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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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哈居医组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居医组发[2008]3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4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减轻困难群体个人经济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筹资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提高筹资标准2008年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人均20元调整为40元。

为此,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330元/人/年调整为35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不含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

(二)提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7年的3.5万元调整为4万元。

二、增加补助资金,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负担,在2007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增加对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补助,由2007年的165元/人/年,增加为195元/人/年。

增加的30元医疗补助由市、区财政仍按照6:4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18元,区级财政12元)。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时间:2006-04-24 16:11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哈医保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3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20元,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12元、124.8元、83.2元。

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1.6元;各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此次明确的财政补助标准,务必于2019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两档缴费,一档320元,二档2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缴费。

按照省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含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缴费,由2019年两档缴费调整为一档缴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30元中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55元提高到70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门诊待遇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60元;成人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哈政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7〕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1.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人员。

3.鼓励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哈人社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3〕75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满足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2012〕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价标准,按新调整的限价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起付金;(二)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取消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3月21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黑劳社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18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完善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适应当前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重要制度保证。

通过完善政策,科学设计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障的方式和标准,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要将城镇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和平均医疗费支出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统一制度框架下对不同人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首先,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的颁布旨在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办法实施期限从颁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个期限内,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该办法规定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和参保标准。

一般来说,居住在哈尔滨市城镇区的常住人口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保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参保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在职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投保的人员等。

其次,办法规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和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住院费用等待遇。

同时,参保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个人负担。

具体的保险待遇和支付比例在办法中有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局承担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责任,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参与医保定点机构的管理。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总之,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是一项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法规。

通过参保和缴费,城镇居民可以在医疗需要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的提高,并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哈民政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2〕5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2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69元;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5元;县(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1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6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10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1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166元;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13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490元。

县(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7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729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79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29元;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4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490元。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对应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35-1002元;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02-1253元;县(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669-1004元;市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625-938元;县(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县(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441-662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哈政办综[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原则。

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实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逐步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适用人群。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市区(不含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另行筹资。

第五条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黑卫药发〔2012〕241号)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第六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年。

2022年哈尔滨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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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统⼀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哈尔滨市第⼆期职⼯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出台,在去年的基础上,第⼆期医疗互助将参保对象扩⼤到职⼯(农民⼯)配偶,同时将困难职⼯全部纳⼊医疗互助保障范围。

第⼆期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从今年7⽉起⾄2018年6⽉30⽇⽌。

下⾯是⼩编整理的2018哈尔滨医保新政,欢迎⼤家阅读!去年6⽉,市总⼯会启动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每年⽀付80元的费⽤,在住院和患有重⼤疾病时,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还可享受到最⾼6万元的补贴。

什么⼈可参保?有医保在职职⼯及其配偶均可今年新制定的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龙江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和⼤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农民⼯)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会统⼀组织下以团体⽅式参加。

职⼯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

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加⼈个⼈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并交⾄市职⼯医疗互助办公室统⼀办理参加⼿续。

参保单位参加⼈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总数75%,单位职⼯总数少于或等于30⼈的,须全员参加。

什么⼈免费保?困难职⼯保费由市总⼯会承担为了帮助困难职⼯解决因患重⼤疾病和住院带来的⽣活压⼒,决定将档案管理的8000余名困难职⼯本⼈纳⼊第⼆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的缴费标准为80元,且享受的保障待遇调⾼5个百分点(单指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部分)。

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5号【适用区域】哈尔滨市【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6-12-30【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16〕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整合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一、背景与目标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社会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需求,确保城镇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原则与参保方式1.全员参保。

所有居住在哈尔滨市城镇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统一筹资。

通过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来筹集医疗保险费用。

3.公平公正。

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避免各种歧视和不公平的现象。

参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单位代扣。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代扣方式进行缴费。

2.个人自付。

在没有单位的人员可以自行前往社保机构缴费。

3.补贴参保。

对于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居民等,可由相关部门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参保。

三、保障内容与支付方式1.住院医疗费用。

对于住院治疗的费用,按照医保目录和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门诊费用。

在特定医院和特定科室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特殊医疗费用。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慢性病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扶持。

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报销制度。

参保人员在就医后,一般先垫付费用,然后再持相关证明和报销材料,通过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直接支付。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

四、管理机制与监督措施为了保障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相关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1.协同合作。

医疗保险部门要与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协同合作,共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2.审查与监督。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查与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公平、公正。

总之,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城镇居民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解决了部分居民医疗费用支付的问题。

哈尔滨市惠民医保政策出台 居民门诊看病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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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 付范围,并将门诊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 百分点;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成人居 民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55%,学生儿童支付70%。肾移植术 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 点 ;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 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按二档135元 缴费的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标准按前款支付标准的70%执行。另外,生 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异地就医药费可按标准报销 据悉,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的住院定点医院发生 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 围以内的药费可按标准给予报销。报销所需材料包括:门诊医疗手册、 门诊收据、费用明细、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和开 户(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将。居民门诊统筹其他相关事宜,居民可 登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哈人社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79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更好地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经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了审核验收,现分别确定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3所、定点零售药店27所。

具体名单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圣安口腔医院哈尔滨圣安口腔专科医院道外分院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哈尔滨嘉顺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君辉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瑞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天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萍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永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益康宁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翔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仙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康壹比壹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瑞龙大药房有限公司信和店哈尔滨星辰大药房有限公司鑫伟店哈尔滨国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棵分店哈尔滨市百宝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德昌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山店哈尔滨伟德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保健店哈尔滨市和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和利店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直店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旭升店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和药店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利民好又多分店黑龙江省郑好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世纪花园店黑龙江省中西顺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力灵大药房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哈尔滨市以个人身份参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详细说明

哈尔滨市以个人身份参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详细说明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详细说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以下两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第一大项: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具体的参保工作由各区所属的家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

※以下是城镇居民新参保的具体事宜: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条件具有哈市市区内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出生28天以后的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手续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在两年待业期内参保,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哈市档案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成人居民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

成人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择后,两个缴费年限内不得变更。

(二)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学生儿童参保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三)低保家庭及重度残疾居民(含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65元。

四、享受医疗保险时间居民自参保缴费三个月后,可以享受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成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12个月,自医疗保险待遇启动月开始计算;学生儿童医疗待遇期统一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五、城镇居民医疗待遇(一)、城镇居民医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一档和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统筹支付比例如下:(2)、参保居民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四个百分点。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问答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问答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什么是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通过参加该保险,城镇居民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二、谁可以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哈尔滨市的常住城镇居民、农村转户城镇人员及其他特定群体(如学生、退休人员等)均可以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居民联系或其他有效联系明材料;2.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

四、参保过程是怎样的?1.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所在居住地社区或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登记;2.提供所需材料,填写申请表格;3.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4.完成参保手续后,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

五、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哪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1.门诊医疗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4.生育医疗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根据哈尔滨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行支付20%的医疗费用,其余80%由保险基金支付。

七、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的流程如下:1.就医时,持保险证和有效联系明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2.医疗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部分费用;3.市属医疗机构可实现自动刷卡结算,由医院代扣被保险人的自己支付部分费用。

八、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登录哈尔滨市医保局网站,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2.前往所在居住地社区或保险服务机构咨询;3.拨打哈尔滨市医保局的热线方式进行咨询。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格2.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个体按照法定条件共同筹资,实行社会分摊制度,以保障个人或家庭在特定风险发生时享受财产和健康保险赔付和接受社会福利救助的一种经济制度。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居民数量不断增加,对医疗保
障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很多城镇居民
仍然面临着医疗保障不足的困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哈尔滨市颁布了《哈
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保险范围和费用
该办法规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费用。


险范围涵盖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特殊
疗法、药品费用等。

保险费用由参保居民和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三、参保对象和权益
参保对象包括哈尔滨市常住的城镇居民,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

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可以在合作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

四、管理机构和费用支付
该办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费用支付方式。

哈尔滨市设
立了医保管理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业务。

具体的
费用支付方式由医保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按规定进行结算。

五、医保基金和监督机制
该办法还规定了医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医保
基金主要由参保居民的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组成,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医疗
费用。

医保管理中心负责对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政策的意义和影响
总结起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它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黑政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0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任务目标和原则(二)任务目标:2007年10月在3个地市启动试点,2008年增加3个至4个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县(市)开始启动试点,力争到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

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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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24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惠及人群,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减轻其个人负担,我市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2010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人均80元提高为120元。

(一)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90元。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不含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

(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个人缴费不变(不含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二、哈市市区城镇户籍的参保居民,自缴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散居儿童)医疗待遇期统一按学年度管理。

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
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散居儿童(含新生儿)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在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期截止前办理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收取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续保缴费,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2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

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五、上述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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