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确保工程建立和设备采购的质量,合理控制基建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立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xx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法务、党委纪检等部门全过程参与监视。
第三条公司建立工程的招标活动分为法定招标和公司招标。
法定招标的标准按《北京市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xx年第89号令)执行,公司招标的标准按本管理方法规定执行。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基建办公室组织的建立工程招标活动,对于其中的法定招标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二、基建工程招标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1.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总裁办公会领导下,由公司主管基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办公会指定个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公布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决定公司招标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主管领导、造价管理人员、工程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基建办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以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那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投标考查、主持标书答疑和开标会,组织评标,主持谈判和质询,确保招投标工程顺利、标准进行。
三、招标工作程序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书文本应从基建办公室范本库中提取相应范本,其中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标准、设计图等)由工程部或基建办公室专业工程师编制。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合用本制度。
一、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1、2、3、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1、公司直接管理或者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2、公司自营工程;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者不招标:1、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者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2 4卷
第5 期
平 原 大 学 学
报
20 0 7年 1 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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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建设 项 目招标 投 标 管 理 收 稿 Leabharlann 期 :0 7 0 —2 20- 6 0
修 回 日期 :0 7 7 9 2 o 一O —2
作 者 简 介 : 建 福 (9 8 ) 男 , 南封 丘人 , 济 师 , 要 从 事 高校 基 本 建设 经济 管 理 。 孙 15一 , 河 经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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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 料 , 定厂 家 范 围 , 招标 文件 中 , 定统 一 认 在 指
价格进 行报 价 ; 具 体 实 施 中, 在 由施 工 单 位 进 行 采 购 , 当地 季度栏 头价进 行 结算 ; 他材料施 工单位 按 其 自行 采购 , 由业 主 、 监理 单位认 可质量 。 ( ) 于施 工 图未 全部 绘 出或者 仅 有初 步 设计 2对 图纸的 , 工程量 难 以确 定 又急于开 工 的工 程 , 或者 技 术 复杂 的工程 , 投标单 位 以费率形 式报价 , 费率是 指 按 照预算 定额计 算工 程造 价后 的优惠 比率 。这类 方 法应 尽量 少采用 , 虽然 前期 准备很 简单 , 后期管 理 但 存在 很 多问题 , 如施工措 施 费计取标 准 ( 型机械 进 大 出场费 、 安装拆 卸费 、 础铺 桩费 等) 取费 中各项 费 基 、
招投标 工作 在项 目建设 中对 工程 实施效 果有直 接的影 响 , 并直 接关 系到 工 程项 目的后 期 管 理 。从 多年 的实践看 , 当前 的 招投 标 工作 应 注 意 以下 几 方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方交易市场发布的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标计划审批部门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实施驻场监管。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招标情况报告。
第三章招标规模范围第八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基建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计划已下达;(三)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批复;(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方式,基建大中型项目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集团公司管理的更新改造及小型基建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向招标计划审批部门上报招标计划及签字背书资料。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基建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计划,报建设管理处审批。
医院基建办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基建办招标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基建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医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基建组织的各类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3.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4.医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医院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项目负责人对所申请采购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6.基建办应加强采购与招标计划和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与招标计划和预算。
7.不得将依办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8.医院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招标活动中,基建办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基建办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
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1 / 6精品文档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三)监督指导分、子公司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服务集中招标工作;
(四)负责公司范围内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服务招标采购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分、子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服务集中招标工作;
(三)配合总部集中招标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基建工程集中招标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配合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向公司基建部报送基建招标需求计划、技术文件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七)组织向公司基建部报送分、子公司集中招标的备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审定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公司招标服务中心负责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在国家指定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等传媒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函。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招标方案对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须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单项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八)根据招标结果,督促各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基建部报送合同签署情况,反馈承包商的履约、售后服务以及项目质量情况等信息;
(九)协助监察部门处理本单位基建集中采购工作的投诉。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向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基建工程集中招标需求计划、技术文件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目次
附录A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计划流程图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护集团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主任委员: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主管基建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成员:由主管副总师、生产运行部、科技部、通防部、非煤产业部、基建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质量监督站、法律事务中心、项目单位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项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总师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招标领导小组。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部,主任由部长兼任。
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医院基建科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基建科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基建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投标范围1. 医院各类基建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 医院各类基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3. 医院基建项目中的甲供材;4. 医院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三、招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无私,维护国家、医院及各方合法权益;4. 科学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
四、招投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须知等内容;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3.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4.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投标文件;5.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 中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7.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1. 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2.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事务;3. 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4. 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招投标纪律1.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严禁泄露招投标信息,严禁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3.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招投标活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基建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基建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投标范围1. 医院基建工程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2. 医院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3. 医院基建工程中的甲供材;4. 医院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投标政策、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2. 设立医院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投标工作;3. 招投标办公室下设招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和监督工作。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投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2. 投标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4. 开标:招标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开宣布评审结果;5. 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6. 合同履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和相关服务。
五、招投标要求1.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内容;3.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信誉,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4.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5. 监督委员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
六、招投标纪律1. 招标办公室、评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得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2. 投标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如串标、围标等;3. 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标项目、提高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 本制度由医院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2篇)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____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根据《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基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进行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技术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____机构第四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负责____管理公司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受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公司招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五条招标小组由财务经理、工务部经理、工务部施工管理、采购经理及监理公司负责人组建,组长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担任,行政总监任副组长。
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却因其他重大事项无法参加时,必须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获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但招标小组组长必须____保证能够正常招标的人员数量。
第六条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工作职责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按照《____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____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依法在国家、省、市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由招标小组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____办理招标。
第九条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可不进行招标,但符合《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要求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小组____进行招标。
第十条低于《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难以实行招标,经公司招标小组领导同意,由招标工作小组____相关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____论证,由工务部按相关程序谈判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并报公司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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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规模 (2)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 (2)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第五章招标程序 (3)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5)第七章公司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7)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程序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等。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必须进入政府招标市场进行招标: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第五条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进行公司内部招标:(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30 万元(含)人民币到50 万元人民币范围之内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进行公开招标而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六条单项合同价在30 万元以下的项目基建部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与三家以上资质、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或询价,做好详细比价谈判记录,由基建部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第七条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立项、土地以及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相关行政许可已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内部招标必须施工图已完成。
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八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内部招标。
组织形式:公司内招投标小组。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细则。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1、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基建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3、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及当地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家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单位名单应经项目责任主体审批。
(四)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如下: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 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审定后密封。
第八条内部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由公司内部自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应由基建部填写《基建工程内部招标申请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向三家以上单位发送《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及工期要求。
4、投标时间及评标标准。
5、付款方式。
6、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质量等)。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建招标项目的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已竣工工程业绩,项目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0、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名单中确定。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程序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投标文件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由基建部分管副总主持,工程技改项目负责部门、审计部、市场部、党工部参加,并由以上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基建部分管副总、项目分管副总、项目负责部门、公司纪委、审计部、市场部、基建部组成。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到投标文件,开标时由公司纪委派人检查并当众予以拆封。
第二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评标技术要求(一)能够满足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条件及内容;(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人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视为废标。
(三)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评标过程(一)审计部负责经济标评审,基建部负责工程技术标评审,其余人员参与评审,由参与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并署名。
(二)评标委员所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填入《综合得分汇总表》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平均分值。
《综合得分汇总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
(三)按各投标人得分高低《中标人排序表》,《中标人排序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结果由基建部存档备查。
(五)中标方应在提供有效标书的投标方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控制记录(一)《招标邀请函》(二)《招标综合评分表》(三)《综合得分汇总表》(四)《中标人排序表》(五)《投标单位报价单》(六)《中标通知书》(七)《投标单位招投标文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