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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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

【规划办法】地图管理办法地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

地图管理

地图管理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地图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做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

地图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

地图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绘有完整国界线的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本条所称“编制地图”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和出版准备三个阶段。

“印刷地图”是指用光化学方法或电子出版技术将地图转印到纸张或其他介质上的过程。

“出版地图”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地图出版物包括专门的地图(集、册或幅)、地球仪图片,数字、多媒体、网络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宣传画、光盘等出版物上附有的地图插图,等等。

“展示地图”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

如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以及文化用品、工艺品(含工艺地球仪)、纪念品、玩具等上展示和使用的地图图形。

“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屏幕地图。

如因特网上地图、车载导航地图、掌上电脑地图等。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图的管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杜绝有政治问题的地图产品,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地图,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部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实施。

该条例主要规范了地图制作、发布、使用
和保密等方面的内容,为有效管理地理信息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公
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地图制作方面,条例对地图制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内容真实准确,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等。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
和公共利益的地图,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除此
之外,在地图使用和保密方面,条例也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地
理信息资源被妥善利用和保护。

实践证明,《地图管理条例》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合理管理和
利用、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信
息技术等领域的不断发展,地理信息的应用也不断拓展,相关管理法
规也必须不断完善和更新。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社会
应更加积极地参与相关立法和公共管理活动,以推动《地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规定

地图管理规定

2016地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我国出台了2016地图管理,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即日起,本刊所有刊载论文中涉及的地图都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鉴于此,特请作者在制作论文图件时注意:
1.文章中所有地图内容,既可用表格又可用地图表示的,建议一
3.如果必须采用地图表示,删除地图会影响文章学术质量和内容完整性的,请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或地方地图官方网站下载相关地理底图,在不改变底图的情况下,添加需要的信息。

凡涉及国界线的图件,全国地图中阿克赛钦、藏南地区的边界线要正确,要有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4.对论文涉及的每一幅地图作者须标明“该图基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或“该图基于××省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

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成的,论文会直接退稿,不进入评审流程,敬请理解。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

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利益。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地图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当前版本,2016年。

内容解读。

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

地图的编制方式。

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

市场化。

原来各部门所属。

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

出版社也转企改制。

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

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

手机地图。

三维地图。

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

广泛承载天文地理。

政经文化。

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

与国家安全。

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需要扩大调整范围。

推进公共服务。

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地图错绘。

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

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

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

坚持维护国家主权。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

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通过地图审核。

保密技术处理。

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

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三章地图审核第四章地图出版第五章互联网地图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为规范地图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图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地图制作。

2. 地图发布单位应当对发布的地图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地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使用地图,并保护地图的安全。

4. 禁止制作、发布、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地图,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重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地图。

5. 地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图管理,做好地图保密工作,并对违法制作、发布、使用地图的行为及时处理。

6. 地图制作单位、地图发布单位和地图使用单位都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地图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7. 故意制作、发布、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地图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8. 在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护红线区、禁用区、
保密区等重要区域的安全,不得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9. 地图制作单位、地图发布单位和地图使用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地图原始数据和地图制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的安全。

总之,《地图管理条例》为规范地图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地图保密工作和地图管理的整体水平,从而保障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利益。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中国地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地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地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合理的国土空间使用权,保护地下资源和地表环境,维护公众利益,规范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根据“人民有权参与规划、参与管理、享受成果”的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方针,建立健全地理信息管理制度。

二、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的管理,包括地图编制、发布、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事项。

三、图编制(一)国家地图编制: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制定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家地图,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二)省级地图编制: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按省级地方的实际需要,制定省级地图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三)市县级地图编制:市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市县级的实际需要,制定市县级地图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更新。

四、图发布(一)国家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国家地图由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国家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二)省级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省级地方地图由省级地方政府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省级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三)市县级地图发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市县级地图由市县地方政府发布,发布后由有权部门或者相关企业编制成市县统一的地图产品并发布。

五、地图使用(一)地图使用控制:地图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对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地图应严格实施管制。

(二)地图共享:支持地图信息共享办法,推进利用地图信息在各个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提升国家的数字化发展水平。

(三)地图使用效益:地图信息作为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应充分推广利用,为促进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六、地图管理机构(一)国家地图管理机构:国家地图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和完善国家地理环境及地图事业发展的管理,负责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国家地理环境信息,负责对地图编制、发布、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地图作为一种重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员工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对相关单位在地图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1.1 地图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地图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地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监督检查地图的实施情况等。

1.2 地图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调度等工作,并协助地图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1.3 地图专家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地图的技术支持、专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1.4 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密切配合地图管理委员会和地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等工作。

二、地图日常管理制度内容2.1 地图的制作和更新: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作和更新各类地图,保证地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2 地图的维护和保管: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对地图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地图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确保地图的安全保管。

2.3 地图的使用规定:公司应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规范地图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保证地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4 地图的调度管理:地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地图的调度工作,确保地图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2.5 地图的培训和宣传: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地图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地图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2.6 地图的监督检查:地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地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7 地图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司应不断完善地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地图管理体系,确保地图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地图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3.1 地图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研究地图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地图使用规定、审查地图更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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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地图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责任。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地图审核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

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地图出版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互联网地图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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