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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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济人社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济人社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6日附件。

试卷二Word

试卷二Word

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答题纸上。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每题1分,共15分)1.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价值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C.法理学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的纽带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因而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2.关于法的阶级性,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在阶级社会里,只有统治阶级才可能把本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B.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C.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D.被统治阶级的要求,不可能规定在法中3.“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说明的是法的何种特征()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B.法律的国家性C.法律的利导性D.法的程序性4.“行政法”通常被人们视为“公法”,其原因是()A.“行政法”体现了权力与服从关系B.“行政法”体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C.公民不能自主决定应用它D.它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是()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1 / 8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该行为属于()A.法律汇编 B.法律编纂C.法律清理D.以上均不对7.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A.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B.某法院对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100人的共同诉讼所做出的判决C.《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条例》D.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的购销合同8.下列有关法的起源与发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有社会,即有法律B.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和宗教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C.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D.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中,属于政策性原则的是()A.《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C.《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D.《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10.在我国,下列关于法律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C.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11.下列哪一个属于保护性的法律关系()A.诉讼关系B.行政管理关系C.合同关系D.婚姻关系12. 某夫妇因事外出,便雇佣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500元钱。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五条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65%,个人负担35%,其他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第九条从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中各确定一品规,向签约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免费提供。

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业务办理流程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业务办理流程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业务办理流程
对于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业务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普通居民参保登记
未成年居民、其他⾮从业居民和⽼年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携带户⼝簿、⾝份证(及代理⼈⾝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参保期内(9⽉1⽇—12⽉31⽇)到户⼝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办理参保登记⼿续,并持《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建设银⾏各营业⽹点进⾏缴费。

2、低保、重残居民参保登记
低保和重残居民参保,须携带户⼝簿、⾝份证(及代理⼈⾝份证明)、《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证或《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居民)原件和复印件在参保期内(9⽉1⽇—12⽉31⽇),到户⼝所在地的区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续。

3、在校中⼩学⽣和⼊托⼉童参保登记
⼊托⼉童和在校中⼩学⽣,以托幼机构和学校为单位统⼀组织参保、续保、缴费等⼯作。

在每年参保缴费期内(9⽉1⽇—12⽉31⽇),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将本单位参保⼉童和学⽣信息录⼊计算机并进⾏复核,同时报盘⽂件、《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花名册、《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户⼝簿、⾝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区医保办(在⼀个缴费期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可多次申报),并持开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员汇总通知单到建设银⾏各营业⽹点进⾏缴费,完成参保⼿续。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济劳社字[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有效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费用支出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控制指标。

二、搞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规定。

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基本”的教育,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既要做到施治有效,让参保人员满意,又要做到施治合理,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对于参保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使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存在收取“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岗医师资格,由其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济南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流程

济南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流程

济南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流程济南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流程整理了济南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流程等信息。

报销比例城镇居民起付标准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2.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3.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普通门诊比例:居民一档报销50%,年最高报销720元;居民二档和少年儿童报销40%,年最高报销300元城镇职工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一样的,进入统筹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规医疗费,1.起付标准—1000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2.10000元—9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负担12%;3.大病医保报销 90000元-2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大学生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1.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3.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普通门诊比例:大学生报销60%报销范围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济南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况: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2.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3.生育及相关手术;4.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5.康复性治疗的;6.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7.其他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

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

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要缴费多少钱?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地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差异,但都不会低于每人每年380元。

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发布了2024居民医保缴费通知,明确了具体缴费标准。

多数地区的缴费标准是380元,也有一些地区高于380元。

其中,江西医保局发布通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厦门医保局发布的通知,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仍维持每人430元不变,财政补助每人770元。

广东江门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6元。

呼和浩特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所以,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不一样,最低缴费380,补贴640元。

有的地方缴费标准更高,相应的补贴标准也会更高。

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有奖励由于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最低缴费标准有所提高,这让一些参保人员产生了顾虑,因为这意味着缴费负担的增加,有的人对于是否继续参保有了犹豫。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来说,还是要尽量连续缴费。

因为有的地方会给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一定的奖励,一般是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而中断缴费就无法享受了。

比如,根据兰州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奖励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的,自第二年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超过5%。

另外,根据天津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高档每人每年1010元、低档每人每年380元。

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对于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调整为5000元。

这种连续缴费的激励有助于消除参保人员的顾虑,鼓励更多人连续缴费。

济南市医保政策

济南市医保政策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医保工作的窦进科副局长,请窦局长就大家关心的医保政策作权威解答。

记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窦进科副局长(以下简称窦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市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使所有居民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基本的医疗需求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记者: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人群?窦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记者: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窦局:济南市市内6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统一全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统一全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统一全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济医保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统一全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的通知济医保发〔2023〕4号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提高慢特病医疗保障能力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2号)通知要求,为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机制,增强制度的均衡性和可及性,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规范统一我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3月起,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自2023年3月起,对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纳入药品单独支付管理(见附件2),单独支付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参照门诊慢特病进行管理。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2.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8日附件1附件2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1.银屑病2.中重度特应性皮炎3.肺动脉高压4.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BS-C)5.克罗恩病6.溃疡性结(直)肠炎7.脊髓性肌萎缩症8.亨廷顿舞蹈病9.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10.C型尼曼匹克病11.肢端肥大症12.子宫内膜异位症13.黄斑病变14.戈谢病(按照省鲁医保发〔2020〕73 号文件执行)15.庞贝氏病(按照省鲁医保发〔2020〕73 号文件执行)16.法布雷病17.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正>济人社发[2016]1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
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调整如下:将部分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具体名单附后)。

参保人在省(部)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
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为40%。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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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济人社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03号)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零售药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为公开、公正、合理地对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零售药店开展定点工作,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点范围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零售药店为定点范围。

二、定点原则(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

(三)严格条件,实行量化赋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条件及赋分(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0分)。

(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20分)。

(三)药店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且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签定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名20分、2名以上30分,另外聘有兼职相应资质人员的5分。

(四)药店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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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5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已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就业后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单独核算与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人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

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医疗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乡镇卫生院200元。

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4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分担:(一)大学生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六条参保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发生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参保人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参军、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就业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五)在境外发生的;(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不得有下列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一)冒用、伪造参保人身份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报销凭证、单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将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四)变卖使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五)其他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定额结算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复合结算方式,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

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向全市统收统支过渡。

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并将符合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定点范围。

参保人首次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

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并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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