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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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本施行细则由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6a8a/suanming/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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