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读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吉林大学法学院 07030106 谷亚韬发表于2005年12月《社科前沿理论探索》内容提要: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克格尔的“利益论”是一对孪生兄弟,他们的生长年代大致相似,而留得的“生前身后名”却不尽相同。
本文将从利益法学派为视角,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重述,以助人们走出对“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误区,且望看到“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新生。
关键字:政府利益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利益协调一、两大法系在“利益分析”上的历史邂逅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克格尔教授和美国的柯里教授先后于1953年和1958年将“利益分析”方法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分别创立了国际私法“利益论”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两神似的“婴儿”无疑成了当时两大法系各自的主角,而其生命力却因各自成长土壤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大陆法系“利益论”的衰亡可作为英美法系“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前车之鉴,尽管它对德国国际私法实践和立法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在历史上曾扮演了抵御美国现代冲突法革命思潮对欧洲大陆进攻的角色,这本身已使它不自觉地从侧面丰富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理论。
利益法学是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的一个社会学法学流派,它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的核心思想而得名。
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施行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管辖权选择规则”,与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一样,传统上具有属地主义倾向。
这些法律选择规则不仅内容简单,而且多采用一个硬性的单向连结点,十分封闭。
整个《民法施行法》中的冲突规范都不是从一个“国际的”观点,而是从一个“涉外”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问题。
而且,这种“管辖权选择规则”最大的缺陷在于,“由于对被指定的国家的实体法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不符合法院的利益的结果,从而往往需要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方法来加以排除”①。
然而同时代在德国法律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却是“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脱离社会实际,它以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坚持伦理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观点,并假定法律是无缺陷的,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能从现行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政府利益分析说
二、False conflicts(虚假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 上存在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法律有利害要求, 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利益要求,也就是法律规 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三、Unprovided-for case(无冲突)
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 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 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 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 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 外案件时: 第一种情况: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 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 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 的利益; 第三种情况: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 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 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1.若该案中,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很明显为第一种情况, 应适用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2.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 具有政府利益。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 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此种为第二种情况, 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即法院国所在地法。 3.若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对该案具 有政府利益。而起诉法院为无利益的其他州。该加利 福尼亚州法院斯通该如何判呢? 依据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则为第三种情况。法官 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选择自由裁量。
布雷纳德· 柯里(美) (Currie,1912-1965)
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
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探析秦方方【摘要】柯里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其提出的利益分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思想之一.文章从介绍柯里利益分析理论的基本内容入手,考察了"利益"一词的含义,认为私人争端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涉及与争议有重要联系的州的利益.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利益分析理论在冲突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指出柯里过重的法院地法倾向和对利益衡量的限制思想,进而主张通过公平的"利益衡量""比较损害"等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8)001【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利益分析;法律冲突;法院地法;利益衡量【作者】秦方方【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世纪中期,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以州法院法官裁决州际案件为视角,提出了“利益分析”的法律选择方法。
他将相冲突的法律内容作为分析冲突法案件的出发点,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相冲突的法律内容背后的政策,进而探明各州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对实施这些政策存在利益。
同时,他对立法机关制定政策的职能和其在宪法限制内解释政策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区分。
柯里认为,如果法官查明一州对适用其政策于眼前案件存在利益,法官就应适用该州法律裁决案件,无论其他州是否存在相冲突的利益。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利益冲突”三类。
虚假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只有一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要求。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只有当法院地州对适用其法律无利益而外州有利益时,该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真实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都存在利益,即法律追求的政策因适用其法律而增进。
柯里提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法院地州政策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无利益冲突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各州对适用其法律均没有利益要求,此时,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冲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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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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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月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美国小麦,价值
116.33万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公司
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
轮承运。“宏大”轮装载小麦后,船长签发
了两份正本提单。该提单申明受《一九三六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约束。宏大”轮启
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航次建议书,提出“宏
大”轮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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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会产生这样的问 题:“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 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 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 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 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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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美国著名法官富德在“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中,坚信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是解决法律适用问 题的最佳选择。但到了1972年,在对“纽迈耶诉库 纳”案发表意见时,他已经坚决地反对这一方法。 富德法官认为,“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 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公正的和实 际的判决,但其结果是我们的判例因此而缺乏一致 性,这是因为很难发现目的和政策和更难根据某个 原则以决定应当实施哪个法律,而同时又不实施哪 个法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 实践领域适用结果的一个总结。
❖ 法院地如果没有利益,而其他两州间有不可 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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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价
• 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通过以地域为特征的连接点的方式选 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利益分析说”则将利益作为新的标 准,通过利益的有无、大小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第一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 严厉抨击和修正,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一大贡献。
•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 主张,但是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容易导致法院 地法的滥用,同时过度强调法院地法的利益而忽视他国的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不公。
•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 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
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 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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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冲突
• 所谓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 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 或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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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内容分析
• 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 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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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思想内涵
• 1963年,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了“政府利益分析 说”。他认为,解决法 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 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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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冲突
• 所谓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 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 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 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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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 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 是否有过失。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纽约州最高 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他认 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法 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这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
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简析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政府 利益 分析说产 生的历史 背景 l 7世纪唯理 的 自然法学说和 l 8世纪唯心的 自然法学 说, 由于片面强调法 的理性和理念因素, 终被 历史法学家, 最 进而被实证主义法 学派所抛 弃 l 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肩 负着一项历史使命 :它必须重 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 ,即法 的 实证性, 但是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使审判者沦为概念主义和 逻辑推理的工具,法律因此失去内在 的生命 力。 因此 ,2 O 世纪上半叶的法理 学就 普遍具有 “ 反形式主义”的特 征,美 国法律现 实主义运动就是其 中的一种形式 。 而美 国冲 突法理论从传 统 向现 代的嬗 变0称 一场 轰轰 烈烈的冲突法革命 , 这场革命 的法理綦础就是 本 困的法律 现实主义。恰 如沃 德豪格认 为,“ 所谓的冲突泫革命不仅足 法律现实主义所激 发的一场运动 , 而且它也为卷入法律现实 主义 运动者主 张的某些观 点提供 了一些经验证 明” 。英国现 实主义法 学者一边竭 力否定传统国际私法 体系, 对传统法律 选择 规则的形式和 内容进行 了彻底的批 判, 一边又积极地探 索能够取代传统 国际私法体系的新的国际私法 体系, 最初的 冲突法 革命者 ,以库克 、劳伦 森和卡弗斯为代表 ,他们的成 就重 要表现在批判方面 ,建树都没有获得成功 。库克的 “ 本 地法说 ’时 , 法律选择方法而言简直可 以说是空洞无一物 , j 卡 弗斯 的 “ 结果分析方法 ” 完全从机械的立法管辖规则一端走 到了全部依赖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另一个极端。 虽然其本身 对 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指明 了方向, 但却不是真正意义J 的 法律选择方法 。因此,2 纪 2 、3 O世 0 0年代的批判虽然 已经 从理论上宣告 了既得权理论的破产 , 但是法院在市理案件时 却仍然在沿用传统的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 产生这 种现 象的 主要 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对成熟和完善 的替代理论及方法 。 柯 里 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正是在这样 一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
论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
论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作者:刘俊呈王世栋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6期刘俊呈王世栋【摘要】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同其他国家的民商事活动日渐增多,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先从国际私法发展史、立法理念做深入探讨,继而推导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最后结合理论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做重要阐述。
【关键词】国际私法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在历史上国际私法一共有过三次剧烈的思想变革,而每一次的理论变革都将会给国际社会的发展带来颠覆性的革新。
第一次变革发生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代,早期的罗马法和《优士丁尼法典》并不是变革的起源点,它起源于中世纪中晚期的意大利城邦之间,当时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同时存在时,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当时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法则区别学说:“主要从法则的性质出发,并认定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物法只具有域内效力。
”第二次变革是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为近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它取代了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时至今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在沿用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致力于为每一个法律关系构建双边冲突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场所化。
第三次变革是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次变革史称“美国冲突法革命”,这次革命主要波及的是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张“当两个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均有政府利益,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当只有一个国家在法律适用上有政府利益,则应适用该国法律”,它被称作“新单边法”。
二、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一)政府利益分析说概述政府利益分析说首先是由世界著名法学教授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选》中提出。
他讲道政府利益亦即经济社会政策指导立法方向,所有的法律都要以其为立法宗旨,而且它对法律的选择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他极力排斥传统的冲突法,并且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查明法律所体现的政府或州的利益,柯里对政府利益的理解过于单一、片面,他认为政府利益主要就体现在国家或州的“立法意图”。
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Brainerd Currie's 'Analysis of Government Interests'作者: 张潇剑[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485-493页
主题词: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冲突法;法律冲突;法律选择;比较损害;社会利益;美国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探讨了所谓的'政府利益',分析了本州利益与外州利益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关系,并
从多种角度,诸如'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柯里学说的可操作性、可预见性及精确性,成文法与判
例法,'比较损害'问题等等,对'政府利益分析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同时还论及了柯里学说的
不足.。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比较看“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两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政府利益分析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论。
本文从案例角度来分析比较两者如何适用及各自特点。
鉴于两种理论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其他学说混合而得到适用。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政府利益分析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都诞生于美国学者的理论著作中,并被运用到美国司法实践中,随后逐渐被世界其他各国熟悉采纳。
其中,“政府利益分析法”产生于柯里的著作《冲突法论文集》中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由里斯在他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来。
两者对现代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一)政府利益分析法如何界定要界定政府利益分析法,先要弄清楚其基础理论,即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所以,政府利益分析法就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判断冲突后面真正的利益冲突,对发生冲突的各国(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把政府利益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无着落案件。
虚假冲突是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
真实冲突是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相类似的那个州的法律。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法案必然会反映出该州已大大落后于社会发 展现实的立法计划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立法意图究 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州政府的利益就更加令人怀
其次,事实上,州政府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与该州的
立法意图相冲突。这倒不是因为州的立法机 构有意要损害州政府的利益,而是由于从整体上讲, 州立法机构运作的政治环境使得它难以客观评估其 具体立法行为给州政府利益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虚假冲突,是指虽然涉案的不同国家或州的法律规
定不同,但实际上仅有一国或一州在法律适用上具有 政府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柯里认为应适用具有利益 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无利益冲突,是指没有任何一国或一州具有政府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还应适用法院地 法。
“政府利益”→“立法意 图”
柯里认为,各州的政府利益体现在它们自身的立法 意图中,换言之,每个州的立法意图即为该州的政府利 益。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Thanks for waching
美国有4个州的法院采用了纯粹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影响: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与利益相关,作为人类社会 现象的法律,当然也无一例外要体现人类的利益。而 我国国际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其 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要体现自己 国家的利益。但我国所讲的国家利益只是从利益分 析这一方面来体现,这就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利益分 析方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对本州有利的, 而对安大略省的利益却是无损的,因此适用纽约州 法律才是合理的。在本案最终处理之后,富德法官 的判词和利益分析的方法被广泛援用,一时之间成 为了法院确定法律适用中的时尚。但是明确的是美 国这一时期的审判并没有对利益分析说全盘接受, 只是运用了其合理的分析方法。
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共5篇)
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北京电大经济法期末复习(08春)案例:破产法,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劳动法。
(案例参照作业类型) 题型: 单选,多选,判断,问答,案例.(单多判范围在导学书上)说明: 此复习范围仅适用会计、金融专科的学员。
工商管理专科的经济法概论,虽然教材与会计、金融专科的相同,但是,考试却由中央电大命题。
因为它是工商管理专科的必修课。
问答题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法的本质.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厂长(经理)负责制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3.破产制度的功能、法律责任.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答: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的行为。
①上市交易的证券。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②交易的方式。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③交易的限制。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第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第二,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次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政府利益分析说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二、填空题(每题2分。
共10分)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组成。
2.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的住所为住所。
3.最密切联系说是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5.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举证。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
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 )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 )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 )。
二战后英美国际私法学者对现代国际私法的贡献
二战后英美国际私法学者对现代国际私法的贡献变革与创新是当代国际私法的潮流。
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的国际私法学说迅速发展,众多的学者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纷纷予以猛烈的抨击,并各自提出了独树一帜的新学说。
一、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963年,柯里(Brainerd Currie)教授的《冲突法论文集》出版,在这些论文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对传统的冲突法进行了彻底批判,并在批判的基础上,依据政策分析方法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主张,解决法律冲突,首先需要认定与争议有关的国家是否真正因为存在某种“利益”,所以需要适用本国的法律。
通过考查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判断上述利益存在与否,继而决定法律规则隐含的那些目的与政策能否在特定案件中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通过规则的解释来决定相关国家是否有意愿将自己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
政府政策之所在,也就是政府利益之所在,这两个词一般来说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同时他还用“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来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
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依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总会认为自己的国家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
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二、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1966年,莱弗拉尔(Leflar)在《纽约大学法律评论》第51卷上发表一篇文章,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1)结果的可预见性;(2)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4)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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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
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
“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
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
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
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
在理论方面。
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
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
在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实践以及弗罗恩德和汉考克等学者的理论基础上,柯里将判例中散乱的观点和学者们的理论分析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并使其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
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法的主要内容1958年,柯里第一次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观点。
柯里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并不能真正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他认为按照传统的方式,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
因此他指出各州(国)的法律冲突只是表面的,而各州(国)的利益冲突才是实质内容。
也就是是说,冲突法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利益冲突的适用规则,即确定哪个国家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另外一国。
此中所指的“利益”根据柯里的定义是指“所谓政府利益实际上是政府政策的体现,以及具有该政策的国家与所涉及的交易、当事人或诉讼之间的并存的某种联系”在解决法律冲突是,法院的的任务就是要确定这种涉及政府政策恰当的事实联系,从而确定政府利益。
柯里将确定利益的结果分为四种情形,即有利、无利、受损、和无损。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只有对己方有利对他方无损或者是对己方无损对他方有利的法律才是最合理的。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有以下主要内容:正常情况下,即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法院亦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如果案件表明需要用外州法时,法院首先应当确定法院地法中所体现的政府政策;然后法院应当探究法院地与该案的关系,以决定能否为法院地适用自己的政策提供合法基础,因为法院地在适用自己政策方面具有利益。
这个过程实质上是个解释的过程。
与前一点相类似,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应当确定域外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以及确定外州是否在适用其政策方面具有利益。
如果法院查明法院地州在案件中适用其政策并无利益,但外州在适用其政策方面却具有利益,则法院应当适用该外州法。
如果法院查明法院地州在案件中适用其政策具有利益,它就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州在适用其相反政策时同样具有利益也是如此;因而在外州不具有利益的场合,法院适用法院地法就更毋庸置疑;在相对很少的案件中,法院会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各州在适用其政策方面均不具有利益,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也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为了证明“利益分析说”的方法是解决法律选择的最好方法,柯里又将法律冲突的现象归结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个大类,对这两个分别加以分析。
“虚假冲突”指的是,如果法院认定法律互相冲突的两个州或多个州只有一个州有正当的利益,此时的法律的冲突即是虚假的。
这种情况下适用该有正当利益州的法律不会对该州有利而不会对另外的州有损。
加里福尼亚州的“雷奇诉朴塞尔案”以及新泽西州的“普福诉卡轮特铝公司案”等案件都是虚假冲突的典型案例。
这种虚假冲突的特殊情况是在案件所涉及的各州都被法院认定为无重大利益。
此时法院可以自由适用其本州法,如同法律冲突不存在一样。
真实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其法律的适用上都有其正当利益,且彼此冲突。
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本地法对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却因此而受损或者适用对方法律对该州有利而己方却因此而受损。
此种情形才是法官真正应该进行选择的时候,如果法院经过反复审查认为法院地法和他州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则应该适用法院地法。
如果这种真实冲突发生在其他州之间,法院地州没有正当的利益,法院也应当适用自己的法律,除非有有人能提供更好的解决这种无法取舍的利益冲突。
在柯里提出了这些理论之后,巴克斯特教授又对“真实冲突”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方案,即“比较损害”的方式。
如果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得不到适用,都会使其利益受损,那么就应该在这些损害之间比较大小,利益受损最大的州的法律就应当得以适用。
这样就把柯里的最大联系的标准变为了最低联系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适用中过度的本地化倾向。
在这些原则下,柯里将法律冲突主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大类。
前者是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州的法律尽管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这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却并不冲突。
在“虚假冲突”的情形下,只有当法院地州不具有利益而外州具有利益时,该外州的法律才能得以适用。
后者是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州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着冲突。
依柯里看来,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
其解决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以促进其自身利益的实现。
显而易见,柯里是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的,而且依照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总会认为本州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是具有合法利益的,从而导致法院地法的广泛适用,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
难怪柯里认为不但传统的冲突规范可以抛弃,甚至连冲突法上的一些制度诸如识别、反致等等都可以一概取消,不再需要了。
不过柯里同时也承认,通过上述方式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据法,其最易引起争议之处就在于对“政府利益”作何解释,而且在某些人看来,这似乎是对诸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及对当事各方的公正性等冲突法的基本理念的否定。
在著名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Jackson)中,纽约州法院运用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方法在侵权领域否定了传统冲突规范的适用。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纽约州的巴布科克小姐搭乘其邻居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去加拿大安度周末。
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时,杰克逊先生驾车失控造成车祸,导致巴布科克小姐受重伤。
巴布科克小姐象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就其所受伤害得到赔偿。
根据当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非商用汽车的主人或司机对其车内乘客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失。
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则没有此类规定。
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依照传统冲突规范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
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富德对该案进行了最终的改判。
他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在此是不能适用的,因为那是早就被抛弃的理论。
法院应当依照利益分析的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将纽约州的利益和安大略省的利益相比较,很容易的就可得出结论,这起案件实际上存在的是“虚假冲突”,只有纽约州有正当的利益。
既然主人和乘客都是纽约州的居民,纽约州法院则在其本州政策的适用上有当然的利益。
而安大略省的法律只是偶然参与到本案中的,主人和乘客都不是该省居民,安大略省在维护其政策上不存在利益,因此也就不存在与纽约州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对本州有利的,而对安大略省的利益却是无损的,因此适用纽约州法律才识合理的。
在本案最终处理之后,富德法官的判词和利益分析的方法被广泛援用,一时之间成为了法院确定法律适用中的时尚。
但是明确的是美国这一时期的审判并没有对利益分析说全盘接受,只是运用了其合理的分析方法。
二、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缺陷柯里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批评是非常彻底的,这使得他的理论从开始就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但是也因此遭到了众多的批评。
批评者认为“政府利益分析说”作为全新的理论其内容过于偏激,它的分析方法也是在审判中行不通的。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显然倡导的是法院地法优先的主张。
该主张突出了法院地法的适用却排斥了他州的法律。
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零和游戏’,即法院以牺牲其他州的‘政府利益’为代价,换取本州‘政府利益’的实现。
如果各州都照此行事,实际上谁都不可能获益”。
最有代表性的批评意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为鉴别哪些州是利益州需要确定有关各州支持其法律政策,而各州的政策考虑常常并无明确的表述,加之多数州的法律是在没有参照多州事件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其根本政策并不一定反映反映了周际案件中的利益。
所以确定支持法律的各州政策有较大难度。
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即使确定了政策,也不一定就能正确的鉴别出利益州。
其二,在“真实冲突”的案件中要求作出有节制的温和的解释让法院承担了立法工作的责任。
不仅如此,冲突政策间的权衡会有损或破坏结果的统一性。
其后果是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哪一州的利益最为重要的。
也就是不具有可预测性”。
这些批评意见非常深刻的指出了这一学说存在的问题。
完全依照此理论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使得法官在判断各州利益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而各州的利益并不总是明显的。
这种情况下法官裁量变的没有章法可因循,案件缺乏必要的可预见性。
这显然违背了冲突法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同时由于法官对本国法更为熟悉,他会更多的倾向于适用本国法,法院地法的适用更为轻易和广泛。
这样就如同在鼓励当事人去挑选法院。
正是由于存在这上述这些缺点,使得柯里的以“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理论取代冲突规范的愿望无法实现。
事实上他的理论始终未能脱离出冲突规范制度的基本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