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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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兑仓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兑仓业务系指以本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本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差额退款等作为担保措施,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三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出发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如有)、本行、保险人。

第五条办理保兑仓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保兑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兑仓业务的管理。

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分行,必须设立贸易融资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总行部门职责(一)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1.负责全行保兑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完善保兑仓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总行权限内保兑仓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3.负责全行保兑仓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4.负责全行保兑仓业务的检查;5.负责全行保兑仓业务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程序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保兑仓业务。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权限内业务放款的审核和审批,风险控制及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运营管理部负责保兑仓业务放款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总行审批的保兑仓业务进行文本审核和涉诉代理,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第八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保兑仓业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辖内保兑仓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设计保兑仓业务方案;(二)负责分行权限内保兑仓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督促落实已批复的产品方案;(三)负责对辖属各业务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四)研究并提出保兑仓业务新产品建议;(五)负责保兑仓业务中商品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六)负责辖内保兑仓业务数据的维护、统计和监查,按总行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上报业务报表。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明晰、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易变现、便于保存、便于计量,有明确依据可确定实际价值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融资业务,由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代理本行对质物进行监管,本行对质物和所对应质押融资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借款人在使用质物时,可采取以货换货、归还部分贷款、存保证金及提供其他质物等置换方式。

第四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为:本行、借款人、监管方。

其中本行是存货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借款人是将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质物作为本行授信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人;监管方是指受本行委托,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管和监控、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或担保品专业管理企业。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监管方对出质人的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本行;对质物监管和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本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应及时报告本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对借款人授信总额管理,包括评级授信和特别授信。

第六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在本行或他行办理评级授信业务 2 年以上,且评级在 AA 级以上;(四)借款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具体的实际贸易行为相对应,资金需求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六)要求对质物办理质押登记。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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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第四章部门职责 (13)第五章业务受理 (15)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第十章贷后管理 (24)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 (28)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附件16.《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惯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提高保兑仓融资业务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的保兑仓业务操作,包括保兑仓融资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冻结与解冻、销售和赎回等环节。

第三条保兑仓是指在货物仓储过程中,银行对货物的存货性质及数量给予鉴定,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业务形式。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是一种有明确信用责任的业务,银行须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操作应遵循法律法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和市场规范,保证业务透明、规范、安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保兑仓融资客户首先提交业务申请书和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押凭证、运输保险单和仓储凭据等。

第七条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抵押品质押率、运输保险情况、仓储条件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客户发放保兑仓融资额度和利率等相关信息,客户与银行签订保兑仓融资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货物仓储过程中,客户须按照协议约定向银行实时报告货物数量和质量情况,并遵守相关保兑仓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银行在接收到客户提供的货物仓单、仓储凭证等文件后,对货物真实性和数量进行核实,并将其质押给保管公司或仓库。

第十一条客户须按照协议规定保持货物仓储期间的运输保险,同时将保单权益质押给银行。

第十二条在获得货物仓储凭证后,银行根据客户融资需求进行放款,同时对相应金额进行冻结操作。

第十三条在保兑仓融资期满或客户提前结清贷款时,客户须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通知银行,并进行相应赎回操作。

第十四条在货物仓储期满时,客户应完成货物质量鉴定和数量核实,将货物交付给银行或其委托的销售方。

第十五条在货物销售后,银行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客户的还款金额,将贷款本息从销售款项中扣除,并将剩余款项归还给客户。

第十六条如发生货物质量不符、数量亏空或其他风险事件,银行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企业金融需求,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兑仓业务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或国内信用证为结算工具,由x银行控制货权,生产商受托保管货物并对保证金以外的银行承诺付款金额承担回购责任,经销商向x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商,是指直接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集团内为销售关联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而成立的有实际控制权的销售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回购,是指生产商在结算票证到期日之前,对票证金额在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承担无条件补足的义务。

生产商在回购时,不得要求以银行向经销商提出偿付要求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为回购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x银行对保兑仓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保兑仓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六条办理保兑仓项下业务需按产品性质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C3)。

第二章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对象为x银行认可的生产商和x银行、生产商共同认可的经销商。

第八条生产商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银行信贷政策;(二)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应为总行级核心客户,或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一级分行核心客户须报总行进行客户准入审批。

(四)经营三年以上且运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五)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销商基本条件:(一)经销商是生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二)有合法、真实的货物交易背景;(三)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销售货款回笼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非恶意的不良记录,但在申请时已经结清并能说明原因。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兑仓业务,防范风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兑仓业务是指银行依照客户委托,在进口货物抵达境内前向委托人或境外开证银行的指定人士(以下简称“受益人”)保证付款的一种信用保障方式。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保兑仓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银行保兑仓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规及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委托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

第七条委托人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明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并且应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约定保兑期限。

第八条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保兑仓服务。

银行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审核风险,决定是否提供该项服务。

第九条银行接到受益人申请提供保兑仓服务后,应签署保证书,向受益人保证付款。

第十条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货物,并在约定的保兑期限内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

第十一条银行对单据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即使得银行付款义务。

第十二条银行在支付保兑金额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委托人违反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合同约定,导致银行无法向受益人收回保兑金额的,委托人应当向银行支付保兑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银行收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据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同时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合格的单据。

银行未及时及时通知受益人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时,委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调查,确保其为可靠的商业伙伴。

如因受益人资信不良导致支付保兑款项而引起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管理、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行商品融资产品体系,促进模式化经营开展,规范“反向保兑仓”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是依托商品销售的流通环节,我行以经销商(买方)的资信状况作为授信依据,通过控制发货权,并以供货商(卖方)退款承诺或对其销售商品承担回购责任作为我行授信风险缓释措施,向经销商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供货商购买商品;我行根据经销商交存的保证金通知供货商发运或释放货物的一种特定商品融资模式。

第三条反向保兑仓产品业务特征:1、以经销商作为授信的主要风险考量,无须对供货商核定回购担保额度。

2、引入保兑仓业务模式操作、将供应商的退款承诺或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经销商授信的辅助风险缓释措施。

3、供应商承担不发货退款或对销售商品回购责任,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

退款或回购条件应当是仅凭我行通知。

4、我行无需对经销商购买的货物进行监管。

第四条反向保兑仓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经销商授信材料。

第五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方案由分行贸易金融部统一审批,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贸金部须提交商品融资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上报总行备案(附件1)。

备案表的融资方式须选择“反向保兑仓”。

第六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经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并在我行开立结算户;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2、原则上,至少有两年(含)以上经销供货商商品的经验,是所在区域的供货商商品主要销售代理或主要经销商,与供货商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

第七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企业须为国内知名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质量稳定,原料供应和生产能力充足,销售的商品应是市场适销对路且为其主营业务产品;或2、综合贸易企业需综合实力较强,主营突出并具有专业业务优势,上下游稳定;或3、知名企业或大宗畅销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经销商,有覆盖面广、数量众多二级代理商所构成的销售网络。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保管箱业务开办条件 (4)第四章保管箱的租用 (5)第五章租金收取 (6)第六章续租、退租、挂失和查封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简称“本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分支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规范租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第六条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函、营业执照或批文。

第七条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银行保管箱租用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合约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八条零售业务部负责保管箱整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监控报警系统的安装、维护,对保管箱库的安防设备报公安机关验收。

第十条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网点保管箱业务的推广、开办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保管箱业务开办条件第十一条本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的场地;(二)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三)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六)有至少两名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

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

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

第一节“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保兑仓”业务是指以我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金额部份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办法,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单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二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动身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份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银行、保险人。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买方应知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大体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最新年检,注册资金已经全额到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二、至少有一年以上经销同类商品的经验,是本地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与卖方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取得卖方的推荐或认可;3、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前述商品。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卖方应知足以下要求:一、符合我行对借款企业大体条件的要求;二、信用品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亿元,对于委托我行成立全国性“保兑仓”金融服务网络的,企业信用品级需评定为A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20亿元;3、生产商须为国内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稳定,退货率及返修率低,原料供给和生产能力充沛,年销售额较大,销售的商品须是适销对路且为卖方的主营业务产品;4、产品投产时间五年以上,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被替代或淘汰的可能性较小;产品不会发生物理、化学转变,如家电、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等;五、企业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产生贸易纠纷;第六条“保兑仓”业务保险人应为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营业的、有必然规模的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独立理赔资格和能力,可对投保标的火灾、雷击、爆炸、丢失、雨淋、盗窃、产品质量等险种承担补偿责任。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银行托管仓位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托管仓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托管业务,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收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所有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防止托管资产的非正常损失;(二)流动性原则:保证托管资产能够及时变现,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三)收益性原则:确保托管资产收益最大化,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四)独立性原则: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独立运作。

第二章仓位管理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托管部门,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仓位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第五条托管部门职责:(一)制定并执行仓位管理制度;(二)对托管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类资产的仓位比例;(三)监控托管资产的投资组合,确保投资策略符合监管要求;(四)定期对托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托管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仓位管理要求第六条托管资产分类:(一)流动性资产: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等;(二)非流动性资产:长期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七条仓位比例要求:(一)流动性资产仓位比例不得低于托管资产总额的20%;(二)非流动性资产仓位比例不得超过托管资产总额的80%;(三)具体仓位比例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特性和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第八条仓位调整程序:(一)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提出仓位调整方案;(二)经托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三)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托管部门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对托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条风险控制措施:(一)对托管资产进行定期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二)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三)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流程合规;(四)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4.01•【文号】中银财[1994]103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日中银财〔199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为进一步搞好我行代兑业务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各行。

此办法已经我行1994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望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对代兑业务的管理,维护我行信誉,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代兑业务的范围。

代兑业务包括:对外公布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经银行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代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中外合资、外国独资的服务性行业及其他。

(二)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手续严密。

(三)有能满足代兑业务需要,并经过中国银行培训取得“代兑业务资格证书”的代兑工作人员。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代兑地点和专用柜台。

(五)配备有安全的现金保险柜,取送款用车能得到保障。

(六)配备有能准确、及时接收外汇牌价的设备或手续。

第三条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审批(一)开办代兑业务由代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代兑原因和单位基本情况,连用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影印件送交中国银行审批。

(二)中国银行收到有关单位要求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派人对代兑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写出可行性报告,上报行(处)领导审批。

(三)当我行批准代兑单位开办代兑业务后,应与代兑单位签订“代兑合同”(合同内容由各行根据本办法拟定),合同一式二份,我行和代兑单位各执一份存查。

商业银行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金融仓储公司的合作,有效防范金融仓储融资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仓储公司,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仓储、动产抵(质)押监管等金融仓储专业资质,为我行金融仓储融资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金融仓储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质人)以合法拥有的动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采购商品等)或仓单为抵(质)押担保并交由金融仓储公司进行第三方监管的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业务、开立保函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金融仓储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要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确保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职责(一)负责金融仓储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二)负责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的受理、发放和后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对金融仓储公司仓储经营动态检查、核库等)等具体工作,并根据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

分支机构在受理金融仓储融资业务后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负责金融仓储公司退出后的业务清理工作。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金融仓储公司管理政策、管理办法、合作协议,并组织、指导、监督全行开展与金融仓储公司的业务合作;(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金融仓储公司进行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的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与符合条件的金融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附件三);(三)负责对全行与金融仓储公司的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保障我行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

第六条总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相关部门制定的非标准合同、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查;(二)负责对金融仓储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业务流程进行合规审核及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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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我行贸易融资业务,规范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实现对重点客户产业链深度营销,建立我行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总行特对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兑仓业务”,是指基于核心生产商(或其直接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公司或特大型一级销售代理商)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向我行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通知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逐步发货,授信到期由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承担票面金额(贷款金额)与核心生产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核心生产商作为卖方采用经销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经销商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授信产品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有两种合作模式:三方合作模式、四方合作模式。

三方合作模式: 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发货通知书》通知生产商逐步发货。

授信到期由生产商承担票面金额与厂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仓储方签订四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生产商收到承兑汇票后,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并在指定日期发货到我行指定仓库交由物流仓储方监管。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补充保证金情况通知监管方逐步释放质押物。

授信到期如存入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票面金额,对差额部分由生产商承担回购和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下,对物流仓储方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按照我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分行、中心(除小企业信贷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保兑仓业务。

第七条保兑仓业务统一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当生产商和经销商不在同一地区时,由总\分行负责经营机构之间的该类业务协调。

第二章开办保兑仓业务的条件
第八条生产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国内或区域内的行业知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行业地位突出,原则上在申请期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
(二)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三)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四)与经销商无关联关系,也非互为销售关系;
(五)愿意配合我行指令进行发货,并同意承担差额付款责任。

第九条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经营行所在地的企业法人,连续正常经营时间3年以上;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主要结算往来在我行发生;
(三)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BB级以上(含);
(四)与生产商供求关系稳定,双方建立购销关系2年(含)以上;
(五)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原则上申请期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
(六)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七)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章保兑仓额度、期限和费率
第十条我行签发的以某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余额(或以贷款形式发放并直接支付给生厂商的货款),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保兑仓授信总额度。

第十一条 我行对经销商核定的保兑仓额度(贷款或敞口额度),不得超过经销商上年度销售该生产商产品收入的60%。

保兑仓额度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对审批的保兑仓额度项下单笔信用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6个月。

另对经销商申请保兑仓额度购买季节性明显的商品,如空调、取暖器等,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该商品销售旺季结束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开票手续费、贴现利率、贷款利率等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开票初始保证金原则上在30%(含)以上。

第四章 保兑仓业务的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保兑仓业务应收集的生产商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特殊行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
(四)近3年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活动基本情况;
(五)初步达成的保兑仓合作协议文本。

对经销商除提供上述授信材料外,还应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包括能证明双方交易情况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

第十四条 保兑仓业务办理流程
(一)操作流程图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
(二)操作流程详解 (1) (9) (4) (7) (2) (3) (6) (8) (5) 经 销 商 生 产 商
银 行
1.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商品购销合同》;
2.经营行按我行授信程序收集生产商、经销商的材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总\分行审批同意后,完成电子流程上报,与经销商、生产商签订《保兑仓合作协议》,落实审批条件办妥相关手续,报风险监控官审核通过;
经销商按规定比例交存初始保证金,向我行申请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3.我行根据核定的保兑仓额度,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4.我行按存入的初始保证金签发《发货通知书》,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书》一并交给生产商指定人员或通过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生产商。

生产商收到票据后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给经营行;
5.生产商根据我行签发的《发货通知书》向经销商发货;
6.经销商销售产品后,在我行续存保证金;
7.我行收妥保证金后,再次向生产商签发与续存保证金金额相同的《发货通知书》。

我行累计签发《发货通知书》的金额不超过经销商在我行交存保证金的总余额;
8.生产商再次向经销商发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经销商交存的保证金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9.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天,如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我行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经销商和生产商组织资金兑付,向生产商发出《退款通知书》。

如到期日经销商仍未备足兑付资金,生产商须无条件向我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与《发货通知书》之间的差额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备注:对以贷款形式支付给生产商:①合作协议中需明确约定经销商授权我行将发放的贷款直接划转到生产商的指定账户作为货款
支付。

②经营行在首次签发《发货通知书》时,应要求经销商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在存入的保证金或归还的贷款金额内签发《发货通知书》。

以后按此循环操作。

第十五条保兑仓业务品种的优势:
(一)对于经销商:
1.不需要过多占用自身库存,省去了仓储费用;三方保兑仓模式不涉及监管企业,省去了监管费用,降低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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