 到 了 人 权 问 题 , 论 罪 犯 但 无 做 了多 么 过 分 的事 , 应 有 的人 权 也 应 得 到尊 重 和 同 情 。 与 其 此 相 对 , 了 体 现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 害 人 的人 权 为 被 也 应 得 到 相 应 的 尊 重 和保 护 。 者 说 更 应 该 得 到重 视 。 被 害 或 人 本 身 就 遭 受 了不 应 有 的 伤 害 . 如果 相 应 的权 利 再 得 不 到保 障 , 么 很 难 使 被 害 人 的 心 理 得 到 平 衡 , 谐 社 会 将 会 存 在 那 和 不 和谐 的 因素 。所 以 说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提 出反 映 了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地位 的 提 高 , 刑 法 对 被 害人 人 权 的 保 障力 度 在 即 加大 。 回 顾刑 事 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地 位 的 历 史 演 变 :原 始 社 会 里 被 害 人 事 实上 处 于 惩 罚 决 定 者 和 惩 罚 执 行 者 的地 位 。 到 中世 纪开 始 ,刑 事 被 害 人 逐 渐 由刑 罚 执 行 者 变 成 了刑 罚 请 求 者 , 终 演 变成 了刑 罚 无 关 者 。 代 以来 随着 人 权 保 障运 动 最 近 的 高涨 , 刑事 被 害人 权 利 的保 护 受 到 了人 们 的 广 泛 关 注 . 对 刑 事 被 害人 在 刑 罚 适 用 中地 位 较 前 有 了很 大 提 高 。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提 出 就 充 分 证 实 了 这 一 点 。刑 法关 于人 权 保 障 的 观念 在 刑 事 和 解 中 得 到 了 全 而的 体 现 。 三 、 法 中关 于 正 义 观念 的转 变 刑 过 去 人 们 主 要 推 崇 复 仇 正 义 观 , 当 别 人 侵 犯 了你 的 利 益 , 论 付 出 多 大 代 价 你 都 会 去 侵 犯 他 人 的 权 益 。 谓 是 两 无 可 败 俱 伤 , 论 是 对 个 人 幸 福 生 活 还 是 社 会 的稳 定 发 展 都 有 百 无 害 而 无 一 利 。伴 随 着 文 明 的 进 步 , 复 正 义 观 取 代 了 复 仇 正 报 义 , 国家 依 靠 强 制 力 代 替 公 民个 人 行 使 权 力 来 惩 治 犯 罪 分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 摘 要 】 大力提 倡构 建和谐 社会 的今 天 , 在 刑事 和 解制 度作 为促 成 和
谐 司法 的重要 元素 , 广泛地 吸 引 了众 多学者 、 司法 工作者 以及 其他各 界 社会人 士的眼球 , 以刑 事和 解制度 为 中心 的研 究也 积极地 展 开 , 成果 较 为 丰厚 , 对 于刑事 和解制 度 的核 心理 念 尚未形成 统一 的观点 , 文在 但 本 参 考 了多种观 点的基 础上 对刑 事和解 制度 的概念 、 用范 围、 适 启动等 相
一
、
的轻罪案件 , 即可能判 处 三年 以 下有期 徒刑 、 役 、 拘 管制 的案 件。 [] 4 有的学者认为 , 对危 害 国家安全犯 罪 、 织 、 组 领导参 加 和资助 恐怖组织犯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以及其他严 重危 害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和人 民生命和人 身财产安全 的犯 罪不适用刑事 和解 , 其 他有 明确 自然人作为案件 被害人 的案件 , 符合刑事 和解的其他条 件 的, 都可 以进行刑事和解 。[ ] 5 很 明显 , 后面一种观点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有所扩 大 , 但笔 者认为这个范屡还是过于狭窄 , 笔者主张 , 对刑事和解适用 的范 围 应不加 限制 , 只要 是以 自然人 为被害人 的案件统 统都 可 以适用刑 事和解 , 面在总结刑事和解制度概念的时候 , 者提到和解协议 前 笔 达成意味着可能产生对加 害人从轻 、 减轻 、 免除刑法 的结果 , 然 既 刑事 和解 是作为一种法 定量刑情节 , 当然就不必 限制刑事 和解适 用 的范 围 , 因为犯 罪分子和被 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并不会 当然 的导 致刑事 案件的终结 , 即导致免 除犯罪分子刑事责 任的结果不会 当 然 出现 , 只不 过是犯罪 分子认识 到 自己行 为的危害 , 用赔偿 损失 、 道歉等方式表 明自己的悔过心情 , 让被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 , 自 而 己得到对方和社会 的谅解 , 从而在刑事处罚 中获得从轻 、 减轻或 者 免 除处 罚的机会 , 至于犯罪 分子最终能不能 获得 这样 的机会是 由 人 民法 院来决定 的 , 因此 , 即使法 律并未 限制 刑事 和解 的案件 范 围, 也不 会造 成刑 事和解 的滥用 或者犯 罪分子逃避 法律责 任。因 此 , 者认 为 ,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应 不 受 限 制 。 笔 刑 三、 刑事和解 程序 的启 动 关 于刑事和解程序 的启动 问题 , 这里 只探讨启动的主体 问题 。 关 于刑事 和解程序 的启动主体 , 大多数观点认为包括司法机关 、 加 害方及受 害方 , 笔者认 为 , 动主体不 应包括 司法机关 , 启 而仅 限于 加 害方 和受 害方 , 即加害方 与被 害方不论 何方 , 自愿 的基础上 , 在 在 取 得 对 方 同意 后 , 可 向 司法 机关 提 出刑 事 和 解 的要 求 , 而 启 均 从 动 司法和解程序 , 司法机关只负有 向符合 刑事和解条件 的案件 而 当事人告知其刑 事和解启动权 的义务 , 最后 是否启动刑事 和解稃 序 的决定权属 于加害方和受 害方 , 这里 的加害方和受 害方 都不仪 仅 包括 加害人和受 害人 , 还包括加害人和受 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 诉 讼 代理人、 亲属等 。 近 英 国学 者约翰 ・ 香德 说过 : 法律 中存 在 的价 值不 仅 限于秩 “ 序、 公平和个人 自由这三种 , 许多 的法律规 范首先是 以实用性 , 已 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 的” [ ] 。 6 刑事 和解制度 的制度 设计适 当地 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 也有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 , 在修复已被损坏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同 时 , 应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发 展 的潮 流 。 顺 相信随着我 国法治现代化进 程和法律人 的不懈努力 , 一定能够使 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变得更 加绚烂夺 目。
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刑事和解政策是“刑法赋予人类的同情之泪”,是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新型手段,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自省自律,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在我国司法土壤上扎根成长并绽放光芒,但是在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践效果、各规则间的衔接与配合尚不成熟等方面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这些弊端和不足也是检察工作中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运行现状(一)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和解试验并尝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协商的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指检察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此种模式2006年上海就已经有明确的相关实施意见,如规定:“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公检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但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弊端,主要原因是刑事案卷具有保密性,在无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分清是非曲直,不宜主持调解。
另外,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活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把一定的刑事司法权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法之嫌。
2、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指通过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教育、劝解工作,检察机关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该和解模式是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创造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同时当事人双方有接受调解意愿的案件,通过单独劝导和说服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召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学校或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由检察官主持的和解会议。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建构的历史与现实思考
方式 了结刑事纠纷的传统也“ 遗传” 了国家生活 到 中, 家族 族长 甚至 家长 成 为 处 理 、 解各 种 纠 纷 包 调 括刑 事 纠纷 的重 要力 量 与 主 要方 式 。成 为 了 国家 处 理刑 事纠纷 方式之 重要 一种 。 再 次 , 事司法 中和合 思想 的产生也 与儒 家文 刑 化 的影 响有关 。儒 家 文 化 是 中 国封 建 社会 居 于 统 治 地位 的 文 化 。儒 家 继 承 和 发 展 了西 周 以来 “ 礼 治” “ 和 明德 慎罚 ” 想 , 出 了一 整 套 以德 治 国 、 思 提 以礼治 国 的主 张。6 在 治理 国家 过 程 中 , 家 思 l 儒
在 中国传统 社会 的刑事 司法 领域 , 人 问 了 私 结 矛盾 从而 达 到“ 无讼 是 求 ” 的思想 就 是 一种 典 型 的和合 思想 。刑 法 领域 的 和合 思 想 是 整个 社 会 和 合思想的一部分 , 它之所以会在中国社会产生决不 是偶 然 的 。中 国传 统社 会 的 固有 特 征 决定 了在 中 国刑事 司法 活 动 中 必 然 会 出 现 这 种 和 合 的 “ 人 私
想 重视 礼教作 用 , 为通 过教化 的手段可 以根 除人 认 的犯 罪恶 行 , 而 达到 社会 大治 。 因而 , 家坚 决 从 儒
主张 “ 主刑辅 ” 在 作为 封 建刑 法代 表 作 的《 律 德 , 唐
疏议 》 中就 明确 提 出 了 “ 礼 为 政 教 之 本 , 罚 为 德 刑 政 教之 用 ” 口号 。不 十 分 重 视 刑 罚 作 用 的儒 家 的
公 布 的《 甘 宁 边 区 民刑 事 案件 调 解 条 例 》 定 , 陕 规
凡 刑 事 案件 , 除少 数 犯罪 外 , 多数 均得 调 解 。此 条 例指 出刑事 案件 不 能 调解 的 范 围只 限 于 : 内乱 罪 、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建构研究——以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为基础
法快 速办 理轻微 刑事 案件 的意 见》 3 4 规定 了快速 办理 的轻 第 、条
3 改善 社会 关 系 , 进社 会和 谐 。 事和 解注 重发 挥加 害人 微刑 事案 件 的范 围 。 高人 民检 察 院《 于在检 察 工作 中 贯彻 宽 . 促 刑 最 关
任 。 同时 , 解协 议 的达成 后 , 和 司法 机关 停止 或减 轻对 加害 人 的 微罪 不起 诉制度 ;刑 事诉 讼法》 10条规 定 了刑事 自诉 案件 的 《 第 7
追 诉与 刑 罚, 免或 减少 了对 加害 人 的羁押 , 避 有助 于其 早 日回 归 范 围 、 12 第 7 条规 定 自诉案件 可 以调解 ;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关于 依
与被 害人 在解 决刑 事矛盾 中的能动 作用 , 努力 为双方 营造平 等对 严相 济刑 事司法 政策 的若 干规定 》 中规定 :对 因人 民 内部 矛盾 引 “ 话、 协商 的平 台 , 促进 双方 的谅解 , 大 限度地矫 正和 修复被 破坏 发 的轻微 刑事 案件 , 最 应当着 重从 化解 矛盾 、 解决 纠纷 的角度 处 理, 的 社会 关系 , 加和谐 因素 , 少 不和 谐因 素 。 增 减 案件 绕 开起 诉 、 判程 序 , 短办案 时 间 , 审 缩 节省 大量 的人 力 、 物力 和财 力 , 从而 使 司法机 关集 中力量 办理 社会 影 响大 、 质恶 劣 的 性 案件 , 面提 高 诉讼 效率 。 全 二 、 国构 建刑 事和 解 制度 的基础 分 析 我 最 高人 民法 院法 发[ 07 9号《 20 ] 关于 进 一步 发挥诉 讼调 解在 事 调解 的 原则和 程序 , 尝试 推动 当事人 和解 ” 。刑 事和 解折 射 出 现代 民主 和法 治 的发展方 向, 符合 中 国传 统文化 的价 值取 向和 当 础, 构建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 可行 的 。 对于 嫌疑 人认罪 悔过 、 积极 赔偿 并得 到被害 人谅 解或 达成和 解 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 ) 国建 立刑 事和 解制度 的可 能性—— 从 两个案 例 二 我 引 出 的 实证 分 析
、
随着新技术 的飞速 进 步和 社会 财富 的爆 炸 性且 不均衡 的增 长 , 出现 了飞速增长 的势头。中国大陆地区在 17 年 代 犯罪 90 末 开始改革 开放后 , 济高速 发展 , 经 社会 处于 转型期 , 罪同 犯 样 呈现扶摇直 上的趋势 。从最高人民检察 院历 年的工作 报告 看 ,9 0年上半年 , 国各级 检察 院提 起公 诉 的涉嫌 刑事 犯 18 全 罪人数为 80 0多 , 1 8 40 到 9 9年提起公诉 的刑 事犯罪嫌疑 人人 数 为 5 00 2 0 0多 ,04年提 起 公 诉 为 87 8 20 6 16人 ,0 8年提 起 20 公诉 14 8 7人 。多年对 犯 罪的 严厉打 击 , 39 1 包括多 次 的运动 式的 “ 严打 ” 不但没有使得犯罪 得以减 少 , 反而 无法 阻止被监 禁人数在 近二十年 中成倍 地 增长 。《 中国统 计年 鉴 ( 0 8 》 20 ) 显示 ,0 7年我 国监 狱服 刑人数达到了 18 2 2人 , 为继美 20 5 92 成 国之 后 , 世界第二大监狱人 口国。面对 着汹 涌的犯 罪浪潮 。 传 统的犯 罪控制模式 可以说 在某 种程度 上已经 是束手 无策了 。 然而 , 美国法理学家德 沃金所 言 :如果法 律不 能充分解 正如 “ 决 由社 会和经 济的迅速变 化所带 来 的新 型争 端 , 们就 不会 人 再把 法律 当作社 会 组织 的一 个 工具加 以依 赖 。 … 如何 在 新 ” 的社 会形势下 , 更好地协 调犯 罪控制和人权保障 , 复受损社 修 会关 系 , 并最终实现公正这 一刑事司法终极价值 , 成了刑事 就 司法 在理论 上和实务界 不得 不需要面对 的棘手问题。 其二 , 以报应理论 为支撑 、 灭和控制犯罪为 目的的传 以消 统 刑罚模 式对 社会 资源的 浪费 是惊人 的。以监 禁为 例 ,02 2 0 年时 , 我国每关 押一名犯人 , 国家财政每年就需花费一万元 以 上, 而当时一名犯人所 造成 的社 会资源 消耗每 年至 少是在三 万元 以上 。在相对 有限 的社 会 ( 司法 ) 资源 无法应 对 无限扩 张的犯 罪时 , 求一种替 代或 至少是 一种补 充 的刑 事 司法模 寻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1 与 民 众 朴素 的公 平 观念 相 冲 突 。 国家 的长 治 久 安 需要 以一 种 .
更有利于其改过 自新、 复归社会 。 被 害 人 与 犯 罪人 之 间 的 和 解 作 为 一种 刑 事 思 潮 和理 论 ,起源 于 2 纪 中 叶 , 西方 国家 新 的 刑 事 思潮 和 法 律 价 值 观变 化 的 产物 。 O世 是 。 这种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 截至 2 O世纪 9 O年代末, 欧洲共 出现 了 5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 , 0 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 3 0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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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祈我 国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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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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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制度 作 为一项板 具争议 性 的制度 , 起 了我 国司法 实务界 与理论 界的激 烈讨论 。 引 本文 认为 该制度 的兴起
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为基础 , 我国目前低、 高三类社会收人群 中、 体呈现“ 两头大, 中问小” 纺锤型” 的“ 结构 , 低收人群体所占比例太大, 高 收 人 群 体 也 有扩 大 的 趋势 , 中等 收 人群 体 的数 量 相 对 较 小 。 了让 为 全体 国民都享受到改革发展 的成果, 我们 不仅强调效率, 而且更加重 视公平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使占有较多社会财 富的加害人因愿意承 这样就 个, 世界范 围内恢复性司法则达 10 0 0多个 2 0 0 2年 4月, 联合国预 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享有较其他加害人优越的法律待遇 , 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 员会第 1 届会议在维也纳举行。通过了《 】 关于 会造成一种在城里犯罪与在农村犯罪、 富人犯罪与穷人犯罪会处以不 在刑事事项 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 的决议草案 , 并鼓励 同的待遇 。这种因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所带来的法律 处遇不公平会对 各会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项决议。 至此 , 恢复 那些 已经受分配制度 的不公伤害的人造成第二次伤害 , 民众朴素的公 性司法( 刑事和解) 作为一项新 的刑事司法模式在 国际上得到 了普遍 平 观 念再 一 次 受 到 了冲 击 。 的认 可 , 已经 成 为 当 今世 界 的一 种 潮 流 。德 国于 19 修 正的 刑 并 99年 2 个人本位价值观与国家本位价值观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的 . 修复被破坏的社 事诉讼法第 13 a 5 条 规定, 检察官及法院于任何阶段均可以暂时中止 基本 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恢复被害人所遭受 的损害, 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模式将‘ 国家 一个人 ’ 程序 , 命令侵害人积极回复损害或达成协商, 并据此使刑事诉讼程序 会关系, 无刑罚而终局结束。 纵使为严重犯罪且于审判程序之 中, 侵害者表示 出优势损害回复或达成相当充分的协商 , 法院也可以宣判有罪且略过 刑 罚 , 可 使用 较 轻 刑 度 刑 罚 ( 国 刑法 第 4 或 德 6条 a 。 ) 二 、 事和 解 制 度 的 价 值 与 风 险分 析 刑 一 的犯罪分析视 角调整为以社会为定点, 以加害人和被害人为两端的三 角模式 在三角模式中,犯罪被看做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个人关系冲 突, 被害人的地位得到承认, 国家将纠纷解 决权力交 由加害人与被害 人 自己, 并委托一定的社会 中介机构协调冲突的解决, 对解 决的方案 国家予 以直接 的认可。 哟在这一司法模式之下 , 犯罪被害人不再是一 ( )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而是一个具有决定司法结果 的主动主体, 而加害人也 1有效化解矛盾 , . 恢复社会正义 。在当前的司法 实践中, 犯罪被 种被动的客体, 他所面 看作是孤立 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无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都是 不是首先被置身于一个强大的政治国家面前而显得势单力薄, 对国家和社会侵害,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 自然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 对的是那些伤痕累累的能促使他萌发忏悔之心与怜悯之情 的受害人。 有。 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 国家 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 被侵犯 的 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现了对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追诉活动 以弥补 被 害人 所 受损 失 为 诉讼 活 动 的主 要 价值 追 权益 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 为的惩罚而得 以恢复, 刑罚的运用仅能 中主 体 地位 的尊 重 , 给予抽象性 的心理抚慰 , 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 刑 求 , 现 了一 种 对加 害 人 与 受 害人 的 深 深 的 司 法人 文 关 怀 。 然而 , 体 无 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加害人与被害人提供一个直接对话的平台, 兼顾了 论是在过去 , 还是现在 , 我国都缺乏这种对个人价值尊重的氛围。在 被害人的精神伤害与物质损 失的恢复 , 淡化了被害人的报应情感: 同 封建 的小农经济社会里, 由于个人缺乏独立 的个人财产 , 对家长、 家族 时 , 脱 了 犯罪 标 签 对 加 害 人 的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 害 人 可 以更 加 自 摆 加 存在 严重 的人身依赖 , 从而导致个人在诉讼活 动中主体地位 的缺失 。 然地回归社会 。 在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奉行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 强调个人利益对 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 2 节约司法资源 , .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活动也是一项需要成本、 集体利益 的服从,犯罪更是被看作 “ 追求效率的社会活动, 特别是在当前提倡建设节约型的和谐社会这一 大背景之下。 刑事和解能使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绕开起诉、 审
中国现阶段刑事和解的制度化趋势及其特征
和解机 制迅 速 扩 展 至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的 公 、 、 机 检 法
关。 与 此 同 时 , 海 等 地 公安 机 关 在 积极 尝 试人 民 上
20 0 2年 , 京市 朝 阳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定 了《 北 轻
研报 告 中随处 可见 。
害案件 , 罪嫌 疑人 、 犯 被告 人 的犯 罪 情节 轻 微 , 有悔
罪表 现 , 已全部或 部 分承担 被 害人 医疗 、 工 等合理 误
赔 偿 费用 , 被害人 不要 求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 双方 自愿
协 商解决 的 , 由双 方 自行 协 商 解 决 并 达 成 书 面赔 可
调解 组织 参 与轻伤 害案 件 的调 解 , 相 继 出 台有 关 并
伤 害案件 处理 程序 实施 规则 ( 试行 ) , 中规 定轻 伤 》其 害 案件 可以适 用刑 事和解 : 检察机 关对 于移 送 审查 “
起诉 的轻 伤 害案 件 , 当讯 问犯罪 嫌疑人 , 取犯 罪 应 听 嫌 疑人委 托 的人 的 意 见 。同 时 , 察人 员 应 当告 知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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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
萨其 荣 桂 , 银福 成 / 中国 现 阶 段 刑 事和 解 的制 度 化 趋 势 及 其 特 征
二、 刑事和 解 : 制度化 实践的特 征
“ 事和解 ” 眼 , 都 涉及 被 告 人认 罪 并 积极赔 偿 刑 字 但
损失, 而这 又是 刑 事 和解 的 主要 内容 , 此可 以说 , 因
办理 刑事 案件 ” 。截止 到 2 0 0 8年 1 2月 , 与并 试行 参 刑 事和解 实践 的 地 方 已经 覆 盖 了 上 海 、 南 、 林 、 河 吉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地 区 。1 9 7 4 年 ,世界上第 一个 “ 犯 罪人一 被害 人的和解 程序 ”出现在加拿 大 , 两 个年轻人 故意
毁坏财 物, 却 没 有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通 过 赔 偿 金 的
好 地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政 策 , “ 刑事和解 ”成为
一
种不 同于其他 方式 的有 效途径 。
第 三 类 :初 犯 、偶 犯 、未 成 年 犯 、过 失 犯 罪 等 轻 伤 害 案 。划 分 这 三 类 案 件 的 主 要 标 准 大 致 有: 一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犯 罪 没 有 持 有 故 意 等 主 观 上 的 意 志 因 素 ,或 说 恶 性 不 大 。二 是 案 件 对 社 会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管 制 、拘 役 等 轻 微 的刑 事 处 罚。具备何 种条件 的案件才 能适用 刑事和解 : 以案 件 基 本 事 实 清 为 基 本 要 求 , 可 以采 取 高 度 盖 然 的 证 明 标 准 。 认 为 不 管 案 件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 只 要 当 事 人 自愿 ,就 可 以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加 害人 认 罪并 真 心悔 过 。刑 事和解 应 该 以加害 人 真
同于 “ 辩诉 交 易”“ 恢 复性 司法 ”等相近 的制度 ,是 社会转 型时期新 型 矛盾 层 出不穷时的 一 种 制度 。它在 带给 轻微 刑事案 件 更加 便捷 处理 方 式的 同时 ,也 可 能 因为没有 立 法对此 制度 的规 定 ,侵 害着 其他 的法益 。本文 就针对 此 制度 在 实践 中的适 用及使 用过程 中呈现 出的弊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2 5
作者简介:王嫱绮 ( 1 9 8 7 - ),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
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思考
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思考[摘要]刑事和解程序进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实践中运行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实践中,暴露出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率低,刑事和解制度价值被弱化,刑事和解方式单一,刑事和解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文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流程,最大程度发挥现有刑事和解程序的功能,同时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以解决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刑事审判;刑事和解;实践效果一、前言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以专章增设了一个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理论与实务界通常说的刑事和解程序,这标志着刑事和解从无法可依进入有法可依的状态。
当然一个法律制度的落实并不是增设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轻松完成的,在从法律文本到现实的转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唯有如此,这个法律制度才能焕发出其应有的生命力,而不至于成为一个僵死的法条。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本文以法院审理阶段的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为视角,即下文中所涉刑事和解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仅指法院审理阶段的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法律进行司法实践已一年有余,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状态如何,是否能发挥出制度创设时所预期的制度功效等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二、一个案例所展现的刑事和解实践王某与陈某系多年的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拉扯过程中致使陈某受轻伤。
案件公诉至法院后,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组织了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双方的律师及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加害方当众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据此出具谅解书,对加害方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且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当地司法所同时出具了具备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函。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法国刑事和解制度述评
、
法 国 刑 事 诉 讼 中刑 事 和 解 概 念 辨 析
是表现 出有益 的一 面 , 当然 , 这一 制 度 本身 在 这 1 0 年过程 中也得 到 了不 断地 丰 富和 发展 。及 至今 日。 尽管统计数 字 表 明刑 事 和解 的案件 始 终 呈 现一 种 小幅上升 的趋 势 , 但其适 用 的广 泛性 及发 展 的迅速 性都充分说 明 , 刑事和 解制 度 已成为 法 国治理 刑事
数 项违警罪 的成年犯 罪行 为 人 , 和 国检察 官直 接 共 地 或通过其 委 派 的人 间 接地 提 出 某种 交 易 形 式 的 建议 , 而 中断公诉 时效 的一 种 制度 。依 照法 国有 从
关刑事 和解 的 规定 , 当犯 罪 人具 有 下 列 条件 时 , 才 有可 能考 虑适 用 刑事 和 解 : 1 犯 罪 行 为人 为 成年 () 人, 或符 合法 律规 定 条件 下 的 年 述评
王 洪 宇
( 海南大 学 法 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 2 ) 7 2 8
摘 要: 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检察 官本人或其委 派的人 向犯 罪行 为人提 出某种 交 易形式的建议从 而 中断公诉 时效的一种制度 。它主要 适 用于承认 自己犯有 主刑 当处罚金 刑或犯有一项或数 项 当处 5 以下监禁刑 , 年 或犯 有一 项或数 项违警 罪的成年犯 罪行 为人 。 刑事和解制度是 法 国立法者为 了解决其诉讼程 序 的繁 杂及 效率低 下而在起诉 与 不起 诉之 间所做 的 选择 , 一 种 非 典 型 的 公 诉 替 代 方 式 。 由 于这 一 制 度 与 某些 传 统 的 诉 讼 原 则 存 在 是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轻微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作——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改革实证分析
法 治 研 究
轻徽犯罪刖事和解制度 的实践逗作
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改革实证分析
邓 楚 开
摘
要: 对轻微犯 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 是检察机 关为分 流刑事案件 、 解社会 纠纷而推 出的一项制 化
度创新, 并在 实践 中取得 了良好 的社会 效果 。 未来刑 事和解 的案件 范围应 限于犯 罪情 节轻微 的侵 害个人法 益的犯 罪, 刑事和解成功 的案件不 宜由公安机关作不立案、 撤案 处理 或者 由法 院作无 罪处理 , 当事人进 行 刑事和解应设 立独立的程序 , 司法机 关办理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无需另设独 立程序 。 但
引发 的故意伤 害案件 ( 伤 )( ) 轻 ;2 因生 活 无 着 而 初 次 盗
窃 的 案 件 ; 3 因 生 活 无 着 而 初 次 诈 骗 的 案 件 ;4) 通 () ( 交
肇 事 案 件 ( 后 或 者 吸 食 毒 品 后 驾 车 、 驾 驶 资 格 驾 酒 无
作? 其社会实践 的效果 如何 ? 尚存在 哪些 突出问题 ? 未来
刑 事 和解 制度 应 如 何 发 展 ? 些 都是 刑 事 和 解研 究 以 及 这
微刑事案件 的规定 ( 试行 ), 》 确立 了较 为全 面 、 系统 的刑 事和解制度 , 通过实践积累了一些值得总结 的经验。
本 文 拟 以浙 江 省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的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的刑 事 案 件 相 关 实 践 为 范例 , 以全 省 性 的 制 度 为 框 架 , 以两 个 基 层 院 的 具 体 实 践 为 例 证 。 插 运 用 司法 统 计 数 穿
《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
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_罪行与刑罚的关系
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Ξ白建军摘 要:为了更准确地厘清罪因、罪行与刑罚适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中国1988—2007年20年间纵向,1998、2003、2007年内地31个省市(区)横向的犯罪率数据,同期同地十几项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以及641个最高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数据进行交叉印证性考察,应该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结果证实,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因素对纵向和横向犯罪率的变化均构成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又影响着刑事司法———当犯罪数量的增长在较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时,刑罚资源将适度投入,而非机械地相应增长。
这种不均衡背后蕴含着更加深刻的均衡。
关键词:犯罪率 经济因素 刑罚适用作者白建军,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1)。
Ξ 本文是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资助项目“刑法与犯罪控制实验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 根据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6—57页),如果实际犯罪率远离理想犯罪率而逼近最低或最高犯罪率水平时,就引发相应的社会反应。
(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89页)② 本文所用公开的原始犯罪统计数据,除文中另有注明外,均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社历年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
③ 参见(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一般认为,犯罪率持续上升,说明犯罪趋于严重,国家自然应该增加刑罚资源的投入,加大打击力度。
①20年来,中国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超过了不少时期全国GDP 的增长。
②与之相应,也应该引发或将引发刑罚力度的提升。
然而,一些案件(如众所周知的“许霆案”)由于存在明显特殊的犯罪原因,法院的最终量刑往往比较适度。
③于是,人们会问:现实世界中,这种“罪出有因”而得到宽宥的案件到底有多普遍?如果十分普遍,到底该怎样理解犯罪本身和法律规定对刑罚宽严的决定性作用?到底如何从理论上解释“罪因—罪行—刑罚适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问题上,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之间虽鸡犬之声相闻,却老死不相往来。
刑事和解的理性分析与制度建构
( 契约性 一)
传统 刑事 调解制 度为 现代刑 事和解 提供 了本 土 化 的制度 基 础 。西周 时期 的“ 调人 ” 官署 , 主管 民事 和刑 事 纠 纷案 件 的调 停 处理 , 将调 解 引入 司法实 践 中 。 秦 国商 鞅 变法 后 出现 的 什伍 制 。 度 , 汉 时期 的 “ 啬 夫 ” “ 听 讼 ” 唐朝 的乡 保 制 , 朝 的 都 秦 乡 ,职 , 宋 保制 、 明朝 的里 甲制 、 清朝 的保 甲制 , 是 国家 基 层 调解 组 织 的 都 典型 代表 , 都负有 调解 息讼 的责 任 。 民 间调 解 又称 “ 了 ” 私 或 “ 讼外 调 和”。 诉 到了 清朝 , 解 已 日趋制 度化 和普遍 化 , 解 调 调 的基本 依据 是 国 法 , 解 的 指导 思 想 是 传 统 的 道 德 , 核 心 是 调 其 “ ” 体现 了“ 情允 协” 天 理 国法人 情 的一 致性 。 由 于历 史 礼 , 法 , 条件 的局 限 , 国古代 的调解 制 度 , 我 无法 摆脱 小农经 济 和宗法 制 度 的束缚 , 可能导 向公 民权 利本 位 , 而实 现社会 与 国家在 法 不 从 治层面上 的 良性 互 动。 因此 , 国现 代刑 事 和解 制度 的构 建 , 我 应 在对传统 调解制度 的合 理 内核 及实 践经 验加 以批 判性 继 承 的基 础上 , 分 借鉴 和 吸收西 方 国家推 行刑 事和解 的有 益经 验 , 序 充 循 渐进地推进 。
慎罚 ” 还是汉 以来 的“ 主刑 辅 ” 都体 现 了古 代 统治 阶 级缓 和 , 德 , 社会 矛盾 、 追求 和谐 稳定 的统治 秩序 的价值 观 。
( ) 度基础 二 制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刑事和解制度简析
的角度来 说 虽 然不 能否 认 存在受 害人 和 被 告 人之 间 自行达 成
和 解 的 情 况 但 是 由于 加害 行 为对 被害 人 造 成 的心 理 生 理 或
,
、
,
第 三 方 居 中调 停达成 和 解协 议 , 此 协 议 对刑 事案 件 的处 理 产 生
积 极 的影 响 即产 生 撤 销 案 件 不 起诉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
包括 审判 执 行 阶 段 ?
的法 律 依 据
,
,
。
另外 交 通 肇 事 案件 也是 的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较
,
笔 者认 为 刑 事和解 应 当 限于 侦 查 和起 诉 阶段 而 且 侦 查
,
多 案件 占全 部刑 事 和 解 的 2
。
1% ,
其所 占比 例仅 次 于 轻伤 害案
阶段 由于 达 成 和解协 议 而 需 要 撤 销 案件 的 也 必 须 经 过 我 国检
,
、 、
、
财产 上 的伤害 受害人
, ,
一
般 很难 心 平 气 和 的与加害人 自行进 行
,
磋 商并 达 成 和 解协 议 实践 当 中多 需 要 第 三 方 居 中调 停 才 能
等效 果
二
。
提 高 和 解 协议 的成功 率
。
因 此 刑事 和 解 包 含 当 来自 人 自行 和解,、
刑 事 和 解 的适 用 范 围
,
尤其 是 刑 事 自诉 案件
、 、
,
发 展 到未成 年人 犯 罪 案 件 成 年 人 犯 罪 中的初 犯 偶 犯 过 失 犯
,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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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数字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XX年广西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大力抓各类案件的调解率,并在该院开始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下面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刑事和解在我院试行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探索刑事和解的发展方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1]而我院选择了一部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试行,重点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情节较的初犯偶犯案件。
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从XX年至XX年,本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727件,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475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9件,占一审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6.74%,诉讼标的266.41818万元。
并且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和标的金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1、涉案罪名集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
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这二大类案件上,XX年以来本院审结的49件附带民事案件中,案由比例占第一位的是交通肇事18件,占36.73%;第二位的是故意伤害15件,占30.61%。
2、民事部分调解率低,实际履行的比例不高XX年以来,本院审结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的12件,占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24.49%,远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
判决结案37件,标的189.4629万元;判决后申请执行21件,占56.76%,执行标的144.74806万元,占76.4%;执行到位2.842万元,仅占申请执行标的的1.83%。
从统计数字上看,附带民事判决有很多得不到实际履行,并且案件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上诉的比例有增加趋势,因民事赔偿得不到实际履行面上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院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使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被告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XX年我院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试行刑事和解所取得的成效1、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为了能够争取到最宽大处理,被告人通常都较为积极的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都至少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和解才可能达成,其协商谈判心理博弈显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与否、和解形式完全由他们决定。
法院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
XX年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6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共11件,其中抢劫罪1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5万元;盗窃罪2件3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0.4278万元;交通肇事罪4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78748万元;故意伤害罪3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1.88万元;寻衅滋事罪1件4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2万元;使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2、减少双方的对立,增进社会和谐在XX年该院受理的这16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从轻处罚的有11件16人。
刑事和解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对话的平台,通过双方达成和解,能消除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对被告人而言,由于已经真诚悔过,其人身危害大为降低或消除,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能够帮助其认罪服法,真诚改造,缓和罪犯对被害人、社会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敌对和仇视心理,避免将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对软化刑罚的执行均有重大的作用。
3、提高诉讼效率在这11件和解案中,简易程序9件,平均审理期限13.8天;普通程序2件,平均审理期限38天。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可以当庭宣判,或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裁判,可见刑事和解还有利于促进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而对于被告人也希望能在开庭的同时听到判决结果,就象病人求医一样,如若医院长时间诊断而不下结论,病人就会疑惑病重或者焦虑烦燥,不利于病情救治,被告人也一样希望早日知道结果,才知道努力的方向是什么,才会明白怎样才能赎自己的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 4、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正如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自然经过了一番利益的争夺和放弃,各自有所满足,还缓和了关系,减少了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抗诉的可能性,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种种后遗症。
5、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监禁、感化等矫正措施成效不大,青少年缓刑、减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率依然很高。
但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是要回归社会,刑罚功能和刑事和解功能的结合,可以使被告人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刑事和解并不必然地带来刑罚的免除,但由于刑事和解是以被告人承认过错、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宽恕为基本内容的,刑事和解过程对被告人直接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是其他矫正措施无法实现的,对刑罚功能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辅助意义。
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的这1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仅1件1人,并且在和解后得到了从轻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还可以使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或者初犯、偶犯免除刑事处罚,避免贴上犯罪标签以及集中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不利于教化的弊端,最大程度地挽救失足青少年。
三、试行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同样的案件或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由于存在经济能力的差别,可能出现富人有能力赔偿,而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宽处理或不判重刑;穷人却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没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得不到从宽处理或被判重刑。
刑事和解对于富人来说,很容易成为用金钱免于刑罚的“制度依据”,而那些穷人在刑事和解面前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门槛,可能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
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1、坚持刑事和解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把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我院司法实践中还处于探索试行的阶段,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或违反,必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
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自愿;是被告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社会公德。
2、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在刑事和解中,必须坚持被害人、被告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
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在实现和解目的的过程中,虽然法院不可避免地也会起到调停或促和的作用,但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对纠纷的解决起决定作用。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前提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基于真实意思表达的同意,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同意,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自然也就不存在“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也能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和解,但如果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太大,法院也可以不考虑和解因素,对被告人不予以从宽处理。
还有,考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改过之心,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坚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期限的原则刑事和解具有公正高效的法律价值,为避免和解过程久拖不决,影响审限和诉讼效率,必须对和解过程规定一个时限。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1、可以把刑事和解适用到严重暴力犯罪上如果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之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或已经降低,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对其适用最严厉的法定刑。
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一定程序上能够避免因犯罪引发的后续社会问题。
在严重暴力犯罪的审理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对经济赔偿给予一定的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上无法执行。
由于很多被害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侵害被伤害或杀害,整个家庭就失去了顶梁柱,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被害人补偿机制,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就会不断上访,或者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要求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甚至不排除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
[3] 2、刑事和解与犯罪矫治双管齐下定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教育、矫正取代报应、惩罚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
对悔改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要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耻感重建”即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本身的罪恶上,而不是将被告人视为一个不可救药的罪恶的人,反对给被告人及其所处的现有社会关系戴上灰色的帽子,[4]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业恶习,使其将来能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和犯罪矫治功能的结合,可以使被告人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刑事和解只不过方法和程序不同而已,它对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对被害人损失赔偿的重视、强调发挥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及恢复道德观念、以和平方式恢复秩序,在对话协商基础上解决冲突,对处理所有或者大部分非敌对、非不可调和的犯罪案件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C],载《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XX年第5期。
[2]李秋莲,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93页。
[3]王志祥,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初探[C],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534页。
[4][英]戈登.休斯著:《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M],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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