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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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 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 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 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 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 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 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 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 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回了巴布科克小姐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 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巴布科克 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 福尔特认为若强制适用传统规则,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则原告得不到补偿,这就造 成对原告极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对通过相 关立法和政策体现出的纽约州保护其居民 安全的政府利益造成损害。从该案的实际 情况看,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 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 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在解决法律冲突时, 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 后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他提出的分析方法由以下原则组成: (一)正常情况下,即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法 院也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院地法。因为在柯里教授 看来,法院地与案件通常存在着某种联系,否则该 法院很可能一开始就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受理 该案件。 (二)如果案件表明可能适用与法院地法不同的 某个外国法时,法院首先应当调查法院地法中所体 现的政府政策;然后法院应当探究法院地与该案的关 系,以决定能否为法院地适用自己的政策提供合法 基础,因为法院地在适用自己政策方面具有利益。
科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七个臭皮匠制
时代背景
传统美国冲突法理论普遍采用属地主义原则 和既得权原则。这种主要依靠若干连接因素 来确定准据法,并将外国法律与内国法律同 等对待的法律选择理论对于法律的实体内容 较少考虑,当然也谈不上对个案正义的重视。
而且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主张影响,美 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 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 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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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冲突
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 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 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因为 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 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 策的实现。 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 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 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 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 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在1989年的“宏大”轮案中,法院适用美国法作 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判决词中的理由 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美国法。 不过实际上,法院真正的考虑是,适用美国 《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的原告能 够获得比适用我国法律更多的赔偿,因此法院适 用了美国法。按照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这 个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但如果从政府利益分析的角度去考察,可以发现, 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 更好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 国的国家利益。
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 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 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 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 不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益。 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 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 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 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 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 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因此,作为双方当 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最 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其向杰克逊夫人要求 的损害赔偿。
虚假冲突,只是表面上存在法律冲突, 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 冲突 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 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 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 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 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 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 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 的利益。
“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然而 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 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 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 无冲突: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 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发现,绝大部分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双方只有一 方有利益。 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 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同一问题因为法院地 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求得判决的一 致而将严重损害本州的重大利益时,应当交 由国会根据充分互惠条款进行处理,决定一 个州的利益优先性。
影响和评价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 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它指出法律冲突 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否定了冲突 法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 国际司法体系,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 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柯里的这一学说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 容易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 的平等地位 。同时,这种理论对法院地法的过分 关注也为挑选法院行为提供了温床。而政府利益 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政府 利益分析的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也让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可 预见性。 再者,它在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法院去搞 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
深圳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于1989年1 月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美国小麦,价值 116.33万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公司 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 轮承运。“宏大”轮装载小麦后,船长签发 了两份正本提单。该提单申明受《一九三六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约束。宏大”轮启 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航次建议书,提出“宏 大”轮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恶劣天气。该轮启航后,果然遇到5~11级的 大风浪。最终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 变质 。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柯里教授认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恰当 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 益将让位的问题。” 按照柯里教授的分析,由于 任何国家或州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其政府政 策的,某个国家或州适用其法律规范的目的实质 上是实现政府的相应政策。 这种政府通过适用其法律规范来实现其政策中的 立法意图的利益,就是“政府利益”。 因此,法 律冲突只是各国(州)间政府利益冲突的表面反 映。
本案中,将纽约州的利益和安大略省的利益相比较, 很容易发现,这起案件实际属于“虚假冲突”的情 况,只有纽约州有正当的利益。既然主人和乘客都 是纽约州的居民,纽约州法院则在其本州政策的适 用上有当然的利益。而安大略省在维护其政策上不 存在利益,因此也就不存在与纽约州的利益冲突。 因此,在本案中适用纽约州法律有助于纽约州利益 的实现,而无损于安大略省的利益。这样看来,适 用纽约州法律无疑是更合理的选择。
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维护国家主 权原则;b坚持平等互惠原则;c合理适用 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d贯彻国家 对外政策和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原则等 四项基本原则。
谢谢~~
1960 年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 年 9 月 16 日,住在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 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 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 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 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 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 久后死亡。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 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 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 请求予以赔偿。
(三)与前一点相类似,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应当确定域外 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以及确定外国(州)是否在适用其政 策方面具有利益。 (四)如果该法院发现一国(州)在该案中具有适用其政策的 利益,而另一国(州)不具有此种利益时,它应当适用唯一 具有利益的那个州的法律。 (五)如果法院发现两国(州)的利益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则 法院应该通过对其中某国(州)的政策或政府利益作出更为 恰当和更有限制的解释来避免冲突。 (六)如果法院在经过更为严格的解释后发现这两国(州)间 合法利益的冲突仍无法避免时,则应当用法院地法处理该案 件。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 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 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 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有一项乘客法规禁止 搭客对驾车者求偿(而纽约州承认这种求偿权).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 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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