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案例分析【VIP专享】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充县一男青年董某,教唆三名未成年人张某、王某、李某(其中王某、李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持刀抢劫,最终锒铛入狱。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11日13时许,董某与张某、王某、李某三名学生在西充县纪信广场旁文庙附近玩耍,见到被害人丁某孤身一人,于是教唆三人对其实施抢劫,而自己在一旁帮忙望风。三人将丁某打伤,强行搜身,抢走27元现金,并将抢得的钱财当场交给董某,后几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2012年6月17日,董某与李某在某网吧门口耍,见被害

人郭某一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令交钱。郭某不肯交出钱财,董某便教唆李某:“要不给他一刀”,郭某在威胁下被迫交出3

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因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15岁少年迷恋黄色网络,心生模仿色情画面的念头,对年仅12岁幼女实施强奸,未成年被告人阿健(化名)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15岁的阿健是淳化县某镇学生,平时迷恋网络,特别是黄色网站。据阿健供述,他为了上网浏览黄色网页,将平时父母给他的吃饭钱节省下来,在晚上老师查完宿舍

后溜出校门,通宵达旦在网吧上网。

由于黄色网络的毒害,使阿健萌发了模仿色情画面的想法。2012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阿健遇见一名女孩在同村朋友家玩耍,期间阿健和女孩同坐在朋友家卧室

炕边看电视。

这时,阿健突然强行把女孩推倒在炕上。随后,阿健将卧室门关上,不顾女孩反抗,对其实施性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强奸的女性不满14周岁,属于

幼女,应从重处罚。

但由于阿健本人也是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手

段简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

述判决。

像上述两个案例中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当今物欲横流,金钱为上的社会可谓比

比皆是,层出不穷。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

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

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

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

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

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少年犯罪”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

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犯罪

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等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则主要从青少年自身因素,学校教育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司法方面考虑。

青少年自身因素主要有,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他

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另外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

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

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有些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现

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

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

要由“升学率”来衡量、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

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他们一旦流

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对违犯校规校纪的

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

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

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

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很多青

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

遵纪守法。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

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

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这几年来,我国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危害社会。

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不当也是重

要原因。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

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

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

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

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

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

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甚至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