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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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6.3 型式试验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0. 引言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一、认可的意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是一个制度工程,是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技术的审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纪律的活动,能够为产品提供方向、目标和导则,也能够为消防产品使用者选择提供参考。

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竞争力:通过认可,产品可以获得认可标志,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同时,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3.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可以推动整个消防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格的产品,可以鼓励和推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制定相关措施进行整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社会安全水平:通过认可合格的消防类产品,可以为各个领域的消防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消防产品的使用。

而这些消防产品如果通过认可,能够有效增加灭火和疏散的效率,提高整体的社会安全水平。

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1.认可程序和流程:规定了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初审、评审、测试、认证、发布认证文件等环节,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认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产品型式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和参数。

3.认可机构的要求:规定了认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要求。

要求认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保证认可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4.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机制。

认可结果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方面,并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

一、适用范围
防火材料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灭火剂产品 灭火器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灭火产品
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防 火封堵材料(防火封堵材料、防火膨胀密封件、塑料管道阻火圈)、耐 火电缆槽盒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防火卷帘控 制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 品。 防火窗、防火门(防火门、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产品。 泡沫灭火剂、A 类泡沫灭火剂、水系灭火剂、干粉灭火剂、超细干粉灭火剂、 二氧化碳灭火剂、七氟丙烷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 六氟丙烷灭火剂。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低倍 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钩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泡沫喷头、泡沫泵、泡沫消火栓、连接软管、泡沫炮、泡沫枪、泡沫消火栓箱、半固定式(轻 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洒水喷头、水雾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 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用阀门、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3.2认证的申请 (3)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3.4认证发证检验 (3)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6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4.2 认证的申请 (4)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4.4 认证发证检验 (8)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5.2 换发新证 (14)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6.3 加施方式 (15)6.4 加施位置 (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全性能委托检验3.2认证的申请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认证发证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确定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流程、认证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以下是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具体的产品种类和应用领域。

2. 认证流程: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具体流程步骤,包括申请、检测、评价、认证证书颁发等步骤,以及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

3. 认证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4. 计量校准要求:规定了在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过程中所需的计量校准要求,确保测试设备和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认证文件和证书: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文件和证书,包括申请文件、实验报告、评价报告和认证证书等。

6. 认证费用和管理: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费用和管理措施,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遵守,能够确保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整体安全水平。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鉴定、认可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提高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和明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基础要求1.法律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确保认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性和独立性:要确保认可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认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选拔程序。

二、认可的程序和流程1.认可申请:规定认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和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

2.初步评估:对收到的认可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以决定是否受理。

4.技术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从中选取适宜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5.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发放认可证书或拒绝认可并说明理由。

6.证书管理:建立认可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颁发、暂停、撤销和管理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监督检查:对已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持在认可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三、认可的相关要求1.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要求,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2.监督管理要求:规定认可机构对已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核检查频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认证机构要求:对从事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进行要求,以确保认可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认可的范围和适用性1.范围:明确哪些消防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认可,基于风险评估和消防产品的重要性综合考虑。

2.适用性:对认可的结果和认可证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域等。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DOC 58页)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DOC 58页)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认证的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的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型式试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初始工厂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产品管理)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消防产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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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2007年6月更新)
壹、火灾报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二、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四、消防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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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消防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推出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制度。

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严重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2.意义:通过强制性认证制度,可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减少消防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注册、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等。

3.产品分类管理:将消防产品分为强制认证产品和自愿认证产品两类,其中强制认证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证。

5.认证标志的使用:通过认证的消防产品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识别有效认证产品。

6.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

7.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召回产品、处罚违法行为等。

8.认证费用和流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收取一定的认证费用,具体的认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检测、公告等环节。

四、实施细则的影响与展望1.影响:实施细则的推出对于消防产品行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减少消防安全事故。

2.展望:随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消防产品加入强制认证范围,并推动相关标准的提高和市场的规范化。

CCCF-CPRZ-18:2019

CCCF-CPRZ-18:2019

编号:CCCF-CPRZ-18:2019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9-7- 30发布2019-7- 30实施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1)5 认证委托 (1)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1)5.2认证委托资料 (2)5.3认证安排 (2)6认证实施 (2)6.1 型式试验 (2)6.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6.3认证评价与决定 (4)6.4认证时限 (4)7 获证后监督 (4)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4)7.2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5)7.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7.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7)8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7)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9)8.6认证证书的使用 (9)9 认证标志 (10)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11 收费 (11)11.1认证收费 (11)11.2 检测收费 (11)12认证责任 (11)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1)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2)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13)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7)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9)附件4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22)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6)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41)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47)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49)附件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3)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2、型式认可制度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3、强制检验制度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TOC \o "1-2" \h \z HYPERLINK "" \l "_Toc532886049" 1 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532886049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0" 2 认证模式 PAGEREF_Toc532886050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PAGEREF _Toc532886051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2" 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PAGEREF _Toc532886052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3" l 3.2 认证的申请 PAGEREF _Toc532886053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4" 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PAGEREF _Toc532886054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5" l 3.4 认证发证检验 PAGEREF _Toc532886055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6" 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PAGEREF _Toc532886056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7" l 3.6 认证后监督 PAGEREF _Toc532886057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8"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PAGEREF _Toc532886058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59" 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PAGEREF _Toc532886059 \h 3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0" l 4.2 认证的申请 PAGEREF _Toc532886060 \h 4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1" 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PAGEREF _Toc532886061 \h 6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2" l 4.4 认证发证检验 PAGEREF _Toc532886062 \h 8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3" 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PAGEREF _Toc532886063 \h 10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4" l 4.6 认证后的监督 PAGEREF _Toc532886064 \h 11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5" 5 认证证书 PAGEREF_Toc532886065 \h 14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6" 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PAGEREF _Toc532886066 \h 14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7" l 5.2 换发新证 PAGEREF _Toc532886067 \h 14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8" l 5.3 复评换证 PAGEREF _Toc532886068 \h 14HYPERLINK "" \l "_Toc532886069"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PAGEREF _Toc532886069 \h 15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0" 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PAGEREF _Toc532886070 \h 15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1" 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PAGEREF _Toc532886071 \h 15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2" l 6.3 加施方式 PAGEREF _Toc532886072 \h 15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3" l 6.4 加施位置 PAGEREF _Toc532886073 \h 16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4"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PAGEREF _Toc532886074 \h 16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5" 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PAGEREF _Toc532886075 \h 16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6" 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PAGEREF _Toc532886076 \h 16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7" 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PAGEREF _Toc532886077 \h 17HYPERLINK "" \l "_Toc532886078" 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6.3 型式试验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0. 引言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DOC 69页)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DOC 69页)

编号:CCCF-XSRK-OO9: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那么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公布2004-07-14第二次修订2004-07-22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那么 (3)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3工厂条件检查 (3)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5审批发证 (6)6证后监督和换证 (6)7证书和标志的治理 (8)8投诉和申诉 (11)9收费 (11)10附那么 (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全然条件 (12)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那么 (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那么防火阻燃材料产品1总那么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那么。

规那么适用于除列进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那么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那么,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不制定相应特那么,明确本规那么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实(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全然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举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那么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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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单位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附件2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4.2.2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防火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5条要求。
1.6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6条要求。
1.7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
7.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7.3 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8.申诉和投诉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1.2.2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2条要求。
1.3尺寸
防火窗的尺寸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3条要求。
1.4抗风压性能
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4条要求。
1.5气密性能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4)、耐火等级是指0.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
5)、结构是指窗框及扇框的成型结构,防火玻璃的结构、厚度和数量,密封材料、五金件、启闭控制装置。
6)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相同的同一单元产品,其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大的覆盖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小的。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注:
1)、材质分类是指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钢木复合防火窗、其他材质防火窗。
2)、使用功能分类指固定式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
3)、耐火性能类别是指隔热防火窗(A类)。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监督结论
指定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
4
其他材质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一、防火窗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单元划分说明
认证依据的标准
产品型式试验抽样数量
1
钢质隔热防火窗
活动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GB16809-2008
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
固定式
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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