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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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

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

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

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

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障公司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放款流程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是指公司发放贷款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放款操作的步骤与程序。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员工,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正确操作,严守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程序第六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放款资料准备: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确认放款所需的各项要求和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二)放款审查: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三)放款决策:经过放款审查合格后,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和借款额度的限制,进行放款决策。

(四)放款合同签订:对放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理保障。

(五)放款操作:按照放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六)放款监控:对已放款的贷款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促逾期还款。

第三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要求第七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款资料准备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二)放款审查应进行充分、细致、客观的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放款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保证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四)放款合同应明确、具体、合法,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五)放款操作应按照放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六)放款监控应及时、有效进行,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四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限制第八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存在以下限制:(一)放款资料准备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信用卡、按揭、汽车贷款等方便快捷、灵活多样、服务细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出账审核是银行零售信贷业务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之一,本文旨在制定出账审核操作规程,建立贷后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出账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出账审核定义出账审核是银行零售信贷业务中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是指银行通过比对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以及客户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表格,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发放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一系列审核活动。

三、出账审核的内容1、核实借款人基本信息,核对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核实借款人的收入水平,通过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方式确认其还款能力;3、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对抵押物的产权状况、估价报告、土地证等进行审核,并确保其权属、完整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4、核实保证人或担保物的真实性和价值,通过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资料并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5、确认借款人的用途,确保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6、核实贷款金额是否合理,通过核对借款金额、手续费、利率等相关信息,判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四、出账审核的流程1、业务申请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业务受理人获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将信息录入系统;3、系统审核员对界面审核规则进行设置,并进行人工审核;4、风险管理部门对审核不通过的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5、审核人员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复核,并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用途、财物等进行审核;6、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审核结果向客户发送消息,并启动贷款发放程序;7、贷款发放后,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性。

五、出账审核的要求和注意事项1、系统审核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出账审核的重要依据,需要系统审核员进行定期验证和更新;2、系统审核规则的设置需要根据国家法规、银行要求等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准确;3、对个别客户或复杂业务,需要业务风险管理人员进行人工审核;4、出账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对审核规程、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等进行熟练掌握,并不断更新;5、出账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审核每一笔贷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业务要及时告知业务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过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条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出账组织、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出账前审核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票据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订,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手续等。

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用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对质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分支行组织结构改革顺利实施,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xxx号)、《关于设立xx地区区域管理总部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机构调整的通知》(xx银行发〔2012〕19号)、《关于各地分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机构调整的通知》(上银人〔2012〕48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9年第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一般公司信贷业务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审核、签约、落实担保、放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等工作。

(二)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以下标准化低风险业务:1、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保证金担保的银行承兑业务、保函业务(标准格式)。

2、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质押贷款业务,包括以我行签发的、借款人名下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以我行代理发行的、借款人名下的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

3、单笔5000万以下的、我行认可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三)小型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贴现、承兑、外汇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另有差异化操作流程安排的,从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我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我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四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一)客户经理根据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营销内勤。

(二)营销内勤(或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

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我行受理授信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测算授信额度—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额度使用。

一、授信申请1、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支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

(2)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信事项授权书。

(4)企业基本情况、主要领导、股东、财务人员的主要经历。

(5)申请授信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7)信用等级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的资料。

2、有保证人的,还应提供:(1)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事项授权书;(3)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4)前三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5)其他相关资料。

3、提供抵(质)押方式的,还应提供:(1)抵押(质)物产权证明书原件;(2)抵押(质)物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物的证明材料(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有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集体房地产抵押的,须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3)抵押(质)物清单;(4)抵押(质)物财产保险单。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支行受理申请后,应指定专职人员对拟授信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基本内容:(1)客户的合法性。

调查客户是否法人或有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法人代码证书是否属实,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有效等。

(2)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的真实性,对虚假部分予以剔除。

(3)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4)客户的资信状况。

其原有债务是否如期偿还,有无不良记录,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5)客户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款意愿等。

(6)客户的行业背景和发展前景。

(7)银企关系。

包括客户在我行的授信现状、存款、结算情况以及他行授信情况。

(8)客户和保证人的负债状况。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实现信贷业务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暂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规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转型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不含互联网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按照信贷前中后台有效分离的原则,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动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信贷有权审批人”是指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基层网点负责人、贷款审查委员会(总行五人会商)。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贷前台”是指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与核查、贷后跟踪监控等职能的基层网点(含营业部、小微金融事业部等直接发放贷款的部门,下同)、普惠金融部;“信贷中台”是指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授权内信贷业务评审、审批等职能;“信贷后台”是指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负责信贷资产分类组织、信贷业务检查、信贷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等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强化信贷管理系统各项功能应用,授信及用信全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无纸化审批”,实现“无纸化传递、标准化作业、流程化管控”的电子化作业模式。

第八条基层网点服务区域分配由信贷前台按年度进行调整确定,信贷客户实行属地管理,特殊情况由信贷管理部负责界定。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九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一)授信流程。

客户申请授信→受理→调查(复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

(二)用信流程。

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用信申请受理→用信调查(授信后3个月内免予调查)→基层网点用信审批→发放与支付审核→总行用信审批→柜面支付(手机自主用信)→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

XX银行授信业务会计处理操作流程第一章贷款第一条第一节基本规定贷款业务实行电子流程管理方式,柜台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我行贷款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发送贷款业务电子指令。

信贷人员打印放款通知书、受托支付单(如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提交给柜台人员;柜台人员输入贷款号查询贷款发放信息,与放款通知书等资料核对一致后处理账务。

第二条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基准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由核心参数组维护,全行统一执行。

在贷款发放时,实际执行利率、罚息利率及利率变动方式等信息按照协议约定在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发放时录入,核心系统根据信贷系统传送的罚息利率自动计算复利利率信息。

第四条利息回收日。

即按照结息频率,每次扣息当月的扣息日。

核心系统在利息回收日日初、日终分别对贷款当期应收本息进行自动批处理扣款。

第五条受托支付分为自动受托支付和普通受托支付。

自动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自- 1 -动划转至第三方账户,不需柜员手工划转。

普通受托支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圈存在借款人账户,柜员根据受托支付编号手工将款项划转至收款人。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贷款发放时结算账户、还款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如为委托贷款,还需开立委托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成功后,委托款项从委托人结算账户自动划转至委托存款账户中。

第二节贷款操作流程第七条贷款发放贷款发放业务指由业务人员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信息以及贷款协议等)并确认协议文件生效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借据指令传至核心业务系统,柜员依据信贷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和放款中心或业务部门提供的加盖印章完整的纸质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发放工作。

凡本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质押贷款等均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纸质放款资料审核业务部门在信贷系统中完成贷款协议审核及信息登记后,将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借据(如贷款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任意本金”,还需提交纸质还款计划)等资料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附件:唐山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管理,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

第三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对全行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放款审查。

第四条经办事业部在落实授信条件后方可提请放款,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按规定审核放款手续,不得在授信条件未落实前放款。

第五条对授信批复变更的处理。

涉及授信批复中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担保)、授信期限、授信金额、授信品种(授信流程已规定可相互占用额度的除外)等的变更,须按照公司业务流程重新报批。

第六条放款操作流程包括落实放款条件、放款审查审批、授信发放、授信结清后释放担保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岗位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监督支付岗、档案管理岗、放款主任岗(根据需要还可增设核保岗、法律审查岗)。

每笔放款审核业务至少须经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复核岗签字确认。

放款复核不在岗的,应由放款主任代行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放款中心工作职责:一、对所属经营机构的放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控客户授信是否超其授信额度和使用期限。

四、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审核授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五、负责放款面签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完整性、合规性、齐备性。

六、负责按客户建立额度使用台帐,并集中管理职责内的信贷档案。

七、根据总行授信管理相关考核办法对全辖放款操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建立监督台帐,逐笔登记授信发放及条件落实情况。

第九条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放款面签及实施放款操作工作。

二、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包括基础资料、审查审批资料、放款审核资料)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

三、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备且符合要求。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操作手册:授信业务放款1.概述授信业务放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银行在完成授信业务审批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放款。

本操作手册旨在明确授信业务放款的流程和操作方法,确保放款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2.流程(1)收齐放款条件:在放款前,银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收齐相应的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保证金、抵押物等)已经到位;借款人提供的业务证件及资料已经审查通过;借款人必须满足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约定及条件等。

(2)制定放款计划:银行需要根据借款人需要、合同约定以及各项放款条件,制定详细的放款计划,包括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等。

放款计划应由授信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报备该行领导。

(3)财务复核:按照行内规定,授信业务放款需要经过财务复核,减少错误和漏洞的发生。

财务人员需要核对放款计划中各项费用是否正确,并在财务系统中对放款流程进行审批和登记。

(4)系统登记:银行需要将放款流程和各项费用,在该行系统中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和放款到账账号等。

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流程审批,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5)放款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银行将借款人的资金放款到账。

放款到账后,该行需要在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借款人。

3.操作方法(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办事,遵循授信业务处理规程,确保放款操作的合法、安全和准确。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内容。

(3)尽量采用自动化、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放款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

(4)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层对放款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并在放款操作和系统登记过程中进行审核和审批,防止业务操作和数据出现错误。

(5)严格保守银行机密,确保客户信息和资产安全。

4.注意事项(1)授信业务负责人要严格把控整个放款流程,确保放款操作合规,流程清晰,信息准确。

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流程

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流程

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流程
授信流程主要有几步:
1、和银行初次谈判,一般就是互相熟悉一下,对借款人的需求和自身整体情况做个系统介绍,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借款人情况,量身定做个初步的授信方案,然后会列出清单,让借款人提供很多资料复印件,包括法人代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经营许可等。

2、银行根据上次提供的资料,还会进一步调查,发现问题,要求补充资料以及实地调查等,然后银行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做出授信调查报告。

3、银行的调查人员把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内部审批中心或者信贷部审查。

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补充调查,直到审查员个人认为合格就接着上贷审会投票。

4、贷审会投票通过后,签订授信合同,根据贷审会意见,按照其限制条件出账。

整个流程完毕。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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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背景为规范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等所有类型客户。

第三条定义1. 客户:指银行公司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授信业务:银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客户借款、担保、保函、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业务的统称。

3. 放款:银行公司按照授信协议约定向客户划拨贷款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放款准备第四条审核拨款要求1. 就授信业务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放款申请,需要按照资信情况、业务结构、借款用途、安全性等因素做出判断,并提出拨款申请。

2. 拨款申请需经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层层审核。

3. 银行公司要求客户在签订授信协议履行各项承诺和保证,如存在爆仓、违约等风险情况,审核拨款时邮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业务安全。

第五条合同签订银行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业务合同后,需在交款前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原始合同。

第六条合规要求1. 放款前,需要核对客户的资料、授信协议数据和相关材料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客户信息与公共法人信息数据库或第三方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2. 公司部门核实客户收入来源、业务流程、合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合规要求。

3. 核实客户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授权规则,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放款流程第七条放款申请1. 客户可以采取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公司提交放款申请。

2. 放款申请内容应包括放款金额、用途、担保、还款计划等申请信息。

3. 申请提交后,银行公司需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告知。

第八条放款操作1. 银行公司可以将贷款资金通过票据、转账等形式划拨到客户账户。

2. 在拨款操作前,必须确定银行账户合法性,资金流向结构正常,并确认拨款事宜无兑付风险和安全隐患。

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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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
一、前言
为了规范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流程,提高出账审核质量和效率,明确出账审核责任和权限,制订本规程。

二、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工作。

三、定义
1.对公授信业务: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提供融资、担保、保函等信用支持的业务。

2.授信额度:银行授予客户的最高融资额度。

3.用信方式:客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方式。

4.贷款: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一次性贷款、分期贷款等。

5.透支:客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超过存款余额的部分。

6.担保:银行为客户的借款在一定限度内提供保证,包括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7.保函:银行为客户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

8.出账审核: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在用信时进行的审核工作,包括检查人员和状态、用途和期限、资金来源等。

四、流程
1.授信审批:客户提交授信申请,银行进行授信审批,包括客户资质审查、授信额度确定等。

审批通过后签订授信合同,确定用信方式等。

2.出账申请:客户按照授信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用款申请,包括贷款、透支、担保、保函等方式。

3.出账审核: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出账审核流程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
(1)检查人员和状态:核实用款人身份和职务,确保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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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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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模版】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授信业务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并尊重授信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权以及民主协商原则。

本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提高业务效益和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授信业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信贷和企业信贷两类业务。

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信贷风险评估和定价工作,控制运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遵循“小额分散、中小企业优先、市场取向、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同时,应坚持信息披露和客户知情原则,使客户充分知晓银行的服务内容、费用、风险及义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授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授权、资信评估、授信审批、贷后监管等。

所有授信业务操作应按规程执行,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和规范。

第二章授权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授信机构和授权人员,明确责任和授权范围。

同时,应建立授权制度,规定授权流程和授权权限的审批规定。

第六条银行的授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批准银行审批授信业务的权力;2. 具有执行相关授权操作的能力和经验;3. 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七条银行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并将授权内容具体落实到授权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中。

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授信业务的审批、调整或拒绝;2. 制定或调整授信业务的风险评级和定价规则;3. 制定或调整授信业务的贷款期限、利率等相关条件;4. 终止授信合同等。

第三章资信评估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信评估体系,对授信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以应对可能的债务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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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过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条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出账组织、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出账前审核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票据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订,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手续等。

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用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对质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出账前准备第八条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出账条件。

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

第九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录1),对出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才申请首笔出账的,应收集客户最近期财务报表,并对客户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信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有无重大变动进行调查,并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见附录2),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授信保证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等)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打印的查询信息在出账前15天内有效。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询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如是,应按预警流程进行处理,并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的,应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及最新的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

(四)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原则上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调查人员必须比对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

第十条对我行授信客户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法枚私章,私章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印章、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

(一)对办理授信业务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

取印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原则上应到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核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件。

合同预留印章应统一盖在印章样本(附录3)上,印章样本(原件)作为出账材料存档。

(二)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取印及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授信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的由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对总行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应报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若存在限制我行主要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不利于我行的实质性变更条款,应按照《ⅩⅩ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使用、编号、内容填写等按照《ⅩⅩ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合同使用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预约客户及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签订必须遵循客户印章双人分级面签、银行印章专人办理、先客户后银行的原则。

(一)客户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我行面签人员在场,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盖章、签字过程的真实性。

(二)客户合同、协议的签订实行分级面签1.合同、协议的签订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确保客户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2.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合同、协议,如果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应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为复印件,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面签人员必须在《合同签订确认书》(附录4)上签名确认。

(三)银行方印章加盖必须在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完全部出账资料且符合要求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出账申请审批表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协议签订后,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

源。

确保质押资金来源合法、有效,防止质押人的洗钱行为。

(二)存单质押的,由业务经营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与前台办理存款冻结、存单入库手续,领取入库单原件。

(三)保证金的划转由业务经营部门与前台办理,且必须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出具《保证金划转通知书》(附录5)。

(四)抵(质)押登记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到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

(五)需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办理。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出账申请,应填制《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附录7),《经营主责任人申明书》(附录8),经主、辅调查人及负责人签名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

第四章出账前审核第十六条出账前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根据有权人审批的审批通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独立地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第十七条出账前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的原则。

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

满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对不在审批人授权权限范围、审批人要求出账前应落实的条件未落实、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借款人、担保状况发生变更(不包括在审批条件基础上追加担保)而未重新决策等的项目,不得办理出账。

操作规范是指必须落实出账前审核人员配备,细化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规范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出账前审核中如发现出账申报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合同填写有误、出账前审核影像资料未上传或上传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不得予以出账,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填写出账前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录9)退回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申请出账授信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是否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之内,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下同)是否有预警信息及是否符合有权机构的意见等进行审核。

应特别注意:(一)对照总行授权文件,确认是否在审批人的授权权限内,是否在额度有效期内。

(二)首次出账申请日距审批通知书签发日超过三个月,是否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并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审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决策意见是否影响出账。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看客户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包括客户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及是否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如是,应按预警监控处理表、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对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如未提供相关资料或不符合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中止出账。

第二十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是否满足有权审批人要求在出账前落实的条件或事项进行审核,对出账要素包括借款人、业务品种、金额、期限、担保、利费率、交易对手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等进行审核,条件未落实或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律不得出账审核通过。

出账前审核人员如对最终审批人要求的授信条件或要素不明确或存在异义的,可向原有权审批人申请解释,并形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管理。

其中对追加担保、减少出账金额、缩短出账期限、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利费率要求等,视同符合审批条件。

第二十一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合同、协议文本等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使用、合同编号是否准确。

(二)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修改条款的是否按规定经法律审核等。

(三)合同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合同签订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总分合同或主从合同相关填项是否对应等。

原则上合同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印章。

(四)审核是否按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添加法律限制性条款,需添加的按规定报分行法律审核人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核验合同签章、签字是否与客户预留印鉴表面上一致,签字、签章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六)审核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按本规程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是否提供了合同签订确认书及其填写、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下列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审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各类主从合同的有权审批人及其权限等;审核个人借款人、个人担保人夫妻双方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或单身证明等。

(二)审核是否出具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签发的授信决议(附录10),有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是否明确,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董事(股东)成员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附录11)核对无误等。

第二十三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担保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担保手续是否已由担保方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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