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兑仓”业务模式及风险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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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兑仓”业务模式及风险的解析
集团风险部丁蔚
一、“保兑仓”业务简介
国内“保兑仓”业务最早出现在2003年前后,起先被用于空调、手机等家电领域,现在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钢铁、汽车、水泥、化肥、服装、白酒、制药、轮胎等行业,成为银行信贷中的重要产品。
目前在国内金融市场,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此类业务,实践中不同的银行在不同阶段对“保兑仓”业务或类似业务的称呼也有所不同,除“保兑仓”以外还有如“先票/款后担保提货授信”、“先票/款后货质押”、“担保提货”、“厂商银”、“商商银”等,这些信贷产品都属于“保兑仓”的范畴。
据银行介绍,采用“保兑仓”模式,可使多方获益:
∙从买方(客户)来讲,可以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通过批量订货和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获得优惠采购价格而降低成本。
∙从卖方(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有效解决销售渠道问题,促成贸易合作;提前确定销售规模,增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利润,稳定客户关系。
因此,“保兑仓”模式一经推出即得到买方和卖方的广泛欢迎并迅速得以推广。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我司下属企业在银行“保兑仓”业务中主要是卖方/供应商的角色。
在实践中,银行“保兑仓”业务需要买方/客户、卖方/供应商与银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或增加监管方签署四方协议,买方凭借与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融资支付货款,随后凭借银行签发的提货单直接向卖方提取货物,而供应商
将货物交给银行指定的监管方质押监管并根据银行放货通知向买方放货。
但在实践中,银行选择我司下属企业完全是基于对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具有优质信誉的信任,因此我司下属企业实质是银行此类业务中的核心企业,承担对银行的担保职责。
二、关于供应商责任和承担风险的介绍
供应商通常在银行“保兑仓”业务中承担三项责任:
1.“担保提货”责任。
“保兑仓”模式的协议书中约定:贸易合同项下货物由买方客户自行提取。
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买方客户每次向供应商提货均应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
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给买方客户提货的,应当在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和买方客户一起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退款”责任或“差额”付款担保责任,而不是退货。
“保兑仓”模式的协议书中约定:若买卖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供应商实际未发货,或供应商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规定,或买方未按协议规定提货期限逾期未提完货物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银行退款通知书后核实未发货部分金额与银行核对确认。
同时,供应商应按银行退款通知将未发货部分等额的款项直接退至银行。
3.“购销合同”签署和履约责任。
供应商与客户在协议项下签署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协议规定并按照协议和规定履行实际交货义务。
供应商因承担上述三项主要责任,而需面对三项主要风险,即未按照协议规定严格履行需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方可交货的规定,擅自交货,与买方客户一起对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无论因任何原因在收到银行退款通知书及时足额退款,或买方未按协议项下购销合同足额按照提货期限提货,产生货物销售困难或市场跌价的风险;供应商未能按照协议项下购销合同规
定,在银行和买方均按协议和合同履约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三、近年发生的“保兑仓”业务案例
最近几年,“保兑仓”业务风险频现,尤其在钢铁贸易行业。
早在2008年,包钢股份就因为钢贸商破产,按照“保兑仓”协议,被迫支付广发银行2.29亿元承兑汇票。
2013年,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公司与钢贸商上海巨旺钢铁有限公司和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因为“保兑仓”业务出现违约,被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起诉。
广东、山东等地也相继发生“保兑仓”贸易模式下银行与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