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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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吉林大学法学院 07030106 谷亚韬发表于2005年12月《社科前沿理论探索》内容提要: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克格尔的“利益论”是一对孪生兄弟,他们的生长年代大致相似,而留得的“生前身后名”却不尽相同。

本文将从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重述,以助人们走出对“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误区,且望看到“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新生。

关键字:政府利益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利益协调一、两大法系在“利益分析”上的历史邂逅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克格尔教授和美国的柯里教授先后于1953年和1958年将“利益分析”方法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分别创立了国际私法“利益论”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两神似的“婴儿”无疑成了当时两大法系各自的主角,而其生命力却因各自成长土壤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大陆法系“利益论”的衰亡可作为英美法系“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前车之鉴,尽管它对德国国际私法实践和立法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在历史上曾扮演了抵御美国现代冲突法革命思潮对欧洲大陆进攻的角色,这本身已使它不自觉地从侧面丰富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理论。

利益法学是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的一个社会学法学流派,它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的核心思想而得名。

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施行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管辖权选择规则”,与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一样,传统上具有属地主义倾向。

这些法律选择规则不仅内容简单,而且多采用一个硬性的单向连结点,十分封闭。

整个《民法施行法》中的冲突规范都不是从一个“国际的”观点,而是从一个“涉外”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问题。

而且,这种“管辖权选择规则”最大的缺陷在于,“由于对被指定的国家的实体法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不符合法院的利益的结果,从而往往需要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方法来加以排除”①。

然而同时代在德国法律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却是“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脱离社会实际,它以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坚持伦理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观点,并假定法律是无缺陷的,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能从现行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二、False conflicts(虚假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 上存在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法律有利害要求, 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利益要求,也就是法律规 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三、Unprovided-for case(无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 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 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 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 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 外案件时: 第一种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 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 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 的利益; 第三种情况: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 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1.若该案中,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很明显为第一种情况, 应适用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2.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 具有政府利益。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 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此种为第二种情况, 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即法院国所在地法。 3.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具 有政府利益。而起诉法院为无利益的其他州。该加利 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则为第三种情况。法官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选择自由裁量。
布雷纳德· 柯里(美) (Currie,1912-1965)
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秦方方【摘要】柯里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其提出的利益分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思想之一.文章从介绍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基本内容入手,考察了"利益"一词的含义,认为私人争端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涉及与争议有重要联系的州的利益.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利益分析理论在冲突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指出柯里过重的法院地法倾向和对利益衡量的限制思想,进而主张通过公平的"利益衡量""比较损害"等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8)001【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利益分析;法律冲突;法院地法;利益衡量【作者】秦方方【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世纪中期,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以州法院法官裁决州际案件为视角,提出了“利益分析”的法律选择方法。

他将相冲突的法律内容作为分析冲突法案件的出发点,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相冲突的法律内容背后的政策,进而探明各州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对实施这些政策存在利益。

同时,他对立法机关制定政策的职能和其在宪法限制内解释政策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区分。

柯里认为,如果法官查明一州对适用其政策于眼前案件存在利益,法官就应适用该州法律裁决案件,无论其他州是否存在相冲突的利益。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利益冲突”三类。

虚假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只有一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要求。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只有当法院地州对适用其法律无利益而外州有利益时,该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真实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都存在利益,即法律追求的政策因适用其法律而增进。

柯里提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法院地州政策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无利益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均没有利益要求,此时,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冲突。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

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

“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

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

在理论方面。

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

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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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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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 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 或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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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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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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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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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这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

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政府 利益 分析说产 生的历史 背景 l 7世纪唯理 的 自然法学说和 l 8世纪唯心的 自然法学 说, 由于片面强调法 的理性和理念因素, 终被 历史法学家, 最 进而被实证主义法 学派所抛 弃 l 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肩 负着一项历史使命 :它必须重 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 ,即法 的 实证性, 但是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使审判者沦为概念主义和 逻辑推理的工具,法律因此失去内在 的生命 力。 因此 ,2 O 世纪上半叶的法理 学就 普遍具有 “ 反形式主义”的特 征,美 国法律现 实主义运动就是其 中的一种形式 。 而美 国冲 突法理论从传 统 向现 代的嬗 变0称 一场 轰轰 烈烈的冲突法革命 , 这场革命 的法理綦础就是 本 困的法律 现实主义。恰 如沃 德豪格认 为,“ 所谓的冲突泫革命不仅足 法律现实主义所激 发的一场运动 , 而且它也为卷入法律现实 主义 运动者主 张的某些观 点提供 了一些经验证 明” 。英国现 实主义法 学者一边竭 力否定传统国际私法 体系, 对传统法律 选择 规则的形式和 内容进行 了彻底的批 判, 一边又积极地探 索能够取代传统 国际私法体系的新的国际私法 体系, 最初的 冲突法 革命者 ,以库克 、劳伦 森和卡弗斯为代表 ,他们的成 就重 要表现在批判方面 ,建树都没有获得成功 。库克的 “ 本 地法说 ’时 , 法律选择方法而言简直可 以说是空洞无一物 , j 卡 弗斯 的 “ 结果分析方法 ” 完全从机械的立法管辖规则一端走 到了全部依赖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另一个极端。 虽然其本身 对 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指明 了方向, 但却不是真正意义J 的 法律选择方法 。因此,2 纪 2 、3 O世 0 0年代的批判虽然 已经 从理论上宣告 了既得权理论的破产 , 但是法院在市理案件时 却仍然在沿用传统的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 产生这 种现 象的 主要 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对成熟和完善 的替代理论及方法 。 柯 里 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正是在这样 一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 政府的利益是律冲突看作 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 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 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 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有一项乘客法规禁止 搭客对驾车者求偿(而纽约州承认这种求偿权).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 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影响和评价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 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它指出法律冲突 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否定了冲突 法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 国际司法体系,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 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柯里的这一学说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 容易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 的平等地位 。同时,这种理论对法院地法的过分 关注也为挑选法院行为提供了温床。而政府利益 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政府 利益分析的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也让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可 预见性。 再者,它在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法院去搞 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
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冲突
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 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 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因为 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 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 策的实现。 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 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两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政府利益分析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论。

本文从案例角度来分析比较两者如何适用及各自特点。

鉴于两种理论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其他学说混合而得到适用。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诞生于美国学者的理论著作中,并被运用到美国司法实践中,随后逐渐被世界其他各国熟悉采纳。

其中,“政府利益分析法”产生于柯里的著作《冲突法论文集》中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由里斯在他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来。

两者对现代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一)政府利益分析法如何界定要界定政府利益分析法,先要弄清楚其基础理论,即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所以,政府利益分析法就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判断冲突后面真正的利益冲突,对发生冲突的各国(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把政府利益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无着落案件。

虚假冲突是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

真实冲突是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相类似的那个州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对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影响

“政府利益分析说”对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影响

“政府利益分析说”对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影响作者:周若梅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国际社会的学者们基于其所属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实践需要,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各种各样的国际私法学说,从而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政府利益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

自1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尔多鲁创立“法则区别说”至19世纪末,国际私法已有近600年的历史。

在这600年的动荡岁月中,国际社会经历了封建割据,经历了自由资本经济的发展和殖民经济的开始和衰败。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国际私法学也经历了产生一发展一停滞一再发展的曲折过程。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国际社会的学者们基于其所属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实践需要,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各种各样的国际私法学说,从而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例如,继“法则区别说”之后,法国著名学者杜穆兰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荷兰人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问题;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建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英国法学家戴西倡导了“既得权说”,等等。

历史的事实表明,这些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20世纪是一个极不平静的世纪。

它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历了至少两次大的经济萧条。

战争和经济危机反过来也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引起社会的大变革进而导致法学理论的变化。

反对传统法学,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西方社会兴起。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们从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国际私法学进行猛烈抨击,创立新说,力图对国际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全面改革。

其学说、理论之多,可谓国际私法发展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名词解释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名词解释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名词解释政府利益分析是一种评估和研究政府政策、决策和行动对国家、地区或组织的利益和影响的方法。

它的目标是帮助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好地理解潜在的益处和风险,以及预测和评估政策的影响和可行性。

一、政府利益分析的背景和起源政府利益分析的概念源于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

在传统的政策分析中,经济效益通常是衡量政策成败的最主要标准。

然而,政府决策往往不仅与经济利益有关,还涉及到社会、环境、文化等多个维度的利益。

因此,政府利益分析将传统的经济效益分析扩展为一个更加全面和综合的框架,以便更好地衡量和评估政策的各种利益。

二、政府利益分析的核心要素1. 利益幅度政府利益分析首先考虑的是政策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程度。

这包括政策对经济效益、社会公平、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利益幅度的评估旨在帮助政府权衡各种利益,并在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2. 利益分布政府利益分析还关注政策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这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环境等各方。

通过评估政策对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布,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3. 风险评估政府利益分析需要考虑政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政府决策涉及的风险可能包括经济风险、社会不稳定、环境破坏等。

通过评估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政府可以制定更为稳健和可持续的政策。

三、政府利益分析的方法和工具1. 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政府利益分析工具。

它通过比较政府实施某项政策的成本和效益,来评估政策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思想是确保政府资源的最大利用,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

2. 社会影响评估在政府利益分析中,社会影响评估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它通过评估政策对人们的生活、社会关系、文化价值等方面的影响,来揭示政策的社会成本和效益。

社会影响评估的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和预测政策的社会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负责任的决策。

3. 环境影响评估政府利益分析中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对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刘缘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3)003
【摘要】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于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的政府利益分析学说,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冲突法理论之一.该理论试图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取代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该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全新的分析角度及对冲突法本质的揭示而受到美国冲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尽管争议之声此起彼伏,但它还是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并促使新理论不断兴起.
【总页数】2页(P97-98)
【作者】刘缘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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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三、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而且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主张影响,美国的法学 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 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冲突 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下,柯里的“政 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 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首先,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州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
法案必然会反映出该州政府的一般意愿,但实际情况 却不尽如此,特别是根据那些早已大大落后于社会发 展现实的立法计划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立法意图究 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州政府的利益就更加令人怀
其次,事实上,州政府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与该州的
立法意图相冲突。这倒不是因为州的立法机 构有意要损害州政府的利益,而是由于从整体上讲, 州立法机构运作的政治环境使得它难以客观评估其 具体立法行为给州政府利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 V.Jackson) 基本情况:纽约州的巴布科克小姐搭乘其邻居
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去加拿大安度周末。车行至加拿 大安大略省时,杰克逊先生驾车失控造成车祸,导 致巴布科克小姐受重伤。巴布科克小姐向纽约州法 院起诉要求就其所受伤害得到赔偿。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是 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初 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的 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虚假冲突,是指虽然涉案的不同国家或州的法律规
定不同,但实际上仅有一国或一州在法律适用上具有 政府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柯里认为应适用具有利益 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首先,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州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
法案必然会反映出该州政府的一般意愿,但实际情况 却不尽如此,特别是根据那些早已大大落后于社会发 展现实的立法计划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立法意图究 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州政府的利益就更加令人怀
其次,事实上,州政府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与该州的
立法意图相冲突。这倒不是因为州的立法机 构有意要损害州政府的利益,而是由于从整体上讲, 州立法机构运作的政治环境使得它难以客观评估其 具体立法行为给州政府利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由此可见,州政府的利益与该州的立法意图
并非总是能够协调一致的,后者也不一定能够完美地 反映出前者;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某一州的法律,亦不等 于说只有该州才在这一案件中具有明确的利益。
3
Impact assessment
影响评价
评价
从学界来看,学者们对该理论褒贬不一,各持己见。赞同 的学者例如沙曼(JeffreyM. Shaman)教授认为利益分析说为 法律选择过程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并使之进入了法律解释的 主流。它的影响是巨大的,真正地改变了人们认识法律选择的 方式。反对的学者例如布里梅耶(Lea Brilmayer)教授则认为,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座无地基的房屋,是建立在虚构的立法意图 之上的,将其视为是方法论的破产而拒绝接受该学说。相对于 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而言,司法实务界对柯里学说的反应较为平 静。据美国博彻斯(Patrick J.Borchers)教授的调查统计,在
虚假冲突,是指虽然涉案的不同国家或州的法律规
定不同,但实际上仅有一国或一州在法律适用上具有 政府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柯里认为应适用具有利益 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无利益冲突,是指没有任何一国或一州具有政府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还应适用法院地 法。

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第 5卷第 1期
21 0 0年 3月
江 西 蓝 天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 L KY U VE I Y I XI B UE S NI RS T
V0 1 No 1 5. . Mac 2 0 r h. 01
论 “ 府 利 益 分 析 " 其 新 发 展 政 说 及
美国著名 的冲突法 学家柯 里 , 美 国 2 是 O世 纪 冲 突 法 新 看待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 这 是 一 种 理 论 的 革 新 ,
保 学 派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在 法 律 现 实 主 义 对 既 得 权 利 批 它从 当今 国际社 会相 互 主权 原则 出发 , 护 平等 主权 国家
以 判 的 基 础 上 , 里 于 16 柯 9 3年 整 理 出 版 了 《 突 法 论 文 集 》 冲 一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当 时 案 件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法 律 选 择 的理 念 。 书 。在 该 书 中 , 提 出 了 “ 府 利 益 分 析 说 ” 一 有 争 议 的 共 同 利 益 分 析 说 从 更 高 的 角 度 审 视 法 律 冲 突 中 的 利 益 问 他 政 这
这是符合 当今 经济全球化 的时代 特征 的 , 是顺应 时代潮 冲 突 法 理 论 。柯 里 认 为 , 一 个 国 家 的 实 体 法 都 体 现 着 一 题 பைடு நூலகம் 每
是 定 的 目的 或 政 策 , 家 在 实 现 自 己法 律 的 目 的 或 政 策 过 程 流 的 , 具 有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的 。 尽 管 学 界 对 该 理 论 褒 贬 不 国 中 自然 会 得 到 一 种 利 益 。 在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时 , 院 首 先 要 法

二战后英美国际私法学者对现代国际私法的贡献

二战后英美国际私法学者对现代国际私法的贡献

二战后英美国际私法学者对现代国际私法的贡献变革与创新是当代国际私法的潮流。

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的国际私法学说迅速发展,众多的学者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纷纷予以猛烈的抨击,并各自提出了独树一帜的新学说。

一、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963年,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的《冲突法论文集》出版,在这些论文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对传统的冲突法进行了彻底批判,并在批判的基础上,依据政策分析方法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主张,解决法律冲突,首先需要认定与争议有关的国家是否真正因为存在某种“利益”,所以需要适用本国的法律。

通过考查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判断上述利益存在与否,继而决定法律规则隐含的那些目的与政策能否在特定案件中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通过规则的解释来决定相关国家是否有意愿将自己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

政府政策之所在,也就是政府利益之所在,这两个词一般来说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同时他还用“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来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

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依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总会认为自己的国家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

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二、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1966年,莱弗拉尔(Leflar)在《纽约大学法律评论》第51卷上发表一篇文章,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1)结果的可预见性;(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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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冲突
• 所谓虚假冲突,是指在涉 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 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 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 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 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 利害要求,也就是法律规 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 利益的冲突。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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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 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 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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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 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该国的法律。 •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 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 礼利益。 •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 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自行裁量 以后认定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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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3
2、国内背景
• 政治上:联邦制政体,各州享有独立的管 辖权和适用不同的法律。 • 经济上: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 • 思想上:二战后,美国出现的实用主义的 哲学思潮的影响,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 美国兴起了一场“国际私法革命”。
4
(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5
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 具体说来是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州的法律不仅在具体 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着 冲突。依柯里看来,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 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解决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其 自身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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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案例分析
•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Jackson) 基本情况:纽约州的巴布科克小姐搭乘其邻居杰克逊夫
妇的汽车去加拿大安度周末。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时, 杰克逊先生驾车失控造成车祸,导致巴布科克小姐受重伤。 巴布科克小姐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就其所受伤害得到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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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本案中,将纽约州的利益和安大略省的利益相比较,很容 易的就可得出结论,这起案件实际上存在的是“虚假冲 突”,只有纽约州有正当的利益。既然主人和乘客都是纽 约州的居民,纽约州法院则在其本州政策的适用上有当然 的利益。而安大略省的法律只是偶然参与到本案中的,主 人和乘客都不是该省居民,安大略省在维护其政策上不存 在利益,因此也就不存在与纽约州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 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对本州有利的,而对安大略省的利 益却是无损的,因此适用纽约州法律才是合理的。在本案 最终处理之后,富德法官的判词和利益分析的方法被广泛 援用,一时之间成为了法院确定法律适用中的时尚。但是 明确的是美国这一时期的审判并没有对利益分析说全盘接 受,只是运用了其合理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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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目录
时代背景 思想内涵 影响评价 案例分析
2
(一)时代背景
1、国际背景 、
• 政治上,十月革命胜利后,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无 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解放运动 也蓬勃发展起来。 • 经济上,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迅猛发展;新技术 革命大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 思想文化和法律上,出现了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 普通法系,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呈现出百家争鸣、 学说林立的繁荣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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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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