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油田生产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中油局技安…2008‟175号关于印发《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油田所属各单位:现将•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中原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中原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 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四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设备管理、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驾驶不当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七)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小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只有轻伤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海外石油钻井事故管理细则及责任追究
事故管理细则及责任追究1 基本要求1.1 NYX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管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汇报、事故统计分析和工伤认定管理等内容。
1.2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 管理职责2.1 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各基层单位发生的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2 公司HSE管理科负责对基层单位火灾、爆炸、人身、交通、辐射、环境影响等事故或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3 公司装备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设备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4 公司总监组负责对基层单位生产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最终调查、处理报告。
2.5 涉及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导致地面设备损坏的生产事故由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共同参与调查工作,并依照事故性质承担管理责任。
2.6 涉及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导致地面设备损坏的设备事故,由装备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分管总监和HSE管理部参与调查。
并依照事故性质承担管理责任。
2.7 所有事故考核与分管总监挂钩,事故应抄报HSE管理部备案。
2.8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事故处理决定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事故分类与分级3.1.1 事故分类3.1.1.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1.1.2 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1.1.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4 生产事故:因井下落物、卡钻、井漏、卡套管、中子源落井、油层固井漏失等井下故障与复杂造成经济损失、停工及井喷、钻具落井、卡电测仪器、固井事故、油气泄漏、油品变质等事故(包括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事故)。
石油测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 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病、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四条事故的分类(一)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井下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井下情况和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仪器、电缆等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各类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者检查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上报至公司。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所有事故均应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每起事故均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事故调查分析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
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规定1. 前言在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
问责制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是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油田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油田工人的关注和重视。
2. 法律法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基本安全法律,对企业在保障员工和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问责。
”2.2 勘探开发安全规定针对油气勘探开发的特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其中《油气田勘探开发安全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严守权责、明确追责”的原则。
2.3 文件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外,企业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文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
在问责制度方面,企业可以制定《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3. 问责制度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问责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对于稳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3.1 问责对象油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特别重要的责任人包括:1.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管人员;2.间接责任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业务执行人员等;3.相关监管部门人员。
3.2 问责原则油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谁主管、谁问责”,每个相关单位和部门都有明确的管理职责,根据职权范围做好事故的应对处理工作;2.“事故由谁引起、责任由谁承担”,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3.“重罚严管、以罚代法”,对于涉事的人员,责任重大时,应当进行严肃追责,大力打击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3 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页脚内容1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钻井工程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 钻井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3. 钻井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钻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类1. 一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2. 二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3. 三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的事故;4.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钻井队队长报告;2. 钻井队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置1.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2)迅速组织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4)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职责(1)组织现场救援,确保人员安全;(2)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4)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 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处理意见;(3)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4)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七、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需要;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钻井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钻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井喷、井涌、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等。
三、事故分类1. 一类事故:井喷、井涌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2. 二类事故: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三类事故:一般性事故,如轻微设备损坏、轻微人员伤害等。
四、事故处置原则1. 生命至上,确保人员安全。
2. 快速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
3. 科学处置,遵循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
4. 信息畅通,确保事故信息及时上报、通报。
五、事故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钻井队队长报告。
(2)钻井队队长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经理报告。
(3)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在5分钟内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
2. 事故响应(1)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置小组。
(2)事故处置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3. 事故处置(1)一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井喷、井涌。
③启动消防设施,扑灭火灾。
④启动中毒、触电应急预案,进行人员救治。
(2)二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设备故障、火灾、中毒、触电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③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3)三类事故处置①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②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③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4. 事故善后处理(1)事故处置结束后,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3.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XXX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有效防范责任事故的发生,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修井作业现场的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修井作业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对在井控工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井喷事故发生的或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但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执行井控管理工作要求的均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条公司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井控工作的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作业队井控领导小组是井队的主要责任人。
发生责任事故时,以上人员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责任事故的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对公司的井控工作规定和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现岗位操作人员不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井控细则要求,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四)未定期对井控设备和工具等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六)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的;(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五条发生井喷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井喷事故发生的级别按照井喷逐级汇报制度汇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越级上报,并听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成员的责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XX石油钻井公司HSE事故管理办法
XX公司HSE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HSE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HSE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地址,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管理部门是HSE管理部门。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本办法中的HSE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事故分类分级见附录1)。
第六条HSE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
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同时应向本单位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HSE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工作流程向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由事故发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HSE 主管部门在30分钟之内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HSE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XX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XX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留用察看六种形式,视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员工。
为油田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造成责任事故,应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因未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下述行为,属于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
(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
(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
(六)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物资的。
(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十二)单位副职分管业务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石油公司的生产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石油及其附属企业的生产活动,包括采油、运输、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由中石油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同时应当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分析。
第四条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石油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避免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报告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责任事故和隐患事故。
第七条责任事故是指因为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事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隐患事故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所处的环境存在潜在的偏离标准的情况,需要及时排查和整改,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的高层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第十二条中石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和处置。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测试。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和布置生产区域,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的齐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外界的通报。
第十七条对于企业内部的隐患,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整改,确保安全环境符合标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援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3. 《钻井工程安全规范》4. 《钻井工程事故处理规定》5. 国家能源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二、编制目的为提高钻井工程事故复杂处置能力,确保钻井作业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钻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井喷、井漏、卡钻、井塌、井壁失稳、设备故障等。
四、事故分类及分级1. 事故分类:- 一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 二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较小财产损失的事故。
- 三级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 事故分级:- 特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一级事故。
-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二级事故。
-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较小财产损失的三级事故。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钻井工程项目经理- 副指挥长:钻井队队长、安全员- 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2. 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
- 制定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 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各相关部门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工作。
- 技术部门:负责事故处置方案制定、技术指导、设备保障等工作。
- 医疗救护部门:负责伤员救治、现场救护等工作。
- 物资保障部门:负责事故救援物资供应、运输等工作。
- 通讯保障部门:负责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发布等工作。
六、事故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 发现事故后,立即向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人员伤亡情况等。
2. 事故响应:- 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完好。
3. 事故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和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石油钻井安全管理制度
石油钻井安全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1.1管理条例公司制定了《石油钻井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作业流程。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1.2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制定了《石油钻井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包括井口操作、钻井过程、井下施工等方面,确保作业人员能正确操作设备,避免事故发生。
1.3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公司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作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处理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1.4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公司建立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要求所有事故必须及时上报,进行详细调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培训教育2.1新员工培训公司对新员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危险物品处理等方面的知识,确保员工能够安全作业。
2.2定期培训公司每年都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3紧急演练公司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模拟各种事故情况,让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设备维护3.1定期检修公司对钻井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2设备更新公司根据设备的老化情况和新技术的发展,定期更新设备,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
3.3安全设备配备公司要求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护服、安全帽、护目镜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应急预案4.1制定应急预案公司制定了《石油钻井应急预案》,对各种应急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4.2应急演练公司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员工的抗压能力。
4.3应急设备备齐公司要求作业单位必须备齐各种应急设备,如救生绳、灭火器、呼吸器等,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五、总结石油钻井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公司制定完善的石油钻井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教育、设备维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管理,全面保障作业安全。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2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中石油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石油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石油储运等环节的事故。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第四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安全影响,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十人以上,或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事故。
第六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人至数十人,或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事故。
第七条一般事故是指除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中石油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中石油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防止因设备老化和损坏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中石油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与救援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组织救援。
第十四条确定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追责第十五条中石油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信息畅通和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中石油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中石油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与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油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油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油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田所有生产、施工、科研、服务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油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事故预防与控制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高风险作业进行严格审批和监控。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油田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事故证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油田相关规定执行。
勘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勘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和《XXXX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XXXX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和《XXXX分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XXXX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各级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主管部门。
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五条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以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个级别。
(一)一般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2、一次轻伤1至10人(含10人)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二)重大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死亡1至2人(含2人);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一次漏油10吨至50吨(含50吨);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至50吨(含50吨);(三)特大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2、一次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4、一次漏油50吨以上;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以下统称为“井下故障”或“故障”)的管控,降低井下故障率,杜绝重大工程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井下故障包括在钻井和专业技术服务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质量问题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以及因技术水平或服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条发生井下故障,相关责任方应承担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工程技术处职责:(一)负责组织制订井下故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预防与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技术管理措施。
第六条其他相关处室职责:(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调查井下故障中涉及的技术类产品质量。
(二)概预算中心负责组织测算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责任故障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财务资产处负责对井下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范围及分类第七条工程事故包括钻完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卡套管、卡连续油管、固钻具、断钻具等;测井过程中发生放射源落井等。
第八条工程复杂情况包括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长时间划眼、严重井漏和井塌、下井定向仪器没信号、套管下入中途起套管等。
第九条按照井下故障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共分为四类故障:(一)一般故障:损失时间在7天以内,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万元以内的故障。
(二)较大故障:损失时间在7~3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300万元的故障。
(三)重大故障:损失时间在31~9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301~1000万元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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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石油钻井公司
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以下统称为“井下故障”或“故障”)的管控,降低井下故障率,杜绝重大工程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井下故障包括在钻井和专业技术服务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质量问题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以及因技术水平或服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条发生井下故障,相关责任方应承担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程技术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井下故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预防与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技术管理措施。
第六条其他相关处室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调查井下故障中涉及的
技术类产品质量。
(二)概预算中心负责组织测算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责任故障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财务资产处负责对井下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工程事故包括钻完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卡套管、卡连续油管、固钻具、断钻具等;测井过程中发生放射源落井等。
第八条工程复杂情况包括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长时间划眼、严重井漏和井塌、下井定向仪器没信号、套管下入中途起套管等。
第九条按照井下故障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共分为四类故障:
(一)一般故障:损失时间在7天以内,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万元以内的故障。
(二)较大故障:损失时间在7~3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300万元的故障。
(三)重大故障:损失时间在31~9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301~1000万元的故障。
(四)特大故障:损失时间在90天以上,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故障。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按照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或管理行为与导致井下故障发生之间的关联程度,将责任故障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直接责任: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等原因导致井下故障发生,责任方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主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故障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80%经济损失。
(三)次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责任故障发生起着一定作用,责任方负次要责任并承担20%经济损失。
(四)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井下故障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井下故障调查。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处组织收集、统计、上报各类井下故障信息。
第十三条一般、较大和重大故障由工程技术处牵头开展调查,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特大故障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生产协调处、财务资产处、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工程技术处、概预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井下故障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二)核定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井下故障等级和责任划分。
(四)组织召开井下故障分析会,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五)向公司提交井下故障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处罚对象及方式
(一)单位责任
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二级单位按照责任类别应承担经济损失,外部服务方执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二)个人责任
对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现场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部服务方除外)。
第十七条依据责任故障等级,分别给与相关责任人下列处罚和处分:
(一)一般故障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通报批评处分,并每人处罚500元。
(二)较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警告处分,并每人处罚1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每人处罚2000元。
(三)重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过处分,并每人处罚2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处罚3000元。
(四)特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每人处罚3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每人处罚5000元。
第十八条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划分如下:
1. 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编制有效口井施工方案或制定技术措施,导致后续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井下故障,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由单方原因造成的井下故障,如因设备故障、落物卡钻、固钻具等,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划眼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原则上钻井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液服务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因井壁失稳造成的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钻井液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5. 因井眼轨迹控制井下定向仪器或工具等原因,造成的
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定向井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6. 井下发生钻具事故,钻具服务方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钻具本体、扶正器、接头发生断裂,钻具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钻具发生粘扣或接头刺漏,钻井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7. 测井服务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放射源落井,测井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放射源落井按照特大故障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井下故障隐瞒不报的,按故障升级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