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AA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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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项目培训计划表

土地估价项目培训计划表

土地估价项目培训计划表项目名称:土地估价项目培训项目目标:通过本次培训,提高与土地估价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他们对土地估价核心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从而提高土地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培训对象:本次培训主要面向土地估价领域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估价人员等,以及对土地估价工作感兴趣的人员。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3天,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至6月17日,每天8:30-17:00,共24个小时。

培训地点:培训地点为XXX培训中心。

培训内容:第一天:土地估价的基本概念和原理1. 土地估价的定义和作用2. 土地估价的法律法规框架3. 土地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4. 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第二天:土地估价的实际操作技能1. 土地估价的测量和勘测技术2. 土地估价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3. 土地估价的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演练4. 土地估价的报告撰写和表达技巧第三天:土地估价的案例研究和应用1. 土地估价案例的实际分析和解读2. 土地估价的市场化趋势和发展前景3. 土地估价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对接和应用4. 土地估价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用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实例演练、小组讨论、现场参观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员需具备土地估价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经验,具备一定的土地估价基础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将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了解培训的实际收益和影响,以及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培训内容和方式。

经费预算:本次培训的经费主要包括场地租赁、专家咨询费、教材费、人员餐饮费用等,具体的经费预算将由财务部门提供。

培训团队:培训团队将由经验丰富的土地估价专家、行业精英和教育专家组成,他们将为参与培训的人员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教学指导和帮助。

关于举办土地估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土地估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土地估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师: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6﹞11号)的安排,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江苏金宁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6日在扬中举办土地估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201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编号:C95-J),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形式
重点授课和答疑相结合
二、活动对象
公司所有土地估价师、估价员
三、活动内容
1、营改增对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影响,上课时间8月26日8:30-10:00,授课老师张小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的探讨,上课时间8月26日10:20-12:00,授课老师张小燕;
3、不动产登记案例解析,上课时间8月26日14:00-15:20,授课老师张增峰;
4、房地产估价数据库的建设标准与要求,上课时间8月26日15:40-17:30,授课老师张增峰。

四、活动时间与地点
活动时间: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6日
活动地点:扬中
五、参加人数、学时及费用
人数:110人
学时:8学时。

关于举办2018年AA省土地估价业务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8年AA省土地估价业务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8年AA省土地估价业务继续教育的通知各估价机构: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中估协发〔2012〕9号)的要求,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AA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2018年1月11至1月13日在哈尔滨市举办2018年AA省土地估价业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探讨及农用地有偿使用评估问题探讨;
2、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新领域新要求;
3、结合招拍挂出让评估实务解析出让政策;
4、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存在的问题解析。

二、特邀专家
我们将邀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代理人协会认定的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资深专家进行讲解。

三、参加对象
土地估价师
四、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8年1月11日至13日(10日为报到时间)
地点:AA省哈尔滨市(具体地点详见报到通知)
五、参加人数、学时及费用
人数:400人
学时:20学时
会务费:980元/人(包含培训费、资料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所需费用报到当时交纳,统一开具报销票据。

六、其他注意事项。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关于举办全省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关于举办全省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关于举办全省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关于举办全省房地产估价
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地)房产局、建设局、佳木斯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建设令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全面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水平,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有效杜绝房地产估价师违规行为。

我省决定举办全省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内容:房地产估价最新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动态;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的最新进展;估价实务中的热点案例等。

二、培训时间:2007年6月30-7月3日,6月29日报到
三、地点:长江大厦(哈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
四、参加人员:注册证有效期结止到2007年底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注册到期或即将到期;估价员自愿参加。

五、培训及资料费:每人800元
六、要求:1、各市(地)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地)及所辖县(市)于6月26日前统一报名,将回执电传省厅房地产业处;2、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两张2吋照片; 3、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刘艳、张磊
联系电话:0451-53632262;82521476
传真:0451-82548606
附件:参加全省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人员回执(略)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中评协关于举办数据资产评估培训班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举办数据资产评估培训班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举办数据资产评估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中评协办〔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举办数据资产评估培训班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2024年培训计划安排,中评协将于7月在厦门举办数据资产评估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二)数据资产法律问题分析;(三)大数据与大模型;(四)数据资产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评估;(五)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的主要路径和策略;(六)《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二、培训对象资产评估师。

三、培训时间2024年7月9日报到,7月10至12日上课,7月13日返程。

四、报到地点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中心(学院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4001号,电话:************)。

五、费用免收培训费,学员公寓食宿费380元/人/天,学员自理。

六、其他事项请各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师参加培训,并将下列事项及时通知所辖区域资产评估师:(一)有意参加培训的资产评估师于2024年6月20日9:00至7月1日24:00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进入继续教育页面报名。

本期培训班共100个名额,报满即止。

(二)已报名的资产评估师因故无法参加培训,请于7月1日前自行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取消报名,否则将会影响本人参加当年其他培训。

(三)为加强管理和保证安全,报名参加该培训班的学员食宿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统一安排,非厦门本地学员原则上请在学院入住。

若未经同意自行安排外宿的学员,出现任何意外,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声明不负相关责任。

(四)参加培训的学员自行前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关于2013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函)-

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关于2013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函)-

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关于2013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函)正文:---------------------------------------------------------------------------------------------------------------------------------------------------- 云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筹备组关于2013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函)(2013年)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我省拟定于2013年12月2日至5日上午(据中估协要求估价师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昆明举办云南省2013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土地估价报告的格式与逻辑及土地估价前沿课题探讨(8学时);(二)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常见问题分析(4学时);授课老师为;(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析(4学时);(四)问卷调查(4学时);具体授课内容、授课教师及授课时间安排详见培训须知。

二、参加人员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参训人员及规模,本次培训仅限于云南省范围的土地估价师。

三、培训时间、地点时间:2013年12月2日至5日上午(按中估协要求不少于两天半20个学时), 2日下午14:00-18:00报到。

地点:昆明西山区马街云安会都(清莲池报到)。

培训费用自理,报到时800元/人交云安会都(含会场租用费、培训费、资料费、餐费),住宿由参训学员根据需要自行办理入住手续。

四、有关事项请各评估机构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及表格,为确保培训质量,厉行节约,控制培训规模,参会人员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参训报名表(回执附后,请务必注明是否住宿,以便安排)发电子邮件至邮箱**************,否则,不予认可,为准确汇总上报请将参训估价师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送,以缴费名单人数为准。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作者:(国土资发[2001]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

主要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四、土地估价实务;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心得体会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心得体会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心得体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心得体会姓名:资格证书号:本人于9月28-29日参加了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实务培训。

这次培训王月红、朱霞、杨志三位行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结合案例针对估价工作中常易犯的错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和点评: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问题的讲解;2.耕地保护相关内容讲解;3.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若干问题研究;4.银行抵押风险把控。

在培训期间,我们认真了自治区协会安排的这4门课程, 通过这次学习,我们感觉受益匪浅,开阔了眼界。

自己体会最深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抵押风险把控中要避免土地使用权2年闲置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一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银行的抵押权会受到威胁。

我听了老师的讲解后,认识到我们土地评估机构作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机构,对抵押物面临的抵押权灭失的巨大风险,应该详尽充分地向银行提示。

二是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规划指标批准文件的有效期。

在评估土地时,我们要求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作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已经动工开发的',还要求委托方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而一宗土地只有具备规划条件,才真正具有市场价值,而规划条件的合法表现,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文件。

按照规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附有规划条件。

但工作中在收取资料时,对于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委托方往往只能提供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使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些也是早已过了有效期的。

要避免规划许可文件失效,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土地抵押权的实现。

总的来说非常庆幸参加了这次培训班,让继续教育时间虽短,但具体学习内容之外的意义是巨大的。

除了对估价遇到的困难问题有了新解答,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认识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2002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2002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2002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2002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各土地评估机构、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为提高我市土地估价师队伍的执业素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0号),现将2002年我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培训对象和要求凡在2002年以前已经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五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00个学时,去年已获得的学时今年继续累计。

参加培训的人员请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宣教信息中心培训IC卡听课。

参加全部培训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我局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核发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注明所修学时。

凡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将报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内容和培训时间、地点2002年培训时间为12月15日至17日,2002年培训内容是:时间内容主讲人2002年12月15日上午目前土地市场管理的改革趋势谢局长2002年12月15日上午土地收购储备及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史贤英2002年12月15日下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土地整理储备中心2002年12月16日上午讲解北京市基准地价全文靳薇2002年12月16日上午北京市基准地价应用姜卫国2002年12月16日下午北京市基准地价制定过程国地评估公司2002年12月17日上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刘汉阳、郭亮2002年12月17日上午土地出让价格评审制度土地利用中心2002年12月17日下午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刘俊兰共计30个学时。

中估协发〔2012〕9号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正文及附件

中估协发〔2012〕9号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正文及附件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9号各会员单位:《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第一条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达到以下目的:(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2)不断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技能;(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4)不断提升估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和实践考核培训等。

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自愿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1)职业道德与规范;(2)法律法规及政策;(3)技术标准与规范;(4)估价理论与实务;(5)相关知识与实务;(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设定基础级、应用级和研究级三个层次的深度,不同的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

其中:(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2)应用级侧重对估价知识实际运用的方式及相关经验、信息等有针对性地学习;(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第六条继续教育对象按照是否执业和执业时间长短,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并分别适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深度:(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2)执业6-10年(含10年)的估价师;(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4)实践期估价师,指申请执业但尚在实践期的;(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课件(1)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课件(1)

收益还原法
收益法特例——剩余技术
二、建筑物剩余技术 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收益,但如果用收益法以外 的方法(如市场法)能求得土地的价值时,则可利用收益 法公式求得归属于土地的净收益,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 净收益,再用建筑物资本化率资本化,即可求得建筑物的 价值——建筑物剩余技术 A0 VL RL VB 建筑物剩余技术的公式为: RB 将建筑物价值与土地价值相加可得到整体房地产价值。 建筑物剩余技术还可用来测算建筑物的折旧。将建筑 物的重新构建价格减去运用建筑物剩余技术求取的建 筑物价值即为建筑物的折旧。
3.实物状况调整 对于土地来说,主要包括:面积大小、形状、地形、 地势、地质条件、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属于可比实例、 估价对象之内的部分)和土地平整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 格的因素; 对于建筑物来说,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 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工程质量、完损程度等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
选取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是指交易实例中房地产状况与估价
对象的房地产状况相同或者相当、成交日期与
估价时点接近、交易类型与估价目的吻合、成
交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格或者能够修正为正常市
场价格的交易实例。
市场比较法
选取可比实例
对选取的可比实例有3个以上,且符合下列9个基本要 求: • ①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 • ②可比实例用途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 ③可比实例的规模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 • ④可比实例的建筑结构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 • ⑤可比实例的档次应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当; • ⑥可比实例的权利性质应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当; • ⑦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 • ⑧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 • ⑨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价格或能够修正 为正常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考点(强化练习)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考点(强化练习)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考点(强化练习)1、单选《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江南博哥)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

A.9B.10C.11D.12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

2、单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A.3B.4C.5D.6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①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3、判断题《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正确答案:对4、判断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土地所在省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正确答案:对6、单选?A省B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土地调控,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调控政策,全面完善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并出台了《B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B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

关于举办2016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第一期)(编号C23J)的通知【模板】

关于举办2016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第一期)(编号C23J)的通知【模板】

关于举办2016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第一期)(编号:C23-J)的通知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6〕11号)的安排,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5日在太原举办2016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第一期)(201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编号:C23-J),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形式集中授课二、活动对象各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及拟登记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三、活动内容1. 通报2016年协会主要工作及党建工作;资产评估法解读解读;上课时间12月3日,授课老师张晓岭、路小仓;2.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解读;上课时间12月3日,授课老师冯智;3. 耕地保护及异地流转交易有关规定;上课时间12月4日,授课老师武国强;4. 土地评估有关新政解读;上课时间12月4日,授课老师韩明正;5. 总结与授课教师测评。

上课时间12月5日,授课老师张晓岭。

四、活动时间与地点活动时间: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5日活动地点:交通大厦商务酒店(**市迎泽大街50号,太原火车站出站口向西500米路南;乘高铁动车抵达太原火车南站的学员,在站前广场乘公交车达五一广场长途汽车站向东50米路南。

)五、参加人数、学时及费用人数:400人学时:20学时学费:400元(学费包含午餐、资料费及场地费等)六、其他注意事项报名方式: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中继续教育报名系统(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继续教育→估价师登录,链接******/edu/Practice/login.aspx)。

12月2日下午3点后报到,参培人员请自行打印听课证并按要求附一寸免冠照片七、联系方式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市望景路3号国土宾馆615邮政编码:******协会网址:******/xhxh/index.asp附件:1.授课教师基本情况及授课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 10 月 31 日附件1:。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致辞稿土地估价师考试恢复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致辞稿土地估价师考试恢复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致辞稿土地估价师考试恢复提高执业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致辞稿同志们:今天,我省2021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在此举行,我谨代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首先,要感谢远道而来的受中估协委托的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肖老师、陕__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全志远老师以及我省的各位专家学者们,感谢你们对我省土地估价事业的关心支持,同时,也感谢在座的各位学员们,是你们为我省土地估价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就如何办好这次培训班提几点要求:一、要深刻认识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重要性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内在需要,是全面提升执业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土资源部的硬性要求,这些都是我们举办培训班的目的。

但今天我想从我省目前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现状,跟大家说说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性。

不久前,省协会组织省内专家对我省土地估价机构上半年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了抽查。

经抽查评审发现,本次抽查的58份土地估价报告中,80分以上的较为优秀的土地估价报告仅8份,占本次抽查土地估价报告数的比例仅为14%。

而不及格的土地估价报告就达17份,占本次抽查土地估价报告的29.3%。

另外,30%以上的估价报告也仅仅达到及格水平。

在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中,一些报告存在严重的技术性错误,如商业用地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地价定义、土地权利界定存在严重技术性错误;对于评估基准日是2021年3月份以后的土地估价报告,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测算土地取得成本时,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年产值的倍数去求取,而省政府今年3月份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却还不知道,这就是知识层面不更新,不及时给自己充电造成的。

同志们,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是我们估价行业的生命线,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

今天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作为一个走上执业岗位的土地估价师不应该犯的错误,提高当前我省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水平,已成为行业的当务之急。

新编整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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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话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在XX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各位来宾、学员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在这里跟大家见面!我谨代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中国土地估价行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适应土地市场发展中发展起来的,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土地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土地评估行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中介组织。

我省估价队伍不断壮大,现有土地评估机构76家,执业土地估价师384名。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XX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XX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今天如期开班了。

培训班主旨在于从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上拓宽大家的思路、开阔大家的眼界,而不是单就土地估价讲土地估价。

同志们必须明白,作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仅仅通过国土资源部统一考试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是远远不够的,仅仅会几种土地估价方法也是不够的,还应该了解各个方面的相关知识,这也是开展继续教育的宗旨。

我国国有土地主要集中于城市和城郊地区,这部分土地在土地市场中的价值也相对较大,所以在土地评估中不研究城市经济学,不了解其他不动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是不行的;不研究市场经济,不懂得市场经济形势分析,只会几条土地估价方法也是不行的;我们的估价机构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如果不能充分理解土地估价师执业准则和估价行业自律,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住脚更是不行的。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请来了各方面的专家,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形式开扩我们的视野,提高我们的层次、拓宽我们的知识领域。

希望通过专家授课、行业交流、解疑释惑、自我小结,各位学员能够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当前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积极做好土地估价行业的风险防范及诚信建设,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提高执业水平,提升行业的形象。

下面,我就办好这次培训班讲几点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04]8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4.03.31
【实施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国土资函[2004]88号)
吉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根据《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1]170号),我部已委托你们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有关培训工作。

从两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工作完成得较好。

经研究决定,我部将2004年度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你们承办。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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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AA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
各土地评估机构、各土地估价师: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7〕8号)的安排,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2日在上海图书馆报告厅(淮海中路1555号西门)举办AA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2017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编号:C14-S),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形式
专家集中授课
二、活动对象
土地估价师
三、活动内容
1、上海存量建设用地棕地评估研究。

6月30日上午,中估协资深会员、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轮值会长许军;
2、以案释法剖析特点积极预防集体土地房产评估领域职务犯罪。

6月30日下午,上海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曾宁;
3、上海市城市更新政策与地价评估。

7月1日上午,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地价所副所长曹玲燕;
4、补地价评估及当前估价报告相关问题。

7月1日下午,中估协资深会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明宝;
5、不动产估价业务多元化的方向与思考。

7月2日上午,中估协资深会员,上海百盛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斌;
6、个人小结。

7月2日下午。

四、活动时间与地点
活动时间: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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