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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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能够合理主张其适用该政策之利益时的各种情况,并且应该经由通常的解释程序而认定。2.法院如果发现仅有的一州在案件中有适用其本州利益的,就适用本州法,这就是所谓的虚假的冲突。3.在真实法律冲突下,法院如果发现两州之间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时,应重新考虑看案件与哪个州更有密切的联系,利益最大化时做出限制性的解释以避免冲突,此时应当适用法院地法。4.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5.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同一问题因为法院地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求得判决的一致而将严重损害本州的重大利益时,应当交由国会根据充分互惠条款进行处理,决定一个州的利益优先性。

从图克诉洛佩兹的案例中进行分析,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到支配利益分析说再到政府利益分析说做出具体的分析。在里斯确定的法律选择的十项原则中可以看出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意志,努力适用具有重大利益的州的法律,法律选择应该便于适用,努力实现有关法律领域中的根本政策,努力在具体案件中主张公正。在图克案中,纽约州终审法院虽然也意识到巴布科克案及其随后的判例中采用灵活法律选择方法导致判例前后不一,但它依然采用了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而不是连接点分组理论,最终适用了对案件结果表示严重关切的纽约州的法律。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比尔的陈旧法律选择规则已经受到猛烈的批判,面对僵硬规则导致的不公正甚至荒谬的结果,处在冲突法变革前沿的法官很生气,但是新的规则尚处于遥远的地平线。此时,灵活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貌似规则的虚空规则恰好就是一个缓冲阶段,让法院可以针对具体的案情分析先关法律背后的政策及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大胆地探索新规则。随着新的法学时代的到来,案例的不断积累,法官们意识到总结新规则的时候到了,不缺乏灵活性的新的规则正在不断地替代最完美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政府利益分析说对我国的司法领域有很多的启示,有学者指出,虽然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采用了选择性冲突规则,以增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但在立法层面上两者的适用范围仍然需要拓宽。特别是在增加选择性冲突规则的方面,对于同一类涉外民事关系,如在立法时难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做选择,应该尽可能地把它们制定成选择性冲突规则,从而给法院留出更大的可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依个案做出恰当的法律选择。[3]我国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国家的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早就有这方面的先例,只不过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达出来。在1989年的“宏大”轮案中,法院适用美国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判决词中的理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了

美国法。[4]不过实际上,法院真正的考虑是,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的原告能够获得比适用我国法律更多的赔偿,因此法院适用了美国法。按照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这个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5]但如果从政府利益分析的角度去考察法官在该案中的思维方式,可以发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对能否更好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进行充分的衡量,而这种衡量正是一种突破抽象冲突规则的利益分析。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综上所述,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冲突法调整的最终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它们外在和中介表现为各法域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是实现最终目的的桥梁和过程,不能够逾越。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试图跨越这个中间环节,直接根据政府的利益做出法律的选择,这给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3]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5]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导论[M].法律出版社,1994.

[6]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7]艾伦茨维格.国际私法[M].1974.

[8]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M].法律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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