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吉林大学法学院 07030106 谷亚韬发表于2005年12月《社科前沿理论探索》内容提要: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克格尔的“利益论”是一对孪生兄弟,他们的生长年代大致相似,而留得的“生前身后名”却不尽相同。
本文将从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重述,以助人们走出对“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误区,且望看到“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新生。
关键字:政府利益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利益协调一、两大法系在“利益分析”上的历史邂逅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克格尔教授和美国的柯里教授先后于1953年和1958年将“利益分析”方法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分别创立了国际私法“利益论”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两神似的“婴儿”无疑成了当时两大法系各自的主角,而其生命力却因各自成长土壤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大陆法系“利益论”的衰亡可作为英美法系“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前车之鉴,尽管它对德国国际私法实践和立法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在历史上曾扮演了抵御美国现代冲突法革命思潮对欧洲大陆进攻的角色,这本身已使它不自觉地从侧面丰富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理论。
利益法学是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的一个社会学法学流派,它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的核心思想而得名。
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施行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管辖权选择规则”,与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一样,传统上具有属地主义倾向。
这些法律选择规则不仅内容简单,而且多采用一个硬性的单向连结点,十分封闭。
整个《民法施行法》中的冲突规范都不是从一个“国际的”观点,而是从一个“涉外”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问题。
而且,这种“管辖权选择规则”最大的缺陷在于,“由于对被指定的国家的实体法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不符合法院的利益的结果,从而往往需要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方法来加以排除”①。
然而同时代在德国法律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却是“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脱离社会实际,它以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坚持伦理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观点,并假定法律是无缺陷的,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能从现行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两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政府利益分析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论。
本文从案例角度来分析比较两者如何适用及各自特点。
鉴于两种理论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其他学说混合而得到适用。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诞生于美国学者的理论著作中,并被运用到美国司法实践中,随后逐渐被世界其他各国熟悉采纳。
其中,“政府利益分析法”产生于柯里的著作《冲突法论文集》中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由里斯在他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来。
两者对现代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一)政府利益分析法如何界定要界定政府利益分析法,先要弄清楚其基础理论,即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所以,政府利益分析法就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判断冲突后面真正的利益冲突,对发生冲突的各国(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把政府利益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无着落案件。
虚假冲突是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
真实冲突是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相类似的那个州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
二、False conflicts(虚假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 上存在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法律有利害要求, 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利益要求,也就是法律规 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三、Unprovided-for case(无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 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 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 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 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 外案件时: 第一种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 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 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 的利益; 第三种情况: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 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1.若该案中,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很明显为第一种情况, 应适用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2.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 具有政府利益。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 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此种为第二种情况, 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即法院国所在地法。 3.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具 有政府利益。而起诉法院为无利益的其他州。该加利 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则为第三种情况。法官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选择自由裁量。
布雷纳德· 柯里(美) (Currie,1912-1965)
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秦方方【摘要】柯里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其提出的利益分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思想之一.文章从介绍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基本内容入手,考察了"利益"一词的含义,认为私人争端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涉及与争议有重要联系的州的利益.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利益分析理论在冲突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指出柯里过重的法院地法倾向和对利益衡量的限制思想,进而主张通过公平的"利益衡量""比较损害"等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8)001【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利益分析;法律冲突;法院地法;利益衡量【作者】秦方方【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世纪中期,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以州法院法官裁决州际案件为视角,提出了“利益分析”的法律选择方法。
他将相冲突的法律内容作为分析冲突法案件的出发点,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相冲突的法律内容背后的政策,进而探明各州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对实施这些政策存在利益。
同时,他对立法机关制定政策的职能和其在宪法限制内解释政策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区分。
柯里认为,如果法官查明一州对适用其政策于眼前案件存在利益,法官就应适用该州法律裁决案件,无论其他州是否存在相冲突的利益。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利益冲突”三类。
虚假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只有一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要求。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只有当法院地州对适用其法律无利益而外州有利益时,该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真实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都存在利益,即法律追求的政策因适用其法律而增进。
柯里提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法院地州政策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无利益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均没有利益要求,此时,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冲突。
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 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六,简答题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七.论述题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 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八,案例题
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 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 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 理诉讼。
A第I条第。)款(八)项 B.第I条第⑴款(B)项 C第Il条 D第12条 3.在下列选项中我国法律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有(AB)。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4.我国法律禁止其与外国人结婚的公民有(ABD)。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
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
“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
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
在理论方面。
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
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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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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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 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 或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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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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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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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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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这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
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Brainerd Currie's 'Analysis of Government Interests'作者: 张潇剑[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485-493页
主题词: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冲突法;法律冲突;法律选择;比较损害;社会利益;美国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探讨了所谓的'政府利益',分析了本州利益与外州利益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关系,并
从多种角度,诸如'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柯里学说的可操作性、可预见性及精确性,成文法与判
例法,'比较损害'问题等等,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同时还论及了柯里学说的
不足.。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 政府的利益是律冲突看作 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 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 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 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有一项乘客法规禁止 搭客对驾车者求偿(而纽约州承认这种求偿权).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 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影响和评价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 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它指出法律冲突 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否定了冲突 法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 国际司法体系,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 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柯里的这一学说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 容易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 的平等地位 。同时,这种理论对法院地法的过分 关注也为挑选法院行为提供了温床。而政府利益 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政府 利益分析的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也让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可 预见性。 再者,它在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法院去搞 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
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冲突
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 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 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因为 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 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 策的实现。 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 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名词解释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名词解释政府利益分析是一种评估和研究政府政策、决策和行动对国家、地区或组织的利益和影响的方法。
它的目标是帮助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好地理解潜在的益处和风险,以及预测和评估政策的影响和可行性。
一、政府利益分析的背景和起源政府利益分析的概念源于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
在传统的政策分析中,经济效益通常是衡量政策成败的最主要标准。
然而,政府决策往往不仅与经济利益有关,还涉及到社会、环境、文化等多个维度的利益。
因此,政府利益分析将传统的经济效益分析扩展为一个更加全面和综合的框架,以便更好地衡量和评估政策的各种利益。
二、政府利益分析的核心要素1. 利益幅度政府利益分析首先考虑的是政策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程度。
这包括政策对经济效益、社会公平、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利益幅度的评估旨在帮助政府权衡各种利益,并在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2. 利益分布政府利益分析还关注政策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这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环境等各方。
通过评估政策对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布,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3. 风险评估政府利益分析需要考虑政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政府决策涉及的风险可能包括经济风险、社会不稳定、环境破坏等。
通过评估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政府可以制定更为稳健和可持续的政策。
三、政府利益分析的方法和工具1. 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政府利益分析工具。
它通过比较政府实施某项政策的成本和效益,来评估政策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思想是确保政府资源的最大利用,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
2. 社会影响评估在政府利益分析中,社会影响评估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它通过评估政策对人们的生活、社会关系、文化价值等方面的影响,来揭示政策的社会成本和效益。
社会影响评估的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和预测政策的社会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负责任的决策。
3. 环境影响评估政府利益分析中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对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刘缘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3)003
【摘要】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于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的政府利益分析学说,是20世纪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冲突法理论之一.该理论试图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取代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该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全新的分析角度及对冲突法本质的揭示而受到美国冲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尽管争议之声此起彼伏,但它还是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并促使新理论不断兴起.
【总页数】2页(P97-98)
【作者】刘缘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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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杜摩兰: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库克的本地法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该学说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
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
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
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冲突 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下,柯里的“政 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 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首先,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州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
法案必然会反映出该州政府的一般意愿,但实际情况 却不尽如此,特别是根据那些早已大大落后于社会发 展现实的立法计划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立法意图究 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州政府的利益就更加令人怀
其次,事实上,州政府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与该州的
立法意图相冲突。这倒不是因为州的立法机 构有意要损害州政府的利益,而是由于从整体上讲, 州立法机构运作的政治环境使得它难以客观评估其 具体立法行为给州政府利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 V.Jackson) 基本情况:纽约州的巴布科克小姐搭乘其邻居
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去加拿大安度周末。车行至加拿 大安大略省时,杰克逊先生驾车失控造成车祸,导 致巴布科克小姐受重伤。巴布科克小姐向纽约州法 院起诉要求就其所受伤害得到赔偿。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是 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初 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的 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虚假冲突,是指虽然涉案的不同国家或州的法律规
定不同,但实际上仅有一国或一州在法律适用上具有 政府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柯里认为应适用具有利益 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21 0 0年 3月
江 西 蓝 天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 L KY U VE I Y I XI B UE S NI RS T
V0 1 No 1 5. . Mac 2 0 r h. 01
论 “ 府 利 益 分 析 " 其 新 发 展 政 说 及
美国著名 的冲突法 学家柯 里 , 美 国 2 是 O世 纪 冲 突 法 新 看待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 这 是 一 种 理 论 的 革 新 ,
保 学 派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在 法 律 现 实 主 义 对 既 得 权 利 批 它从 当今 国际社 会相 互 主权 原则 出发 , 护 平等 主权 国家
以 判 的 基 础 上 , 里 于 16 柯 9 3年 整 理 出 版 了 《 突 法 论 文 集 》 冲 一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当 时 案 件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法 律 选 择 的理 念 。 书 。在 该 书 中 , 提 出 了 “ 府 利 益 分 析 说 ” 一 有 争 议 的 共 同 利 益 分 析 说 从 更 高 的 角 度 审 视 法 律 冲 突 中 的 利 益 问 他 政 这
这是符合 当今 经济全球化 的时代 特征 的 , 是顺应 时代潮 冲 突 法 理 论 。柯 里 认 为 , 一 个 国 家 的 实 体 法 都 体 现 着 一 题 பைடு நூலகம் 每
是 定 的 目的 或 政 策 , 家 在 实 现 自 己法 律 的 目 的 或 政 策 过 程 流 的 , 具 有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的 。 尽 管 学 界 对 该 理 论 褒 贬 不 国 中 自然 会 得 到 一 种 利 益 。 在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时 , 院 首 先 要 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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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政府 利益 分析说产 生的历史 背景 l 7世纪唯理 的 自然法学说和 l 8世纪唯心的 自然法学 说, 由于片面强调法 的理性和理念因素, 终被 历史法学家, 最 进而被实证主义法 学派所抛 弃 l 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肩 负着一项历史使命 :它必须重 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 ,即法 的 实证性, 但是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使审判者沦为概念主义和 逻辑推理的工具,法律因此失去内在 的生命 力。 因此 ,2 O 世纪上半叶的法理 学就 普遍具有 “ 反形式主义”的特 征,美 国法律现 实主义运动就是其 中的一种形式 。 而美 国冲 突法理论从传 统 向现 代的嬗 变0称 一场 轰轰 烈烈的冲突法革命 , 这场革命 的法理綦础就是 本 困的法律 现实主义。恰 如沃 德豪格认 为,“ 所谓的冲突泫革命不仅足 法律现实主义所激 发的一场运动 , 而且它也为卷入法律现实 主义 运动者主 张的某些观 点提供 了一些经验证 明” 。英国现 实主义法 学者一边竭 力否定传统国际私法 体系, 对传统法律 选择 规则的形式和 内容进行 了彻底的批 判, 一边又积极地探 索能够取代传统 国际私法体系的新的国际私法 体系, 最初的 冲突法 革命者 ,以库克 、劳伦 森和卡弗斯为代表 ,他们的成 就重 要表现在批判方面 ,建树都没有获得成功 。库克的 “ 本 地法说 ’时 , 法律选择方法而言简直可 以说是空洞无一物 , j 卡 弗斯 的 “ 结果分析方法 ” 完全从机械的立法管辖规则一端走 到了全部依赖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另一个极端。 虽然其本身 对 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指明 了方向, 但却不是真正意义J 的 法律选择方法 。因此,2 纪 2 、3 O世 0 0年代的批判虽然 已经 从理论上宣告 了既得权理论的破产 , 但是法院在市理案件时 却仍然在沿用传统的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 产生这 种现 象的 主要 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对成熟和完善 的替代理论及方法 。 柯 里 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正是在这样 一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刘 缘
( 中南财经 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 07 ) 304
摘 要: 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 响下 ,产生于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的政府利 益分析学说,是 2 0世纪美 国最具影响力的冲 突法理论之一。该理论试 图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取代传统 的法律选择方法 。该理论存在诸多缺陷, 但却因其全 新的分析角度 及对冲突法本质的揭示而受到美 国冲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其进行 了充分的论证。 尽管争议之声此起 彼伏 ,但 它还是在实践 中得到 了较好的运用 ,并促使新理论不断兴起 关键词: 政府利益 ;现实主义;较 好法 律方 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
、
二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 内容及其 阶段性分析 15 9 8年 ,柯 里第 一次提 出了 “ 政府利益分析说 ”的观 点 。 里的法律思想源于库克以及 其他法律现实主义者 ,认 柯 为法律是 “ 社会控 制的工具 ” 。他认为 立法者制定成文法 以及法院形成普通法,都是为了实现可识别 的 “ 济和社会 经 政策 ” 固 。 并认为 , 每一个 国家的实体法都表现着一 定的 目的 或政策 , 国家在实现 自己法律的 目的或政策过程 中 自 然会得 到一种利 益, 因而可 以从私法规则中发现立法者保护特定私 法利益的政府政 策。因此 , 在解读法律冲突 时, 院首先要 法
国家 与所 涉及 的交易 、当事人或 诉讼之间的 并存 的某种联 系” 。因而,依照柯里的理论,在解 决法律冲突 时,法 院的 的任务就是要确定这种涉及政府政 策恰 当的事实联系 , 从而 确定政府利益 。 柯里将确定利益的结果分 为四种情形 ,即有 利 、无利 、受损 、和无损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 最合理的 。当然 , 里的思想也并不是一尘 变的。柯 犟这 柯 理论的最终形成经历 丫两个阶段 , 并且后一个阶段缓和 了 前一 个阶段的法院地法优先主义的极端倾 向。 1第一阶段 :极端的法院地主义倾 向 . 柯 J 论形成的初期, 将法院地优 先主义摊 向 J极 , 致 。他 认为,如 果适用法 院地法时存 当地 的政府利益 ,那 么仅需要适用泫院地法, 无需_ 考虑 案件何关 的 他 州的 I I f 法律及 政策。 他通过对案件所涉 州法律 的政策及利益的 分析,认为法律冲突有 “ 真实冲突 ”和 “ 虚假冲突 ”之分。 对于 “ 真实冲突 ” ,柯 则认 为这 属于一个政治 问题 ,法院 担负审判现实案件的职 责过程 中, 于 州乃 个 国家 本质的 白私性 , 有权最人限度地适用 自己的法律 以维护政府 利益,从而应适 用法 院地法 。这一结论,为各 国困际私法学 者所不能接受,并成为了对柯里理论进行批 判的又一焦点。 而事实上这种方法不利于实现 判决 的_。 致性, 但他也这么认 为,但是现实是这是一种政治问题 ,因而决定 了没有其他_ 史 好的方法能够 了以解 决。 2 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 思想 的修J . 下 到了晚期, 柯单有意识地 一定程度, 克服 丫早期的法 J : 院地法中心 主义.j 法院地倾 向也有所缓和 。这种缓和 ,主 要表现 为其 认为 对 法院地 困的政策或利益 予以考虑 时, 应 该尽量做出限制 解释 。 晓认 为, 宋 柯里在该阶段对其初期理 论的修 正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 ,法 院认定或解释本 国或本州的政策 及适用利益 时, 应考虑相关 的外 国或外州 的与之冲突的政 策或利益 ,并 尽可能地对 法院地国的政策或利益做出限制性解释 , 最大可 能得避 免 “ 实冲突” 真 。这与其理论的第 一阶段 不同,在其 理论形成初期 , 他认为法官首先只需要单方面地考 虑本 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